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转让合同书

专利权转让合同书

鉴于:

本合同签约各方就本合同书中所述专利权的转让、技术内容、成果权益、费用支付、违约责任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及其资料等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签约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签约方

受让方:

让与方:

第二条 合同性质

本合同属于专利使用权排他性转让合同

第三条 签约时间地点

本合同由上述签约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第四条 项目名称(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名称全称):

第五条 技术状况

5.1 本合同转让的专利权属于:

(1) 发明

(2) 实用新型

(3) 外观设计

5.2 专利权人:

5.3发明人/设计人:

5.4专利授权日:

5.5专利号:

5.6专利有效期限:

5.7专利年费已交至 年

第六条 专利有效保证

6.1 让与方保证上述第五条技术内容的真实性、其转让的专利权的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专利实施情况

7.1 让与方自行实施专利技术的情况(时间、范围、方式):

7.2 让与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情况(时间、范围、方式):

第八条 让与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让与方的权利

(a)有权在自身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与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有关的产品,或者使用许可专利方法及许可专有技术。

(b)有权取得受让方对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改进部分的使用权,但应补偿受让方因该等改进而合理支出的费用。

(c)有权获得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所申请的各级发明和科技奖励。

8.2 让与方的义务:

(a)非经受让方同意,禁止让与方允许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

(b)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提供全部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c)按时向有关机关交纳有关维系许可专利申请和许可专利权的有效性的费用。

(d)许可专利和许可专有技术实施的后续服务应保证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有效实施。需让与方提供技术人员予以指导的,让

与方应予以充分合作,并安排专人负责有关指导工作。

(e)对受让方在实施过程中有关的技术及其经营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f)根据受让方要求或专利权保护需要,向国家有关机构就有关许可专利申请保护。

(g)承诺并保证本合同项下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许可的合法性。如果有第三方因本合同向被许可人提出权利请求或诉讼时,让与方有义务赔偿受让方因此而致的一切损失及费用支出。

(h)本合同签订后,让与方负责依法向专利管理机关办理本合同备案存查手续。

8.3 受让方的权利:

(a)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制造、使用和销售与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有关的产品,或者使用许可专利方法及许可专有技术。

(b)有权获得实施和使用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所必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c)有权得到让与人对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改进部分的使用权,但应补偿让与人因该等改进而合理支出的费用。

(d)有权对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进行改进,由受让方独立进行的改进,其改进部分归受让方所有。

(e)就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实施后取得的成果,有申请各级发明和科技奖励的权利。

(f)有权就许可专利产品及许可专有技术产品参加各级名优产品的评比,所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利益归受让方所有。

8.4 受让方的义务:

(a)受让方与第三人就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再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应事先通知让与方。

(b)如发生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侵权事宜,让与方负责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受让方应当协助查明。

(c)受让方对本合同项下的许可专有技术和提交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d)承担生产、销售许可专利产品应缴纳的各种税款。

第九条 专利技术资料

9.1 资料内容:许可专利内容是指专利证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等专利文件所涉及的全部技术内容。

9.2 交付时间:让与方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应受让方要求将许可专利和许可专有技术资料提交予受让方。

9.3 交付地点:

9.4 交付方式:

第十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0.1 本合同费用,按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

(1)一次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

(2)分期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

(3)其他方式约定如下: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任何签约方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均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12.1 签约各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12.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13.1 本合同一式 份,经签约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受让方: 让与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篇:专利让与合约书

專利與合約書 讓

授權廠商:□□□□□□股份有限公司 國立交通大學(合約編號:

第三頁

專利授權合約書

□□□□□□股份有限公司

立合約書人: 國立交通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乙方執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補助計畫,業已產出具實用性之專利成果(如附件一),為落實專利權及加惠國內產業界,乙方同意甲方應詳實填妥「客戶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二)後並依約授權甲方使用該專利成果。雙方同意本於誠信原則,協議下列條款,以為共同遵守:(註:或其他政府補助計畫)

第一條:技術來源

本項技術係國科會補助乙方執行之專題研究計畫「□□□□□□(計畫編號NSC88-2317-B-009-001,註:或其他政府補助計畫)」之研究成果,其智慧財產權依乙方與國科會所簽訂之補助合約歸屬于乙方所有。)

