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构建和谐城市

建筑艺术设计学院 《基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构建和谐城市》

班 级:城市规划08

指导教师:张付刚

姓 名:郑 新

学 号:310807030126

一、概述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党的报告强调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把“注重社会建设”、“扩大公共服务”等作为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内容。

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在社会发展领域中,以满足公众基本需求为主要目的、以公益性为主要特征、以公共资源为主要支撑、以公共管理为主要手段的基础设施。共设施是指为市民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各种公共性、服务性设施,按照具体的项目特点可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交通、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邮政电信和商业金融服务等。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化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基能,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二、现状

总体上说,我国公共服务的覆盖面还较低,体制还不健全,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而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城市,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比较完善的现代城市。

现阶段我国较大部分城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一是总量偏小。历史欠账较多,多数基础设施没有达到规范标准,供需矛盾较为突出。二是质量不高。部分基础设施没有自主产权,租赁、临建和周转房现象较为普遍;部分基础设施陈旧老化,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三是分布不均衡。区域之间、新旧社区之间设施条件差距明显。四是资源共享程度不够。由于条块分割,不同领域、不同区域、不同系统之间公共服务资源缺乏长期有效的共享机制,造成功能结构不合理、地区分布不均衡、资源配置效率低。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在于:一是观念转变不到位,对公共服务事业重视程度不够;二是缺乏整体规划和预见性,部门之间没有形成长效合作机制;三是投资渠道单一,资金使用效率低;四是对项目审批和建设缺乏有效制约手段,配套服务设施与危改衔接不紧密。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各种矛盾凸现,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与公共服务总体供给不足、质量低下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建设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势在必行。

三、优化途径

针对以上问题及深层次的原因,个人建议须转变观念,从制度和机制入手,通过整体规划、财政扶持、资源共享、综合配套等方式加强社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解决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设施需求。

1、完善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体系,工作重点从加快经济发展向促进社会和谐转移。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掌握的财力重点用于经济建设,公

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欠账比较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国家的财力除投资于国民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基础设施、能源、交通及高科技产业之外,还应更多地用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要加强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公共教育设施等方面的建设,积极发展义务教育和公共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形成完善的公共服务职能体系,实现社会保障、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明显进步。

2、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公共服务模式。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又提前进入了老龄社会,我国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还处在逐步发展的阶段。因此,我国的公共服务模式和体系建设要渐进发展、稳步提高,不能急于求成、一步到位,公共服务覆盖面的扩大、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都要依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科学确定。从公共服务消费来讲,应当做到覆盖面广、水平适度、兼顾公平与效率;从发展过程来讲,应当优先完善教育与科技公共服务;从公共服务供给来讲,应当是多元化、社会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服务效率要高!!

3、建立完善、公平的公共服务制度。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实现公共服务的制度化,其中包括义务教育制度、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制度、公共医疗卫生制度、科技补贴制度、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公共收入与公共支出制度、公共服务参与制度、社会合作制度等。只有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的各种制度,才能为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并真正实现和谐社会。

4、创新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提供模式,稳步推进公共服务体制改革。社会公共服务作为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仅靠政府投资不仅渠道单一、资金压力大,而且也难以引入有力的市场竞争机制。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更应加大投资渠道,引入市场机制,并且从体制上提升服务质量。

5、统筹规划,建立有效的资源共享机制,集约利用公共服务资源。我国城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总量相对少,分布不均衡,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全体居民均等享有社会公共服务,必须强化统筹社会发展的职能,结合城市现状,因地制宜确定建设目标和具体标准,建立起有效的资源共享机制。打破部门、条块分割,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打破地域限制,集约利用资源。以需求确定供给、以供给确定规划,促进不同领域、不同区域、不同系统之间公共服务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建成功能结构合理、地区分布均衡、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

