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协议

抚 养 权 协 议

甲方(女方):

乙方(男方):

为了双方婚生子 的良好成长。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现就离婚后孩子的抚养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抚养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离婚后孩子暂时由乙方抚养。

二、探视权

1、甲方以及甲方的近亲属对孩子享有探视权。

2、探视的时间及方式:探视前应事先电话联系乙方。

3、如孩子放假甲方可以带回其父母家玩耍,乙方应该给予支持。

4、如孩子的抚养权由乙方变更给甲方后,乙方也享有探视权。

三、关于抚养权的变更

1. 甲、乙双方离婚后,被扶养人 由乙方暂时抚养,在抚养权没有变更前,在生活、教育等都很好的情况下,甲方不能无故干涉。乙方应该提供自己能力范围内最好的条件和环境。

2、甲乙双方协商并同意,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将孩子抚养权变更给甲方,届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3、甲方提出变更抚养权要求后,甲方有权将孩子户口转移至甲方

(或甲方近亲属)名下的户口上,乙方应于配合。

4,若孩子年满12周岁,有充分的认知能力情况下,甲、乙双方就抚养权发生争议时,应尊重孩子的选择权,双方给予配合。

四、被抚养人的抚养费教育费、医药费、生活费及其支付方式

1、乙方抚养孩子期间甲方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2,经双方协商,抚养权变更给甲方当月开始,由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 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根据国家物价上涨情况每年递增15%支付,确保孩子拥有良好的物质生活基础(直至孩子年满二十周岁)

3、孩子读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与大学的教育费,以及抚养过程中的医疗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五、如遇其他未尽事宜或者需要应时而变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见证人:乙方父母

乙方父亲:

乙方母亲: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第二篇: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判

离婚后孩子抚养问题的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信法网离婚后孩 子的抚养权怎么判专为您提供全面的离婚协议范本,如何写离婚协议,离婚纠纷,离婚协

议怎么写等关于离婚协议的法律知识

一、离婚后的子女归谁抚养的问题 1、协议离婚的子女抚养问题 对于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 商决定。我国《婚姻法》第 31 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 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 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双方是协议离婚,对子女问题的具体处理一般 是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愿意随哪方生活。 2、诉讼离婚中的子女抚养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 36 条第 3 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 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一)子女不足 2 周岁的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1993 年 11 月 3 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 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 活”。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 2 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 响的,可予准许。

(二)子女 2 周岁以上的情况 子女在 2 周岁以上的,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 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 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 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具体意见》第 3 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 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体意见》第 4 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 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 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 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子女已满 10 周岁的情况 如果子女是已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若干具体意见》第 5 条规定:父母双方 对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 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

愿。但是这并不是说 10 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 法院一般在父 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四)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五)《若干具体意见》第 6 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 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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