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杭旅委〔2010〕169号

 


关于印发新版《杭州市国内旅游合同》、

《杭州市出境旅游合同》和《杭州市

单项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旅行社:

为贯彻落实《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杭州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杭州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杭州市单项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旅行社予以使用。

附件:

1、旅游报名表

2、安全保障卡

3、旅游行程安排单(国内游)

4、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出境游)

5、与单位客户签约应知

6、国内旅游安全须知

7、境外旅游安全须知

8、老年旅游者补充协议

9、未成年旅游者补充协议

10、签约授权委托书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八月四日

抄送:省旅游局,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张建庭副市长、刘晓明副秘书长。

委领导,各处室,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市旅行社行业协会。

杭州市国内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为蓝本,结合杭州市旅游发展要求制定。

2、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住所地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国内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合同时使用。

3、本合同文本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补充约定。合同文本中的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变更的内容,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4、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5、本示范文本由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解释,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推行使用。

6、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对旅游服务质量有异议时,可与旅行社协商解决,也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杭州市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投诉电话:96123。

国内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                                        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名、盖章确认)。

旅行社: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旅游业务经营的企业法人。

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内地居民或者团体。

3、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

13、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5、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16、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如旅行社代购的是团队包机票,执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不能改、不能转、不能退),行前解约后机票价格作为实际损失。

17、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行程安排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安排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购物安排(列明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项目(如有安排,旅行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另行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名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理解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和《另行付费项目表》,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单》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3、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另行付费项目安排。

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因保管、保存不善而损坏或者丢失的责任自负。

4、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5、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对旅行社的应急处置予以积极配合,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6、行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7、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8、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9、因自身原因,如犯罪、过失行为、自身疾病、自己行为判断失误等造成自己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10、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八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3、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4、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5、制止旅游者违反法律、当地风俗习惯的言行。

第九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3、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4、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5、在出团前向旅游者提供《行程单》,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及应急联络方式等。

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7、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8、旅游者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6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9、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10、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1、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第四章  不适宜外出旅游者

第十条  温馨提醒

1、为了确保旅游团顺利出行,防止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请旅游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如存在下列健康问题的病患者,请勿报名,如隐瞒参团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病人;

(4)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病人;

(6)严重贫血病患者,如血红蛋白量水平在 50 克 / 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

(8)孕妇及行动不便者。

2、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如危及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其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老年、未成年旅游者

第十一条  老年旅游者特别约定

1、老年旅游者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报名参加普通旅游团或者参加由老年人组成旅游团的老年人。

2、老年旅游者报名参加旅游时,应当如实填写年龄及身体健康状况,特别须说明根据身体健康状况不宜参加某些特殊游程或者项目(如交通工具、饮食、特殊地域环境限制等),旅行社应当掌握老年旅游者家属的联系方式。

3、老年旅游者因疾病等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旅行时,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其就医或者返回,并在扣除已发生费用及退票费、手续费等合理费用后,退还老年旅游者未发生部分的费用。

4、旅行社须加强导游人员的医疗知识培训,使之掌握一定的应急救护常识。在游程中,应当经常性地向老年旅游者进行安全提示和提供必要的照顾。

5、76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须由其家属陪同参团,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未成年旅游者特别约定

1、未成年旅游者是指未满18周岁、报名参加普通旅游团或者参加由未成年人组成旅游团的未成年人。

2、未成年旅游者须由其家属陪同参团或者征得其家属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随行未成年旅游者的安全。

4、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非因旅行社原因,导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名、盖章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时,旅行社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项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项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者在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旅游费用)后,经书面通知旅行社,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并就受让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

第七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  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和改变旅游线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和改变其他线路出团的,视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1项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7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扣除已发生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

旅游者或者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第1项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

3、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5、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6、与旅行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三条第2项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签名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的,应当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5、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免责条款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在旅游过程中,航空、轮船、铁路经营者遗失、损坏旅游者托运行李的,旅游者应当向上列经营者主张赔偿,旅行社履行协助义务。法律法规对航空、轮船、铁路经营者的赔偿责任有限制的,旅游者不得就其行李损失超过赔偿责任限制部分,向旅行社要求赔偿。

第九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二条  旅游时间

出发时间               ,结束时间              ,共          夜。

第二十三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

(旅游费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2周岁的):      元/人;合计:        元。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  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费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1、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人:                                                                  

保险金额:                         保险费:                                               

2、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三大年龄段(未成年人、成年人、老年人)承保、赔付保险金额是不同的,其中未成年人、老年人保险赔付金额较低,敬请留意。

3、为切实保障旅游者权益,增强旅行社抗风险能力,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旅行社出资为其购买个人旅游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而旅行社负有赔付责任时,此保险金作为旅行社支付给旅游者的赔付;如旅游者已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从旅行社或者旅行社委托的第三人处获赔,旅游者应当将该保险权益转让给旅行社。

第二十五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     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    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至                  出团;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第二十六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第二十七条  黄金周特别约定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约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或者投诉解决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旅游者代理其他游客签约的,旅游者有义务将本合同(包括附件、补充协议)约定事项向其代理的游客作出必要说明(特别是本合同“温馨提醒”、“免责条款”部分),如旅游者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其代理的游客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旅行社被追究民事责任,旅行社在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利向旅游者追偿。

    2、                                                                

                                                                      

    3、                                                               

                                                                       

旅游者代表(签名):            旅行社(盖章):

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

住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联系电话:                     营业地址:

传真:                         合同经办人:

电子信箱: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杭州市出境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为蓝本,结合杭州市旅游发展要求制定。

2、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

3、本合同文本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补充约定。合同文本中的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变更的内容,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4、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出境社承担的责任。

5、本示范文本由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解释,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推行使用。

6、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对旅游服务质量有异议时,可与出境社协商解决,也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杭州市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投诉电话:96123。

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                                          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名、盖章确认)。

出境社: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出境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

2、旅游者,指与出境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内地居民及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团体。

3、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及赴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境外接待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

(2)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3)合同约定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 、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行程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

13、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5、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16、业务损失费,指出境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如出境社代购的是团队包机票,执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不能改、不能转、不能退),行前解约后机票价格作为实际损失。

17、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境外接待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

(8)购物安排(列明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次数、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项目(如有安排,出境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另行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名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计划行程为原则);