四、结语

加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是为人民群众谋福利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公共服务整体质量的提高,不仅反映在总量和规模上,更重要的是质量和效益的提升,必须及时发现体制上不适应的地方并深入推进改革,建立内涵型、集约型的发展方式。我们应从满足人民群众最迫切的生活需求出发,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力度,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努力形成“分布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管理良好”的现代化公共服务网络,为市民提供优质、便捷的公共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和谐城市建设。

 

第二篇: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批准《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批准《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为上

海市标准的通知

沪建建(1996)第101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委沪建建(94)第0387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编制任务的要求,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主编的《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经有关专家审查及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标准。

该标准统一编号为08-55-96。

该标准自19xx年3月1日起实施。原沪建规(88)第613号《关于居住区(含小区)配置公共建筑项目规模和指标的调整意见的批复》同时停止使用。

该标准实施前,已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仍按该规划实施;该标准实施前,已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设计方案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原审定要求实施。

该标准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工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

1 总 则

1.0.1 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180-93)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的城市居住区配套公建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旧区改建、郊县城镇居住区的配套公建,参照本规定执行。

1.0.3 居住区按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50000人左右,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20000人左右,组团人口规模一般为2500人左右。

1.0.4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配套公建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配套公建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1.0.5 居住区配套公建应包括:行政管理、金融邮电、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教育等八类设施。

1.0.6 居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下同)配套公建的设置指标应符合《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面积表》(表1.0.6)的规定,并按下列指标进行总体控制:

1.0.6.1 居住区配套公建建筑面积的千人指标为3514.9平方米(人均3.5平方米)。

1.0.6.2 居住区配套公建用地面积的千人指标为4393.4平方米(人均4.4平方米)。

1.0.6.3 居住区配套公建建筑总面积与居住区住宅建筑总面积的比例为17.6∶100。

1.0.6.4 居住区配套公建用地面积一般占居住区总用地的百分比为22.0%,最少不得低于18.7%。 1.0.7 居住区各级配套的项目应按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定和指标》(表1.0.7)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

1.0.7.1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级的,应配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的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达到小区级的,应配建小区,组团两级的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达到或未达到组团级的,应配建组团级的设置项目。

1.0.7.2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介于居住区和小区,或小区和组团之间的,除配建低一级应设置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和增加有关指标。

1.0.7.3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超过居住区级的,应根据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更高层次的配套公建。

1.0.7.4 表列项目的内容可按具体情况调整,表列的一般规模是根据各项目自身的经济合理性或经营管理需要决定的,供有关项目配建时参考。

1.0.7.5 商业服务类的各项目,在符合规定的分级、分类千人指标的条件下,可进行合并、调整。 1.0.8 为节约用地,使用性质相容的配套公建宜采用综合楼或组合楼;居住区运动场宜与学校运动场结合设置;自行车库应结合住宅设置。

1.0.9 配套公建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配套公建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下水道等设施。

1.0.10 为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配套公建应积极、合理地利用居住区民防地下空间。

1.0.11 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建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成的居住区,其配套公建可采取过渡措施。

1.0.12 在规划设计和实施建设时,应注意保留公建发展备用地。

1.0.13 配套公建设置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条例的规定。 2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

2.0.1 居住区级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和文化体育(运动场除外)等配套公建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居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2.0.2 中心菜场和集贸市场应设在室内,宜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与住宅要有一定的间隔,避免干扰。

2.0.3 居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中心菜场、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应按照《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08-7-96)的规定,就近配建公共停车场(库)。

3 小区和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

3.0.1 幼儿园、托儿所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分布,设于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幼儿园、托儿所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其建筑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

3.0.2 中学、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布置,小学的设置应避免小学生穿越城市干道。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学校运动场与邻近住宅要有一定的间隔。

3.0.3 小区级商业服务设施可设在小区的主要出入口,宜与居民的出行路线相吻合。组团级商业服务设施应均匀分布在各组团之间。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面积表

表1.0.6

类 别

千 人 指 标

(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

(5)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分别占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6)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与居住区住宅建筑总面积的比例,以及用地面积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1)

