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答辩状

行政复议答辩状

答辩人:耒阳市城乡规划局 住所地:耒阳市西湖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徐 璞 局 长

被答辩人:耒阳市正源学校 住所地:耒阳市青鹿村 法定代表人:梁晓斌 董事长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未批先建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作出的耒规【2011】罚字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应予维持。

1、《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准确。20xx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队员在例行巡查时发现被答辩人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在高速公路联络线段修建围墙。随即,我局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被答辩人修建的围墙圈占的是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且未办理任何规划审批手续,现场询问施工人员都说该围墙是临时性的。现被答辩人说该围墙是永久性的,且是由围墙的特性决定的,这难道不自相矛盾吗?不但围墙的特性不能决定其一定是永久性建筑物,而且也只有临时性的建设才有可能被批准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因此,答辩人认定被答辩人的围墙属临时性围墙的事实是准确的。被答辩人在未办理任何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擅自圈占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修建临时性围墙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

一款和《湖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答辩人认定被答辩人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是清楚的,证据确实充分。

2、《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针对被答辩人的违法行为,答辩人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做出的处罚决定是与被答辩人的违法事实相一致的。因此,《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3、《处罚决定书》处罚适当。被答辩人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圈占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修建临时围墙的事实客观存在,且给高速公路联络线的城市景观造成了较大的影响。答辩人在处罚时,没有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是考虑到被答辩人的原透空式围墙是因政府的原因拆除的,而给其一个改错的机会。因此,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处罚是适当的。

二、校园安全问题不是被答辩人擅自圈占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修建临时围墙的正当理由。

答辩人不是不允许被答辩人修建围墙,而是要求被答辩人在办理好规划许可手续后,在许可的范围内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高速公路联络线是我市新修建的高等级景观路,被答辩人现在修建的围墙不但圈占了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而且也与该景观路不相协调。

综上所述,答辩人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了耒规【2011】

罚字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应依法维持答辩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此致

耒阳市人民政府

答辩人:耒阳市城乡规划局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第二篇:行政复议答辩状

行政复议答辩状

答辩人:谢金富,男,74岁,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龙坪镇祝家庄原爆竹厂。

委托代理人:袁国庆,贵州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对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得村上八组不服罗甸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谢金富与五星村委、上八组土地使用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罗府土字(2011)3号](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现答辩如下:

请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维持“决定”。理由如下:

一、“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1、答辩人对罗甸县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地提供了以下证据:(1)、《征用土地办议书》复印件一份;(2)、《罗甸县土地管理局关于用地建厂的批复》(1993)罗土(建)字第26号复印件一份;(3)、《罗甸炮竹厂1:500宗地图》复印件一份;(4)、《贵州省罗甸县创新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的测绘报告》复印件一份;(5)、《申请书》复印件一份;(6)、《土地补偿款领条》复印件一份;(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罗国用[龙坪]字第001号)复印件一份;(8)、《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一份;(9)、《延伸荒坡补偿费领条》复印件一份;(10)、《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 1

(0578925号)复印件一份;(11)、《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黔财综字0894583号、0890239号)复印件各一份;(12)、《贵州省耕地占用税税票》(96黔财农税占字0009094号、0170985号)复印件各一份;(13)、《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收据》复印件一份;(14)、《罗甸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的答复》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上八组对罗甸县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地提供了以下证据:

(1)罗甸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案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2)五星村(原五星大队上纳生产队)社员陆庆灯、陆米建坤、陆庆祝、陆庆荣、陆庆祥、陆庆辉、陆庆安持有的《罗甸县社员自留山证》(证号分别为罗林字第6950、6951、6952、6953、6954、6955、6956号)复印件各一份;(3)五星村下纳组村民陆庆会、陆庆辉、陆庆田、陆龙其、陆运能、陆运南、罗国良、罗家明、罗国民、罗家平持有的《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各一份,经罗甸县人民政府派员走访调查,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五星村上八组提供的以上证据不在争议地范围内。

以上证据材料充分证明答辩人对争议地的使用权具有不可争辩的事实。

3、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上八组在提出行政复议中认为:答辩人用罗国用(龙坪)字第0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掩盖了20xx年8月11日与王祖义背着五星村中共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私下非法买卖土地签订“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的行为侵占了五星村的集体 2

土地,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上八组以上认为错误。理由:答辩人使用罗国用(龙坪)字第0001号国有土地是合法有效的行为;20xx年8月11日,王祖义代表五星村(法人代表)与答辩人签订“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答辩人虽然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是签订“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及领条上盖有五星村委会的公章,这是代表五星村委会的法律行为,不是代表王祖义的个人行为,在“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上难道还要五星村中共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成员签字吗?目前签订合同还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假设王祖义收到答辩人支付的土地转让费后没有给集体,那是别一种法律关系,为此,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上八组的认为依法不能成立。

4、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得村上八组在提出行政复议中请求宣告“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错误。理由:行政复议机关对“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有效无效无权确认,行政复议机关只有对“决定”维持;限期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无权宣告“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故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上八组请求宣告“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错误。

二、“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决定”适用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 3

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但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别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决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土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解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正确。

综上所述,答辩人依法办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签订有“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同时,答辩人使用争议地已十多年,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上八组无人主张过权利,“决定”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是正确的,为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请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复议决定维持“决定”为谢!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答辩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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