《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理解本合同条款、《计划书》和《境外另行付费项目表》,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及依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开具发票。

3、拒绝出境社及其工作人员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另行付费项目安排。

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保障卡,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出境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向出境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4、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因保管、保存不善而损坏或者丢失的责任自负。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6、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对出境社的应急处置予以积极配合,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7、行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8、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9、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10、因自身原因,如犯罪、过失行为、自身疾病、自己行为判断失误等造成自己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11、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八条  出境社的权利

1、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3、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4、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5、制止旅游者违反法律、当地风俗习惯的言行。

第九条  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3、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4、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5、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所到国家或者地区的重要规定和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7、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8、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出境社应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9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出境社应先行赔付。

9、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10、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1、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出境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第四章  不适宜外出旅游者

第十条  温馨提醒

1、为了确保旅游团顺利出行,防止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请旅游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如存在下列健康问题的病患者,请勿报名,如隐瞒参团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病人;

(4)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病人;

(6)严重贫血病患者,如血红蛋白量水平在 50 克 / 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

(8)孕妇及行动不便者。

2、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如危及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其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老年、未成年旅游者

第十一条  老年旅游者特别约定

1、老年旅游者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报名参加普通旅游团或者参加由老年人组成旅游团的老年人。

2、老年旅游者报名参加旅游时,应当如实填写年龄及身体健康状况,特别须说明根据身体健康状况不宜参加某些特殊游程或者项目(如交通工具、饮食、特殊地域环境限制等),出境社应当掌握老年旅游者家属的联系方式。

3、老年旅游者因疾病等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旅行时,出境社应积极协助其就医或者返回,并在扣除已发生费用及退票费、手续费等合理费用后,退还老年旅游者未发生部分的费用。

4、出境社须加强领队人员的医疗知识培训,使之掌握一定的应急救护常识。在游程中,应当经常性地向老年旅游者进行安全提示和提供必要的照顾。

5、76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须由其家属陪同参团,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未成年旅游者特别约定

1、未成年旅游者是指未满18周岁、报名参加普通旅游团或者参加由未成年人组成旅游团的未成年人。

2、未成年旅游者须由其家属陪同参团或者征得其家属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随行未成年旅游者的安全。

4、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参加出境社组织的旅游活动,非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但出境社应当积极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名、盖章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境社可以在征得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时,出境社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出境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可以扣除)。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境社按本条第2项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境社按本条第2项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者在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旅游费用)后,经书面通知旅行社,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出境社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并就受让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

第七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  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和改签线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和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视为出境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1项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出境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3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

旅游者或者出境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第1项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出境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30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出境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

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出境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出境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出境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5、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与出境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三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出境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名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另行付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境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出境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5、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免责条款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在旅游过程中,航空、轮船、铁路经营者遗失、损坏旅游者托运行李的,旅游者应当向上述经营者主张赔偿,出境社履行协助义务。法律法规对航空、轮船、铁路经营者的赔偿责任有限制的,旅游者不得就其行李损失超过赔偿责任限制部分,向出境社要求赔偿。

第九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二条  旅游时间

出发时间               ,结束时间              ,共          夜。

第二十三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

(旅游费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2周岁的):       元/人;合计:        元(其中签证/签注费用         元/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  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费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1、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出境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人:                                                                 

保险金额:                         保险费:                                                

2、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三大年龄段(未成年人、成年人、老年人)承保、赔付保险金额是不同的,其中未成年人、老年人保险赔付金额较低,敬请留意。

3、为切实保障旅游者权益,增强出境社抗风险能力,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出资为其购买个人旅游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而出境社负有赔付责任时,此保险金作为出境社支付给旅游者的赔付;如旅游者已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从出境社或者出境社委托的第三人处获赔,旅游者应当将该保险权益转让给出境社。

第二十五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     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应当在出发前    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至                  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第二十六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第二十七条  黄金周特别约定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旅游者和出境社对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约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或者投诉解决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旅游者代理其他游客签约的,旅游者有义务将本合同(包括附件、补充协议)约定事项向其代理的游客作出必要说明(特别是本合同“温馨提醒”、“免责条款”部分),如旅游者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其代理的游客与出境社发生纠纷、出境社被追究民事责任,出境社在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利向旅游者追偿。

    2、                                                                 

                                                                                                                                                              

    3、                                                                          

                                                                       

旅游者代表(签名):            出境社(盖章):

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

住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联系电话:                     营业地址:

传真:                         合同经办人:

电子信箱: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杭州市单项委托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备注:杭州市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投诉电话:961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授权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本次外出旅行的有关事项,由乙方为甲方代理预订交通、住宿,代办签证、签注等单项服务。

第二条  预订旅行项目、费用及支付方式

1、分项预定

(1)代订机票:

出发地:       ,目的地:       ,出发、返回日期:                  

去程航班号:                    ,回程航班号:                       

机票价格:        元/张,共      张,合计金额:        元。

(2)代订酒店:

酒店所在城市:                ,标准:             ,数量:      间;

入住时间:                日,退房时间:                日,共      晚;

客房单价:        元/间,合计金额:        元。

(3)代办签证或者签注: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赴                 签证或者签注(签证种类:旅游签证、商务签证、求学签证、工作签证、其他签证名称 ),乙方接受委托。

代办签证或者签注费用:        元(包括签证或者签注费、代办费、邮寄费)。

(4)其他委托项目:                                                              

                                                                                         

2、合并项预定

旅行款总金额:         元,包括:□国际(国内)间的机票(含燃油机场税)、□住宿费、□签证或者签注费(不含酒店内各种酒类、饮料、洗衣、通讯等费用)。

3、以上费用以人民币作为结算币种,在签订本合同之当日一次性付清。

第三条  其他旅行者姓名、身份证号码

(名单可附页,需甲方代表和乙方签名、盖章确认)。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 

第四条  温馨提醒

为保证旅途安全,请甲方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如存在下列健康问题的病患者,请勿出行:

(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病人;

(4)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病人;

(6)严重贫血病患者,如血红蛋白量水平在 50 克 / 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

(8)孕妇及行动不便者。

第五条  职责

1、甲方职责

(1)甲方应当确保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真实有效,联系电话或者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及时联系到的,否则,由甲方自负其责。

