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及奖励制度

…公司技术创新管理

及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鼓励技术创新,激发员工的创新潜能,提高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并参考一些知名公司的成熟经验,将原有的《新产品开发奖励办法》和《机械工艺、设备改进创新项目的奖励办法》合并、归纳、完善后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

第二章 技术创新类别和奖励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创新为公司各部门为了解决问题,实现目标,所进行的一切有价值的、能够产生持久影响力的技术改进和创造活动,包括技术创新、发明专利和技术改造。

第四条 技术创新指为了研发新产品或提升现有产品生产能力、技术水平而做出的各项改进、改善与发明(专利)等:

1、 研发新产品:根据市场需求,新研发的产品;

2、 产品技术创新:创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配方,提高现有产品质量,改善产品性能,节约原材料等;

3、 工程技术创新:通过对设备、工艺过程、操作技术、工、夹、量具、试验方法、计算技术、运输及储藏等的改进改造,从而提高效率或降低成本;

4、 通过对安全技术、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改进,提高安全水平,减少工伤事故;

5、 其它创新: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引进技术(人才),使公司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和质量问题等。

第三章 创新评审和奖励机构

第五条 公司成立由分管副总领导,项目投资部、财务部、企管办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创新管理与评审委员会,领导公司创新管理和评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公司生产和经营需要,公布创新需求,指导公司有关机构、人员的创新工作;

(二)对公司创新项目进行评审;

(三)对有关创新项目进行奖励。

第六条 公司项目投资部代表创新管理评审委员会,履行创新管理日常职责;项目投资部可召集有关部门对创新项目的奖励征集意见。

第四章 项目的立项、批准和验收

第七条 提出项目设计方案者,要将设计方案提交到本部门负责人,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属意见后报总工程师,经总工程师审核、总经理批准为正式立项;

第八条 项目获得立项后,项目主要实施部门负责项目推进和阶段检查,若无法按原方案实施,则应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报告或项目方案改进报告;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部门提出项目完成验收申请,由总工程师或责成某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公司采取多样化的创新奖励方式,包括奖金、实物、带薪休假、旅游等。

第十一条 公司职工根据生产或客户的需要,创新发明新产品或新技术、新工艺,应用于生产或销售并取得授权专利的,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在随后的三至五年中再给予效益提成奖励。

第十二条 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000 元;外

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 元。

第十三条 专利产品实施后,从新增利润中再给予提成奖励;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年提奖15%,第二年提奖12%,第三年提奖8%;第四年提奖5%;第五年提奖2%;外观设计专利,第一年提奖10%,第二年提奖5%,第三年提奖2.5%;专职外观设计人员按上述标准的50%计奖。

第十四条 非专利类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从项目实施后的新增利润中给予提成奖励;第一年提奖15%,第二年提奖10%,第三年提奖5%;

第十五条 对本公司持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在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收取转让或使用费用的,从税后的收益中提取15%作为项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

第十六条 对职工的非职务创新和发明,如被公司采用并能产生效益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与奖励。

第六章 技术创新奖励评审

第十七条 申报评审的创新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必须是已实施的;

(二)经验证、核算产生实际经济价值的;

(三)附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图纸资料和技术总结等;

(四)创造的经济价值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受益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所属各公司、部门、子(分)公司每年自行组织1-2次内部创新发明初评;属于独立核算的公司,报公司分管领导和财务部、项目投资部备案后直接实施奖励;非独立核算的公司或部门将项目材料报送公司财务部和项目投资部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创新项目提报集团公司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每季度项目投资部将经财务部审核后的创新项目资料进行整理和技术审核,并将结果提交创新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条公司创新评审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创新项目评审,并实施奖励。 第二十一条 创新项目经审核通过后,涉及到工艺流程或标准的,纳入公司有关正式工艺流程、标准当中,由有关部门、子(分)公司负责推广落实,并考核

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创新项目评审程序:

1、项目完成并正式进入生产或销售阶段验证三个月后(对时间跨度较长的大项目,可以分阶段申请),于每季后20日内由项目完成人(或项目完成部门)经部门经理(部长)提出申请,并附项目的论述报告、总结报告等相关书面材料,报公司项目投资部进行初步筛选和技术审核,由项目提出部门经理和公司项目投资部共同确定项目的保密等级。

2、公司项目投资部在收到申请后3个月内组织审核小组验收审核,并给出审核意见后向创新管理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评审委员会每年可做两次评审,上半年提报的项目,于第三季度完成评审;下半年提报的项目于来年的第一季度完成评审工作。

3、审核实行回避制度,参加审核小组的成员不能审核自己或同部门人员的项目。

4、项目投资部及审核小组对申请人的以下资料进行审核并提供审核意见:

1) 项目的立项背景和理由。

2) 项目的创造性、实用性及应用范围。

3) 项目实施前后的效果对比;此项需有详细、具体的效益指标计算。

4) 项目对公司今后的发展影响自我评价。

5、跟踪、推广。评奖3-6个月内,由审核小组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反馈;对于具有推广意义的项目,由审核小组拟定项目推广意见书,报公司批准后在适用范围内进行推广;有推广或执行不力的,将给予一定处罚。

第七章、奖项的控制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评审委员会审定认为不符合奖励条件者,应据实书面通知原申请人或部门。对于经济效益不容易估算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可按其作用大小、技术难易、创新程度、推广价值,给予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判,确定相应的奖励标准。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公司评审委员会有权撤销其荣誉称

号,追回奖金,情节严重者,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评奖后发现有错误并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将收回奖励并扣除有关责任人20-60分。

第二十六条 申请的项目如系由二人以上共同提出或完成者,项目所得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按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比例,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发放。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评奖:

1、 各级主管人员对其本身职责范围内所应作的日常工作。

2、 对由上级及相关部门提出过多次的生产或技术问题,后来改正或完成的。

3、 同一或类似项目已由本他人先行实施并完成的。

第二十八条 各公司和部门的项目奖金分配方案随同项目评审资料一并报送项目投资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经审核获奖的,除了享受奖金外,将颁发获奖证书,并进入个人档案,作为日后提级的参考。

第三十条 评审人员、项目完成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

第三十一条 获奖人员辞职离开公司后,不再享受本制度规定的后续各项奖励。

第八章 奖励的支付和分配

第三十二条 专利的一次性奖金发放,每半年办理一次,由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经项目投资部会同应用部门核定,企管办会签,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

第三十三条 各类创新项目新增利润的提成奖励,每年第一季度,由项目投资部组织有关部门对上年的获奖项目核算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批准后发放。

第三十四条 属多人或多部门协作完成的技术创新项目,按贡献大小分配,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1、 方案设计者: 根据该项目完成验收时所反映出的原设计方案的完善程

度,方案设计者可获得奖金总额的50%~60%;

2、 技术实施部门 :根据对原方案进行设计改进和完善程度,可获得奖金总额的20%~30%,由部门负责人分配;

3、 试制、调试的主要人员可获得奖金总额的10%~20%。

4、 属于专利类的技术创新项目,获得的一次性奖金,协作人员不参加分配;与创新项目无关的人员不能在奖金中分成。

第三十五条 公司鼓励团队协作创新,对协作表现突出的团队或个人实行团结协作奖。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技术创新管理评审委员会应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各项目进行评奖,评奖结果应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20xx年2月1日起开始实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实行过程中,将对不尽完善的地方不断进行改进;有关这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可提交项目投资部汇总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讨论,合理可行的将被采纳、补充进本制度中。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为公司基本制度之一,解释权归技术创新管理评审委员会,由董事会监督执行。

….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附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八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二篇:集团技术创新管理及奖励制度

