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科技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广大科技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提高我校科技整体实力,奖励在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拨专款建立科技奖励基金。科技奖励工作由科技管理部门会同人事处、计财处等部门进行发放。
第二章 科技项目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且项目主持人为我校人员获得的国家级项目给予配套研究资助和研究津贴补助。对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且项目主持人为我校人员获得的全国教育规划课题、省部级基金项目等给予配套研究资助。具体标准见表1。
配套研究资助原则上分两次实施,各占配套资助额的50%。项目的年度(中期)进展报告、经费使用报告或阶段性检查、评估获得通过后给予第一次配套;项目依批文要求按期结题的给予第二次配套。所有配套经费均按校基金项目经费进行管理。
表1:各类项目配套研究资助、课题组研究津贴标准
注:1. 配套研究资助按进校经费计算,不包括联合基金项目和转拨外单位合作研究经费;
2. 项目配套研究资助必须待项目的年度(中期)进展报告、经费使用报告或阶段性检查、评估获得通过后才能给予第一次配套资助,否则不能给予配套资助且停发课题组研究津贴;待项目结题后且验收合格以上,学校视情给予配套资助和补发课题组研究津贴;
3. 项目按时结题的给予第二次配套资助,凡延期结题的项目均不给予第二次配套;
4. 表1所列科技项目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如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被项目下达单位通报批评、不能结题或无故不结题的,则取消全部配套资助经费和课题组津贴,对已拨给的配套经费予以追回,对已发给的课题组研究津贴予以追缴;同时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5. 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但项目主持人的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人员(包括项目立项后的调出人员)获得表1中科研项目的,学校只给第二次配套资助,项目组不享受研究津贴。
第三章 科技成果奖励
第四条 凡我校完成并获得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组织奖励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奖励,其奖励标准见表2和表3。
表2:自然科学类成果奖励标准
注: 获得表2中自然科学类成果奖的项目,必须是我校为完成单位之一。奖金按学校排名顺序发放,即在表2的奖金基础上乘以1/N的系数,N为学校的排名,同一项目不予重复计奖,按最高标准奖励。
表3:哲学社会科学及艺术类成果奖励标准
注:获得表3中哲学社会科学及艺术类成果的项目,奖金按获奖人员排名顺序发放,即在表3奖金基础上乘以1/N的系数,N为我校获奖人员最高排名,同一项目不予重复计奖,按最高标准奖励。
第四章 学术论文奖励
第五条 凡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第一作者为我校在职职工(包括学校在聘教授),其论文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有关学术刊物上发表、收录的,学校给予论文第一作者奖励,奖励标准见表4、表5。同一篇论文符合几种奖励条件时,奖励就高不就低,奖金一次性发放。
检索收录的论文必须是核心版收录。校内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在读期间与导师合作撰写的论文,不论导师排名先后,均计为导师的成果。我校人员在外校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以攻读学位的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且以第一作者发表和收录的学术论文,按相应奖励标准的一半发放。
表4:发表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注:1. 其他公开发表的论文给予登记费50元/篇;
2. 同一篇论文符合几种奖励条件时,奖励就高不就低;
3. 以上期刊均不包括增刊、专刊、副刊和电子版。
表5:收录(转载)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注:1. 学校对发表在如《Acta crystallographica. Section E,Structure Reports Online》等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期刊上的论文不给予任何奖励;
2. 同一篇论文符合几种奖励条件时,奖励就高不就低。
第五章 学术著作奖励
第六条 凡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出版的著作给予奖励。
1. 学术著作:以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为准,包括由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和国家级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个人艺术作品集。艺术作品集须5个印张以上,且至少有一幅作品在学校认定的中文权威期刊上发表,或者有一幅作品获得过中国美协各艺术委员会主办的全国单项美术展、全国性设计艺术展,如“中国之星”等以上奖励。
奖励标准:20万字以下,1.5万元/部;20万字及以上的,2.0万元/部。
2. 专业技术书籍:正式出版(有书刊号)。
奖励标准:0.5万元/部。
3. 国家级出版基金资助的专著: 获得国家出版基金、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华夏英才基金等国家级资金资助出版的专著。