第二條:名詞定義

一、 本專利:係指附件一之「專利授權清單」所載之兩件專利。

二、 本產品:係指甲方使用「本專利」非專屬授權範圍之一部或全部所製造或組裝之產品,或由甲方利用或修改本專利專屬授權範圍之一部或全部之技術內容所產生之技術/專利所製造或組裝之產品。

第三條:授權內容

一、 非專屬授權範圍:

(一) 甲方所取得之專利權利僅為「本專利」之非專屬性授權,由甲方於中華民國、或相對專利申請並獲證之國 第二頁

家地區內,方得使用「本專利」,或使用、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進口「本產品」。但甲方於任何地區之關係企業之人員可以協同甲方使用「本專利」或「本產品」,惟,甲方前述之關係企業之人員應與甲方就本合約負同一義務,包含但不限於遵守本合約保密義務、使用限制等約定。

(二)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前,甲方不可將上開權利之一部或

全部再授權予其他第三人。

(三) 非經乙方書面同意前,甲方不得將「本專利」之全部或

一部設定質權或供擔保。

二、 非專屬授權期間:自本合約簽署日起1年又10個月,既

自民國97年03月0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屆滿為止。

第四條:權利金及付款方式

一、權利金:共計新台幣□□□□萬元(不含營業稅,下同;相

關營業稅應由甲方負擔)。乙方先行開立請款收據

向甲方請款,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開立之請款收據後

十五日內繳清。本權利金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亦

不退還。

二、衍生利益金:本合約之非專屬授權期間內,甲方所生產銷

售「本產品」時,應於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應彙

報前一年內「本產品」之銷售相關資料予甲方並經

甲方認可後,就「本產品」有關運用於「反應器本

體、濾料及菌種」等技術與所衍生之銷售額部分提

撥3%之比率為衍生利益金幾付予乙方。

三、權益分配:甲方支付權利金或衍生利益金之分配如下:

(一)甲方支付乙方之權利金或衍生利益金等收益,皆由乙方

第三頁

轉撥付予國科會該實際收益金額之20%。

(二) 依據簽約當時乙方之「國交立通大學研發成果與技術移

轉管理施行細則」與相關規定,乙方收取前述實際收益金額之10%為行政管理費用,及權利金(不含衍生利益金)之20%為專利申請及維護成本費用。

(三)扣除第一、二款之費用後,由乙方將其餘款項依相關規

定分配予「本專利」之創作人(以下簡稱:創作人)。

四、付款方式:甲方應在本合約生效後,於本條第一項規定期

限(遇例假日順延)內分別以現金或即期票據或

電匯方式給付予乙方,再由乙方依第三項規範

分配之。甲方所付權利金或衍生利益金,凡須

由甲方扣繳稅款申報稽征機關者,應依當時稅

法規定辦理之。

第五條:權利與義務

一、 權利:「本專利」之專利權利仍屬乙方所有,乙方享

有專利法上專利權人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實施權

及對第三人主張之權利。

二、 義務:

(一) 乙方及創作人於本合約中之並無任何包含但不限於技

術指導、諮詢講解、人員訓練、委託開發或本合約對專利權人與創作人規範外的相關義務。若甲方對「本專利」或「本產品」要求乙方及創作人提供前述服務時,應支付相關技術服務費予乙方及創作人,服務之時間、地點、費用及方式等細節由甲乙方及創作人另行協議之。

(二) 甲方利用「本專利」或銷售「本產品」時,倘若遇有任

何專利侵權行為致遭受第三人請求或被訴時,甲方應儘

第四頁

速通知乙方,並全力進行必要防禦程序,以確保有關權益;同時,乙方應全力提供甲方一切必要之協助。

(三) 基於誠信原則,維護合法授權者之前提,甲方若獲悉任

何第三人違法侵害乙方「本專利」之事證,甲方同意儘速通知乙方並提供相關證據,並協助乙方採取相關保全或法律程序之行動,以確保雙方共同之權益。

第六條:專利維護及授權登記

ㄧ、維護:「本專利」之非專屬授權期間之維護程序、因維護

程序所生之費用(包括年費、答辯費及其他相關費等)全部由乙方負擔。但為確保甲方之權益,乙方同意甲方有特殊急迫與必要性時,得委託甲方進行專利維護等相關程序,並同時負擔前述費用。惟甲方因處理乙方委託之事務而發生之成本、費用等,應由甲方全部負擔之。

