交通事故“私了”利弊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这就意味着一些交通事故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私了”,而不必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交通事故“私了”既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加强当前简易程序交通事故处理改革的一种趋势。笔者根据从事事故处理工作的实践,就交通事故私了现象谈谈个人的看法,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交通事故“私了”的法律背景
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前,一些没有保险手续,或者虽然有保险手续,但财产损失不是很大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往往偷偷摸摸地进行私下协商,也就是私了。一旦私了成功,双方当事人皆大欢喜。因为他们自己为自己节省了宝贵的时间。这就是说当事人在私下处理一些问题上,实际要比行政途径和法律途径便捷得多,简单得多。不论处理什么事,都提倡或主张通过执法机关、或者进入司法程序,显然是对法治的片面理解,法律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而私了也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公安部部长孟建柱签署第104号公安部令,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20xx年x月x日起实施。这是对20xx年x月x日发布《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进行的修改,其中修改突出“亮点”之一就是对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的修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出台后,交通事故“私了”为事故处理工作拓展了一个处理空间和处理方式。
二、交通事故“私了”利弊分析
长期以来,在大家的传统观念当中,交通事故处理纯粹是交巡警的事情,当事人也养成了等、靠的思想,只要发生了交通事故都要等待民警到现场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以后,给交通事故当事人一个“私了”的法律空间,应该说“私了”是交通管理特别是事故处理上的一个进步。在法律上存在空档、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保险理赔环节跟不上的情况下,交通事故私了存在有利一面和不利的一面。
(一)有利方面
一是有利于交通通畅。“私了”交通事故,不仅可以尽量减少交通拥堵,为当事人节约大量时间,还可以节约警力等相关成本支出。
二是有利于群众养成大交通意识。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实行快速处理,将事故勘查权交给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交警三方共同处理交通事故,在这种群众直接参与的处理过程中,有利于群众养成大交通意识,也有利于警力的合理使用。
三是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协商私了尊重了当事人处理个人事物的自主权。
四是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自行处理交通事故激活了民力与民智,增强了民众的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
五是破解了缓解交通拥堵这个交通管理工作难题,事故造成的拥堵明显减少。
六是快速处理促进市民充分享受“快速理赔”带来的便捷。
(二)不利方面
交通事故“私了”在带来诸多好处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必须认真对待,加以引导。
一是鉴定难,容易出现骗保可能。“私了”给当前的保险业带来了较大冲击。现行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由交巡警部门和保险公司负责勘验。而“私了”的交通事故,事故民警、保险公司的人员根本没有办法去勘验现场,只凭当事人的《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进行索赔,骗保的可能性增大,保险业将承受很大的骗保风险。
二是索赔难,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当事人由于完全是对方违章或对方承担主要违章责任造成自已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当通过损害赔偿手段来惩罚对方的违法行为,使自已的损失得到补偿,但如果私了,即使对方作出了多付赔偿和各种承诺,也往往难以兑现,容易受骗上当,当事人面临索赔困难。
三是“私了”的交通事故使受害方得不到合理的赔偿。发生
交通事故后,双方司机嫌麻烦提出“私了”,由于有些受害者不懂得交通事故处理知识,致使索赔数额与实际应得的数额相差悬殊,造成当事人得不到合理的赔偿。
四是交通事故“私了”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信访案件。目前,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待处理群众信访问题时,时常遇到由于交通事故私了未成又引起争端的案件。不利的交通事故“私了”案件,一定程度上困扰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查处案件,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三、对交通事故“私了”的看法和建议
如何正确看待交通事故“私了”,哪些事故适用于私了,如何正确处理好“私了”交通事故,一列系问题摆在交通事故工作面前。笔者认为,交通事故实行私了,只有明确私了的法律地位与适用范围,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才能在实际运用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应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宣传,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以交通安全“五进”宣传为平台,将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列为宣传的重点内容,尤其是要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使每位交通参与者既懂得相关的交通法规,掌握一般性的法律常识,最起码知道哪交通事故可以私了、哪些事故不能私了,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杜绝因“私了”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现象发生。
二是把握法律尺度,规范交通事故处理。交通事故私了必须
