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公司章程(1)

鄂州市青果乐商贸有限公司

       

第 一 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 二 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 三 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 四 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 五 章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 六 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 七 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 八 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 九 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订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鄂州市青果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鄂州大学学府路特1号213。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销售(包括网上销售)服装、饰品、日用百货、体育用品;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咨询、培训、指导服务;电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须持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在注册资本总额中:货币10万元,占100%;无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出资。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王罗乐  杨玲丽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约定于20##年12月30日前将投资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的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因特殊原因及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解散,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必须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清算。对公司剩余资产,清算组必须依法向股东进行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11)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的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全体股东签名:

                                 

                                           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二篇:商贸公司章程(简)

蒙阴鸿景商贸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经全体股东共同协商,决定发起设立本公司,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蒙阴鸿景商贸有限公司

第三条  住    所:蒙阴县亿豪门商城C-14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农产品、广告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日用百货(不含烟花爆竹)、办公用品、土特产品、计算机及配件、电子数码产品、电线电缆销售;化肥零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以上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5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八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第九条规定行使股东会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六个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对本章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做为公司的档案材料予以保存。

如果股东对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选举         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股东会决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应当对行使本章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职权的事项做出决定,执行董事应当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执行董事应当对做出的决定承担责任。执行董事的决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执行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经理, 由执行董事_______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做,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________担任,监事对股东会负责。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做,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孙强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代表公司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签署有关法律文件。法定代表人在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但法

定代表人职务行为之外的个人行为,其后果由本人承担。

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聘任公司经理人选;

(六)其他职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及利润分配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6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二十二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2、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

3、根据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4、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股利,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九章  公司营业期限及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需要清算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做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可以修改本章程,并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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