居住区级

(2)

小区级

(3)

组团级

(4)=(1)+

(2)+(3)

总千人指标

行政管理

57.3/55.0

14.0/7.8

66.0/36.4

137.3/99.2

3.9/2.3

0.7/0.5

金融邮电

44.5/41.4

/

/

44.5/41.4

1.3/0.9 0.2/0.2 文化体育 158.0/380.8 30.0/40.0 /

188.0/420.8

5.4/9.6 1.0/2.1 医疗卫生 .0/80.0 /

/

.0/80.0

1.7/1.8 0.3/0.4 商业服务 382.0/268.0 303.0/206.8 40.0/22.4 725.0/497.2 20.6/11.3

3.6/2.5 社区服务 86.0/151.8 /

108.0/.0 194.0/211.8

5.5/4.8 1.0/1.1 市政公用 24.4/58.9 41.9/98.0 953.6/9.6 1019.9/766.5 29.0/17.5

5.1/3.8 教 育 /

1146.2/2276.5 /

1146.2/2276.5 32.6/51.8

5.7/11.4

总 计

812.2/1035.9

1535.1/2629.1

1167.6/728.4

3514.9/4393.4

17.6/22.0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定和 类别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内 容

设 置 规 定

1

街道办事处

宜与有关机构组成综合楼 2

粮管所

粮、油等票证管理

宜与有关机构组成综合楼 3

工商所

工商行政管理

宜与有关机构组成综合楼 4

税务所

税务管理

宜与有关机构组成综合楼 5

市场管理站

集贸市场管理

应与集贸市场组合设置 6

物业管理所

房屋管理、维修

可独立设置,有专用院落 7

派出所

户籍、治安管理

宜独立设置,有专用院落

8

警察值勤室

供交警、巡警等值班、休息 小 计

金融邮电

9

银行储蓄所

储蓄业务

可设于住宅底层

10

保险公司营业所

保险业务

宜与银行并联设置,可设于住宅底层 11

邮电支局

邮政、电信业务

12

邮政所

邮政业务

可设于住宅底层

小 计

体育

13

科技站

科技宣传、教育、培训

14

文化图书馆

图书阅览、多功能厅、有线电视站 15

书店

图书、音像制品零售

16

体育活动室

健身、球类、棋类活动室 17

游泳池

泳池、更衣、办公

宜与中、小学联合设置

18

运动场

环形跑道、更衣、办公

可与一所中学联合设置

小 计

指标(居住区级) 单位:平方米 表1.0.7 每处一般规模

千人指标

备 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1000

20.0

26.0

100

2.0

100

2.0

100

2.0

100

/

2.0

/

用地计入集贸市场内

700

700

14.0

14.0

750

750

15.0

15.0

15

/

用地计入综合商场内 57.3

55.0

150

84

7.5

4.2

200

110

4.0

2.2

1500

1665

30.0

33.3

150

83

3.0

1.7

44.5

41.4

1200

500

24.0

100.0

3300

66.0

333

12.0

6.7

1500

24

30.0

52.1

700

3200

14.0

64.0

7900

12.0

158.0

158.0

380.8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定 类别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内 容

设 置 规 定

医疗卫生

19

街道医院

门诊、出诊、保健、临时病床

宜独立设置于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 小计

20

综合商场

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家电、五金、文化用品 宜与文化、金融等形成居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21

超级市场

副食品、糖果、烟酒、花卉、糕点、日用品等 宜与文化、金融等形成居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22

