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漯河市可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漯河市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

申请人漯河市可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漯河市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裁[2009]17号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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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漯民三初字第2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漯河市可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人民路与交通路交叉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和娅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德波,漯河市源汇区马路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冯保奇,男。

委托代理人:谷秀红,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漯河市可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德公司)因申请撤销漯河市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源劳裁[2009]17号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的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可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德波,被申请人冯保奇及其委托代理人谷秀红到庭参加诉讼。

申请人可德公司申请称:可德公司与冯保奇在漯河市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可德公司从未收到仲裁委的任何通知,该仲裁庭即下达仲裁裁决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5条之规定,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漯河市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源劳裁[2009]17号裁决书。

被申请人冯保奇答辩称: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程序合法。1、可德公司从未收到仲裁委员会的任何通知与事实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

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冯保奇提交的证据证明仲裁委员会到可德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因其拒收又拒接电话,仲裁委员会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通知了可德公司。可德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裁决,仲裁委员会程序合法。2、申请人申请撤销该裁决已过诉讼时效。可德公司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可德公司收到裁决书早已超过30日,超过诉讼时效。3、可德公司申请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无依据。撤销仲裁裁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作出,但是本案的仲裁裁决书不是终局裁决,且该裁决书不存在可以撤销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裁定驳回可德公司的申请。

庭审中,可德公司提交证据四组。一是漯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送达回执一份,证明在处理可德公司与冯保奇劳动争议纠纷时,可德公司有专人负责,仲裁委员会送达文书时有专人接收。二是经营承包合同一份,证明从20xx年9月,该公司已经承包给了赵广辉,事发时,该公司不是可德公司经营。三是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漯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四是20xx年12月、20xx年2月、20xx年1月和3月的工资表四份,证明冯保奇在胖德荭商贸公司上班,与可德公司无关。冯保奇质证称:送达回执是复印件,不予质证,即使该证据是真实的,也与本案无关;承包合同也与本案无关;对于工资表,首先,冯保奇是20xx年7月份受伤,20xx年12月及20xx年2月的工资表系复印件,不予质证。20xx年3月的工资表没有冯保奇的签字,且其印章是盖在空白处,不具有真实性。其次,20xx年1月份的工资表中有鹿玉龙,在(2010)源民一初字第105号裁定书中,鹿玉龙系可德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因此,作为鹿玉龙的同事冯保奇也是可德公司的职工。

冯保奇提交证据四组。一是漯河市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申请书、开庭

通知、仲裁裁决书等文书的送达回执三份;二是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存根;三是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一份。该三组证明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合法。四是仲裁裁决书一份。证明可德公司收到该裁决书的时间是20xx年底,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且该仲裁裁决并非终局裁决,可德公司申请撤销不符合法律规定。可德公司质证称:1、对送达回执有异议,可德公司办公地点在亚细亚六楼,送达回执上显示送达于收银处,送给谁了不显示,可德公司一直有代理人参加案件处理,为什么不送达该代理人。2、关于仲裁委员会开庭笔录,因为可德公司未收到开庭通知,对于仲裁委员会开庭内容不清楚。3、因为仲裁程序违法,可德公司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并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且可德公司收到的仲裁裁决书与冯保奇提交的仲裁裁决书不一样,存在两份不同的裁决书。

经审理查明,20xx年7月8日,冯保奇因在工作期间受伤而与可德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协商无果,冯保奇以可德公司为被申诉人向漯河市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xx年5月13日,漯河市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林登峰、书记员关笑聪将仲裁申请书、答辩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等法律文书留置于可德公司业务科,后可德公司未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漯河市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12月9日作出源劳裁[2009]17号裁决书,裁决:一、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00元/月×8个月=18400元;二、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191元/月×8个月+1191元/月×16个月=28584元;三、被诉人补发申诉人20xx年9、11月、20xx年2、3、4、5月工资计12496元;四、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二次手术费用5905.68元;五、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二次鉴定差旅费88元;以上费用合计65473.68元,于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六、被申诉人为申诉人补缴20xx年5月至20xx年5月的养老保险金,于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缴至源汇区养老保险中心,同时,申诉人将个人应缴部分一并缴纳,标准以源汇区养老保险中心统一标准为准。可德公司不服,向漯河市源

汇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该裁决程序违法,无法律效力。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16日作出(2010)源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可德公司的起诉。一审宣判后,可德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漯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裁定:准许可德公司撤回上诉。可德公司于20xx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可德公司提出收到的仲裁裁决书与冯保奇收到的仲裁裁决书不一致,但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法庭。

