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大队责令改正通知书

公安消防大队

责令改正通知书

编号:[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 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下列行为:

对下列第 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3、□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4、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5、□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6、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7、□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8、占用防火间距;

□9、□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10、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特; □11、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对下列第 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于 年 月 日前改正:

□1、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2、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

□3、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4、电器产品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5、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6、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消防监督检查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存档。

 

第二篇: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通知书

成都市新津县公安派出所

责令改正通知书

编号:[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 所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下列第 项消防安全规定的下列行为,责令立即改正:

□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2、未组织防火检查;

□3、未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未组织消防演练;

□5、□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6、□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7、□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火间距; □8、单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

□9、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

物;

□10、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1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12、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13、单位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

(公安派出所印章)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消防监督检查员(签名):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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