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

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

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是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结构,加快旧区改造、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20xx年以来,本市先后在7个区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还存在着市政公建配套设施配套不完善、规划建设管理机制不顺等不足。为切实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建设和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筹办20xx年上海世博会为契机,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基地(以下简称“建设基地”)的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作为保民生、保增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加大政策支持,举全市之力,将建设基地建成规划科学、配套健全、环境良好、工程优质的和谐社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规划优先,同步配套。将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设施作为规划优先考虑重点,按照“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的规划原则和“同步规划、同步配套”的建设要求,统筹指导,有序推进,加快促进居住区的完善。

2.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基本需求。根据本市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相关设置规范和规划要求,建设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努力满足居民的出行、就医、就学、购物等基本生活需求,积极创造居民就业条件。根据不同社区入住居民人口总量、人口结构及实际需求,合理布局,因地制宜,不断完善配套设施配置标准,不断提高居住社区宜居水平。

3.坚持以区为主。市区联手。充分发挥建设基地所在区政府积极性。在市政府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建设基地所在区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的配套建设和管理。

4,坚持机制创新,政策聚焦。完善原有开发机制,积极探索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国有企业集团对口建设的新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各项政策向建设基地聚焦,并适当倾斜。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以宝山顾村、嘉定江桥、闵行浦江、松江泗泾、青浦华新、浦东周康航、曹路、三林等八个建设基地为重点,加快推进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已建、在建建设基地配套设施的全面建设、接管、开办和运营,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新拓展建设基地配套设施建设。

(二)主要任务

1.深化完善建设基地规划。根据批准的建设基地拓展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快完善建设基地的市政公建设施等专业规划,并视需要制订修建性详细规划,细化规划设计要求。

建设基地所在区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统筹协调本区域各相关规划,统筹考虑与新城、新市镇建设规划相衔接、与市政公建配套设施专业规划相配套。在编制新拓展基地专业规划时,要根据入住居民当前实际和将来发展大型居住社区的需要,完善设施配置。

2.加快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建设。加快推进在建基地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确保与住宅同步竣工、交付。重点推进宝山顾村、闵行浦江、浦东曹路等建设基地外围排水工程建设,尽快启动宝山顾村、闵行浦江、浦东三林、青浦华新等建设基地外围配套道路建设。进一步改善公交配套,确保与住宅同步启用,力争相关轨道交通尽早开通,搞好建设基地公交线路与轨道交通的衔接。重点推进建设基地教育、卫生、社区服务、文体、敬老、商业服务、邮政、环卫等公建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与住宅同步交付。

3.抓紧推进市政公建设施运营管理。对嘉定江桥、闵行浦江等建设基地已验收通过的市政公建公交配套设施,加快移交接管。市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建设基地所在区抓紧开办涉及居民生活基本需求的菜场、超市、银行、邮局等服务设施,落实教育优质资源引入,提高教育质量,并根据导入人口结构,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水平。此外,相关部门要加强社区配套设施的行业管理、物业管理、治安管理等,并建立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

三、职责分工

(一)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共同负责研究政策、制定计划,会同相关区协调推进综合配套。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推进规划编制和审批,对各市政公建配套设施专业规划进行综合平衡与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搞好专业 规划审核,制订相关管理实施细则,并协调推进建设基地内外的配套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

(二)建设基地所在区政府组织编制市政公建配套设施专业规划,并承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推进工作。配套设施建成后,由建设基地所在区负责接管、开办和运营,其中经营性公建配套设施按成本价收购(大型商业设施除外),市政配套设施和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无偿移交。

(三)人口导出区在优质教育、卫生 、商业资源引入及公交配套等方面,对人口导入区予以支持。

(四)相关企业集团可受区政府委托,编制建设基地市政公建专业规划,并根据市、区政府确定的建设计划以及配套规定,具体实施建设基地内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

(五)供排水、供电、燃气、信息、通讯等管线和设施配套单位根据建设基地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及时编制和落实实施计划,确保同步配套。

四、配套政策

(一)配套建设原则。在新拓展基地,相关企业集团可实行配套费包干,自行平衡建设资金。其中,原由配套费投资建设的建设基地内市政和部分公建配套设施费用计入建设成本。卫生、文体、敬老等其他公建配套设施的土地费用纳入建设基地成本,由建设基地所在区负责建设。

(二)外围市政设施配套政策。对由区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在坚持市、区分工原则的同

时,综合考虑建设基地外围市政道路及公交枢纽等配套设施,按建设基地房源供应数量,结合项目建设总量统筹平衡后,由市里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建设基地外围供排水配套工程,根据市、区现行分工体制和系统服务范围,由市级城市维护专项资金以及市政府环保三年行动计划郊区污水管网补贴资金对具体项目给予补贴。

(三)教育设施配套政策。由建设基地开发主体按照市属配套商品房基地公建配套教育设施一次性装修验收移交标准实施建设,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设施移交建设基地所在区政府。相关区政府在市里下达给区里的教育经费转移支付中统筹安排经费,完善学校开班前的相关建设,并落实区教育部门接收开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开办费用,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根据建设基地导入人口规模、建设要求,在原有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倍。

同时,通过迁建优质学校、对口办学、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引入人口导出区优质教育资源,由建设基地所在区教育部门委托,人口导出区优质学校开展对口办学,选派校长和教师。

