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管理办法

临时工管理办法

因学校工作需要,为了管理使用好临时工,依据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学校对临时工实行校办统一聘用,分部门管理使用。

(一)聘用程序:

1、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聘用临时工计划,并书面提出工作职责及要求,报分管校长同意。

2、使用部门批荐临时工人选,由分管校长、校办及使用部门共同进行面试并商谈合同。

3、校办负责检验拟聘人员有关证件,特殊工种需特相关资格证。

4、校办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中需附部门拟定的临时工工作职责)。

(二)统一发放工资程序:

1、每月25日前由各分管部门根据临时工工作情况,对临时工工资发放签署意见,列出每月工资发放标准交总务处。

2、总务处统一发放工资。

3、每学期由分管部门根据临时工工作情况上报效益工资发放量,由总务处统一发放。

(三)分部门管理要求:

1、分管部门必须明确告知临时工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对临时工工作失误及工作表现作出正确评价,工作出现失误,应在当月

工资中进行扣除,并在效益工资中进行扣罚。如未实行则视为部门负责人工作失误。

2、临时工工作失误或工作不到位,部门负责人必须责令整改,如不服从可提出处罚意见。如对临时工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批评处罚。

二、临时工聘用条件:

(一)临时工必须遵纪守法,服从学校管理,认真完成学校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所聘临时工年龄: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

(三)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提供肝功能检查证明,如被聘用,则检查费用由学校支付。

三、聘用合同一年签一次,聘期为一年,试用期为二个月。

四、临时工待遇:

(一)临时工实行工资包干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公费医疗、住房公积金等社保项目一律由自己办理;寒暑假工作时间由合同中具体规定。如不需上班,停发工资。一年三节(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学校视情况发放适当的福利。

(二)临时工工资构成为两部分,按合同工资标准每月发放一次。

(三)临时工加班由部门上报,分管处室审核后给予适当加班津贴。

五、临时工在聘用期内须交

履约押金人民币叁佰元,签订合同时由校方统一收取,解聘

后退回。临时工在聘用期间,辞工需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报告,否则扣除履约金。学校解聘,工作时间不足半个月的,发放半个月工资,工作时间不足月的发足一个月工资;工作时间足月的,除发足本月工资,另再加发半个月工资。

六、临时工在聘用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情况,立即辞退,辞退后不退回履约金,不执行第六条。

 

第二篇: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试用)

核 准 :田金华      审核 :叶勇         制定:吴华胜                   

核 准 :田金华        审核 :叶勇     制定:吴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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