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县岭北镇杨眉村山下第一村民小组等与付连祥等人山林使用权转让协议纠纷案

定南县岭北镇杨眉村山下第一村民小组等与付连祥等人山

林使用权转让协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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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385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定南县岭北镇杨眉村山下第一村民小组(原三组)。

诉讼代表人傅连生(又名付连生),男,19xx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定南县岭北镇杨眉村山下组157号,该村民小组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定南县岭北镇杨眉村山下第二村民小组(原二组)。

诉讼代表人傅海峰(又名付海峰),男,19xx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定南县岭北镇杨眉村山下组159号,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岳、钟晓涛,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定南县岭北镇杨眉村上格农场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黄符元,男,19xx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定南县岭北镇杨眉村农场村民小组,该村民小组组长。

上诉人定南县岭北镇杨眉村山下第一村民小组和定南县岭北镇杨眉村上格农场村民小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傅海峰,定南县岭北镇杨眉村山下第二村民小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连灯,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连祥,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联禄(又名付连禄),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符贱,男。

原审第三人付树元,男,19xx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定南县岭北镇杨眉

村山下第二村民小组。

原审第三人定南县岭北镇杨眉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树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定南县岭北镇杨眉村山下第一村民小组、定南县岭北镇杨眉村山下第二村民小组和定南县岭北镇杨眉村上格农场村民小组因山林使用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定南县人民法院(2007)定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三上诉人于20xx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三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定南县岭北镇杨眉村山下第一村民小组、定南县岭北镇杨眉村山下第二村民小组和定南县岭北镇杨眉村上格农场村民小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定南县岭北镇杨眉村山下第一村民小组、定南县岭北镇杨眉村山下第二村民小组和定南县岭北镇杨眉村上格农场村民小组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军

审 判 员 袁 海

代理审判员 胡碧华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赖淇方

 

第二篇:山林转让协议

船房乡一组集体山林转让协议

甲方:船房村一组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船房村一组村民:覃竣 (以下简称乙方)

船房村一组于20xx年12月22日召开群众大会,经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群众一致同意将船房村一组集体山林(大地堡)转让给乙方,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转让给乙方集体山林边界为:东至老金山岩伦荔枝弯横路以上,南至塘房松林边界,西至丁家大羊路以下,北至船房村二组边界。

二、甲方转让给乙方使用年限为70年,在转让期间甲方群众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开发和其它经营,在经营期满时,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三、乙方一次性支付转让费20000.00元(贰万元整)给甲方,之后乙方便有权管理使用,甲方不得干涉。

四、此协议共一式七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其它交上级主管部门,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共同遵守,若有违约,付对方全部损失。

甲方:

乙方: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20xx年度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达标等级评定报告

井工矿名称:华坪县杨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磨刀湾煤矿 评定单位: 丽江市华坪县煤炭管理局 评定等级: 所在地区:

评定日期: 20xx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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