技术创新管理奖励制度及实施细则

前言

技术创新是企业创新的重要部分。技术创新是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产品为龙头,以新技术开发应用为手段,满足顾客(主机厂)不断增长和变化的需求来保持和提高企业的竞争优势,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目标。技术创新管理的主要活动由产品创新管理和工艺创新管理两部分组成,包括引入新的产品(含产品的新质量);采用新的技术(含生产方法、工艺流程);应用新材料(开拓原材料的新供应源);从而使企业新产品与新工艺以及产品与工艺的显著变化。产品创新管理——为市场提供新产品或新服务、创造一种产品或服务的新质量;产品创新侧重于增加产品的品种和数量,产品创新的成果主要体现在物质形态的产品上,工艺创新管理——引入新的生产工艺条件、工艺流程、工艺设备、工艺方法。而工艺创新侧重于提高产品质量与效率;工艺创新对产品创新,对新产品最终的商业化成功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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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对推动我集团产品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应用新材料,促进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激发创新激情,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参考一些知名公司的成熟经验,对集团《研发项目管理制度》合并、归纳、完善后,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实施目的为了激励技术创新,充分激发、调动员工的的积极性和劳动潜能、创新潜能;建立公平、公正的技术成果奖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各项技术创新与改进活动,促进公司技术进步与产品质量的稳步提升。促进公司的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顺利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XXXXXX有限公司、XXXX有限公司、XXXXXXXX有限公司,集团各部门、技术中心等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 第二章 技术创新类别和奖励范围 技术创新类别和奖励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创新为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XXXXX有限公司、各部门、技术中心等所有分支机构,为了解决问题,实现目标,所进行的一切有价值的、能够产生持久影响力的技术改进和创造活动,包括技术创新、发明专利和技术改造;产品创新管理和工艺(过程)创新管理。

第五条 技术创新奖励类别:

(一)新产品研发:根据市场需求,新研发(设计与开发)的产品;而使企业新产品与新工艺显著变化。

(二)产品技术创新:引入新的产品(含产品的新质量),产品技术引进及消化;创新采用新技术、采用新工艺(含生产方法、工艺流程);应用新材料原材料的有效利用和节约;新结构及结构的改进、新配方,提高现有产品性能及质量,提高产品质量,改善产品性能等,从而使企业产品与工艺的显著变化。

(三)工程技术创新:新技术研发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改进工艺技术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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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工艺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等创新项目;通过对设备、工艺过程、操作技术、工、夹、量具、试验方法、计算技术、运输及储藏等的改进改造,从而提高效率或降低成本。

(四)通过对安全技术、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改进,提高安全水平,减少工伤事故。

(五)其它创新:所有技术创新与改进活动,包括各级政府相关科技项目、公司内部各级技术部门申报项目、专利申报、科技论文发表(经集团公司同意);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引进技术(人才),使公司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和质量问题等。

(六)奖励范围: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章 技术创新评审和奖励机构

第六条 集团公司成立由总经办、技术中心及下属技术各部、集团财务部、设备工艺部、企管办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技术创新管理与评审委员会,领导集团公司创新管理和评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集团公司生产和经营需要,公布技术创新需求,指导集团公司有关机构、人员的技术创新工作;

(二)对集团公司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评审技术创新项目绩效评价的确认。

(三)对有关技术创新项目进行奖励。负责技术创新项目奖励基金总量的分配。

第七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代表技术创新管理评审委员会,履行技术创新管理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

1) 完善公司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制度;

2) 公司技术创新项目的规划、论证与监管;

3) 组织下属公司重要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审核,并提出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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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技术创新活动进行动态跟踪;

5) 组织对已结题技术创新项目的评审、验收;

6) 组织有关对各级政府相关科技项目的申报;专利申报、科技论文发表(须

经集团公司同意);

7) 召集有关部门对技术创新项目的奖励征集意见。

8) 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引进科学技术(人才)管理。

第四章 第四章 项目的立项 项目的立项、项目的立项、审批和验收

第八条 项目立项提出项目设计方案者,要将设计方案提交到本部门负责人,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属意见后报总工程师,经总工程师审核、总经理批准为正式立项;