(2)甲方应当按约支付乙方代办委托事务的费用及报酬。

(3)甲方应当及时受领乙方办理委托事项的结果。

(4)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报酬。

2、乙方职责

(1)乙方应勤勉地为甲方处理委托事务。

(2)乙方需要转委托的,须事先经过甲方同意。

(3)乙方经甲方同意转委托的,仅就自己选任受托人的选任和指示承担责任。

(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并按照甲方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在出发前5日(120小时)内取消机票或者酒店用房的,机票已开出的按机票的实际损失计算,酒店按房价的    %计算损失,并应按合同总价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乙方实现合同可获得的履行利益。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或者未经乙方同意,临时要求改变机票、酒店等行程的,费用自理,并不得要求退回已支付旅行费用。

(3)乙方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及违约金后,应当在甲方退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剩余旅行费用。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代订机票、代订酒店等单项服务的,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旅行费用,并应按合同总价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机票及住宿酒店,并降低机票仓位、住宿酒店标准的,应当按合同总价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退还降低标准的差额。

(3)乙方应当在取消受托业务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全额或者部分旅行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3、特别约定

(1)在春节、“十一”国庆节等黄金周旅游高峰期、法定的节假日及其他部分地方性重大节日期间,甲方无论何时解除本合同,须向乙方支付全部机票或者酒店等费用总额的100%的违约金。

(2)如甲方委托乙方代购的是团队包机票,不能改、不能转、不能退。

第七条  终止合同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应提前5日(120小时)通知对方。

2、违约方在上述时间内通知对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但不得低于合同总价10%)。

3、一方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直接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对方据实赔偿。

第八条  定金条款

在春节、“十一”国庆节黄金周旅游高峰期、法定的节假日及其他部分地方性重大节日期间,甲方须支付定金        元作为履约担保,甲方按约履行后,定金可抵作旅行费用。如甲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条  关于代办签证或者签注的约定

1、签证或者签注

(1)甲方委托乙方代办签证或者签注,甲方应当将个人签证或者签注资料完整、准确地提供乙方,以便乙方交给目的地国家使(领)馆或者有关机关作签证或者签注之用。能否给予签证或者签注,是使(领)馆或者有关机关的权利,使(领)馆或者有关机关对甲方材料进行审核后未签发签证或者签注的,甲方所缴纳的签证或者签注费用不予退还。

(2)乙方为甲方代办取得的签证或者签注,是甲方离开本国以及进入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前提条件。乙方按照约定项目提供服务,乙方只负责审验甲方提供的资料并提交给相应签证国使(领)馆或者有关机关,如非乙方操作原因甲方被拒绝离境或者入境,乙方对此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负。

(3)甲方获得签证或者签注后,如滞留不归、延期归国或者在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发生违反当地法律、法规的情况,须承担给乙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2、送交方式

交付办理签证或者签注材料及领取签证或者签注,甲方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

(1)甲方亲自送交及领取。

(2)甲方委托他人代为递交及领取,受委托人须向乙方提交甲方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3)甲方通过“特快专递”邮件形式递交及领取。如甲方以该种方式收取签证或者签注,则该签证或者签注在交付邮递部门的工作人员后而发生延误、丢失、毁损、灭失等风险,均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条  保险购买

乙方推荐甲方购买旅游意外险、财产遗失等保险,甲方可自行购买或者委托乙方购买。

第十一条  特别说明

1、代订机票上所示的时间如与航空公司最终通知搭乘飞机时间不一致的,以航空公司最终通知时间为准。

2、根据行业惯例,酒店的入住时间是当天中午12点整至第二天中午12点整(如果是代订日第二天凌晨入住的,也算一天;次日12点以后退房的,须支付续住费用)。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1、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不能履行合同的,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合同内容的,双方均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解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对由于列车、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甲方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决定委托项目及其服务提供者,乙方可以根据甲方咨询提供参考性意见。

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凭其指示代为办理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甲方如对已代办服务项目有任何要求,直接与代办的服务项目提供商联系处理。

3、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提供证件及资料,或者提供的证件及资料不真实,造成乙方无法为甲方提供约定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应当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费用。

4、甲方在接受委托项目服务商服务期间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由甲方与提供服务商自行解决,乙方予以协助处理,但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应特别注意旅途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及风俗禁忌,慎重选择带有危险性的旅游产品。

6、甲方代理其他旅行者签约的,甲方有义务将本合同约定事项向其代理的旅行者作出必要说明(特别是本合同“温馨提醒”、“免责条款”部分),如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其代理的旅行者与乙方发生纠纷、乙方被追究民事责任,乙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利向甲方追偿。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

1、本合同系委托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中“委托合同”章节的规定。

2、乙方以甲方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明确告知了乙方受委托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甲方与第三人。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或者投诉解决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附则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事务完成时止。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盖章):

                                      合同经办人(签名):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附件1:

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             

附件2:

安全保障卡

尊敬的游客:

欢迎您参加本次旅游,为了您的旅途安全,请您在仔细阅读后如实填写此表。

说明:

1、此表经游客和旅行社签名、盖章后,作为旅游合同的附件,发生法律效力。

2、游客请如实填写此表,因游客填报不实或者游客自身健康状况引起的不良后果由游客自负其责。

附件3:

旅游行程安排单

(国内游专用)

尊敬的               先生/女士:

您好!欢迎您参加本公司组织的                     日游,本公司与您签订的旅游合同编号为:                    ,以下是此次行程须注意的事项:

1、旅游团号:                                                      

2、航班往返时间、航班号:                                          

                                                                       

3、集合时间、地点:

(1)                   分,准时在                        

机场            集合。

(2)                   分,准时在                        

集合上车。

4、接团标志:在                                  (详细地点)导游举
                                 
标识牌/导游旗接站。

5、请您随身携带身份证(或者护照)原件,军人须持有效军人证件,儿童须带户口本原件。

6、在旅途中,本公司及委托的地接旅行社信息:

本公司质量监督员:           联系电话:                            

全陪导游:                   联系电话:                              

地陪导游:                   联系电话:                           

地接旅行社(名称、地址):                                        

                                                                        

    7、具体行程安排(附表)。

8、旅途中您有什么需求和帮助,请告诉我们的导游,祝您旅途愉快!

      

游客(签名):                            公司(盖章):

             日                                   

国内行程表

游客(签名):                           公司(盖章):

祝您旅途愉快、一路平安!

