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暂行办法(铁建设〔20xx〕217号)

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采购

供应暂行办法

(铁建设〔2006〕2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管理,保证甲供物资设备质量,节省工程投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是指铁道部规定由铁道部组织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直接招标采购供应的物资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铁道部成立以主管部领导为组长,计划、财务、科技、建设司,运输、监察局,鉴定、外资、工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的采购、供应实施统一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物资管理办),其工作由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承担,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监管甲供物资设备的采购、供应工作,定期提出甲供物资设备目录调整意见。

第五条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分铁道部组织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简称部管物资)和建设单位直接采购供应两类;铁道部定期公布甲供物资设备目录。

施工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的工作内容将不再包含甲供物资设备的采购内容。

第六条 甲供物资设备实行招标采购。国内物资设备招标执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部委第27号令),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执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铁道部发布的甲供物资设备目录,提供物资设备清单,明确技术要求,单独计算物资设备购置费用及相关费用,提供物资设备进场建议计划,为甲供物资设备招标采购提供基础资料。

第八条 本办法实行后,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责任不变。

第二章 部管物资管理

第九条 物资管理办负责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部管物资采购、供应的组织、协调、监管工作。

第十条 部管物资的采购和供应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物资管理办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单位负责采购合同签订和采购活动的执行。由专业物资代理公司提供采购供应服务。

第十一条 物资管理办的职责

一、拟定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定期提出甲供物资设备目录调整建议;

二、拟定部管物资采购供应服务要求,拟定部管物资采购实施方案和物资代

理公司选择方案,按批准方案选择物资代理公司;

三、组织建设单位与物资代理公司签订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服务合同;

四、组织审查物资代理公司编制的部管物资采购计划、供货计划和招标计划、招标文件;

五、组织建设单位报送招标计划;对物资设备招标活动进行指导,组织建设单位确定中标人,报送评标报告;

六、组织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物资设备生产合同;

七、组织协调部管物资设备供应工作,负责调整供货实施计划、跨项目调剂物资设备供应;

八、对物资代理公司采购和供应服务工作进行考核;

九、提出合格物资设备生产商目录和市场格局优化整合方案;

十、预测部管物资的需求,对特殊物资设备,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先期签订采购意向协议,待建设单位明确后组织建设单位签订物资采购供应合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与选定的物资代理公司签订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和供应的服务合同;

二、及时向物资管理办报送本项目的部管物资采购计划和技术要求;

三、参与审查物资代理公司编制的供货计划、招标计划、招标文件,在物资管理办组织下上报招标计划;

四、在物资管理办组织下,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物资设备生产供应合同;

五、组织验收物资代理公司组织供应的部管物资;

六、支付部管物资的货款;

七、调配、管理本项目的部管物资;

八、参与对物资代理公司采购和供应服务工作的考核;

九、组织本项目的部管物资设备索赔事宜。

第十三条 物资代理公司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物资管理办的指导下,承办以下工作:

一、准确掌握并向物资管理办提供供应商分布、产品及技术发展等市场信息,协助物资管理办制定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和市场格局优化整合方案;

二、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物资设备清单和采购计划,汇总编制部管物资集中采购计划;

三、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编制招标计划;

四、根据批准的招标计划编制物资设备招标文件;

五、按照审查后的招标文件承办招标工作;

六、督促生产商履行物资设备生产供应合同;

七、具体负责部管物资质量监控和索赔工作;

八、物资管理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物资代理公司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提供物资设备服务需要的资格或资质;

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物资代理公司必须严格履行物资采购供应服务合同,做好物资设

备采购供应工作。

由于物资代理公司原因,影响物资设备招标、供应,或出现质量问题的,物资管理办将根据问题性质对物资代理公司做出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等处理,直至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性质特别恶劣的,清出铁路市场。

第三章 部管物资招标

第十六条 部管物资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标采购,招标工作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进行。进口物资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物资设备采购周期,及时向物资管理办报送本项目部管物资的清单、技术要求和采购计划,同时抄送物资代理公司。报送的具体要求由物资管理办确定。