中心菜场

蔬菜、鱼肉、水产、蛋禽等

兼椃植顺∽饔?/FONT>

23

集贸市场

农副产品、小商品

兼椃旨?凶饔?/FONT>

24

服装加工

可设于菜场或集贸市场上部;可分设几处 25

面制品加工

可设于菜场或集贸市场上部;可分设几处 26

修配

日用品、家电、自行车等修理

可按行业分设几处,设于住宅底层

27

餐馆

餐饮、宴席

可按供应类别分设几处

28

照相

摄影、冲洗、印放

可设于住宅底层

29

洗染门市部

洗染、织补

可设于住宅底层

30

理发店

理发、烫发、美容

可设于住宅底层

31

旅馆

住宿、附设餐厅、浴室

32

药店

中西药、晒场、煎药

可设于住宅底层

33

建材商店

五金、玻璃、工具、装璜材料 可分设几处,设于住宅底层 34

土产日杂

碗筷、凉席、棉絮等

设于住宅底层

小计

指标(居住区级) 单位:平方米 表1.0.7 每处一般规模

千人指标

备 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3000

4000

.0

80.0

.0

80.0

00

4000

120.0

80.0

2000

2000

40.0

40.0

1000

1000

20.0

20.0

1000

1000

20.0

20.0

6.0

/

6.0

/

14.0

40.0

40.0

避免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200

111

4.0

2.2

1

90

3.2

1.8

240

135

4.8

2.7

4000

2000

80.0

40.4

400

222

8.0

4.4

14.0

7.8

1.1

100

56

382.0

268.0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定和 类别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内 容

设 置 规 定

社区服务

35

社区服务中心

咨询、介绍、服务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设于住宅底层

36

残病儿童寄托所

设30床、教学、康复等

宜独立设于交通方便的地段、可与有关项目组合 37

精神病人工疗站

药疗、工疗、心理康复等

宜独立于交通方便的地段,可与有关项目组合 38

残疾人康复室

治疗、康复等

宜独立设于交通方便的地段,可与有关项目组合 39

福利加工厂

无三废的加工

宜独立设于交通方便的地段,可与有关项目组合 40

敬老院

设30-40床,活动室

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幼、托等邻近设置 41

托老所

休息室、活动室

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幼、托等邻近设置 小 计

市政公用

42

变电所

35V变电设备

应独立设置

43

路灯配电室

配电设备

可与配电站紧邻

44

社会停车

公共停车、管理

可设于综合商场附近

45

出租汽车站

调度、停车、休息

可设于公共活动中心附近

46

市政营业所

水、电、煤等收费、报修

可合设或分设几处,设于住宅底层 47

民防地下室

含半地下室

按沪建施(85)第1000号通知执行 小 计

居住区级分计

指标(居住区级) 单位:平方米 表1.0.7 每处一般规模

千人指标

备 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700

389

14.0

7.8

4000

12.0

80.0

12.0

200

4.0

12.0

1000

3200

20.0

64.0

12.0

86.0

151.8

800

1200

16.0

24.0

30

30

0.6

0.6

10

1250

0.2

25.0

80

300

1.6

6.0

300

167

6.0

3.3

24.4

58.9

812.2

1035.9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定和

类别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内 容

设 置 规 定

行政管理

48

物业维修队

房屋报修、办公、堆场

每二十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设一处,设于住宅底层 小 计

文化体育

49

文化活动站

图书阅览、文娱活动

宜独立设置于公共绿地附近

50

体育活动站

健身活动

宜独立设置于公共绿地附近 小 计

51

综合商店

日用百货、文化用品等

可独立设置或设于住宅底层 52

点心店

点心、小吃

每万人设一处;可按品种分设几处 53

粮油店

粮、油及其制品

每万人设一处,可设于住宅底层 54

烟糖果品店

糖果、食品、水果

可设于住宅底层

55

日杂商店

烟酒杂货

每万人设一处,可设于住宅底层 56

煤饼或液化气供应(注)

