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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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xx年)(20xx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长沙是湖南省省会,长江中游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 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走中国特色的新型城镇化道路,统筹做好长沙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 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长沙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 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496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 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服务。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在严格 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基础上,优化镇村体系和农村居民点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 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629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629平方公里以内。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切实保护好 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严禁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 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高度重视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和 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要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加强对各类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和预留,保障建设实施。要建立健全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加强重点防灾设 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重点提高城市应对地震、洪涝和地质灾害能力。

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按照建设“全国资源节约型和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要求,促进城市集约、智能、绿色、低碳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 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按照节能减排目标,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新能源,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的发展。要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 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绿色住区建设,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引导城市转型发展。要加 强水资源保护,划定城市水系蓝线保护范围,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呼伦贝尔人事考试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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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城市。加强对岳麓山等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水源 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六、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 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创建宜居环境。要加强城市保障性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 分期供给规模和相关资金投入。要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整治和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七、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 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靖港、彩陶源村、太平街、潮宗街等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岳麓书院、秋收起义文家市会师旧址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近现代重要史迹、建筑。要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绿线保护范围, 加强对湘江两岸建筑高度、体量和样式的控制和引导,保护好自然山体、水体和景观风貌,突出滨江山水城市特色。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 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长沙市城市发 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 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不得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 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长沙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 划》,支持长沙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长沙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长沙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xx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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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国务院关于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xx〕121号)

国务院关于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1〕1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审批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xx年)的请示》(桂政报〔2009〕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xx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南宁市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北部湾经济区中心城市,我国西南地区连接出海通道的综合交通枢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南宁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加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逐步把南宁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6559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和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要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xx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30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300平方公里以内。根据南宁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视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严禁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港口和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加强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震、防洪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发展,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要加强水资源保护,划定城市水系蓝线保护范围,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加强城市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绿线保护范围,加强对大明山等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分期供给规模和区位布局合理。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兴宁路、民生路等历史街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加强对邕江沿岸建筑高度、体量和样式的控制和引导,保护好自然水体、生态岸线和景观风貌,突出壮乡首府、中国绿城的民族文化和风貌特色。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

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南宁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南宁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南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南宁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南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区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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