第十八条 在特殊情况下,经物资管理办报请领导小组批准,部分部管物资可由建设单位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 物资代理公司汇总建设单位提报的物资设备清单、技术要求和采购计划,按照集中采购的原则,编制物资设备采购计划,报物资管理办审查,并根据审查后的采购计划编制招标计划。

第二十条 物资管理办组织建设单位对物资代理公司编制的招标计划进行审查,并组织建设单位将审查后的招标计划报铁道部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一条 物资代理公司应加强市场调查,在满足建设需要的基础上,合理选择招标时间和招标内容;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招标采购的,物资代理公司应向物资管理办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物资代理公司负责招标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三条 在物资管理办组织下,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物资设备采购合同。

建设单位应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物资代理公司代表其督促生产厂商履行合同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物资管理办应将物资设备采购价格报送铁道部计划司、建设司和鉴定中心。

第二十五条 部管物资中标价低于概算价格所节省的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招标节余;中标价格超出批准概算价格时,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由建设单位向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报告。

第四章 部管物资供应

第二十六条 部管物资的供应,包括生产过程监控、督促供货、质量追踪等工作,由物资代理公司负责。

第二十七条 物资代理公司根据物资管理办组织建设单位审查后的采购计划和供货合同,编制供货计划,供货计划经物资管理办组织建设单位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物资管理办有权调整供货实施计划,跨项目调剂物资设备供应。建设单位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九条 在物资管理办指导下,物资代理公司代表建设单位督促生产商履行物资设备采购合同,跟踪物资设备生产制造、包装、装运等工作,对重要物资设备实行驻厂监造,督促物资设备供应商按时完成物资设备生产。

第三十条 物资代理公司应督促物资设备生产商按时将物资设备送达指定地点,及时向物资管理办和建设单位通报物资设备生产和发货情况,货物发出后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准备接收和验货。

第三十一条 物资设备到达指定地点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物资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品种、检测报告、合格证书、外观质量等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物资代理公司解决。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物资设备采购合同和合同执行情况,经物资代理公司确认后,及时办理货款支付。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做好部管物资的接收、分配、调配等管理工作,避免影响施工或造成损失。

因建设单位原因延误施工或造成物资设备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提前招标或其他原因确需进行仓储的物资设备,由物资管理办商建设单位后确定。

第三十五条 物资代理公司必须及时向物资管理办和建设单位报告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物资管理办和建设单位应及时协调解决。

由于不及时报告产生的问题由物资代理公司负责。

第五章 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物资设备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的甲供物资设备,由建设单位依法采购、供应和调配。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的甲供物资设备依法招标采购,除铁道部批准外,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其他在二级交易机构招标。

建设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物资设备化整为零或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的甲供物资设备招标人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依照铁道部有关规定组织物资设备招标。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的物资设备中标价低于概算价格节省的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招标节余;中标价格超出批准概算价格时,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

第六章 质量监控

第四十条 甲供物资设备生产商必须加强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对产品质量负责。

物资设备生产商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不得转包、非法分包生产。

第四十一条 物资代理公司必须做好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全过程的质量监控,督促物资设备生产企业加强原材料采购、生产管理、产品检验检测、包装和售后服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约定驻厂监造的物资设备,物资代理公司应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对物资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物资设备出厂时,应附监造确认记录。

第四十三条 物资代理公司应强化运输环节质量控制,根据物资设备接运工作的需要,指导物资设备包装和运输工作。

第四十四条 工程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对物资设备进行抽样,送交经国家计量认证或铁道部认可的检验机构检测。

第四十五条 物资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问题时,建设单位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物资代理公司,重大问题同时报物资管理办。

第四十六条 物资代理公司在收到物资设备问题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协调供货方处理质量问题;对重大质量问题,必要时由物资管理办组织建设单位、物资代理公司、供应商进行处理。

第七章 生产商管理

第四十七条 铁道部建立开放、竞争、有序的铁路建设市场,鼓励质量好、重信誉、实力强的物资设备生产商参与铁路建设,为物资设备供应商在质量、价格、交货期、服务等方面参与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第四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采购实行合格生产商目录管理制度,只有列入铁路甲供物资设备合格生产商(简称合格生产商)目录的,才能参与铁路物资设备投标。