奖励标准:3万元/部。
4. 国家或地方(行业)标准:凡我校教职工主持制定的标准作为国家或地方(行业)标准发布的,国家标准每项奖励2万元,地方(行业)标准每项奖励1万元。
第六章 专利奖励
第七条 凡属我校职务专利,即长沙理工大学为专利权人且已授权的专利,奖励标准为:
1. 国际专利(PCT专利):5万元/项。
2. 发明专利: 1.5万元/项,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后,可凭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印刷费等票据(合计1070元)向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相关费用。
3. 实用新型专利:0.15万元/项。
4. 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局图保护等:0.1万元/项。
5. 国家专利金奖:8万元/项。
6.国家专利优秀奖:5万元/项。
7. 对非职务发明专利实行登记奖励:50元/项。
注:1. 我校与校外其他单位(个人)合作获得的专利,奖金乘以1/N的系数,N 为专利权人数;
2. 国家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奖金乘以1/N的系数,N 为证书上我校的排名。
3. 20##年以前申报的发明专利按照20##年公布的奖励标准(即长理工大科〔2012〕1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科研平台及管理奖励
第八条 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平台及管理团队奖励标准:
1. 新增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50万元/个。
2. 新增国家自然科学创新研究群体、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含人才、团队、基地):50万元/项。
3.新增国家科技部省部共建实验室及工程中心、教育部创新团队:30万元/个。
4. 新增国家发改委部省共建实验室及工程中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及工程中心、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南省自然科学创新研究群体:10万元/个。
5. 新增教育部科技创新培育团队、其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及工程中心、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5万元/个。
6. 新增省级创新团队:5万元/个。
7. 新增省级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2万元/个。
8.获得国家科技管理优秀团队(先进集体):5万元;获省部级科技管理优秀团队(先进集体):2万元。
注:奖励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其奖励经费50%作为奖金一次性发放,另外50%待建设期满验收通过后发放。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条 奖励一般在当年底统计,次年第一季度执行;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以院(部)为单位造表,计财处下拨,各院(部)具体实施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长沙理工大学科技工作奖励办法》(长理工大科〔2012〕1号文件)同时废止。
长沙理工大学科技工作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各院(部)广大科技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提高我校各院(部)科技整体实力与水平,表彰和奖励在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拨专款建立科技奖励基金。科技奖励工作由科技处会同人事处、计财处等部门进行,各类科技奖励经费下拨到各院(部),由各院(部)根据本单位科研和学科建设具体情况制定分配细则,进行二次分配。
第二章 科技项目奖励
第三条 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且项目主持人为我校人员获得的国家科学基金和国家级其他项目以及省部科学基金项目者,学校对项目组给予配套研究资助、探索研究项目奖励和课题组研究津贴补助。项目配套资助经费和探索研究项目经费均按校基金项目经费管理。配套研究资助和探索研究项目奖励标准均按课题进校经费的50%计算,同时按表1标准封顶,课题组研究津贴标准也见表1。
1
表1 各类项目配套研究资助、课题组研究津贴、探索研究项目奖励标准
备注:
1. 项目“配套研究资助”和“探索研究项目奖励”均按实际进校经费计算,不包括联合基金项目和转拨外单位合作研究经费。
2. 国家级项目配套研究资助必须待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或阶段性检查、评估获得通过后才能对已拨入的经费给予配套资助,如年度
2
进展报告或阶段性检查、评估未获通过,则不能给予配套资助且停发课题组研究津贴;待项目结题后且验收合格以上,学校视情给予配套资助及补发课题组的研究津贴。
3.“探索研究项目奖励”必须待项目结题后,学校根据《长沙理工大学探索研究项目立项实施细则》,实行项目立项资助。
4. 省部级基金项目必须待项目结题后且完成情况良好以上,才能给予配套资助,如验收结果为良好以下、不能结题或无故不结题的项目则取消配套资助。
5. 表1所列科技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如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被项目下达单位通报批评,则取消全部配套资助经费和课题组津贴,结题后不允许申请探索研究项目,对已拨给的配套经费予以追回,对已发给的课题组研究津贴予以追缴;同时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6. 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但项目主持人的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人员(包括项目立项后的调出人员)获得表1中科研项目的,学校只给项目组配套经费资助,项目组不享受研究津贴,不再奖励探索研究项目。