附件4:

旅游行程安排单

(出境游专用)

尊敬的               先生/女士:

您好!欢迎您参加本公司组织的                     日游,本公司与您签订的旅游合同编号为:                    ,以下是此次行程须注意的事项:

1、旅游团号:                                                        

2、航班往返时间、航班号:                                           

                                                                        

3、集合时间、地点:

(1)                   分,准时在                         

机场            集合。

(2)                   分,准时在                                

集合上车。

4、接团标志:在                                  (详细地点)导游举
                                 
标识牌/导游旗接站。

5、请您随身携带身份证(或者护照)原件,军人须持有效军人证件,儿童须带户口本原件。

6、在旅途中,本公司及委托的境外接待旅行社信息:

本公司质量监督员:           联系电话:                             

领队:                       联系电话:                              

地陪导游:                   联系电话:                           

境外接待旅行社(名称、地址):                                         

                                                                       

    7、在境外,您的护照和机票由本公司工作人员统一保管,以便办理各项手续。

8、具体行程安排(附表)。

9、旅途中您有什么需求和帮助,请告诉我们的领队,祝您旅途愉快!

      

游客(签名):                            公司(盖章):

             日                                   

出境行程表

游客(签名):                           公司(盖章):

祝您旅途愉快、一路平安!

附件5:

与单位客户国内(出境)游签约应知

1、采用《杭州市国内旅游合同》、《杭州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2、“旅游者”空白处填:单位名称,并注明参团人数及姓名、身份证号码(附表)。

3、在《杭州市国内旅游合同》、《杭州市出境旅游合同》第29条第2项空白处填写:本次旅游系旅游者(单位名称)组织员工、客户前往XXX旅游,旅行(出境)社根据旅游者(单位名称)要求设计旅游线路或者作出具体的行程安排。鉴于本合同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旅游者(单位名称)组织的员工、客户之事实,旅游者(单位名称)有义务将本合同(包括附件、补充协议)约定事项向其员工、客户作出必要说明(特别是本合同“温馨提醒”、“免责条款”部分),如旅游者(单位名称)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其员工、客户与旅行(出境)社发生纠纷、旅行(出境)社被追究民事责任,旅行(出境)社在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利向旅游者(单位名称)追偿。

附件6:

国内旅游安全须知

为了增强游客安全意识,普及旅游安全基本常识,使游客参加旅游活动的计划能圆满、愉快、顺利完成,本公司特制定旅游安全须知,请游客认真地阅读并切实遵守。

带好物品,准备心情,我们出发

一、基本注意事项

1、请游客务必带上身份证、个人旅行用品,准时到达约定的集合地点,并在胸前佩戴好旅行团团章,以便导游识别。

2、行程中,游客应服从导游的安排,记住集中的时间和地点,认清自己所乘的车型、车牌号及颜色,请勿迟到(因迟到无法跟团旅行的后果自负);旅途中,游客如无故自行离团,发生任何问题自行负责。

3、行程中,游客应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随身携带一些必备的药品(如感冒药、止泻药、晕车药等),根据天气变化准备衣物及雨具。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请勿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要乱扔烟头和火种。

4、行程中,请游客看管好自己的小孩,不能让小孩单独行动并注意安全,由于各景区旅游者众多,请游客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

5、在旅游行程中或者自由活动期间,游客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除特殊团队外,本公司不安排赛车、赛马、攀岩、无动力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高山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也敬请游客尽量不要去参加此类活动,如游客坚持参加,请自行承担风险。

6、行程中,如遇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致使行程及活动有安全顾虑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行程及活动内容,请游客勿持异议,以策安全;因滞留期间发生的膳宿费等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7、黄金周或者其他旅游旺季期间,由于国内、国际航班中加班机、包机的数量大增,极易引起航班的延误,如遇此种情况,请游客在候机厅耐心等待,密切注意航班的信息,不要到处乱跑,以免误机。同时,航空公司因运力等因素有可能临时调整航班,如有此情况发生,本公司将对旅游行程作出相应调整,届时敬请游客配合与谅解。

8、黄金周或者其他旅游旺季期间,由于景区游人如织,存在排队等候游览的现象,请游客理解与配合,耐心等候,完成游程。

9、游客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旅游途径地区当地居民的民族、民俗习惯。

10、旅行出发前, 本公司会给每位游客分发一份《旅游行程安排单》, 其中有具体的行程安排、地接旅行社名称、导游联系方式及旅途酒店信息等。 旅行活动中,有航空公司、汽车公司、酒店、餐饮等单位介入整个服务工作,难免在实际行程和安排上和《旅游行程安排单》发生冲突,本公司不会剥夺或者减少游客该享受的标准和待遇, 也请游客对于行程安排的调整予以配合和理解。

二、乘坐交通工具安全事项
  1、游客乘坐的交通工具(包括飞机、汽车、火车、轮船、地铁及景区内的游览索道、观光车、游艇等,下称交通工具)在行驶的途中,若遇到交通事故发生时,应听从导游的安排及指挥,不要慌张;发生人员伤害时,游客应尽力施救或自救,同时注意保护现场,避免损失扩大。

2、游客乘坐交通工具时,应系好安全带,在交通工具停稳后方可离开;上下交通工具时,须排队等候,讲究文明礼貌,并优先照顾老人、儿童、妇女,切勿拥挤,以免发生意外。

3、游客乘坐交通工具时,请不要与司机交谈和催促司机开快车,不要将头、手、脚或者行李物品伸出窗外,以防意外发生;不要向车窗外扔废(杂)物品,特别是硬质物品,以免伤害他人。  

4、游客下车游览、就餐、购物时,请注意关好旅游车窗并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若出现贵重物品遗失、被盗,汽车公司概不负责,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5、游客乘坐飞机时,应随身携带有效身份证(小孩应带户口本原件,年满16周岁未办理身份证的游客须持派出所证明原件),并注意保管;导游分发机票或者登机牌时,游客应注意机票或者登机牌上的姓名、往返时间、抵离目的地、航班号是否正确,如因游客原因或者机场出票系统故障造成游客不能登机,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应协助游客处理。

6、游客乘坐飞机时,应注意遵守民航乘机安全管理规定,托运行李以每人一件(20公斤)为限,若超过请游客自付超重费;游客随身携带液体登机将被禁止,如坚持要带少量液体上机,则必须开瓶检查,为避免安检麻烦,请游客将所带液体予以托运。
  7、游客乘坐飞机时,应注意飞行安全,扣好安全带,不带危险或者易燃品,不在飞机升降期间使用手提移动电话、移动电脑等相关电子用品。