第九条 产品技术创新项目、工程技术创新项目、其他项目提交的项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的名称;

2) 技术研发项目背景情况;

3) 项目要实现的成果目标;

4) 预期成果效益分析;

5) 项目所采用的方式(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外部引进等);

6) 参与项目的人员;

7) 项目的实施进度计划;

8) 项目所需经费;

9)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新产品研发项目提交的项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的名称;

2) 新产品技术领先性分析;

3) 新产品市场应用前景分析;

4) 新产品开发可行性分析:市场可行性、技术可行性和财务可行性;

4

5) 新产品经济效益分析;

6) 项目所采用的方式(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外部引进等);

7) 参与项目的人员;

8) 项目的实施进度计划;

9) 项目所需经费;

10)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对于第二章第五条中(一)新产品研发和(二)产品技术创新的技术研发项目,实行审核制;根据公司技术研发项目审核流程,按照方案提出、审查论证、审批实施三个步骤进行管理。

(一)方案提出。技术中心各研究开发办公室经研究讨论提出技术研发项目方案,将方案提交技术中心总师办。

(二)审查论证。技术中心总师办在收到全部资料后,报技术中心主任审阅并组织技术中心专家委员会审查项目基本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邀请技术中心顾问委员会相关专家(公司聘请的外部专家)参与评议。在对项目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后提出建议,并出示专业意见报总经理(董事长)。

(三)审批实施。技术中心专家委员会负责授权范围以内技术研发项目的审批。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技术研发项目的审批。经审查论证出示专业意见后,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技术中心组织实施。

(四)技术研发项目审批的原则为: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2) 技术领先,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3) 经济效益良好;

4) 上报方案完整、可行、真实、可靠;

5) 与公司技术研发能力相适应。

第十二条 项目获得立项后,项目主要实施部门负责项目推进和阶段检查,若无法按原方案实施,则应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报告或项目方案改进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部门提出项目完成验收申请,由总工程师或责成某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并填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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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新产品开发和产品技术创新:技术中心;

㈡工程技术创新:设备工艺部;

㈢工艺技术改造:设备工艺部;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审查验证验收报告后,提报奖励计划,提交技术创新管理与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奖励金额,审核奖金发放表,并报总经理审批。集团总经理审批后,对有关技术创新项目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附件一《技术创新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兑现程序图》。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十六条 职称申报奖励:公司鼓励员工申报中、高级职称(入职集团前已获得的职称除外)。申报中级成功,给予100元/元奖励,直接计入薪资;申报高级成功,给予300元/月奖励,直接计入薪资。

第十七条 科技论文发表(需经集团公司同意):国外期刊1000元/篇;其他期刊奖励500元/篇。

第十八条 对于公司获得政府相关科技项目奖金以及研究开发项目申报而获得免税项目奖励资金,公司将按向有关奖励文件,对各有关单位实行专项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奖励等级

A

B

C

D 科技项目奖金总额 100万元以上 50—100万元 10—50万元 10万元以下 奖励额 1—3% 2—2.5% 3—4% 4—5% 备注

第十九条 创新发明新产品或新技术、新工艺,第十九条 公司职工根据生产或客户的需要,

应用于生产或销售并取得授权专利的,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在随后的三至五年中再给予效益提成奖励。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000 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 元。有受理通知书:先奖5%-10%。有证书:全额发放。 第二十一条二十一条 专利产品实施后,从新增利润中再给予提成奖励;其中,发明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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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新型专利,第一年提奖15%,第二年提奖12%,第三年提奖8%;第四年提奖5%;第五年提奖2%;外观设计专利,第一年提奖10%,第二年提奖5%,第三年提奖

2.5%;专职外观设计人员按上述标准的50%计奖。

第二十二条二十二条 专利申报奖励:申报人可以作为专利的第一发明人(公司为权利所有人),公司全额报销专利申报相关费用。专利申报首次奖励400元。

从项目实施后的新增利润中给予第二十三条二十三条 非专利类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

