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管理及奖励制度

技术创新管理及奖励制度

一、目的

为了建立公平、公正的技术成果奖励机制,激发员工的创新潜能,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各项技术创新与改进活动,提高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技术进步与产品质量的稳步提升。

二、技术创新类别和奖励范围

1、适用于公司所有为了研发新产品或提升现有产品生产能力、技术水平而做出的各项改进、改善等活动,包括各级政府相关科技项目、各级技术中心申报、专利申报、科技论文发表、公司内部技术创新与改进等:

①产品研发创新:顺应市场发展需求而研发的新产品;

②产品技术创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提高现有产品质量,改善产品性能等满足用户需求而设计生产的简单变形产品;

③企业竞争软实力创新:参与国家或行业标准起草制定,组织编制颁布企业标准等;

④技术储备创新:深入调研行业产品发展趋势、工艺及装备投资,做好基础研究,撰写项目开发可行性分析报告;

⑤其它创新:推广应用科技成果,使公司降低生产成本,解决长期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和质量问题等。

2、奖励范围:公司所有员工。

三、创新评审和奖励机构

1、公司成立由分管副总领导,公司办、技术部、财务部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创新管理与评审委员会,负责公司创新管理和评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①根据公司生产和经营需要,公布创新需求,指导公司有关部门、人员的创新工作;

②对公司创新项目进行评审;

③对有关创新项目进行奖励。

2、技术创新奖励评审

申报评审的创新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①必须是已实施的;

②经验证、核算产生实际经济价值的;

③附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图纸资料和技术总结等;

④创造的经济价值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受益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3、公司创新评审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创新项目评审,并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奖励。

4、创新项目经审核通过后,涉及到工艺流程或标准的,纳入公司有关工艺文件、标准当中,由有关部门负责推广落实,并考核实施情况。

5、对于经济效益不容易估算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可按其作用大小、技术难易、创新程度、推广价值,给予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判,确定相应的奖励标准。

四、奖励的支付和分配

1、专利申报获授权后,申报联络人员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元。专利申报人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500 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3000 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8000元。专利申报授权后所获区或市级专利资助奖励归专利申报人所有,同时公司按同等奖励金额给予专利申报人所在部门奖励。

2、研发创新的产品,小样试制通过第三方检测或鉴定后,给予试制、调试的主要人员1万~3万的奖励。批量生产的新产品,研发三年内由技术人员主导市场营销,则按销售金额的1.5%奖励研发团队,由销售人员主导市场营销,则按销售金额的0.5%奖励研发团队。

3、对产品结构及材料、工艺等用户有特殊需求,需重新工艺设计的变形产品,按订单销售金额的1%给予奖励。

4、参与编制的标准颁布并实施后,国家或行业标准给予3000元/份奖励,企业标准给予1000元/份奖励。

5、项目开发可行性分析报告,分别给予1000元~3000元不等的奖励。由此立项取得效益的另行奖励。在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给予1000元奖励。在市级及以上学术机构(协会)主编或主办的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每篇给予500元奖励。

6、相关科技项目申报、各级技术中心及证书实施年度复评维持,给予相关人员1000元~5000元奖励。

7、其他创新,按创新成效给予不同奖励,最低奖励金额2000元。

本法自20xx年X月X日起开始实行,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颁发日期: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第二篇:山东XX集团技术创新管理及奖励制度-新版3

山东XX集团公司制度 版号:1 文件编号:SDWD-JSCX-2010-11 山东XX公司技术创新管理及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鼓励技术创新,激发员工的创新潜能,提高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并参考一些知名公司的成熟经验,将原有的《新产品开发奖励办法》和《机械工艺、设备改进创新项目的奖励办法》合并、归纳、完善后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控股公司、部门、子(分)公司、研究中心等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 技术创新类别和奖励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创新为集团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为了解决问题,实现目标,所进行的一切有价值的、能够产生持久影响力的技术改进和创造活动,包括技术创新、发明专利和技术改造。