8、搭乘快艇、漂流木筏、参加水上活动时,请游客按规定穿着救生衣,并遵照工作人员的指导。乘坐快艇游玩时,所有游客请抓紧扶手,年幼或者年长者请不要坐船头,以免发生不测。

享受沿途美景的时候,有我们在关心您的吃住行

、住宿安全事项
  1、抵达酒店后,游客须听从导游安排;酒店住宿以两人一室、自由组合为原则,请游客互相礼让使用房间内卫生设施、电器设备等;如出现单男单女,本公司将调换夫妻用房或者调整为三人房;随行的小孩12周岁以上才能占床,请游客谅解。如果游客特别指定单人房间,请于出行前支付单人房差额并取得本公司的确认,以免出行后产生纷争。

2、游客入住酒店后,应了解酒店安全须知,熟悉酒店的太平门、安全出路、安全楼梯的位置及安全转移的路线。

3、进入客房后,请及时了解房间内设备情况,如房门插销、浴室水龙头开关、电视及冰箱饮料等,如有不能使用或者缺损的情况,请及时向导游反映,退房时请提前结清房间提供的饮料、食品、洗涤和长途电话费用。
    4、不要将自己住宿的酒店、房号随便告诉陌生人不要让陌生人或者自称酒店的维修人员随便进入客房出入客房要锁好房门,睡觉前注意房门窗是否关好,保险锁是否锁上;贵重物品请放置酒店保险箱,注意保管好收据;如随身携带,请注意保管,若出现被盗后果自负。

5、游客入住酒店后需要外出时,应告知导游并记下他们的手机号码,外出前到酒店总台领一张饭店房卡,如果游客迷路时,可以按房卡提示的电话、地址安全顺利返回酒店。

6、如游客选择消费酒店的配套健身娱乐设施(如游泳池、健身房等),请务必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非本公司安排的活动,本公司仅限于提醒告知义务。

7、如遇紧急情况请勿慌张:发生火警时请勿搭乘电梯或者随意跳楼,应镇定判断火情,主动实行自救;若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者用重衣物压火苗;必须穿过有浓烟的走廊、通道时,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捂着口鼻,贴近地、顺墙爬行;大火封门无法逃出时,可采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被褥堵门缝或者泼水降温的方法等待救援,或者摇动色彩鲜艳的衣物呼唤救援人员。
  、饮食卫生安全事项
  1、外出旅游,游客应注意身体健康,切勿吃生食、生海鲜、未剥皮的水果,不可光顾路边无牌照摊档,忌暴饮暴食,应多喝开水,多吃蔬菜水果,少抽烟,少喝酒。

2、在旅游目的地购买食物需注意商品质量,不要购买“三无”(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厂家地址)商品,发现食物不卫生或者存在异味变质的情况,切勿食用。
  3、不要随意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赠送的香烟、食物和饮品,防止他人暗算。

4、为防止旅途中水土不服,游客应自备一些常用药品以备不时之需,切勿随意服用他人提供的药品。

五、游览观景安全事项
  1、听取当地导游有关安全提示和忠告,应预防意外事故和突发性疾病的发生。         

2、经过危险地段(如陡峭、狭窄、潮湿泛滑的道路等)不可拥挤,前往险峻景点观光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条件是否可行,不要强求和存侥幸心理;参与登山等活动时,应注意适当休息,避免过度激烈运动,同时做好防护工作。     

3、在水上(包括江河、湖海、水库)游览或者活动时,游客须注意乘船安全,应穿戴救生衣,不可单独前往深水水域或者危险河道;选择水下游泳时,因携救生设备助游。

4、海拔3000公尺以上的高原地带,气压低,空气含氧量少,易导致人体缺氧,引起高原不良反应,请游客避免剧烈运动和情绪兴奋,洗澡水不易过热,学会正确呼吸方法。16周岁以下及60周岁以上者,患有贫血、糖尿病、慢性肺病、较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精神病及孕妇等不宜进入高原旅游。

5、泡温泉时,游客应注意水温和矿物质含量是否适合自己的身体,有些疾病不宜泡温泉,请遵医嘱。

6、乘坐缆车或者其他观光运载工具时,应服从景区工作人员安排,遇超载、超员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时,千万不要乘坐,以防发生危险。

7、在景区参观游览时,请听从导游的安排,不要擅自离队,如果迷失方向,原则上应原地等候导游的到来或者打电话求救、求助,千万不要着急。

8、自由活动期间,应注意人身安全,谨记导游提醒的各种注意事项以及景区的各种公告和警示牌;在拍摄照片时,游客不要专注于眼前的美景,而忽略了身边或者脚下的危险。

六、购物娱乐安全事项
    1、请勿轻信流动推销人员的商品推荐。

2、无意购买时,请勿向商家问价或者还价。

3、请勿随商品推销人员到偏僻地方购物或者取物。

4、购物时,应细心鉴别商品真伪并向商家索取正式发票。

5、在热闹拥挤的场所购物或者娱乐时,应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钱包、提包、贵重物品及证件。

6、在景区内娱乐时,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参与适应的项目;在自由活动期间外出娱乐,请勿单独行动,请勿前往管理混乱的娱乐场所。

祝您愉快出行,满意而归,期待下一次和您见面

七、团队互助和配合

1、游客参加团体旅游时请守时,请勿迟到,尊重大家的时间。

2、请游客在胸前挂团体识别证,以利导游及旅行团成员相互辩识,增进友谊。

3、团体旅游应彼此忍让,同舟共济,互帮互助,共同享受旅行乐趣。

4、游客在旅途中如有不顺心之处,请及时和全陪导游沟通,请勿和当地导游及相关服务人员直接冲突,本公司和全陪导游会与当地旅行社协商解决, 游客也可以直接致电本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寻求帮助。

八、温馨提醒

1、为了确保旅行团顺利出行,防止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请游客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如存在下列健康问题的病患者,请勿报名,如隐瞒参团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病人;

(4)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病人;

(6)严重贫血病患者,如血红蛋白量水平在 50 克 / 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

(8)孕妇及行动不便者。

2、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如危及其他游客的健康和安全,其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免责条款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本公司的原因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本公司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游客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本公司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游客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公司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在旅游过程中,航空、轮船、铁路经营者遗失、损坏旅游者托运行李的,旅游者应当向上列经营者主张赔偿,旅行社履行协助义务。法律法规对航空、轮船、铁路经营者的赔偿责任有限制的,旅游者不得就其行李损失超过赔偿责任限制部分,向旅行社要求赔偿。

十、结束语

旅游安全是旅游活动的头等大事,搞好国内旅游安全是本公司与全体游客的共同心愿与责任。尊敬的游客,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请注意旅游安全!