提成奖励;第一年提奖1.5%,第二年提奖1.0%,第三年提奖0.5%。

第二十四条在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二十四条 对本公司持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

收取转让或使用费用的,从税后的收益中提取15%作为项目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 第二十五条二十五条 对职工的非职务创新和发明,如被公司采用并能产生效益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十六条 研发人员技术创新进奖金:由管理者对研发人员进行绩效评价后,以技术创新进展情况和个人的贡献率进行单项奖励。实现利润后的 研发人员奖金分配;第一年按该新产品的实现利润的12%,第二年8%,第三年5%,第四年2%提成,奖给新产品的设计者。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可按社会效益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及对企业发展的重要程度,参照上条标准确定项目等级及奖励额度。

第六章 第六章 技术创新奖励管理和评审 技术创新奖励管理和评审

第二十八条 奖励的申请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成员的工作考核结果填写《技术创新项目申报表》

第二十九条二十九条 工作量评估:项目立项后,由技术中心组建项目组确定技术研发项目负责人,制定项目推进计划,对项目任务进行详细分解,将项目任务量拆分到具体个人,每个人在单个任务中点数和其完成的任务量及难度直接挂钩。 第三十条三十条 技术研发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将项目进行情况向总师办主管领导做出书面汇报,并交文控中心存档备案。

第三十一条三十一条 总师办负责对技术研发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帮助解决各种实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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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第三十二条三十二条 公司总经办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技术研发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对违反本制度进行技术研发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三十三条 项目组成员的个人技术系数、个人工作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并报公司技术总工批准。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组成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制作奖金发放表。

第三十五条三十五条 公司签订的属技术创新项目的项目经理承包书(专项承包合同)合同期满后,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也可参与项目评审。

第三十六条三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计划到期前15日,提出申延期报告,经奖励基金管理小组批准后,报综合计划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三十七条 由于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公司生产经营进行调整而取消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调整报告,经技术中心批准后报技术创新管理与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三十八条 公司在总经办下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协助技术中心对技术研发项目成果的管理,包括申报技术专利、项目过程和最终文档的存档备案等。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文控中心负责公司的技术研发项目最终文档的存档备案。 第四十条四十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同时准备好验收的有关资料,技术中心根据项目计划及时组织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审核。报技术创新管理与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四十一条四十一条 申报评审的创新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必须是已实施的;

(二)经验证、核算产生实际经济价值的;

(三)附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图纸资料和技术总结等;在文控中心有最终文档的存档备案,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进入PDM存档。

(四)创造的经济价值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受益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技术创新管理与评审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创新项目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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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实施奖励。

第四十三条四十三条 技术创新项目经审核通过后,涉及到工艺流程或标准的,纳入集团公司有关正式工艺流程、标准当中,由有关部门、子(分)公司负责推广落实,并考核实施情况。

第四十四条四十四条 技术创新项目评审程序:

1、项目完成并正式进入生产或销售阶段验证三个月后(对时间跨度较长的大项目,可以分阶段申请),于每季后20日内由项目完成人(或项目完成部门)经部门经理(部长)提出申请,并附项目的论述报告、总结报告等相关书面材料,报集团公司项目投资部进行初步筛选和技术审核,由项目提出部门经理和集团公司项目投资部共同确定项目的保密等级。

2、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在收到申请后3个月内组织审核小组验收审核,并给出审核意见后,向技术创新管理与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评审委员会每年可做两次评审,上半年提报的项目,于第三季度完成评审;下半年提报的项目于来年的第一季度完成评审工作。

3、审核实行回避制度,参加审核小组的成员不能审核自己或同部门人员的项目。

4、技术创新管理与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以下资料进行审核并提供审核意见: ⑴项目的立项背景和理由。

⑵项目的创造性、实用性及应用范围。

⑶项目实施前后的效果对比;此项需有详细、具体的效益指标计算。

⑷项目对公司今后的发展影响自我评价。

5、跟踪、推广。评奖3-6个月内,由技术创新管理与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反馈;对于具有推广意义的项目,由技术创新管理与评审委员会拟定项目推广意见书,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在适用范围内进行推广;不推广或执行不力的,将给予一定处罚。