煤球、煤饼、柴炭及加工或液化气供应 应独立设置

57

分菜场

蔬菜、肉禽蛋、水产、豆制品等 宜与集市组合设置

58

集市

蔬菜、肉禽蛋、水产、果品和修补 宜与分菜场组合设置

59

理发店

理发、烫发

每万人设一处,设于住宅底层

物资回收站

废旧物品回收

61

饭店

餐饮

可分设几处

小 计

注:居住区有煤气、液化气供应的,不设煤饼店和加工处;居住区供应液化气的,应?独立设置液化气供

应站。

指标(居住区级) 单位:平方米 表1.0.7

每处一般规模

千人指标

备 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140

78

14.0

7.8

14.0

7.8

200

200

10.0

10.0

主要服务对象为老年人和青少年

400

20.0

30.0

30.0

40.0

1000

556

50.0

27.8

500

278

50.0

27.8

避免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200

111

20.0

11.1

300

166

15.0

8.3

300

167

30.0

16.7

100+300加工

200+400加工

5.0+15.0加工

10.0+20.0加工

建筑面积300㎡

其中加工为:

用地面积400㎡

500

500

25.0

25.0

500

500

25.0

25.0

120

67

12.0

6.7

120

67

6.0

3.4

避免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50.0

25.0

避免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303.0

206.8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定和 类别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内 容

设 置 规 定

市政公用

62

公交起迄站

调度、更衣、休息、港湾式候车廊 宜独立设置

63

煤气调压站

机房

每万人设一处,宜独立设置 64

公共厕所

每万人设一处

65

环卫道班

停车、休息

66

垃圾站

垃圾集中、转运

宜封闭且与住宅隔离

小 计

67

托儿所

保教1~3岁儿童

每万人设一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68

幼儿园

保教4~6岁儿童

每万人设一处,应按08-45-95执行 69

小学

7~12岁儿童入学

应按DBJ08-12-90执行

70

中学

13~15(18)岁青少年入学 应按DBJ08-12-90执行

小 计

小区级分计

注:独立的居住小区应加设邮政所

指标(居住区级) 单位:平方米 表1.0.7 每处一般规模

千人指标

备 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530

1000

26.5

50.0

24

240

2.4

24.0

6.0

6.0

200

3.0

10.0

80

1

4.0

8.0

41.9

98.0

1000

2500

100.0

250.0

3462

5515

346.2

551.5

5500

12500

275.0

625.0

8500

17000

425.0

850.0

1146.2

2276.5

1535.1

2629.1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定和

类别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内 容

设 置 规 定

行政管理

71

居民委员会

办公、卫生站

可设于住宅底层

72

治安值班室

值班、休息

可设于住宅底层

小 计

商业服务

73

日夜商店

日用商品

可设于住宅底层

小 计

社区服务

74

服务站

可设于住宅底层

75

青少年活动室

阅览、文娱活动

可设于住宅底层

76

老年康复室

康复健身、茶座

可设于住宅底层

小 计

市政公用

77

自行车库

以每辆自行车占1.5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户1.8辆自行车计 78

垃圾箱

每二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设一处 79

增压水泵房

机房、水池、水塔

低水压地区设置,一般500户居民设一座 80

配电站

10KV

可独立或在建筑内设置

小 计

组团级分计

居住区合计

?指标(居住区级) 单位:平方米 表1.0.7 每处一般规模

千人指标

备 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150

83

.0

33.2

15

8

6.0

3.2

66.0

36.4

100

56

40.0

22.4

40.0

22.4

90

50

36.0

20.0

90

100

36.0

40.0

90

36.0

108.0

.0

864.0

384.0

用地以设于地下室计

4

4.0

.0

有垃圾站可不设

40

40

25.6

25.6

150

350

.0

140.0

用地以独立设置计

953.6

9.6

1167.6

728.4

3514.9

4393.4

上 海 市 标 准

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随着上海住宅建设规模的扩大,为满足居民生活的需求,19xx年曾汇编了居住区公共建筑定额指标,提出38个项目;19xx年在住宅建设大规模发展基础上,汇编了上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若干技术规定,并附居住区、街坊级(小区)公共建筑指标表,并分列了居住区、小区配建的项目共76项;19xx年进行了调整与修改,增加了集市管理、税收等机构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并扩大了部分行政管理机构的面积,去掉了饲料收集站等,上报72项目,另增补10项,共82项。?

