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2009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旅游局
使用说明
一、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旅游前,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旅游者在交纳费用后,旅行社应开具发票。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可采用本合同示范文本。
三、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项目以及其他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旅游者应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选择旅游项目。
四、旅行社委托组团的,须事先告知并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五、在填写本合同第二条“游程与标准”时,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出现“准X星级”、“相当于X星级”等模糊用语。
六、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应真实注明该旅游项目所包含的景点门票及住宿、餐饮、交通标准、导游服务等相关内容。自选项目应安排在自由活动时间,并不得影响旅游整体行程。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其安排的自选项目。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是《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20##年A版和B版)》合并修改版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八、旅游咨询与投诉机构:
上海市 区(县)旅游部门地址:
旅游质量监督电话: 邮编:
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地址:中山西路2525号 邮编:200030
投诉电话:64393615、962020
上海市旅游局地址:大沽路100号 邮编:200003
质量监督电话:962020
国家旅游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 邮编:100740
质量监督电话:(010)65275315
上海市消费者申(投)诉举报中心
举报投诉电话:12315
合同编号:
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
(2009版)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体):
乙方(旅行社): 经营许可证编号:
经营范围: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
旅游路线名称 。
组团方式 □自行组团 □委托组团(被委托方 )。
行程共计 天 夜(含在途时间)。
出发日期 ,出发地点 。
途径地点 。
目的地 。
结束日期 ,返回地点 。
第二条 游程与标准(如附行程单,须含下列要素)
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名称 。
游览时间 。
景点名称 。
景点游览时间 。
往返交通 ,标准 。
游览交通 ,标准 。
旅游者自由活动时间 ,次数 。
酒店名称 ,住宿天数 ,标准 。
用餐次数 ,标准 。
购物场所名称 。
自选项目名称 ,费用 。
购物次数 ,地点 ,时间 。
地接社名称 ,导游服务(□全陪;□地陪)。
第三条 旅游者保险
乙方应提示甲方购买旅游意外险。经乙方推荐,甲方 (应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
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 。
保险金额: 元 ,保险费 元。
第四条 旅游费用及其支付
甲方应交纳旅游费用总额 元。
旅游费用付款期限 。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现金;□支票;□信用卡;□其他 。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旅游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2.甲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权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消费项目。
3.甲方在本合同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有权要求乙方协助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甲方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可凭有效凭证要求乙方先行赔付。
4.在旅游过程中,甲方应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
5.在自由活动期间,甲方应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6.行程中发生纠纷,甲方应与乙方平等协商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7.甲方签订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并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甲方不能成行的,可以让具备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旅行社。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双方应按实结算。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如实介绍相关旅游服务项目和标准,向甲方推荐购买个人旅游意外保险,并在合同中予以注明。