第四条 技术创新指为了研发新产品或提升现有产品生产能力、技术水平而做出的各项改进、改善与发明(专利)等:

(一)研发新产品:根据市场需求,新研发的产品;

(二)产品技术创新:创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配方,提高现有产品质量,改善产品性能,节约原材料等;

(三)工程技术创新:通过对设备、工艺过程、操作技术、工、

山东XX集团公司制度 版号:1 文件编号:SDWD-JSCX-2010-11 夹、量具、试验方法、计算技术、运输及储藏等的改进改造,从而提高效率或降低成本;

(四)通过对安全技术、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改进,提高安全水平,减少工伤事故;

(五)其它创新: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引进技术(人才),使公司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和质量问题等。

第三章 创新评审和奖励机构

第五条 集团公司成立由分管副总领导,项目投资部、财务部、企管办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创新管理与评审委员会,领导集团公司创新管理和评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集团公司生产和经营需要,公布创新需求,指导集团公司有关机构、人员的创新工作;

(二)对集团公司创新项目进行评审;

(三)对有关创新项目进行奖励。

第六条 集团公司项目投资部代表创新管理评审委员会,履行创新管理日常职责;项目投资部可召集有关部门对创新项目的奖励征集意见。

第四章 项目的立项、批准和验收

第七条 提出项目设计方案者,要将设计方案提交到本部门负责人,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属意见后报总工程师,经总工程师审核、总经理批准为正式立项;

第八条 项目获得立项后,项目主要实施部门负责项目推进和阶段检查,若无法按原方案实施,则应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报告或项目方案改进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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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部门提出项目完成验收申请,由总工程师或责成某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集团公司采取多样化的创新奖励方式,包括奖金、实物、带薪休假、旅游等。

第十一条 公司职工根据生产或客户的需要,创新发明新产品或新技术、新工艺,应用于生产或销售并取得授权专利的,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在随后的三至五年中再给予效益提成奖励。

第十二条 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000 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 元。

第十三条 专利产品实施后,从新增利润中再给予提成奖励;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年提奖15%,第二年提奖12%,第三年提奖8%;第四年提奖5%;第五年提奖2%;外观设计专利,第一年提奖10%,第二年提奖5%,第三年提奖2.5%;专职外观设计人员按上述标准的50%计奖。

第十四条 非专利类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从项目实施后的新增利润中给予提成奖励;第一年提奖15%,第二年提奖10%,第三年提奖5%;

第十五条 对本公司持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在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收取转让或使用费用的,从税后的收益中提取15%作为项目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

第十六条 对职工的非职务创新和发明,如被公司采用并能产生效益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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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技术创新奖励评审

第十七条 申报评审的创新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必须是已实施的;

(二)经验证、核算产生实际经济价值的;

(三)附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图纸资料和技术总结等;

(四)创造的经济价值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受益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所属各公司、部门、子(分)公司每年自行组织1-2次内部创新发明初评;属于独立核算的公司,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财务部、项目投资部备案后直接实施奖励;非独立核算的公司或部门将项目材料报送集团公司财务部和项目投资部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创新项目提报集团公司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每季度项目投资部将经财务部审核后的创新项目资料进行整理和技术审核,并将结果提交创新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创新评审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创新项目评审,并实施奖励。

第二十一条 创新项目经审核通过后,涉及到工艺流程或标准的,纳入集团公司有关正式工艺流程、标准当中,由有关部门、子(分)公司负责推广落实,并考核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创新项目评审程序:

1、项目完成并正式进入生产或销售阶段验证三个月后(对时间跨度较长的大项目,可以分阶段申请),于每季后20日内由项目完成人(或项目完成部门)经部门经理(部长)提出申请,并附项目的论述报告、总结报告等相关书面材料,报集团公司项目投资部进行初步筛

