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费用协议书

***工程咨询费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承接 事宜,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 乙方负责联系并落实以 名义,承接 事宜,并负责最终促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 二、 甲方负责按承包合同施工,需按约定支付给乙方工程咨询费。

a) 本工程造价约 元人民币,甲方需支付给乙方总造价的 %咨询费。咨询费部分所涉及的各项税费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b) 甲方需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乙方上述费用。 c) 甲方在签订合同进场拿到第一笔预付款后,支付给乙方工程总价的%。

d) 剩余部分在第二笔预付款后全部结清。

三、 协议终止

本协议签字生效后,如果至 2010 年 12月 30 日,乙方仍未协助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时间: 时间:

 

第二篇: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

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

(白皮书)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协议书)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一部分 标准条件)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二部分 特殊应用条件)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二部分 附注)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协议书)


    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措词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即:
    (1)中标函;
    (2)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1部分——标准条件和第2部分——特殊应用条件);
    (3)附件,即
         附件A——服务范围
         附件B——业主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
         附件C——报酬和支付
    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业主对咨询工程师的支付,咨询工程师在此答应业主遵照本协议书的规定履行服务。
    4.业主在此同意按本协议书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咨询工程师支付根据协议书规定应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本协议书谨于前文所载明之年月日,由立约双方根据其有关的法律签署并开始执行。
特此证明。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一部分标准条件)

