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代理词

仲 裁 代 理 词

尊敬的仲裁员:

官港法律服务所接受本案申诉人宋小平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劳动仲裁。现依照法律规定,结合相关事实依据,对本案的处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申诉人于20xx年2月1日入职被诉人处工作,自20xx年至20xx年底,双方每二年续签一次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申诉人在被诉处的基本工资为1150元/月。劳动时间为实行每工作日8小时工作制。自20xx年1月至今,被诉人未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申诉人入职被诉人处一直恪守职责,认真工作,以单位为家,吃苦耐劳长达近十个春秋。终于积劳成疾,于20xx年12月8日经确诊罹患冠心病,遂病休治疗至今尚未痊愈。然被诉人漠视员工的疾苦,非但不探视关怀申诉人的病情,还减少申诉人应该依法享受的患病职工待遇。更令申诉人痛心疾首的是,被诉人竟于20xx年5月31日单方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这对正处于治疗期间的申诉人来说,无疑是当头棒喝,雪上加霜,因为这将必然导致申诉人失去医疗保障,同时面临失业危机。实在令申诉人身心俱损,欲哭无泪。申诉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曾多次与被诉人交涉无果。

二、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

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②

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4.《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 ③

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综上所述,被诉人未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违法收取申诉人的押金、减少申诉人应该依法享受的患病职工待遇、违法解除合同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等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仲裁庭予以充分考虑,以便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代理人:徐胜明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第二篇:仲裁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我们受当事人的委托,就被诉人大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故意侵害申诉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以及被诉人提交的答辩书内容发表以下意见,请予以关注或采纳:

一.被诉人答辩书中的5点事实和理由根本不能成立。引用法律规定不正确。被诉人在答辩时第一点所引用的是1.1.引用法律规定不正确。

“国务院《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这个文件只适用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而被诉人的情况根本不属于此种情况,故不能适用此文件。

因申诉人有其他收入为由就不给申诉人支付生活费的理由2.2.因申诉人有其他收入为由就不给申诉人支付生活费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被诉人让申诉人回家待岗后,不发给申诉人一分钱的生活费,申诉人为了生存的需要,只能靠给别人打点零工以维持生计,根本不能视为就业。被诉人不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没有提供劳动条件)反咬职工的做法,不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缺少人道主义精神,令人心寒。

3.将申诉人除名的说法无凭无据,不是事实。被诉人一直强3.将申诉人除名的说法无凭无据,不是事实。

调从19xx年已将申诉人除名,但时至今日,申诉人未接到任何书面性的处理通知,很显然,除名的说法没有任何依据。恰恰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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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百大厦在改制时,申诉人已被列入接收人员名单。

申诉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申4.4.申诉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诉人从待岗至今,一直在要求被诉人安排工作,多次找有关领导解决问题,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就此种情况已做明确规定,申诉人主张权利之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何来超过时效之说。

,”属于强制保险,必须办理。5.劳动关系不曾解除劳动关系不曾解除,“三金三金”

第一,申诉人已被被诉人接收,劳动关系存在。第二,答辩书中提到的陕社保《关于西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涉及到社会保险金缴纳等问题的复函》规定“非用人单位原因,职工无不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而此案正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无工作岗位),职工多次要求安排岗位未果才造成今日的纠纷。因此,被诉人应该依法给申诉人办理社会保险。

二.相关法律依据

1.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

。动合同动合同。”第二十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西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制的实施意见》(市发[2003]24号)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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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林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制的实施意见》(碑发[2004]21号)中的有关规定;

《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管理层为主的企业内部职工受让国有股权职工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职工安置方案”)中规定:“在股权受让协议签署后30日内,大厦应与原大厦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在原大厦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大厦应与其签订”。

2.关于缴纳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

、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意见》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

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3.关于发放生活费的有关规定

《陕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第八条:“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一年期限以内的放假。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不低于本

的生活费”人标准工资60%60%的生活费。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

支付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75%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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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生活费”。

综上所述,申诉人被被诉人接收,被诉人应依法与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为申诉人安排工作岗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补发生活费。最后,我们代表本案的申诉人向尊敬的仲裁员致谢,感谢您们在本案中所作的大量细致的工作,我们相信,通过您们严肃、认真的工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定会得到维护。

代理人: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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