近年来使用的《上海市居住区(含小区)公共建筑项目规模和指标》(19xx年10月29日沪建规(88)第613号批复),列有表格,但无条文。上述规定对住宅建设、方便居民生活起了积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结构的变化,该规定已不能满足居民生活的需求,现根据国家颁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180-93),并结合上海市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的城市居住区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对于旧区改建或郊县城镇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可以根据现状条件、服务半径等因素,参照本规定合理地删除或增加相应的配建项目,补充完善。?

1.0.3 本规定对居住人口规模定为:居住区级一般为50000人左右,相当于街道办事处管辖

规模,当街道办事处管辖规模超过5万人时,超过5万人部分的行政管理类千人指标按二分之一计;小区级一般为20000人左右,主要对应中小学的配置;组团级一般2500人左右,相当于居委会管辖规模。?

1.0.4 公共服务设施根据人口规模设置,配建水平与指标必须满足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不同层次的要求。在规划组织结构手法上,可根据居住区所处城市区位、周围环境和自身规划条件等具体情况采用多种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例如,采用若干组团→若干小区→居住区的三级规划组织结构形式(图1.0.4-1);也可采用若干组团→居住区的两级组织结构形式(图1.0.4-2)。前者是三级配套,三级结构;后者是三级配套,两级结构。

(少图)

居住区

小 区

组 团

三级配套 三级结构? 三级配套 二级结构

图1.0.4-1? 图1.0.4-2

注:●组团级中心?▲小区级中心

■居住区级中心

1.0.5 居住区配套公建参照GB50180-93分为行政管理等八类。其中社区服务类是针对本市的实际需要而定的。?

社区服务业是在政府倡导下,为满足社会成员的多种需要,以街道、镇和居委会的社区组织为依托,具有社会福利的便民利民的居民服务业,是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行业。目前,上海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加上家庭人口组成的小型化和家务劳动社会化的发展趋势,社区服务的建立显得更加迫切。社区服务业包括三个方面:一、老年人生活服务设施;二、便民利民服务设施;三、残疾人、精神病人服务设施。本规定根据调查研究资料,按照需要和可能,规定了社区服务中心等的项目和指标。考虑到街道、居委会与社区服务的对口管理,小区级配套公建项目中不设社区服务类,但小区级的文化体育类的配套公建服务对象主要仍是青少年和老年人。?

1.0.6.1~1.0.6.4 表1.0.6所列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千人指标(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是根据GB50180-93,结合本市实践的经验,确定的基本标准。?

该表第(5)栏列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分别占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第(6)栏列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与居住区住宅建筑总面积的比例,以及用地面积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确定上述指标的根据如下:?

1、居住区住宅建筑总面积是根据《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08-20-94)条文说明2.0.2条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平面系数平均取0.5,即人均建筑面积为20平方米,则5万人居住区住宅建筑总面积为100万平方米。?

2、居住区人均用地面积根据50180-93和上海近年的统计取20平方米,则5万人的居住区总用地面积为100万平方米。?

3、根据表1.0.6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总千人指标总计建筑面积为3514.9平方米,即人均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总千人指标总计用地面积为4393.4平方米,即人均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为4.4平方米。?

5万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为3514.9㎡×50=175745㎡,其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75745∶1000000,即17.6∶100;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面积为4393.4㎡×50=219670㎡,其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为219670÷1000000=22.0%。计算时,对于利用住宅底层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的,其用地按建筑面积分摊,若采取项目结合设置等手段,用地可适当减少,但不得低于18.7%。?

