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仲裁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申请人的委托,我担任申请人xxx的仲裁代理人,参与本案仲裁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由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xxx元。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向申请人支付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xxx元。

第二、被申请人应补交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期间申请人的社会保险,共计XX元。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XX年,被申请人在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期间并未给予申请人缴纳社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期间申请人的社会养老保险,共计XX元。

第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XX年多,在这XX年多里一直以XX的形式上班,在法定的节日里申请人根本没办法正常休息。申请人在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期间,加班了XX天,但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发放过法定节日加班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 1

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200%×日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300%*日工资报酬)。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在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第四、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被申请人用工超过一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视为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关系。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商量甚至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将原告辞退,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的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因此,申请人根据其被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包括销售提成及从应得工资中扣除的个人所缴交的社医保)计算赔偿金。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考虑采纳,谢谢!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2

 

第二篇:关于尽快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升劳动争议处理效率,促

关于尽快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升劳动争议处

理效率,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3156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案 由:关于尽快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升劳动争议处理效率,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理

提 案 人:朱景辉

主 题 词:法制,劳动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20xx年x月x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争议的公正解决,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该法施行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影响了该法有关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立法目的实现。

第一部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出现的问题

(一)、劳动争议调解协议效力过低。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就劳动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仍然需要通过“一裁两审”的复杂程序寻求救济。一方面容易助长个别当事人违背诚信,拖延诉讼,进而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也会严重削弱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二)、劳动争议仲裁终决范围较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一裁终裁”的案件仅被限定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由于上述规定并非按照具体劳动争议所涉法律关系的不同进行范围设定,导致一方面严重限制了进入“一裁终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无法实现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立法目的;另一方面也与依照法律关系进行案件处理的法律思维相冲突,造成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该条规定理解适用的混乱。

(三)、劳动争议仲裁终决救济路径繁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

八、四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对“一裁终裁”寻求救济的司法路径是提起诉讼,救济机关为各地基层人民法院;用人单位对“一裁终裁”寻求救济的司法路径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救济机关为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其一方面会造成一个争议事实由两个法院进行审理的冲突现象;另一方面由于司法救济路径设计过于复杂,也会造成当事人滥用诉权,拖延诉讼,不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

(四)、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事由过宽。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

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具有“一裁终裁”效力的仲裁裁决事由多达六项,特别是其中“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规定过于宽泛,极易被当事人滥用,导致“一裁终裁”制度立法目的的落空。

第二部分: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修改建议

以上四个问题造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近四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和纠纷处理周期虽然有所下降,但并不明显,严重限制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的立法目的实现。为此,建议尽快启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修改程序,并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出修改:

(一)、明确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有关规定明确,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当事人可以直接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科学设定劳动争议“一裁终裁”案件范围。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有关劳动争议案由的分类标准规定:下列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三)经济补偿金纠纷;(四)社会保险纠纷;(五)福利待遇纠纷。

(三)、统一规定劳动争议“一裁终裁。救济路径。可统一规定: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存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特定情形,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四)、严格限定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事由。可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限定为:(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二)违法本法规定的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三)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四)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五)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来源:中国政协网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