具备“私了”的两个条件:第一是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第二是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两个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才可以私了或自行解决。否则,最好还是及时报告交通管理部门。
三是出台工作规范,保障事故处理健康发展。相适应的保险法律法规必须配套实施,建立健全相关保险理赔机构、实行集中办公,给“私了”一个合法的空间。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实行交通事故“私了”,当事人应当学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在现场就事故事实及责任达成一致,应及时就基本事实及责任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字,有条件可以用相机拍照,以防交警到来前任何一方出现异议,及时留存证据;对于当事人在事故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对事故损害的事实及证据及时收取,以便在法院诉讼时提交证据。
四是打击不法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个别当事人心存侥幸,耍手腕欺骗对方,以图及早溜之大吉。这些人往往以帮助被害人去医院治疗伤痛、寻找亲人等为借口,蒙骗当事人或知情人,不顾被害人死活而脱身藏匿。对有人故意破坏、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导致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坚决予从严从重处理,该吊销驾驶证的要吊销,该拘留的要拘留,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追究,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尊严。
20xx年XXXX交警大队
事故学习个人小结 为了提高我们事故处理相关理论的实际掌握和应用操作水平,支队对事故处理岗位的民警组织了一次事故处理的培训,通过这次培训,使我更懂得事故民警的良好思想作风和业务能力对事故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处理事故要言之有据,言之有理,哓之以情,使事故当事人能积极配合事故处理工作。在短暂的两个月期间我不仅仅在业务能力上有了不小的提升在思想学习中也有了质的提高。下面是是我在本次学习中的心得体会。
(一)思想学习方面的心得体会
自己要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充分强化宗旨意识和廉政意识。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端正执法理念。进一步规范自我的执勤执法行为,提高了自己的执法水平,确保自己能做到执法公平、公正,堵塞漏洞。
(二)业务处理方面的心得体会
事故处理工作大致可以分成:接处警、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事故认定、事故调解五个大的方面
现场勘察中学到:到达现场后,要迅速封闭道路进行现场勘查,把道路路况、天气、肇事车辆和受害者位臵、刹车痕迹、车体接触痕迹、现场遗留物等所有物证进行科学提取,并给予固定和保存,为依法公正处理事故和破获逃逸案提供可靠的证据支持。
在把好调查取证关中学到:调查取证必须认真、详细、全面地调查事故当事人、受害者、目击证人,真实、科学地调查肇事车辆来历、所有人、挂牌和年检等情况,为公正、依法、科学地进行责任认定提供法律依据。
在事故认定中学到: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至关重要,大队规定事故责任认定必须由办案民警根据现场证据进行科学分析后由事故中队全体民警通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然后报大队分管领导进行审核批准。对于重大交通事故,一律由大队领导集体根据事故中队的意见进行集体研究决定,对于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必须经支队审核后再进行责任认定,从而确保每一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准确。
在事故调解中学到: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如当事人不按期申请调解的,在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后,事故就可完全结案了。如果涉案民事赔偿稍大一点的,还是尽量做工作让当事人去仲裁或者人民法院解决,这样可以节省大量的警力和时间,投入其他案件当中去。这样做利大与弊,免得做些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如果要调解的一定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情、合理、合法。要说调解工作可以贯穿于一起事故的始终,从撤除现场、垫付医疗费、谈丧葬事宜,再到下事故认定书之前的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看法,最后到真正的民事赔偿调解,无不涉及调解说服工作。交通事故处理热点,热就热在事故认定和调解上,只要我们的事故认定和调解能够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人民群众一般情况下都会理解和满意的。其次在调解时要讲究语言艺术,积累调解经验,注重调解效果。一是工作中要善于与各种类型的当事人沟通,耐心倾听当事人各种诉求,锻炼和培养自己的洞察力、亲和力,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有的放矢做好自己的解答,妄不能信口开河地随意发言表态,特别是争论比较激烈的时候,一定要冷静,不能跟着激动,说些过激的话语。也就是说,不留把柄和语误给别人钻空子,有时往往因为一句话,说过之后就很
难再收回头了,当事人或者亲属会揪着不松,添油加醋地说到这,告到那,很是被动。调解时氛围既要严肃又要活泼,对各方的违法行为和过错要严肃的指出来,同时也要用活泼调动我们的调解气氛,一句恰当的幽默话语可以打破僵局,使双方握手言和。 其次还学习了事故处理时限的相关内容。对于每一起交通事故,大队要求办案民警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及时下达责任认定书,及时组织进行调解,及时进行结案,千万不要因时间问题而遭人投诉。
回顾本次培训,成绩是应该肯定的。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距离支队的要求,距离当前事故处理形势的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对于自己的思想政治工作思想认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政治业务学习遇工作忙的时候,存在图形式、走过场的时候。因此,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要进一步加强自己的思想政治和业务处理的学习,早日成为一名思想鉴定业务精通的合格的事故处理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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