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对在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乙方应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甲方属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凭有效证件可享受旅游景点门票优惠的,双方对该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可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4.因航空、轮船、铁路运输费用遇国家政策性调价导致合同总价发生变更的,双方应按实结算。
5.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在征得旅游团队多数成员同意后可以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变更后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双方按实结算。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旅游出行前,一方当事人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1.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内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3.以上违约责任如涉及航空、陆运、水运票务等损失,可参照相关部门有关条款另行赔偿,违约金或赔偿金总额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二)旅游途中甲方或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乙方未按合同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相关服务,或者未经甲方同意调整旅游行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其它违约责任 。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行程单和补充条款均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住 所: 营业场所: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 编: 邮 编:
日 期: 日 期:
辽宁省旅游保险发展研究
摘要:近年来,在我省经济的迅速发展的带动下,大众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我省的境内外旅游市场也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旅游保险市场作为旅游市场的附属市场,发展前景很大,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旅客对旅游保险并不十分了解,本文试研究影响旅客购买旅游保险的各种因素,结合辽宁省旅游产业的特点,通过对辽宁省旅游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制约旅游保险发展因素等方面的研究分析,为充分建立起符合辽宁省旅游业发展需要的保险制度,促进旅游保险市场做大做强提出了积极对策。
一、辽宁省旅游保险发展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已日益成为我国居民休闲娱乐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近年来我省旅游收入一直保持两位数的增长速度。以20xx年为例,近年来我省旅游收入一直保持两位数的增长速度。以20xx年为例,20xx年全省接待旅游者28639.3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7%。其中,接待国内旅游者28277.5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6.8%;接待入境旅游者361.93万人次,比上年增长23.4%。20xx年全省旅游总收入2686.9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20.7%。 其中,国内旅游收入2533.4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20.7%; 旅游外汇收入225932.9万美元,比上年增长21.7%。
伴随着旅游市场的繁荣,与其相关的风险事故的发生率明显上升。这客观上要求旅游险能够快速发展,为有关各方提供风险保障,为旅游市场的发展保驾护航。再者,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使花钱购买旅游险成为可能。因此,有关人士普遍预测旅游热将为我省旅游险市场营造巨大的发展空间,是我省保险业务发展的新增长点。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旅游热已经持续好几年,而旅游险市场仍然比较冷清。体表现如下:
1、旅游保险的收入过低。据统计20xx年我省旅游总收入2686.9亿元人民币,但是旅游保险收入虽然也有所增长,但是却仅仅不到0.035%。可以清楚地看出,虽然旅游业收入近年来每年都以迅猛的势头增长,但是旅游保险的收入却增长缓慢,与旅游业的发展不相协调, 旅游保险的发展还有很大潜力。
2、旅游意外保险险种少,产品单一。旅游保险险种单一,保险对象与风险涵盖范围狭窄,市场细分不够,不能满足消费者的差异性需求。在旅游意外险方面,目前国内保险公司主要经营的险种有旅游人身意外险、交通人身意外险、住宿人身意外险、旅游景点人身意外险和旅游救援保险等五类。这些险种无法涵盖旅游中遇到的各种风险, 比如旅行中行李遗失、证件遗失而引起的额外的旅行及食宿费用、对他人的伤害及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等。
二、我省旅游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1、保险宣传不到位,消费者投保意识不强
旅游出行期间一般较短,属一次性消费产品,客户往往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心理预期不足,购买保险的主动性较差。主要原因有三点, 一是由于缺乏对旅游消费者风险及保险知识的有效宣传,使消费者对旅游保险的认识模糊。二是出于民族习惯,大多数旅游者出门旅行为了图吉利、求平安,认为购买保险不是好兆头; 三是是现在一日游、郊区游成为“黄金周”的主要旅游形式,游客往往对周围环境比较熟悉,存在侥幸心理,觉得没有必要为此花钱买保险。此外,由于旅游保险多由旅行社代办,一旦出现意外,保险公司和旅行社之间的争议无形之中又降低了消费者对旅游保险消费的信任度。