                                                                    有限公司

就《杭州市国内旅游合同》及《国内旅游安全须知》中涉及的“温馨提醒”及“免责条款”相关内容,你公司已提醒我注意并向我作了充分的说明,对此内容我已知悉,根据我目前的健康状况,我适宜参加本次旅游。

游客(签字):                                                        

附件7:

境外旅游安全须知

为了增强游客安全意识,普及旅游安全基本常识,使游客参加旅游活动的计划能圆满、愉快、顺利完成,本公司特制定旅游安全须知,请游客认真阅读并切实遵守。

   

带好物品,准备心情,我们出发

一、出境前的准备

1、必需品的携带:

(1)个人物品, 如换洗衣物、洗漱用品、毛巾、拖鞋、茶叶、水杯、雨伞等,这些物品在当地购买较不方便, 也不经济。

(2)个人常用药品及医生处方,境外药房只能依处方购买药品。

(3)摄影机、照相机(底片、数码存储卡)、干电池或者充电器、用电插座转换器,吹风机等视个人需要携带。

2、服饰与气候:

(1)服装应配合当地及返国季节需求作准备,以轻便、舒适为主,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为安全起见以放置在家里为好。

(2)长途飞行,服装以舒适为宜, 不宜穿拘束服饰;视旅行安排准备一套正式服装,以备拜访或者某些正式场使用。

(3)某些旅游地区在旅游期间会气候干燥,早晚温差大,请备乳液、护唇膏、面霜及保暖衣物。

(4)衣服以易洗快干的轻便休闲服为佳,但参观教堂或者庙宇不可着短裤、凉鞋及露肩服装。

(5)鞋子以休闲鞋为佳,避免穿新鞋,以免过硬而造成脚部疼痛,有穿拖鞋习惯者请自备并且注意有些场合不能穿拖鞋。

3、货币、汇兑及小费

(1)游客出行前请及时了解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关于携带钱币及物品之限制、兑换率,以免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被境外黑市所欺骗。

(2)我国规定出境旅游游客每人可以携带人民币20000元及美金5000元以内,请遵守该规定。

(3)旅行支票或者信用卡使用比较方便,建议携带,另请备美金零钞(如果需要导游可帮助兑换,请注意回国前使用完,因为硬币国内银行不予回购)。

(4)在境外支付小费是种礼貌,感谢别人提供的服务,请游客入乡随俗,对当地导游、司机依惯例支付小费。

(5)由于中国人不喜欢使用信用卡、旅行支票等支付手段,总爱携带大量现金在身,所以境外的个别强盗专门打劫中国人。游客独自外出时,为确保安全,建议随身携带20美金的保命钱。
    4、请游客事先将托运行李和随身携带行李分好,使用吊牌及贴纸识别自己的行李,建议游客使用带轮子、带锁的行李箱,以方便携带及防止箱体破损,导致物品掉落遗失。大件行李免费托运20公斤(超重需自付现金),手提行李重量符合航空公司要求,一般以5公斤为限。

5、托运行李和随身携带行李请遵守各国(地区)航空公司和海关规定,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不清楚相关规定的游客,可以事先征询本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和带团领队。

6、请务必带齐护照、身份证、机票、个人旅行用品,准时到达约定的集合地点,并在胸前佩戴好旅行团团章,以便领队识别。

7、旅行团出发前, 本公司会给每位游客分发一份《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其中有具体的行程安排、境外接待旅行社名称、导游联系方式及旅途酒店信息等。 旅行活动中,有航空公司、汽车公司、酒店、餐饮等单位介入整个服务工作,在实际行程和安排上难免和《旅游行程安排单》发生冲突,本公司不会剥夺或者减少游客该享受的标准和待遇, 也请旅客对于行程安排的调整予以配合和理解。

享受异国美景的时候,有我们在关心您的吃住行

二、基本安全注意事项

1护照、机票、金钱、首饰、相机、信用卡等贵重物品,请游客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不可将贵重物品放在托运行李内;请勿在同一口袋携带大叠现金,金钱收藏需隐秘,随身口袋备零用小面额钱币。

2、可将护照、机票、签证复印一份,存放在行李内,旅行支票兑换水单及黄色存根联宜分开保管,以便遗失后顺利获补发;请用小记事本将旅行支票号码、护照资料、境外亲友联络方式记下,以便办理挂失或者联络。

3、游客乘坐飞机时应注意飞行安全,扣好安全带,不带危险或者易燃品,不在飞机升降期间使用手提移动电话、移动电脑等相关电子用品。

4集体活动为最安全的旅行方式,请游客切记。

5、集体出境过关,要听从领队指挥,不要私自行动;请勿帮助陌生人带行李,以防被人利用;请注意各国(地区)海关关于出入境的规定,各国(地区)出入境卡均可由领队协助填写。
    6、每到一站一定要记下所住酒店地址、电话、领队(导游)的房号、旅游车牌号、领队(导游)及司机联系电话等;离开酒店外出时,务必索取酒店名片,如果游客迷路时,可以按房卡提示的电话、地址安全顺利返回酒店。

7、游客应根据自身的生理、心理健康状况选择参加带有刺激性、危险性的游览项目,并注意人身安全。在从事户外活动或者水上活动时,请谨记领队、导游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安全提示,留意景点的安全标识,切勿违反安全规定。请勿参加非本公司推荐的户外活动或者其他有危险性的活动,否则后果自负。