定义及解释
1.定义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项目”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工程的项目。
    (2)“服务”是指咨询工程师根据协议书所履行的服务,含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
    (3)“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给业主的物品和设备)。
    (4)“业主”是指本协议书所指的雇用咨询工程师的一方以及业主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5)“咨询工程师”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接受业主雇用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咨询工程师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6)“一方”和“各方”是指业主和咨询工程师。“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7)“协议书”是指包括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第一、二部分的条件以及附件A(服务范围),附件B(业主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函和正式协议书(如果已签订),或第二部分中的其他规定。
   (8)“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9)“月”是指根据阳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
   (10)“当地货币”(LC)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外币”(FC)是指任何其他的货币。
   (11)“商定的补偿”是指第二部分中规定的根据协议书应支付的额外款项。
2.解释
   (1)本协议书中的标题不应在其解释中使用。
   (2)单数包含复数含义,阳性包含阴性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3)如果协议书中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年月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
咨询工程师的义务
3.服务范围
   咨询工程师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服务的范围在附件A中规定。
4.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1)正常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
(2)附加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或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
(3)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据第28条咨询工程师必须履行的那类服务。
5.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
    (1)咨询工程师在根据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2)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业主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咨询工程师应:
    ①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必须是他可以接受的。
    ②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如有此授权的话。但不作为仲裁人而是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
    ③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如有此授权的话。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业主处得到事先批准(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咨询工程师应尽快通知业主)。
6.业主的财产
    任何由业主提供或支付费用的供咨询工程师使用的物品都属于业主的财产,并在实际可行时应如此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咨询工程师应将履行服务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业主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此类移交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业主的义务
7.资料
    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工程师提供她能够获取的并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8.决定
    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咨询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9.协助
    在项目所在国,业主应尽一切力量对咨询工程师和他的职员以及他的下属按照具体情况提供如下协助:
    (1)提供入境、居留、工作以及出境所需的文件;
    (2)提供服务所需要的畅通无阻的通道;
    (3)个人财产和服务所需物品的进出口,以及海关结关;
    (4)发生意外事件时的遣返;
    (5)提供如下权力,即允许咨询工程师因服务目的和他的职员因个人使用将外币带入该国;允许将履行服务中所赚外币带出该国;
    (6)提供与其他组织相联系的渠道,以便咨询工程师收集他要获取的信息。
10.设备和设施
    业主应为服务之目的,免费向咨询工程师提供附件B中所规定的设备和设施。
11.业主的职员
    在与咨询工程师协商后,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规定,自费从其雇员中为咨询工程师挑选并提供职员。
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咨询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12.其他人员的服务
   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说明,自费安排其他人员提供服务。咨询工程师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职员
13.职员的提供
    由咨询工程师派往项目所在国工作的职员,应接受体格检查并应能适应本职工作,同时他们的资格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业主按照第11条提供的职员应得到咨询工程师的认可。
   如果业主未能提供他应负责提供的业主的职员或其他人员的服务,而双方均认为此类提供对于圆满地履行服务是必须时,咨询工程师可安排此类提供,以作为附加的服务。
14.代表
   为了执行本协议书,每一方应指定一位高级职员或个人作为本方代表。
   如果业主要求的话,咨询工程师应指定一人与项目所在国内的业主代表建立联络关系。
15.职员的更换
   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则任命方应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
    此类更换的费用应由任命方承担,除非更换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1)此类更换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须阐明更换理由;
    (2)如果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不能作为理由成立的话,则提出要求方应承担更换费用。
责任和保险
16.双方之间的责任
16.1咨询工程师的责任
   如果确认咨询工程师违反了第5条(1)段,则他应仅对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向业主赔偿。
16.2业主的责任
   如果确认业主违反了他对咨询工程师的责任,则业主应负责向咨询工程师赔偿。
16.3赔偿
   如果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应仅在下列条件下支付赔偿:
   (1)此类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的损失或损害的数额,而不是其他;
   (2)在任何情况下,此类赔偿的数额应限于第18.1款规定的数额;
   (3)如果认为任何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责任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
17.责任的期限
   除非第二部分规定的相应时间段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已正式向业主或咨询工程师提出索赔,否则无论业主还是咨询工程师均不应对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18.赔偿的限额和保障
18.1赔偿的限额
   根据第16条有关责任方面的规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第二部分中规定的数额。此限额不影响根据第31条(2)规定的、或本协议书另外规定的任何商定的补偿。
   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赔偿总额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则任何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的一切索赔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该要求又不能成立的话,则索赔方应完全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对方的各种费用。
18.2保障
    如果适用的法律允许,则业主应保障咨询工程师免受一切索赔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第三方提出的此类索赔:
    (1)除非此类索赔被包括在根据第19条规定所办理的保险中;
    (2)此类索赔在第17条提及的责任期终止后提出。
18.3例外
    第18.1和18.2款不适用于由下列情况引起的索赔:
     (1)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读取;
     (2)与履行合同义务无关的事宜。
19.对责任的保险与保障
     业主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咨询工程师:
     (1)对第16.1款规定的咨询工程师的责任进行保险;
     (2)在业主第一次邀请咨询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进行保险的基础上,对第16.1款规定的咨询工程师的责任追加保险额;
     (3)对公共的或第三方的责任进行保险;
     (4)在业主第一次邀请咨询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进行保险的基础上,对公共的或第三方的责 任追加保险额;
     (5)进行其他各项保险。
     如果这样要求的话,咨询工程师应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在业主可接受的条件下,由承保人办理此类保险或追加保险额。