7. 课题组研究津贴发放方式由各学院自定发放分配细则。
第三章 科技成果奖励
第四条 凡我校完成并获得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组织奖励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奖励,其奖励标准见表2和表3。 3
表2 自然科学成果奖励标准
备注:获表2中自然科学成果获的项目必须以我校为完成单位,奖金数量按学校排名顺序发放,即在表2的基础上乘以1/N的系数,N 为
学校的排名,同一项目不予重复计奖,按最高奖标准奖励。
表3 哲学社会科学及艺术类成果奖励标准
4
备注:获表3中哲学社会科学及艺术类成果奖励的项目必须是以我校为第一单位且以第一获奖人名义获奖。
第四章 学术论文奖励
第五条 凡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第一作者为我校教职工,其论文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有关学术刊物上发表、收录的论文,学校给予论文第一作者奖励。
第六条 三大检索收录论文必须是核心版收录。校内研究生在读期间与导师合作撰写的论文,不论导师排名先后,均计为导师的成果。我校在外校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以攻读学位的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且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按相应奖励标准的一半发放。奖励标准见表4、表5。
表4 收录(转载)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备注:同一篇论文符合几种奖励条件时,奖励原则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一次性发放。
表5 发表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5
第五章 学术著作奖励
第七条 凡属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出版的著作给予奖励。
1. 学术专著: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有书刊号)、国家级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个人艺术作品集(应5个印张以上,且至少有一幅作品在学校认定的一级期刊上发表,或者有一幅作品获得过中国美协各艺术委员会主办的全国单项美术展、全国性设计艺术展,如“中国之星”等以上奖励),以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为准。
奖励标准:20万字以下,8000元/部;20万字及以上的,10000元/部。
2. 专业技术书籍:应正式出版(有书刊号)。
奖励标准:1000元/部。
第六章 专利奖励
第八条 凡属我校职务专利,即长沙理工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且已授权的专利,奖励标准为:
6
1. 发明专利:3万元/项;
2. 实用新型专利:0.6万元/项;
3. 外观设计专利:0.3万元/项;
4. 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局图保护等:0.3万元/项;
5. 各类专利实施和转让完成后,每年从实际上交学校的转让经费中提取10%奖励专利发明人;
6. 对获得国家、省、(部)、市优秀专利金奖、优秀奖、优秀发明人等的学校给予对等奖励;
7. 对非职务发明专利实行登记费奖励:50元/项。
第七章 科研基地、学科建设奖励
第九条 新增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基地奖励标准为:
1. 新增国家及国防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和国家级重点学科:50万元/个;
2. 新增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0万元/个;
3. 新增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部级重点学科:5万元/个;
4. 新增省部级工程技术中心、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4万元/个;
5. 新增省高校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2万元/个。
第八章 学位点建设奖励
第十条 新增的硕士点、博士点奖励标准为:
1. 新增二级学科硕士点:2万元/个;
2. 新增一级学科硕士点:5万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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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增二级学科博士点:8万元/个;
4. 新增一级学科博士点:15万元/个。
附注:对于同时申报一、二级学科学位点的情况,一级学科学位点和二级学科学位点都获得通过,同时给予奖励;而二级学科学位点申报未获通过或没有申报材料的,不予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具体操作办法:
1. 奖励一般在当年底统计,次年第一季度执行奖励;
2. 由科技处按院(部)造表,计财处下拨,各院(部)具体实施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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