8、行程中,游客举止勿夸张,言行不喧哗,行路靠内侧,行程跟团队,记住不要离团单独行动,不理陌生人的搭讪,同时注意各国(地区)汽车行驶方向,以保证交通安全。

    9、行程中,请游客看管好自己的小孩,不能让小孩单独行动并注意安全;各国(地区)景区旅游者众多,治安状况亦不同,请游客特别小心随身携带的物品,以免被窃。

10、行程中或者自由活动期间,游客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除特殊团队外,本公司不安排赛车、赛马、攀岩、无动力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高山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也敬请游客尽量不要去参加此类活动,如游客坚持参加,请自行承担风险。

11、行程中,如遇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发生,致使行程及活动有安全顾虑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行程及活动内容,请游客勿持异议,以策安全;因滞留期间发生的膳宿费等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12、黄金周或者其他旅游旺季时,由于国内、国际航班中加班机、包机的数量大增,极易引起航班的延误,如遇这种情况,请游客在候机厅耐心等待,密切注意航班的信息,不要到处乱跑,以免误机。同时,航空公司因运力等因素有可能临时调整航班,如有此情况发生,本公司将对旅游行程作出相应调整,届时敬请配合和谅解。

13、游客应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旅游途径地区当地居民的民族、民俗习惯。

三、住宿行游注意事项

1、旅行中的用餐为团队餐,午、晚餐以中餐为主,但各地仍配合安排当地的风味餐,团队餐吃饱没问题,但口味未必完全合乎理想,敬请游客见谅;团队餐不含酒类和特殊饮料,有饮酒习惯者请自行付费购买,但不可贪杯;安排自助餐时,请注意节约,吃多少拿多少,切勿浪费;境外以冻饮用水为主,如需热水或者茶可叫服务员备送,但须付小费;个人饮食习惯的特殊要求可随时向领队提出,领队一定会尽力帮助。
    2、抵达酒店后,游客须听从领队、导游安排;酒店住宿以两人一室、自由组合为原则,请游客互相礼让使用房间内卫生设施、电器设备等;如出现单男单女,本公司将调换夫妻用房或者调整为三人房;随行的小孩12周岁以上才能占床,请游客谅解。如果游客特别指定单人房间,请于出境前支付单人房差额并取得本公司的确认,以免出境后产生纷争。

3、游客入住酒店后,应了解酒店安全须知,熟悉酒店的太平门、安全出路、安全楼梯的位置及安全转移的路线。

4、进入客房后,请及时了解房间内设备情况,如房门插销、浴室水龙头开关、付费电视及冰箱饮料等,如有不能使用或者缺损的情况,请及时向领队和导游反映;使用暖气时请准备一杯水,以免空气干燥;退房时,请提前结清房间提供的饮料、食品、洗涤和长途电话费用。
    5、入住酒店后,游客请勿穿着睡衣、汗衫在客房以外酒店的公共场所走动,不要将自己住宿的酒店、房号随便告诉陌生人,不要让陌生人或者自称酒店的维修人员随便进入客房,出入客房要锁好房门,睡觉前注意房门窗是否关好,保险锁是否锁上;贵重物品请放置酒店保险箱,注意保管好收据,如随身携带,请注意保管,切勿离手,若出现被盗后果自负。

6、如游客选择消费酒店的配套健身娱乐设施(如游泳池、健身房等),请务必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非本公司安排的活动,本公司仅限于提醒告知义务。

7、遇紧急情况请勿慌张:发生火警时请勿搭乘电梯或者随意跳楼,应镇定判断火情,主动实行自救;若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者用重衣物压火苗;必须穿过有浓烟的走廊、通道时,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捂着口鼻,贴近地、顺墙爬行;大火封门无法逃出时,可采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被褥堵门缝或者泼水降温的方法等待救援,或者摇动色彩鲜艳的衣物呼唤救援人员。
    8、游客乘座的交通工具(包括飞机、汽车、火车、轮船、地铁及景区内的游览索道、观光车、游艇等,下称交通工具)在行驶的途中,若遇到交通事故发生时,应听从领队、导游的安排及指挥,请勿慌张;发生人员伤害时,游客应尽力施救或者自救,同时注意保护现场,避免损失扩大。

9、游客乘座交通工具时,应系好安全带,在交通工具停稳后方可离开;上下交通工具时,须排队等候,讲究文明礼貌,并优先照顾老人、儿童、妇女,切勿拥挤,以免发生意外。

10、游客乘坐交通工具时,请不要与司机交谈和催促司机开快车,不要将头、手、脚或者行李物品伸出窗外,以防意外发生,请勿向车窗外扔废(杂)物品,特别是硬质物品,以免伤害他人。  

11、游客下车游览、就餐、购物时,请注意关好旅游车窗,请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若出现贵重物品遗失、被盗,汽车公司概不负责,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12、搭乘快艇、漂流木筏、参加水上活动时,请按规定穿着救生衣,并遵照工作人员的指导,特别是乘坐快艇游玩时,所有游客请抓紧扶手,年幼或者年长者请不要坐船头,以免发生不测。

13、游客经过危险地段(如陡峭、狭窄、潮湿泛滑的道路等)不可拥挤,前往险峻景点观光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条件是否可行,不要强求和存侥幸心理;参与登山等活动时,应注意适当休息,避免过度激烈运动,同时做好防护工作。     

14、在水上(包括江河、湖海、水库)游览或者活动时,游客须注意乘船安全,应穿戴救生衣,不可单独前往深水水域或者危险河道;选择水下游泳时,因携救生设备助游。

15、海拔3000公尺以上的高原地带,气压低,空气含氧量少,易导致人体缺氧,引起高原不良反应,请游客避免剧烈运动和情绪兴奋,洗澡水不易过热,学会正确呼吸方法。16周岁以下及60周岁以上者,患有贫血、糖尿病、慢性肺病、较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精神病及孕妇等不宜进入高原旅游。

16、泡温泉时,游客应注意水温和矿物质含量是否适合自己的身体,有些疾病不宜泡温泉,请遵医嘱。

17、乘坐缆车或者其他观光运载工具时,应服从景区工作人员安排,遇超载、超员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时,千万不要乘坐,以防发生危险。

18、在景区参观游览时,请听从领队和导游的安排,不要擅自离队,如果迷失方向,原则上应原地等候导游的到来或者打电话求救、求助,千万不要着急;自由活动期间,应注意人身安全,谨记导游提醒的各种注意事项以及景区的各种公告和警示牌;在拍摄照片时,游客不要专注于眼前的美景,而忽略了身边或脚下的危险。