第七章、奖项的控制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经评审委员会审定认为不符合奖励条件者,应据实书面通知原申请人或部门。对于经济效益不容易估算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可按其作用大小、技术难易、创新程度、推广价值,给予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判,确定相应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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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标准。

第四十六条四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公司评审委员会有权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情节严重者,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四十七条四十七条 评奖后发现有错误并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将收回有关责任人20-60%奖励奖金。

第四十八条四十八条 如期或提前完成项目,奖金全额发放。延期时间:每推迟10%,项目奖励减少20%;推迟时间达30%,取消项目奖励(特殊情况例外)。 第四十九条四十九条 申请的项目如系由二人以上共同提出或完成者,项目所得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按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比例,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发放。

第五十条五十条 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评奖:

⑴ 各级主管人员对其本身职责范围内所应作的日常工作。

⑵ 对由上级及相关部门提出过多次的生产或技术问题,后来改

正或完成的。

⑶ 同一或类似项目已由本集团他人先行实施并完成的。

第五十一条五十一条 各公司和部门的项目奖金分配方案随同项目评审资料一并报送技术创新管理与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 经审核获奖的,除了享受奖金外,将颁发获奖证书,并进入个人档案,作为日后提级的参考。

第五十三条五十三条 评审人员、项目完成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

第五十四条 获奖人员辞职离开集团公司后,不再享受本制度规定的后续各项奖励。

第五十五条五十五条 特殊情况处理由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章 第八章 第八章 奖励的支付和分配 奖励的支付和分配

第五十六条 奖金的发放:每年12月份,由技术技术中心统计汇总奖金发放表(含二次分配奖金发放表),按程序审核、批准后统一发放。

第五十七条 专利的一次性奖金发放,每半年办理一次,由发明人或设计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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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经技术中心同应用部门核定,总经办、企管办会签,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

第五十八条五十八条 各类技术创新项目新增利润的提成奖励,每年第一季度,由项目投资部组织有关部门对上年的获奖项目核算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批准后发放。 第五十九条五十九条 集团公司鼓励团队协做创新,对协作表现突出的团队或个人实行团结协作奖。

第六十条 公司技术创新管理评审委员会应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各项目进行评奖,评奖结果应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执行。

第六十一条六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技术创新项目经济效益指标和数据的核实确认,并负责奖金的筹集与兑现。

第六十二条 新产品开发和产品技术创新,属多人或多部门协作完成的技术创新项目技术创新管理与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奖励金额,根据项目参加人和单位对项目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方案,具体分配方案如下::主要设计单位参加人员奖励金额不少于该项目奖的60%:主要工程技术实施单位试制、调试的主要人员可获得奖金总额的参加人员奖励金额不少于该项目奖的30%;由部门负责人分配;剩余10%奖金可分配到参与该项目的一般协作人员。

第六十三条六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参加人对项目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方案, 奖金的二次分配原则上参考下表执行:奖金总额*X% 项 目

部门创新 主要创新人 40% 主要参与人30% 10% 主要创新单位20%

第六十四条 属于专利类的技术创新项目,获得的一次性奖金,不参加分配;与技术创新项目无关的人员不能在奖金中分成。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附则 附则

第六十五条六十五条 本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第六十六条六十六条 实行过程中,将对不尽完善的地方不断进行改进;有关这方面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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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或建议,可提交技术中心汇总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讨论,合理可行的将被采纳、补充进本制度中。

第六十七条六十七条 本制度为集团公司基本制度之一,解释权归技术创新管理评审委员会,由集团董事会监督执行。

第六十八条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技术中心、总经办起草和修订,经由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发布。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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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八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附表:

附件一《技术创新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兑现程序图》

附表一《技术创新项目申报表》

附表二《管理与技术创新成果报告》

附表三《管理与技术创新成果奖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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