山东XX集团公司制度 版号:1 文件编号:SDWD-JSCX-2010-11 选和技术审核,由项目提出部门经理和集团公司项目投资部共同确定项目的保密等级。

2、集团公司项目投资部在收到申请后3个月内组织审核小组验收审核,并给出审核意见后向创新管理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评审委员会每年可做两次评审,上半年提报的项目,于第三季度完成评审;下半年提报的项目于来年的第一季度完成评审工作。

3、审核实行回避制度,参加审核小组的成员不能审核自己或同部门人员的项目。

4、项目投资部及审核小组对申请人的以下资料进行审核并提供审核意见:

⑴项目的立项背景和理由。

⑵项目的创造性、实用性及应用范围。

⑶项目实施前后的效果对比;此项需有详细、具体的效益指标计算。

⑷项目对公司今后的发展影响自我评价。

5、跟踪、推广。评奖3-6个月内,由审核小组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反馈;对于具有推广意义的项目,由审核小组拟定项目推广意见书,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在适用范围内进行推广;有推广或执行不力的,将给予一定处罚。

第六章、奖项的控制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评审委员会审定认为不符合奖励条件者,应据实书面通知原申请人或部门。对于经济效益不容易估算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可按其作用大小、技术难易、创新程度、推广价值,给予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判,确定相应的奖励标准。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公司评审委员会有权撤销

山东XX集团公司制度 版号:1 文件编号:SDWD-JSCX-2010-11 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情节严重者,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评奖后发现有错误并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将收回奖励并扣除有关责任人20-60分。

第二十六条 申请的项目如系由二人以上共同提出或完成者,项目所得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按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比例,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发放。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评奖:

⑴ 各级主管人员对其本身职责范围内所应作的日常工作。 ⑵ 对由上级及相关部门提出过多次的生产或技术问题,后来改 正或完成的。

⑶ 同一或类似项目已由本集团他人先行实施并完成的。 第二十八条 各公司和部门的项目奖金分配方案随同项目评审资料一并报送项目投资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经审核获奖的,除了享受奖金外,将颁发获奖证书,并进入个人档案,作为日后提级的参考。

第三十条 评审人员、项目完成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

第三十一条 获奖人员辞职离开集团公司后,不再享受本制度规定的后续各项奖励。

第七章 奖励的支付和分配

第三十二条 专利的一次性奖金发放,每半年办理一次,由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经项目投资部会同应用部门核定,企管办会签,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

第三十三条 各类创新项目新增利润的提成奖励,每年第一季度,由项目投资部组织有关部门对上年的获奖项目核算后,提交

山东XX集团公司制度 版号:1 文件编号:SDWD-JSCX-2010-11 评审委员会审定批准后发放。

第三十四条 属多人或多部门协作完成的技术创新项目,按贡献大小分配,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1、方案设计者: 根据该项目完成验收时所反映出的原设计方案的完善程度,方案设计者可获得奖金总额的50%~60%;

2、技术实施部门

获得奖金总额的

3、试制、调试的主要人员可获得奖金总额的

4、属于专利类的技术创新项目,获得的一次性奖金,协作人员不参加分配;与创新项目无关的人员不能在奖金中分成。第三十五条

团队或个人实行团结协作奖;……。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技术创新管理评审委员会应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各项目进行评奖,评奖结果应公示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

定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实行过程中,将对不尽完善的地方不断进行改进;有关这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讨论,合理可行的将被采纳、补充进本制度中。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为集团公司基本制度之一,解释权归技术创新管理评审委员会,由集团董事会监督执行。

:根据对原方案进行设计改进和完善程度,20%~30%第八章20xx年可提交项目投资部汇总后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 7 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执行。 附则 1月1日起开始实行;前期相关规 共 8 页 可 10%~20%。 ?日 ,由部门负责人分配;集团公司鼓励团队协做创新,对协作表现突出的 颁发日期:二○一〇年十二月页

山东XX集团公司制度 版号:1 文件编号:SDWD-JSCX-2010-11 附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八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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