二、登記:如甲方需辦理「本專利」授權登記時,相關之手續

應由甲方負責辦理及負擔登記所須之一切費用,乙方同意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七條:擔保條款

乙方不擔保「本專利」不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亦不擔保「本專利」之有效性、合用性、商品化、無瑕疵、得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及可達其他特定目的之可能性,且不擔保已獲證之「本專利」可依原始申請範圍維持權利等。甲方或第三人因「本專利」發生任何損害時,乙方不負擔任何責任,包括相關侵權與瑕疵擔保責任。

第八條:保密義務

一、 甲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因本合約所知悉或 第五頁

持有之任何非公開資料,並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且非經乙方事前書面之同意,不得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

二、 甲方應負責要求其員工、關係企業與其員工遵守本合約之

約定。若甲方之員工、關係企業與其員工違反本項約定者,視為甲方違反本項之約定。

第九條:使用限制

一、 甲方於國內外販賣「本產品」時,應在「本產品」或

其包裝上附加如各專利獲證國家規範之專利標示與專利證書號。

二、 未獲得乙方事先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於商業推廣時

(如:廣告、產品/投資說明等)使用乙方、乙方所屬各單位相同或類似之名稱、標章、徽章、商標及其他符號。 三、

四、 甲方承諾輸出本產品時應遵守中華民國戰略性高科技甲方應負責要求其員工、其關係企業與其員工、其經產品出口管制相關之規定。

銷商及其員工、或其代理商及其員工、或其被授權者遵守本條之約定。甲方之員工、關係企業及其員工、經銷商及其員工、或代理商及其員工或其被授權者違反本條約定者,視為甲方違反本條約定。

五、 基於尊重智慧財產並維護合法授權者之權利,甲方欲

對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第三人就「本專利」或「本產品」主張其權利時,應先定合理期間且以合理之商業條件通知該第三人請求協商授權事宜。如經前述協商程序仍不能達成協議,而有必要採取法律行動時,應事前以書面通知乙方。

六、 若乙方及創作人皆同意就「本專利」提供甲方訴訟時

所需之必要協助,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及創作人相關費用及成本,並同意於乙方請求支付前述費用之通知到達後十五

第六頁

日內,將該費用依乙方要求之方式、內容支付之。如因甲方訴訟之需要,乙方及創作人需一併列為當事人,則乙方及創作人所有相關訴訟費用由甲方負擔。如甲方逾期未支付者,乙方得不提供甲方訴訟時必要之協助。

第十條:轉讓限制

甲方於本合約中一部或全部之權利及義務,非經乙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轉讓予任何第三人。

第十一條:專案管理

一、為利於本合約所載權利義務之推動,指定聯絡人如下:

甲方:姓 名:

職 稱:

地 址:

聯絡電話:

傳真號碼:

電子郵件:

乙方:姓 名:張志華

職 稱:專案經理

地 址:新竹市大學路一00一號

國立交通大學 智慧財產權中心

聯絡電話:(03)5712121分機31437

傳真號碼:(03)5131441

電子郵件:alpha@mail.nctu.edu.tw

二、前項人員或其職稱、聯絡電話或地址等相關資料有變更時,

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本合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送達前項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第十二條:特約條款

一、 「本專利」係受國科會所資助,本合約書之任一條款 第七頁

若與政府頒布實施之「科學技術基本法」與「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規範牴觸者無效。

二、 甲方如在本合約授權期限內變更權利更改為「專屬授權」

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經乙方以書面通知三十日內改善仍未改善者,乙方得終止甲方專屬授權之權利或改以非專屬授權之權利:

