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海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海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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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安民一初字第14号

民 事 裁 定 书

申请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林安。

委托代理人焦增现,男,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海岩,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海亮,男,19xx年8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鸿福,男,19xx年5月9日生。

申请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海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焦增现和李海岩,被申请人张海亮的委托代理人张鸿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xx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理员 闫 海 安法网1178号 审 判 长 张家忠 审 判 员 吕建伟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爱军

 

第二篇: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丁智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丁智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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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安民一初字第10号

民 事 裁 定 书

申请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林安。

委托代理人焦增现,男,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海岩,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丁智刚,男,19xx年5月31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鸿福,男,19xx年5月9日生。

申请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丁智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焦增现和李海岩,被申请人丁智刚的委托代理人张鸿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xx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理员 闫 海 安法网1182号 审 判 长 张家忠 审 判 员 吕建伟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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