另查明,漯河市可德商贸有限公司20xx年3月30日成立,并被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该公司住所地为漯河市人民路与交通路交叉口南侧,法定代表人是和娅丽。

再查明,20xx年,漯河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为550元/月。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漯河市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是否违法,是否应当撤销;2、可德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20xx年5月13日,漯河市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林登峰、书记员关笑聪给可德公司送达仲裁开庭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手续,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办公室无人,鹿主任电话无人接听,留置送达门口业务科,在场工作人员3人。林登峰、关笑聪”,没有在场见证人的签字,与前述法律规定不符,该留置送达程序存在瑕疵。漯河市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12月9日作出源劳裁[2009]17号裁

决书,裁定可德公司支付冯保奇伤残补助金18400元、工伤医疗补助金28584元、补发工资12496元、二次手术费5905.68元、二次鉴定差旅费88元,并给冯保奇补缴养老保险金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该裁决书既包括终局裁决事项,又包括非终局裁决事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之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因此,漯河市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12月9日作出的源劳裁[2009]17号裁决书系非终局裁决,可德公司申请撤销该裁决书于法无据,故对于可德公司的申请不予支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内容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后的法定期限内,向源汇区人民法院另行起诉。2、可德公司在法定时间内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漯河市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源劳裁[2009]17号裁决书。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16日作出(2010)源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可德公司的起诉。一审宣判后,可德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并于20xx年1月5日依法向本院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申请人可德公司的请求与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漯河市可德商贸有限公司撤销漯河市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源劳裁

[2009]17号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漯河市可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艳芬

审 判 员 苏建刚

审 判 员 刘冬凯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晨晨

 

第二篇:漯河源汇区院

漯河源汇区院:公用房屋租赁中的黑洞及对策

(2006-04-13)

漯河市新的区划调整后,历史上形成的商业重埠源汇区再次被定位为商贸强区,将源汇区经济发展再一次推上快车道。商业的繁荣,为国有企事业行政单位门面房提供了大量商机,公用房屋寻租、出租呈现出更加炽热的场面。凡有此便利条件的单位纷纷将公用房屋出租以收取租金获益,然而在繁荣市场、单位受益的同时,房屋租赁也出现了许许多多的问题。其收入的愈加灰色化、消费的愈加隐性化,正日益成为腐败的重灾区,如:租赁收入不入单位大账形成“小金库”,租赁收入不按财务制度的规定记入相应的科目,规避税收等违法违纪现象,上述问题已引起干部群众极大意见,由此也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也为滋生职务犯罪提供了温床。针对上述情况,近日,源汇区检察院专门抽调人员对房屋租赁中所存在的问题及隐患进行了深入调查:

一、当前公用房屋租赁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为谋取个人和小群体利益,所收房租仅部分入账,甚至全部不入账。其表现为:有些单位由于对外出租的房屋数量较多,将房屋租赁收入的一大部分入账,一小部分截留入小金库。有些单位干脆将所有房租列入小金库不入财务帐。如市烟草公司下属某公司,该单位在各个乡镇的营业站点都有门面房或多余房屋、仓库租赁,数量多,价格不一,收入可观,于是每年经领导许可将 30 %的房租假借修缮房屋费用的名义截留。区某金融二级机构属于报账单位,上级单位规定对于超支的招待就餐费用不予报销,由于前几年招待费不加控制,餐费出现了十余万元的外欠账,继任领导无法在财务帐还上外欠账,要账的经常堵在门口,影响单位的工作开展和形象,于是后任班子就将门面房租金全部纳入小金库,一部分用来还账,一部分用来弥补招待费不足。

(二)为逃避税收,将房屋租赁费移花接木。为了规避 17 . 5%的房屋租赁税,或为了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业务指标,就直接将房租转记作业务收入。达到既完成任务,又逃避高额税收的目的。采取不开正式#5@p,将收据第二联开成房租收入给承租人作为收款依据,其余列为其他收入的手段,将房租收入改头换面记作业务收入。如市区某医院,为规避税收将存根和第三联开为体检费,在财务账册和原始凭证中找不出其单位的房租收入。又如市区某邮政局将所有的房租收入分别记在了多项业务收入名目之下,冲抵业务指标。