(四)卫生设施配套政策。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标准和规模,适当安排建设财力,对建设基地所在区给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土建费用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500万元。

优质资源引入方面,重点提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原区域二级医院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适当引入中心城区三级医院资源。对新建的三级医院,由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负责硬件投资,中心城区三级医院负责提供品牌、技术、业务骨干和管理等软件支撑。

建设基地开发主体按照每1~2万人或3~5个居委会配置15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卫生服务站。建设基地所在区政府向卫生服务站提供人员、设备并进行运营管理。

建设基地内的配套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配置医保接口,医保额度根据人口导入情况相应调整。

(五)商业、邮政等服务设施配套政策。由市商业、国资、金融、邮政等部门会同相关区政府将建设基地商业、金融、邮政等网点配套列为发展社区服务的重中之重。商业配套设施建成后,由建设基地所在区按照成本价收购,并通过“两年零租金”、“三年租金减半”、先期入驻企业亏损补贴,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引入银行网点和大中型商业集团先进零售业态、中华老字号等品牌企业,促进居民就近就业,鼓励居民自主创业,在居住区周边开设加盟连锁等小型商业服务网点。邮政配套设施由邮政企业按照成本价收购后及时开办。

区政府以成本价收购的商业等配套设施,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未经区政府同意,不得擅自将其转让,也不能擅自改变其用途。

(六)文体、敬老等其他公建设施配套政策。文体、敬老设施土地费用纳入建设基地成本,建设费用由市有关部门按照现行政策优先补贴。其中,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由文化专项资金按平均250万元的标准补贴;敬老院由市民政部门优先纳入“每年新增1万张养老床位”市政府实事项目,每张新增床位补贴5000元。

(七)公共交通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建设基地公交配套标准,将建设基地公交运营优先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优化公共交通线网规划,落实公交站点等配套设施,实现各种交通方式有效衔接。提升公交运营服务水平,适当延长运营时间、加密班次,满足居民出行需求。降低居民出行成本,对建设基地配套的开往中心城区的始发线路,实行单一票价。

(八)财政转移支付补贴政策。市财政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保障人口导入区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的投入。对建设基地教育、卫生、市政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等公共支出,根据建设基地建成后用于异地安置人口数量的一定标准,按照“每年核定,一次补贴”的原则,实施专项转移支付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人口导出区财政共同负担。

人口导入区应加大对建设基地所在乡镇的财政扶持力度,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九)人口导出区的利益补偿机制。建立以市场化为基础的房源定价机制,对人口导出区

房源供应价与建设基地开发主体建房价之间的差额,建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配套工作协调机制。健全保障性住房基地市政公建配套设施推进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推进办公室(设在市建设交通委)协调机制。在配套建设协调上,外围大市政配套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协调推进;居住区内市政、公建配套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建设基地所在区政府协调推进。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建设基地所在区政府是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接受同级人大、政协的监督以及社会各界、市民群众的监督。

市教育、卫生、商业、民政、文化、国资、金融、邮政、道路、交通、水务、绿化市容、电力、通讯(信)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并配合相关区政府推进落实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运营管理工作。

六、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大型居住社区,包括宝山顾村、嘉定江桥、闵行浦江、松江泗泾、青浦华新、浦东周康航、曹路、三林基地以及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住房建设大基地。

本意见所称的市政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供电、通讯(信)、绿化、污水处理、防汛等设施。

本意见所称的公建配套设施,主要包括行政管理、社区服务、商业服务、物业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敬老、邮政、环卫等设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二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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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1〕6号 【颁布时间】2011-1-7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住区城市功能和社会管理服务所建设的设施。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国际港务区、沣渭新区、纺织城地区综合发展区、大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市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民政、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居住区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应配置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室外健身设施等公建配套设施。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用地规划时,应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性质、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等内容。在已建成区新供应土地编

制建设用地规划时,其公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统筹考虑周边区域城市功能和社会管理服务。

居住户数超过2000户的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相同)项目,应当按照每100户15平方米标准建设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不足2000户的项目,因规划确需设置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的,其建设标准应不低于300平方米。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应设置于建筑的一、二层。

第七条 居住区根据城市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建配套设施,原则上由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投资建设。商品住房项目含有义务制中小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等公建配套设施的,可以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划拨建设用地时,参与竞标者应充分考虑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成本,自主报价。土地竞得者应按要求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建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实行划拨供应。

商品住房项目内的幼儿园、室外健身场所等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其他公建配套设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商品住房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规划部门应当对公建配套设施的配置内容、规模等规划设计条件提出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等要求,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文件的必备内容予以公示。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商品住房项目开工前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位置、开工及竣工期限、移交主体、移交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后,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约的情况进行核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履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出具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相关移交手续,接收主体应及时接收公建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后的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商品住房项目内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接收主体为所在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接收主体为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的接收主体为所在区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出让或划拨时约定无偿移交的其他公建配套设施,按照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移交。

第十三条 商品住房项目内幼儿园的经营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相关当事人约定,并接受所在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室外健身设施属全体业主所有。

第十四条 应当移交给相关部门的公建配套设施不得出租、出售或抵押,不得改变公建配套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审批时,对于须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不予纳入预售范围。在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登记,并注明规划设计用途。 第十六条 对于不按规定移交公建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单位,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将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挪作他用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用途,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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