2、保险公司对旅游保险业务不够重视
多年来,各家保险公司只在传统骨干险种和大块业务的所谓“主战场”拼争由于财险车险占财险市场的比重较大,大多数财险公司把重点放在车险上,却忽视了包括旅游保险在内的潜力巨大的未开发市场。造成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旅游保险险种单一,保险对象与风险涵盖范围狭窄,市场细分不够,不能满足消费者的差异性需求。第二,旅游保险销售渠道单一,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游客购买旅游保险的积极性。国内各大保险公司自身的销售网点很少,旅游保险销售主要依靠代理,包括旅行社代理、机票点代售和网上投保三种方式,代售网点还不多。使得旅游保险业务失去了相当大的一块客源市场。在保险公司看来,一方面,旅游保险收费低,工作量大,难以产生规模。另一方面由于旅游保险本身具有保险期限短、赔付率高而利润低的特点,造成保险公司对开办旅游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在旅游保险的宣传、险种的设计开发、销售方式的开拓创新方面都显得不太重视。此外,对于许多旅游保险产品是通过旅行社代卖,并且并没有对旅行社的相应的激励机制,因此,旅行社对保险产品的推销并不积极。
3、旅游保险市场竟争不规范
对于保险公司方面一是通过盲目扩大保险责任、降低保险费率以及高手续费返还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热衷于对旅行社责任险等现有保险市场的争夺。而旅行社等代理机构作为目前国内旅游保险销售的主渠道,一方面缺乏积极性,只是在游客参团是,询问其是否购买保险,并不会进一步向游客推荐旅游保险产品。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监管,旅行社存在许多经营不规范的因素:一是不仅在投保过程中存在着不投保、未按责任范围投保和不足额投保等行为,还存在违规收取手续费的情况。二是一些旅行社为了招揽更多的游客,夸大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当游客发生旅行社主观扩大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事故时,这就容易引发法律纠纷,从而损害保险公司和游客的利益。
4、售后服务质量不高
旅游者的流动性很高,因此,在短时间内,游客可能在一个地方投保而在另一个地方出险,甚至有可能是境外出险,这对保险公司的核保、定损和理赔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跟不上,不仅给旅游者造成损失,有损保险公司的声誉,也影响消费者对旅游保险的信心。而一旦发生意外,一些旅行社不能在理赔中承担及时提供相关证据的责任和义务,造成理赔不积极,无法保障游客的合法利益。
5、缺乏旅游保险业务专门人才
旅游社和保险机构之间还只是停留在简单的代理与被代理关系上,未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相互间业务指导和信息沟通渠道不畅,造成“懂保险的不懂旅游,懂旅游的不懂保险”的局面。市场上开展旅游保险业务的专门人才比较缺乏,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旅游保险消费者的购买热情,影响了旅游保险业发展。
三、对我省旅游保险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旅游保险宣传
一是扩大旅游保险宣传的覆盖面。保险和旅游部门联合编印《旅游保险知识》等宣传手册,在旅行社、港口、车站、景区等地向游客免费赠送,加快旅游者消费心理的成熟,强化保险意识。二是做好旅游风险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在公共媒体上的宣传投放力度,以一些重大旅游安全事故为例,使消费者意识到旅游风险就在身边,以事实证明购买旅游保险的必要性。三是针对不同层次的
消费者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提高宣传效率。
(二)加快旅游保险产品研发
一是加大新险种的开发力度,将旅游保险服务延伸到吃、住、行、游、购各个环节,深化现有产品之间的互补性,为游客提供全面保障。二是改进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将自助游游客纳入保障范围,并针对团体、散客以及公务旅游者的不同旅游特点设计不同的保险条款, 确定不同的费率, 加强风险防范。三是要大力发展新兴旅游保险和特种旅游保险。如野外生态旅游、漂流、登山、峡谷旅游等,保险公司可设计此类项目的相关保险,将过去不可承保的风险转化为可保风险, 在满足消费者需要的同时,也为保险公司带来利润。
(三)健全销售体系
进一步延伸拓展销售渠道,除保险公司、旅行社外,还应在宾馆饭店、旅游景点、交通部门等旅游服务网点广泛设立代理机构,同时,应借助银行、邮政代理业务的蓬勃发展,在各代理网点推出简便、适时的旅游保险套餐服务。还可通过营销手段的创新,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投保、手机短信投保等拓展现代销售渠道,简化投保降同时低了业务成本和时间成本,保险公司还可以把旅游保险做成卡,放在超市里,跟食品、电话卡一起卖,为游客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使旅游保险成为人们出门旅行可以随时、随地、随意购买的日常消费晶。
(四)加强保险公司售后服务功能
在售后服务上,保险公司应及时核损、定损及理赔。由于游客的出游时间较短,流动性较大。游客可能在一个地方投保而在另一个地方出险;甚至可能是在国内投保,而在国外出险,如果保险公司的这些售后服务跟不上,将会对游客造成损失。因此各个保险公司之间要加强合作,包括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国内保险公司与国外保险公司的合作,利用各自的网点优势,快速核损、定损,及时理赔。只有良好的售后服务,才能提升保险公司的信誉,从而提升旅客对旅游保险的认可度,由此提高旅客购买保险的主动性。
(五)创新旅游保险机制,建立旅游保险个人专属代理制度
我省在创新保险机制方面要借鉴香港地经验,以各旅行社导游为主要对象,通过专门的旅游保险代理资格考试授予其专属代理资格。获得专属代理资格的导游能够充分运用旅游专业优势和保险知识技能,在为游客安排旅行团、销售旅游套票或提供其他旅行服务的同时,向游客充分提示旅游风险,推荐购买合适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根据导游代理旅游保险的业务量向其支付合理的手续费,从而有效地调动起其推介旅游保险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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