19、外出旅游,游客应注意身体健康,切勿吃生食、生海鲜、未剥皮的水果,不可光顾路边无牌照摊档,忌暴饮暴食,应多喝开水,多吃蔬菜水果,少抽烟,少喝酒。

四、自费、购物

1、行程中的自由活动及晚间活动的安排,本公司如有推荐,都会作特别的说明,同时指出额外的行程及收费标准,请旅客自主选择后付费参加。

2、行程中安排的自费旅游项目,每位游客可根据身体状况和喜好自行选择参加或者不参加,特别是年老体弱者。

3、 未经本公司推荐而自行参加的活动,请旅客自负风险。

4、按照国家旅游局的规定,游客在境外不准许参与色情场所活动,如有前往者,须负责自己的行为后果,本公司已作说明,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公司在境外不做任何商品推销,游客在境外购物时请慎重,同时索取购物证明和相关证书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凭证,游客的个人消费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与本公司安排的团队活动没有因果关系,特此声明。

我们为您服务,也非常感谢您的配合

五、团队互助和配合

1、游客参加团体旅游时请守时,请勿迟到,尊重大家的时间。

2、请游客在胸前挂团体识别证,以利领队、导游及旅行团成员相互辩识,增进友谊。

3、团体旅游应彼此忍让,旅行团成员中有懂英语者,请协助同行游客,同舟共济,互帮互助,共同享受旅行乐趣。

4、游客在境外如有不顺心之处,请及时和领队沟通,请勿和当地导游及相关服务人员直接冲突,本公司和领队会与当地旅行社协商解决, 游客也可以直接致电本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寻求帮助。

5、享受服务应付小费已成为外国文化的一部分。各国机场、酒店的行李搬运费用及小费均自理,当整个行程结束时,若游客对随团领队、当地导游及司机之优良服务甚感满意,希望游客能给予适当的小费。

六、温馨提醒

1、为了确保旅行团顺利出行,防止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请游客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如存在下列健康问题的病患者,请勿报名,如隐瞒参团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病人;

(4)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病人;

(6)严重贫血病患者,如血红蛋白量水平在 50 克 / 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

(8)孕妇及行动不便者。

2、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如危及其他游客的健康和安全,其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免责条款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本公司的原因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本公司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游客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本公司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游客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公司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在旅游过程中,航空、轮船、铁路经营者遗失、损坏旅游者托运行李的,旅游者应当向上列经营者主张赔偿,旅行社履行协助义务。法律法规对航空、轮船、铁路经营者的赔偿责任有限制的,旅游者不得就其行李损失超过赔偿责任限制部分,向旅行社要求赔偿。

祝您愉快出行,满意而归,期待下一次和您见面

八、结束语

旅游安全是旅游活动的头等大事,搞好境外旅游安全是本公司与全体游客的共同心愿与责任。尊敬的游客,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请注意旅游安全!

         

                                                                    有限公司

就《杭州市出境旅游合同》及《境外旅游安全须知》中涉及的“温馨提醒”及“免责条款”相关内容,你公司已提醒我注意并向我作了充分的说明,对此内容我已知悉,根据我目前的健康状况,我适宜参加本次旅游。

游客(签字):                                                         


附件8:

老年旅游者补充协议

(76周岁以上老年旅游者适用)

甲方(老年旅游者):

乙方(旅游者家属代表):

    丙方(旅行社):

为确保甲方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甲乙丙三方经真诚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在乙方的指导、帮助下,已经认真阅读了《旅游安全须知》,甲方承诺认真遵守《旅游安全须知》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  甲方认为,根据自身目前的健康状况,适宜参加外出旅游。

第三条  乙方作为陪伴甲方旅游的家属代表,作出如下承诺:

1、全程负责看管、照顾甲方,防止其发生摔伤、滑倒等意外伤害事故,确保其不因走失、被盗等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失,监督、阻止甲方参加高风险旅游或者高风险娱乐项目。

2、甲方在餐厅用餐、浴室洗澡、卫生间大(小)便、山路或者雨天步行时,乙方应特别注意看护。

3、应当保护随行甲方的旅途安全。

第四条  甲方因自身过错,如在乘坐交通工具时未系安全带、未坐稳等,在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者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及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但丙方有协助处理义务。

第五条  甲方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丙方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乙方作为甲方旅游期间的家属代表,自然成为甲方的全权代表处理一切事宜。

第七条  甲方同意乙方作为其在旅游期间的看管、照顾人,并接受上述协议内容的约束。

第八条  本协议是《杭州市国内(出境)旅游合同》之补充,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与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盖章):

代表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件9:

未成年旅游者补充协议

甲方(未成年旅游者):

乙方(旅游者家属代表):

    丙方(旅行社):

为确保甲方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甲乙丙三方经真诚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在乙方的指导、帮助下,已经认真阅读了《旅游安全须知》,甲方承诺认真遵守《旅游安全须知》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  乙方指定                  (可以是乙方本人)为甲方的监护人或者临时监护人,并负有如下责任:

1、全程负责看管、照顾甲方,防止其发生摔伤、滑倒等意外伤害事故,确保其不因走失、被盗等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失,监督、阻止甲方参加高风险旅游或者高风险娱乐项目。

2、甲方在餐厅用餐、浴室洗澡、卫生间大(小)便、山路或者雨天步行时,乙方应特别注意看护。

3、应当保护随行甲方的旅途安全。

第三条  甲方因自身过错,如在乘坐交通工具时未系安全带、未坐稳等,在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者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及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但丙方有协助处理义务。

第四条  甲方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丙方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乙方作为甲方的家属代表必须是甲方的父母,其指定的临时监护人自然成为甲方的全权代表处理旅游期间的一切事宜。

第六条  本协议是《杭州市国内(出境)旅游合同》之补充,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与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盖章):

法定代理人:                                    代表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我自愿接受乙方委托,在旅游期间以甲方临时监护人的身份履行看管、照顾甲方的监护责任,并自愿接受上述协议内容的约束。

临时监护人(签名):                                         

附件10:

签约授权委托书

                       有限公司:

兹授权            (身份证号:                              )代表我们,与你公司签订编号为                  的杭州市国内(出境)旅游合同,前往                                旅游。

我们全体委托人和签约代表(合计     人)共同作为本次国内(出境)旅游合同的旅游者,享受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全体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日期:                                 日期:

                             

                                         

附: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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