      此类保险的费用或追加保险额的费用由业主负担。
 20.业主财产的保险
      除非业主另有书面要求,咨询工程师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对下列各项进行保险:
(1)根据第6条提供或支付的业主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2)由于使用该财产而引起的责任。
此类保险的费用应由业主负担。
协议书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21.协议书生效
    从咨询工程师收到业主对其建议书发出中标函之日或完成正式协议书所需的最后签字之日(如有时),协议书生效时间以日期较晚者为准。
22.开始和完成
    在第二部分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服务必须开始并完成,但根据协议书延期的例外。
23.更改
    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各方书面同意时,可对本协议书进行更改。
24.进一步的建议书
    如果业主书面要求的话,则咨询工程师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书。此类建议书的编制和提交应为一项附加的服务。
25.延误
     如果业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障碍或延误导致服务工作量的增加或工作时间的延长,则:
   (1)咨询工程师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业主;
   (2)此增加部分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3)完成服务的时间应相应地予以延长。
26.情况的改变
   如果出现按照本协议书咨询工程师不应负责的情况,以及使咨询工程师不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他应立即通知业主。
   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得己暂停某些服务时,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延长,直至此种情况消失。还应加上不超过42天的一个合理期限用于恢复服务。
   如果履行某些服务的速度不得已减慢,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由于此种情况的发生可能必须给予延长。
27.撤销、暂停或终止
27.1业主的通知
    (1)业主可至少在56天前通知咨询工程师,全部或部分暂停服务或终止本协议书,咨询工程师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2)如果业主认为咨询工程师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义务时,他可通知咨询工程师,说明发出该通知的原委。若业主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他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协议书,但该进一步的通知应在业主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
27.2咨询工程师的通知
   在下述(1)、(2)情况下,咨询工程师向业主发出通知至少14天后,他才可以发出进一步的通知。在进一步的通知发出至少42天后,他才能终止本协议书,或在不损害其终止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服务。
    (1)当在一支付单据应予支付的日期后30天,他仍未收到届时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那一部分款项时;
    (2)当根据第26条或第27.1款已暂停服务并且暂停期限已超过182天时。
28·额外的服务
    当第26条所述情况发生时,或撤销或暂停或恢复服务时,或并非根据第27.1款(2)终止本协议书时,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务之外,咨询工程师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应被视为额外的服务。
    咨询工程师有权得到为履行额外的服务所需的额外的时间和费用。
29.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本协议书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或索赔以及责任。
支付
30.对咨询工程师的支付
   (1)业主应按合同条件和附件C中规定的细则向咨询工程师支付正常的服务报酬,并且按照附件C规定的费率和价格或者基于此费率和价格支付附加的服务报酬,如果此费率和价格适用的话。否则按照第23条商定的费率和价格。
   (2)除非另有书面协定,业主应就有关额外的服务向咨询工程师支付:
   ①咨询工程师的职员在履行服务中所花费额外的时间用于附加的服务的报酬;
   ②由咨询工程师所花费的一切其他额外开支的净成本。
31.支付的时间
   (1)给付咨询工程师的到期款项应迅速支付。
   (2)如果在第二部分规定的时间内咨询工程师没有收到付款时,则应按照第二部分规定的利率间其支付商定的补偿,每月将该补偿加到过期未付的金额中,该补偿以过期未付金额的货币从发票注明的应支付之日开始计算。
   该商定的补偿不应影响第27.2款规定的咨询工程师的权利。
32.支付的货币
    (1)适用于本协议书的货币为第二部分中规定的货币。
    当使用其他货币支付时,应按第二部分规定的汇率计算并支付未加扣除的净额。除非在附件c中另有规定,否则,业主应保证咨询工程师能将其在业主所在国内收到的与履行服务有关的那部分当地货币或外币及时汇往国外。
    (2)如果在签订本协议书之日或履行服务期间,业主国内的情况与协议书中规定的情况可能相反时,如:
    ①阻止或延误了咨询工程师将其在委托人所在国内得到的当地货币或外币汇往国外;
    ②在业主所在国内限制得到或使用外币;
    ③当咨询工程师因用当地货币开支而从国外向业主所在国汇入外币,以及随后将总额相等的当地货币再汇往国外时,对其征税或规定不同汇率,从而阻止咨询工程师履行服务或导致他在财务上的损失。
    此时若没有做出其他令咨询工程师满意的财务上的安排,业主应保证此种情况为适用于第26条规定的情况。
33.有关第三方对咨询工程师的收费
    除在第二部分或附件C中规定外,
    (1)在任何可能时,业主都应为咨询工程师及其通常不居住在项目所在国内的职员因本协议书51起的、为该国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所要求的支付款项办理豁免,包括:
    ①他们的报酬;
    ②除食品和饮料外,他们进口的物品;
    ③用于服务的进口的物品;
    ④文件。
    (2)当业主未能成功地办理上述豁免时,他应偿付咨询工程师合理支付的此类款项。
    (3)当不再需要上述物品用于服务且上述物品非属业主财产时,规定:
    ①没有业主的批准,不得将上述物品在项目所在国内卖掉;
    ②在没有向业主支付从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处可回收并收到的退款或退税时,不得出口上述物品。
34.有争议的发票
    如果业主对咨询工程师提交的发票中的任何项目或某项目的一部分提出异议,业主应立即发出通知说明理由,但他不得延误支付发票中的其他项目。第31条(2)段应适用于最终支付给咨询工程师的一切有争议的金额。
35.独立的审计
    咨询工程师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时间和费用的最新记录。
    除了协议书规定固定总价支付外,在完成或终止服务后12个月内,业主可在发出通知后不少于7天要求由他指定一家有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咨询工程师申报的任何金额进行审计。该审计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于保存记录的办公室内进行。
一般规定
36.语言和法律
    在第二部分中规定了协议书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主导语言以及协议书所遵循的法律。
37.立法的变动
    如果在订立本协议书之后,因履行服务所在的任何国家(第二部分指明的咨询工程师的业务总部所在地除外)的法规发生变动或增加而引起服务费用或服务持续期的改变,则应相应地调整商定的报酬和完成时间。
38.转让和分包合同
(1)除支付款项的转让外,没有业主的书面同意,咨询工程师不得转让本协议书涉及到的利益。
(2)没有对方的同意,无论业主或咨询工程师均不得转让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3)没有业主的书面同意,咨询工程师不得开始实施、更改或终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39.版权
   咨询工程师对于由他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业主仅有权为工程和预定的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当为此目的使用而复制此类文件时不需取得咨询工程师的许可。
40.利益的冲突
   除非业主另外书面同意,咨询工程师及其职员不应获得也不应接受协议书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
    咨询工程师不得参与可能与协议书中规定的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41.通知
    本协议书的有关通知应为书面的、并从在第二部分写明的地点收到时生效。通知可由人员递送,或传真通讯,但要有书面回执确认;或通过挂号信或电传,但随后要用信函确认。
42.出版
    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咨询工程师可单独与他人合作出版有关工程和服务的书籍。但如果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有关书籍,则须得到业主的批准。
争端的解决
43.对损失或损害的索赔
   根据第17条的规定,因违反或终止协议书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任何赔偿,应在业主与咨询工程师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第44条的规定,提交仲裁。
44.仲裁
    由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或者违约、终止协议书或使之无效,均应根据第二部分所订的、在协议书生效日期生效的规则,通过仲裁解决。
    双方同意遵守裁决的结果,并放弃他们的任何形式的上诉权,只要此种弃权实际有效。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二部分特殊应用条件)

 A.参阅第一部分条款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二部分附注)

    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组成。
    在这些条款中,尽管有许多条款是普遍适用的,但有些条款则须考虑要履行服务的环境和地区而作必要的变更。通用条款已被编排在本文件中并被称为第一部分——标准条件。它们将被编入构成协议书的文件中。
    标准条件与被称为第二部分的特殊应用条件由条款的相应顺序编号相联系,这样,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构成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条件。
    第二部分的内容必须专门拟定,以适应每一单独的协议书和服务类型。必须完成的第二部分的内容刊印在活页纸上,以便在增编附加条款时,可将其撤换。
    第二部分包括:
    l. A项。在此部分中要填入完成第一部分条款所必需的材料;
    2.B项。如有必要,可在此部分中增加附加条款。
    因此,要使包括第一部分的任何协议书生效,必须完成第二部分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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