(三)监管不力,埋下犯罪隐患。有大部分单位在门面房的租金收取、价格制定等管理上不公开,缺少监督,致使房屋租金情况被完全置于隐秘状态,以致出现如今的繁荣市场与多年前萧条的市场门面房价格一直未变的虚假现象。大多数单位五年、甚至十年价格都未提升过一次。如地处繁华地段的市区某体育局十多间门面房从 1992 年至 2005 年房屋租赁都是每月每间 500 元,而相邻的门面房已经攀升到了 1000至2000 元不等,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甚至有的单位长期由一个人对房屋租赁进行管理,由于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致使房租收取后一年一交或隔年再交也无人过问,使得管理人有恃无恐将所收公款用于个人做生意、个人消费,甚至进行非法活动。如我们调查的市电力公司下属某公司,

多间门面房长期交由范某一人管理,他将收回的房租长期不上交财务,用于炒股和赌博等非法活动,直至案发还有近 10 万元不能归还。

二、问题的症结所在

(一)制约机制的缺失使房屋租赁费化为“小金库”成为可能。有些单位的门面房多年由一个人管理,无论是制定价格、签订合同,还是收取房租都是由同一个人来操作,造成多年一个价格,承租人得便宜,管理者捞实惠,单位受损失。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收入现金或转账应及时入账,而有些单位对房租收入不管不问,管理者将房租留在自己手中,一年甚至数年,为挪用公款或贪污犯罪提供了天然土壤。此项工作应由哪个部门负责,相关法规和制度也不健全,加上各单位隶属关系不同,管理权限不一。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该由谁审批、如何审批、如何监督、经营收益由谁管理和支配等一系列问题,使房屋租赁费成为一个黑洞。

(二)利益的诱惑使犯罪分子挺而走险。将房租纳入“小金库”的单位,多数是将不能在大账上支出的款项列到“小金库”中,实际上是一些不应该支出的费用,浪费国家财产滋生腐败的同时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但在一些领导思想上存在着“为公不违法”的误区,对于纳入“小金库”的房租随意支取,而且自己亦提供了一堆不规范的收款收据。加上国家对“小金库”这部分国有资产缺乏规范的监督制约,往往导致一个人或几个人说了算,致使单位领导将“小金库”视为私人的钱袋,一些纯属私事的开支也从“小金库”支出,有的“小金库”方便了公款吃喝和公款行贿;有的单位建立“小余库”就是为了贪污、挪用或集体私分。从我院以往己办结的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小金库”不仅为少数领导干部违规使用资金提供了条件,而目往往成为贪污、挪用或集体私分的重点对象。

(三)财务管理混乱,使一些犯罪分子浑水摸鱼。房租收入应列入“其他应收”或“房租收入”科目,而有些单位为了逃避税收,或是为了完成上级指定的业务指标,或是为了将“小金库”掩饰的更隐蔽,故意将“水”搅“混”,把房租列入业务收入。如:市某金融机构为了完成上级部门制定的“中间业务收入”和“其它收入”,同时为了少缴税,多年将房租收入分别记作多项业务收入。调查人员反复查账、调集证据,在帐上都找不到该单位的门面房收入,经原来财务人员反复查账,才找到几笔与房租收入数额大致相似的数目,具体是不是房租收入已无法界定。

三、预防对策

(一)加强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素质。加强思想教育,是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性工作。要加强宗旨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抵制腐败思想的侵蚀。要加强廉政教育,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的作风,自觉做廉政勤政的表率。要加强法制教育,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的警示教育,以案释法,警钟长鸣,使他们深刻认识到职务犯罪的重大危害,不愿意违规违法,增强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在调查过程中,我们结合每个单位出现的问题,与相关人员进行了预防职务犯罪座谈。调查结束后,应区委、区政府的邀请,我们对所有房屋管理人员集中进行了相关知识的法律培训,并组织他们去监狱参观,听取在押人员的忏悔,进行警示

教育。

(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管理行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权力失去监督,必然会导致腐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措施。一是要完善监督机制,严格监督责任。对于门面房的价格制定、租金收取可以分别有不同的人来完成,防止“一个人独挡一面”,既单独制定价格,签订合同,又一个人收取租金。同时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对于收取的房租无论是现金还是转账都应及时入账,严禁长期留在个人手中。二是增加透明度,房租价格要公开,避免暗箱操作,单位受损失。三是严格用人标准,把好用人关。加强对门面房管理人员的监督考核,积极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三)严格责任,加强管理。对坐收坐支现金及违反现金管理,超范围、超限额使用现金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现象,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有门面房的单位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房屋租赁事宜。专门机构主要由精通会计的人员和物业管理人员组成。门面房数量多的单位可设物业管理机构专门负责租赁事宜,而租金由财务人员来统一收取,并由财务人员编制、审核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是否符合规定,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漯河源汇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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