现将历次的配套公建建筑面积人均指标、用地面积人均指标、配套公建总建筑面积占住宅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配套公建用地面积占居住区总用地的百分比,列表比较如下:? 类别

年份

平均每居民

公建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配套公建用地面积占居住区总用地的百分比%

公建建筑

面积(㎡)

公建用地

面积(㎡)

19xx年指标

1.3~1.6

(10~15)∶100

19xx年指标

1.5

2.8

(13~16)∶100

19xx年规定

2.0~2.5

3.0~3.5

(13~16)∶100

本 规 定

3.5

4.4

17.6∶100

22.0

1.0.7.1~1.0.7.5 本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定和指标是对应居住人口设置。居住人口超过5万的,还应增设地区级的配套公建,例如设置二级消防站、二级医院等。如果居住区位于流动人口较多的区域,则应根据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的面积。为了消防需要,居住区还应配置充足的消防用水的设施,在居住区主要道路上应按有关标准设置消火栓。对于仅设置居住区级的金融邮电类等公共服务设施,必须合理布局,为整个居住区区域服务。?

介于本规定三级之间的居住人口规模所需的配套公建面积,按插入法计算。?

商业服务类的结构调整,会使各项项目随之变化。因此,本规定的商业服务类项目在满足商业服务分类控制指标条件下,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为了更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阵地的落实,将书店纳入文化体育类。?

1.0.8 节约用地是基本国策,且本市人多地少,寸土如金,节约用地就显得特别重要。因此公共服务设施应尽可能组合建设综合楼(本规定计算用地时,考虑综合楼一般3~4层,建筑密度为25~30%)。将居住区和中、小学校的运动场地结合设置,共同使用,从而将原250米跑道运动场扩大为400米跑道运动场,这样,既可节约用地,又提高了使用效益。自行车库设于地下室(含半地下室)外,有一部分需设于地面。?

1.0.9 配套公建设在地下室或住宅底层时,在建筑设计中应考虑供电、用水、厕所等必需的设备,避免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1.0.10 根据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沪建施(85)第1000号转发关于印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民防地下室面积为居住区总建筑面积的2%,加上10层以上(含10层)高层建筑满堂地下室面积,两者之和平均可按住宅总面积的3%计算,故本规定提出应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积极地、合理地开发利用民防地下室。例如,将自行车等停放处设于地下室。?

1.0.11 满足居民多层次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按配建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才能达到居民使用方便和经营管理合理的要求。对于因分期建设需要,初期建设规模不大时,可把有关设施内容合并,暂设在某个规划项目内过渡解决。待居住区建成后再恢复正常使用。?

1.0.12 保留公建发展备用地是为了今后社会经济发展,提高居住质量留有余地。?

1.0.1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是一个综合性强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内容,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遵照其它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2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

2.0.1 居住区级商业服务、金融邮电、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宜结合公交站点和居住区主要出入口布置,可采取沿街和综合商场相结合的布局,达到既方便居民购物又丰富城区街景。? 2.0.2 中心菜场和集贸市场应设在室内,并避免与居民干扰,与住宅保持一定间距,设置必要的遮音防护措施。?

2.0.3 本规定对居民自有机动车停车未作具体规定,建议可利用住宅地下室,或采用住宅底层架空和多层升降式停车库等方式,按照DBJ08-7-96的规定设置停车位。

3 小区和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

3.0.1 幼儿园设计应符合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幼儿园建设标准》(DBJ08-45-95)的规定。日照要求是根据19xx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 三十二 条的规定,即幼儿园、托儿所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幼儿园、托儿所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3.0.2 中、小学校设计应符合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中小学建设标准》(试行)(DBJ08-12-90)的规定。日照要求是根据19xx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 三十二 条,即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中小学教学楼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学校运动场宜与邻近住宅保持适当距离,其间可以道路、绿化分隔,避免干扰居民生活。? 3.0.3 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是与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小区或组团的划分、道路和绿化系统规则等相互协调的结果,公共服务设施中心的布局宜设在居民主要出行路线经过之处,方便居民购物;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可根据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配置,均匀分布,充分考虑其服务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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