第四十九条 合格生产商目录由物资管理办提出,领导小组审定。物资管理办通过对生产商的技术、质量、服务、价格、能力、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价,将产品质量好、履约信誉高、企业实力强的物资设备生产商纳入合格生产商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凡依法经行政许可方可生产的物资设备,被许可企业即为合格生产商,采购这类物资设备只能在已获许可的企业范围内招标。

第五十条 合格生产商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

4.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5.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6.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7.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8.至少3年以上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提供产品的业绩。

9.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一条 申请合格生产商应提报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简介和产品目录;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生产资质证书;

4.ISO系列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

5.由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书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对列入铁道部抽检目录的产品需提供由铁道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6.相关的企业资信证书,产品获奖证书等有关文件;

7.近3年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提供产品的供货业绩资料(需附用户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及中标通知书,用户评价意见等);

8.近2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五十二条 对于中标后兑现合同较差的生产商,将暂停物资设备投标;物资设备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生产商,应从合格生产商目录中清除。

第八章 相关费用

第五十三条 甲供物资设备采购、组织供应等工作费用及支付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质量监督(包括驻厂监造费)等服务费用,通过招标确定,其费用在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及保管费中列支。

第五十五条 经领导小组批准进行仓储的,仓储费用由建设单位与物资代理公司协商后报物资管理办,物资管理办审查后报领导小组批准,批准后的仓储费用在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及保管费中列支。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使用外资采购的物资设备,执行铁道部外资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实施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除特殊物资设备(钢轨等)实行甲供外,其他物资设备采用甲控和自购方式。

第五十八条 建设项目系统集成中的国内物资设备采购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8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篇:铁建设[20xx]221号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建设[2006]221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的通知

(2006-12-10发布 有效)

各铁路局,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执行。铁道部原《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暂行办法》(铁建设〔2004〕4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章)

二○○六年十二月十日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工作,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或业主,下同)通过招标将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采购和施工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联合体,下同),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图设计、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实行全过程承包,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负责的建设组织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成熟技术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能够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交验标准,合理确定工程投资的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建设项目可以整体实行工程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相对完整独立的综 1

合工程区段、专业或单项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综合工程区段长度一般不小于50公里,专业工程标段长度一般不小于100公里。

第五条 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达到要求并按初步设计批复修改、补充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第六条 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建设项目,采用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管理、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实行总承包的建设管理方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全过程实施管理,主要包括:负责征地拆迁及外部协调工作;招标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合同;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组织检查初步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资料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核施工图,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变更设计;确定节点工程;组织验工计价并拨付工程款;组织工程交工验收;负责协调既有线改造项目建设、运输关系。

第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负责,主要包括:完成补充定测、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工程调试、安全生产等工作;受建设单位委托,具体负责征地拆迁、环保水保、耕地保护、文物保护等外部协调工作,编写工程总结等。

第九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监理负责,主要包括:审查工程总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督促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理,对物资设备(包括地材)进行检查;协助建设单位合理确定计价的节点,提出节点计价意见。

第十条 承担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按初步设计批复修改和完善后的初步设计文件,主要包括:

1.初步设计文件的纸质文件和可编辑的电子文件;

2.初步设计的总体设计原则和专业设计原则;

3.大型和特殊结构设计的计算资料,特殊平面布置的计算资料;

4.定测资料(含完整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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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承担初步设计的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质量负责,对定测阶段的勘察资料的完整性和勘察质量负责,对初步设计中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导致的重大失误承担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提供资料份数由建设单位与承担项目初步设计的单位商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对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原则和专业设计原则、设计文件以及资料进行审查,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未完成钻探、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资料不完整的,应责成初步设计单位补充完善。

第十三条 因拆迁等非勘察设计单位原因未完成定测钻探工作的,承担初步设计的单位应提交未完定测钻探的资料和完成上述定测钻探所需费用的计算资料等。

建设单位必须对初步设计单位应提交的未完定测钻探资料和完成上述定测钻探所需费用的计算资料等进行审查,确定钻探工作量并从初步设计勘察设计费中扣除完成上述定测钻探工作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依法公开招标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应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相适应的资质;