(一) 甲方於本合約有效期間無正當理由未有效運用「本專

利」,經第三人向乙方或國科會提出授權申請者。

(二) 甲方以妨礙環境保護、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之方式實

施「本專利」者。

(三) 為增進國家重大利益者。

三、 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發生時,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終

止甲方非專屬授權之權利,或改以非專屬授權方式授權甲方。於此情況下,乙方已收取之金額無需返還,亦無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 依據「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四條約定之規範,本授權標的之專利不論於簽約當時歸屬於乙方或未來有可能移轉於甲方,國科會就「本專利」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享有無償及非專屬等學術研究之實施權利。

第十三條:合約終止事由及違約效果

一、 甲方不履行本合約相關費用給付義務之約定或不照該

約定履行時,甲方應就遲延給付之金額,依年利率百分之十(10%)按實際遲延日數(含星期例假日;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計付遲延利息予乙方。甲方遲延支付乙方款項累積達三十日以上時,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

二、 甲方不履行第八條或第九條之約定或不照各該約定履

行時,乙方得以書面終止本合約;且甲方應支付乙方懲罰

第八頁

性違約金新台幣壹百萬元整,及返還因此所得之一切利益且應另行賠償乙方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害。

三、 甲方不履行其他條款約定或不照各該約定履行時,乙

方得以書面通知他方於三十日內改正。逾期未改正者,甲方除應返還就此所得之一切利益且應另行賠償乙方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害外,乙方得另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

四、 甲方重整或申請或被申請重整;解散或決議解散或被

命令或裁定解散;被合併或決議合併而被消滅;破產或申請或被申請宣告破產;主要資產被查封;無法償還債務;或有相當事實足證有發生本項情事之虞時,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

第十四條:終止效果

一、

二、 本合約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時,甲方應立即停於本合約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後,甲方依本合止行使其對「本專利」或「本產品」所得行使之權利。

約應履行之給付義務不受影響。乙方已收取之款項無需返還甲方。

第十五條:責任上限

乙方因本合約而致依本合約之約定及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所應負擔之責任,以乙方實際自甲方受領之實際收益總金額(權利金或衍生利益金)之百分之十為上限,但乙方依本合約免責之部份仍應免責。

第十六條:合約修改

本合約之增刪或修改,非經合約當事人以書面協議之方式為之,不生效力。

第十七條:合約期間

第九頁

一、本合約期間與非專屬授權期間相同,既自民國97年03月

0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屆滿為止。

二、甲乙雙方同意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若「本專利」之專利有

撤銷、專利範圍變動或消滅之情事發生時,甲方於前述情事確定前已發生的給付義務不因此而免除,且乙方已收取之金額無需返還,亦無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合約當事人在本合約下列條款中之權利義務不因本合約終

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而消滅: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五條。

第十八條:不可抗力

一、如本合約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無法履行時,雙方不負債務不

履行責任,對因此所生之損害亦無損害賠償責任。

二、前項所稱之不可抗力原因係指,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

戰爭、罷工、暴動或政府行為等。

第十九條:合意管轄

若因本合約而涉訟時,合約當事人同意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條:條文名稱與一部無效

一、本合約各條文之標題,僅係為方便閱讀之用,不得據以解

釋、限制或影響各該條文內容所含之意義。

二、本合約部分條款若依法被認為無效時,其他條款仍應繼續

有效。

第二十一條:完整合意

一、本合約本文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對本案完整之合意,於本合

約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合約或其附件之事項,對雙方均無拘束力。

二、附件之效力與本合約同,但兩者有牴觸時,以本合約為準。 第一○頁

三、本合約未盡事宜,應本誠信原則互相協議解決。 第二十二條:合約份數

本合約正本、副本各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副本各壹份為憑,印花自理。

第一一頁

立約人:

甲 方: 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職 稱:

地 址:

公司統一編號:

乙 方:國立交通大學

代表人:吳重雨 職 稱:校長

地 址:新竹市大學路一00一號 統一編號: 46804706

第一二頁 (簽章) (簽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03 月 01 日 第一三頁

附件一 專利授權清單

专利让与合约书

(註:以上之專利權人皆為乙方:國立交通大學)

第一四頁

附件二 客戶基本資料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专利让与合约书

第一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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