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 索赔 意见(申请)

关于处理XXX工伤损害赔偿的协商意见书

工伤索赔人: ,男,汉族, 文化程度,现年 岁, 砖厂员工,

请求事项:

1、一次性赔偿工伤待遇:285582.00元。

2、一次性赔偿工伤致残后期治疗费(义眼更换费)24000.00元。

合计:309582.00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8月31日, 砖厂发生安全事故,造成3人身体受到损伤,

正在 砖厂工作的 配合处理生产故障时,被突然 的 损伤右眼。

后被送往 医院治疗,后转院至绵阳市 医院治疗,医院诊断结论为 并发其它症状。在医院住院 天,其间施行了眼球摘除术及其它治疗手段,并安装假眼,基本恢复后医院出具出院证明并先后3次建议出院后休息治疗半个月。根据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伤残等级应确定为五级[e)五级28)一侧眼球摘除者],所应获赔的工伤待遇具体如下:

1、住院治疗费 元(《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2、护理费:7500元(住院30天+在家休息45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100元/天×75天=7500.00)

3、住院伙食补助费:900.00元(30元/天×30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4、停工治疗休养期间工资:10000.00元(4000元/月×2.5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000.00元(4000/月×18月=70000.00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一项

1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737.00元(31489元/年÷12月/年×14月=36737.00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二项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八条

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7445.00元(31489元/年÷12月/年×60月=157445.00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二项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八条,

8、后期治疗费(义眼定期更换)24000.00元(6000元/次×4次=24000.00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及 医院关于安装假眼的意见

9、亲属参与护理及事故处理误工费、差旅费:3000.00元

除上第1项治疗费 元已经由砖厂支付外, 还应该获得赔偿 309582.00元。

综上所述, 在 砖厂工作期间,不但辛勤劳作努力为 砖厂工作,还因工伤使身体遭受严重损害。作为一个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创造者,工伤不仅仅给自己带来终身生活的极大不便及形象损害,也使整个家庭经济陷入困境。为此, 本着实事求是和合理合法的原则希望

砖厂妥善解决上述问题,向委托人支付工伤赔偿。

此致!

XXX砖厂

工伤索赔人:

20xx年2月16日

附:1、 工伤治疗病历及出、入院证明。

2

 

第二篇:职工未申请认定工伤不能直接起诉索赔

职工未申请认定工伤不能直接起诉索赔

近日,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李某状告莒县某橡塑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因李某未认定工伤,不符合受理条件,只得申请撤回了起诉。

李某自20xx年3月份起在该公司从事机器操作工作。20xx年3月19日,李某在工作中将手指挤伤,伤后住院治疗。李某于10月11日诉至法院,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该公司辩称:根据《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李某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形成了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据此,法院向原告说明应先申请认定工伤,才可以按工伤要求赔偿。原告遂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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