二、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也不得与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

三、承担项目初步设计的单位不得参与工程总承包联合体,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也不得参与工程总承包联合体;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原则上以施工单位为牵头人。联合体应成立以牵头人为主的项目实施机构,代表联合体各方对施工设计、工期、投资、质量、安全、环保、验工计价、工程交接、协调配合等进行统一管理。所有联合 3

体成员均应严格遵守联合体协议,并承担各自的直接责任和相关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监理资质;

二、监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实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将按初步设计鉴定意见修改完善并经审查后的初步设计纸质文件、相关勘察资料、未完定测钻探工作量等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随招标文件一并提交给工程总承包的投标单位。

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在递交标书时应返还建设单位招标时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不按时返还的,没收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甲供物资设备的品名、供货地点,甲控物资设备的品名、数量、技术参数,以及物资设备的供应商资格等。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不少于45天。工程总承包的招标评标办法,由建设单位提出初步方案,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售出1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单位向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介绍建设项目以及初步设计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应认真研究和理解初步设计原则、勘察资料、初步设计文件,对初步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质疑,建设单位应抓紧研究并按规定对质疑进行解答。

第二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文件的基础上编制施工图设计大纲。施工图设计大纲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应在现场调查和优化施工图设计的基础上,研究工程措施,拟订施工方案,核实主要工程数量,自主报价,并提出甲供物资设备的供应时间。

第二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提交的施工图设计大纲与初步设计鉴定意见有较大差异时,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施工图设计大纲符合项目实际的,建设单位 4

应及时向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报告批准。

第二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总价中包括相关工程费、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设计费和总承包风险费,除建设单位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工期作重大调整和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外,合同总价不予调整。

因上述原因需要增加或调减费用的,按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计费原则增加或调减费用,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中标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包括电子文件)以及其他资料,同时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单位向中标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交接水准基点、中线桩、控制桩等,并会同中标单位进行复测。

第二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尽快熟悉定测资料,完成定测剩余钻探工作和补充定测工作,全面系统掌握建设项目的工程地质资料,开展施工图设计。 工程总承包单位认为勘察资料不能满足施工图设计和施工需要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勘察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按初步设计批复、勘察资料、规程规范和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

工程总承包单位在补充定测和施工图设计工作中,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 第三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报建设单位审核,并按施工图审核意见补充勘察资料,修改设计文件。补充修改后的施工图重新送建设单位审核。

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按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组织施工。施工图未经建设单位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 施工图审核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图设计所承担的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审核意见有异议时,可以提请建设单位复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专家复议。工程总承包单位认为复议意见与国家技术政策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可以向铁道部申诉。

第三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报建 5

设单位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修改、实施。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建设单位审查的,不得开工。

建设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所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采用总价下的节点计价方式。计价节点一般按工点和工程类别设置,根据工点和工程类别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将总费用分劈到各节点,节点工程验收合格后,计价支付工程费。具体节点设定和相应费用根据项目实际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由联合体中标的,建设单位只对联合体的牵头人验工计价。

第三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妥善保管建设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勘察资料及其他资料,建设单位提供的上述资料只能用于本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不得提供给第三方或用于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妥善保管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的施工图,不得提供给第三方或用于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十六条 建设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设计的,依据铁道部规定的变更设计程序进行变更。涉及初步设计批复变更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初审后报铁道部批准;其他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组织审定;变更设计费用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独立完成补充定测和施工图设计等工作,除特殊勘察业务经建设单位批准外,不得分包勘察设计业务。

施工分包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执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简称《规范》),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总承包单位执行《规范》的内容纳入工程总承包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遇有不可抗力影响工程总承包合同继续执行的,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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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暂行办法》(铁建设〔2004〕45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 基本建设 工程 承包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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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中铁工程、建筑、物资公司,中铁通号集团,各设计院,中铁设计咨询集团,上海城 铁院,各合资铁路公司,部鉴定、统计、审计、外资、工管、信息中心,部内政法、计划、

财务司,运输、监察局,信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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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办公厅

20xx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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