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申辩书

陈述申辩书

陈述申辩人:张代海,男,19xx年7月18日生,住枝江市滕家河四组。

陈述申辩人对枝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处罚公告进行陈述和申辩。

事实和理由:我于20xx年11月15日到20xx年11月17日为外甥张缘在职教中心遇害索赔根本没有参加五次,准确地说只有两次到学校门外,政府一次也没去,更没有用哭闹方式去拢乱单位正常秩序,学校发生了人命关天的事件,学校不积极处理善后对事件进行安抚和赔偿,还互相推卸责任,校长甚至连面都不见,打听凶手姓甚名谁都不告知,只好在学校去讨个说法,我并没有到学校里面去影响教学,仅仅只是站在人行道上。要说我个人根本谈不上扰乱治安,难到站在学校门口外面人行道上也算违法吗?

我张代海根本就没有印制“还我学生张缘”字校的横幅,张缘不是我学生,实为我外甥,并不是“还我外甥张缘”,希望贵局明白事理(有事实证据可说明,我印制横幅时间和雨浓广告所说)人物根本不对。由于没有办法把我审问到从下午3点直到凌晨5点,整整长达14小时,当时很冷,被逼才出此言论。)我的个人行为不能够成扰乱单位秩序,不是违法行为。只能是迫切想求助人民政府,及时处理善后。举遗像更是没有的事。自古以来常言道:“外甥多像舅”,舅舅与外甥这样的血缘关系为索赔找人民政府和学校校长难

道也算违法行为?

即是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和减轻处罚,因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双方达成了协议,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想当亲属得知张缘遇害,来探望受害者家属,他们并不知道具体地址,我用车去接他们难道也算违法?

我想,15岁外甥遇害身亡,作为长辈痛苦至极??学校不理不踩,根本没有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更没有影响学校正常上课和办公。

我想,设定和实施处罚必须与事实为依法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我想,行政处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我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我想即是违法,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可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贵局应予采纳,如不采纳,我将申请听证程序,组织数百人听证,听听群众呼声。

此致

枝江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申辩人:张代海

20xx年1月25日

 

第二篇:行政处罚申辩书

行政处罚申辩书

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

你行于20xx年12月3日作出的[2010]第3号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我行已收到,现就该意见告知书发表下列申辩意见:

我行开办公司业务两年以来,承蒙人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使我行在各家商业银行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在发展过程中,我行致力于服务当地地方经济建设,不计成本承担了其它商业银行不愿意代理的社保代发及交警非税代收工作。09年财政局在我行开立了“黄梅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及“黄梅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截止检查日,两个帐户的资金分别为“16,262,156.95元”、“6559655.72元”。现就两个帐户的资金情况及帐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说明:

1、“黄梅县财政局财政专户”主要用于全县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每月代发近万人金额达千万元,帐户沉淀资金主要用于次月发放。 2、09年其它商业银行鉴于交警非税代收点资金量少、无效益相继撤回坐班代收人员,财政局和交警希望我行接手此项工作。在无人员编制、费用紧张的情况下,我行抽调两名人员赴交警坐班代收,人员工资及其它费用每年大约需要4.5万元。此非税帐户沉淀资金产生的效益远不及我行为代收工作承担的费用。

3、“黄梅县联通通信广场”是公司业务开办之初开立的帐户,由于帐户管理经验不足,对帐户的备用金额度未设置为“0”,造成帐户使用现金支票办理业务。“黄梅县苦竹乡供销合作社破产清算管理人”帐户已于11月19日办理销户手续。

根据数据统计,我县财政类资金大约有十多亿,我行所占的份额还不足十分之一,由于我行公司业务起步较晚、优质客户少、帐户管理经验不足,恳请人行领导酌情考虑我行实际情况,在处罚上从轻处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黄梅县支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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