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裕恒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云召等35人申请撤销仲裁

申请人河南裕恒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云召等35人申

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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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许民一初字第58号

申请人河南裕恒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彦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皖敏,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云召,男。

被申请人朱军红,男。

被申请人徐永?N,男。

被申请人席娜,女。

被申请人赵红军,男。

被申请人任水彩,女。

被申请人李铎,男。

被申请人李杰,男。

被申请人代洁莹,女。

被申请人海会芳,女。

被申请人张惠娟,女。

被申请人王亚州,男。

被申请人白雪峰,女。

被申请人李咏梅,女。 民事裁定书

被申请人陈秀霞,女。 被申请人杨亚平,男。

被申请人李占宣(选),男。 被申请人刘占红,女。 被申请人李峰,女。 被申请人龙要伟,男。 被申请人方彩平,女。 被申请人孔黎晓,女。 被申请人李改琴,女。 被申请人王海涛,男。 被申请人陈天义,男。 被申请人刘杰,男。 被申请人刘艳霞,女。 被申请人冯娜阳,女。 被申请人黄双桥,男。 被申请人薛红业,男。 被申请人李建昌,男。 被申请人李晓光,男。 被申请人袁秋芬,女。 被申请人乔和栓,男。 被申请人李东梅,女。

以上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军红,男,汉族,生于19xx年5月21日。

以上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蔡国才,男,汉族,生于19xx年8月11日。

申请人河南裕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恒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云召等35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xx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6月18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魏皖敏、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朱军红、蔡国才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裕恒公司称,一、许仲裁(2010)第12号裁决程序违法。李云召等34户分别与裕恒公司签订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仲裁,每位仲裁申请人分别申请仲裁,分别立案,各个案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不应当合并审理;乔和栓未与我公司签订仲裁协议,不应当进入仲裁程序;本案仅审理了一个仲裁申请人的仲裁事宜,其他仲裁申请人的申请未宣读,证据未质证。二、仲裁裁决系枉法裁决。按照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暖气自交房之日起3个月内安装完毕,开通日期和开通费用以提供部门相关规定为准。我公司已对供暖设施安装调试,具备了供暖条件,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将全部设施交付给业主委员会。是否供暖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在设施移交后也不是我公司应承担的义务,被申请人缴纳的供暖开口费实为供暖设施费用,被申请人履行了支付义务,我公司履行了设施安装义务,双方义务均已履行完毕。仲裁裁决一方面认定我公司尽了合同约定义务,另一方面又认为没有实现供暖,退还被申请人的暖气开口费,显然是枉法裁决。综上,请求撤销许昌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第12号裁决。

被申请人李云召等35人辩称,一、仲裁裁决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是同一小区的业主,基于同样的供暖违约事实提出统一的仲裁请求,且审理时申请人裕恒公司明确同意合并审理,因此,许昌仲裁委员会合并审理此案程序合法;合并审理时宣读的申请书不能理解为一户的申请书,应为全体申请书,对共用证据的质证应为全部质证;乔和栓已撤回仲裁申请,许昌仲裁委员会准予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二、仲裁裁决认定裕恒公司关于承担供暖开通义

务的违约事实清楚,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暖气三个月内安装完毕后达到使用条件并正常运行,对此应理解为业主入住后暖气同水、电、天然气等一样能够正常使用,裕恒公司违反此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房屋产权虽已移交给业主,但开发商承诺的配套设施及附属义务不能以产权的移交而消除。综上,裕恒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李云召等35人与申请人裕恒公司在商品房买卖中发生纠纷后,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申请仲裁,从李云召等35人的仲裁请求看,均是基于同一种类的事实和理由向裕恒公司提出,许昌仲裁委员会基于此,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合并审理符合法律规定,裕恒公司称许昌仲裁委员会不应当合并审理此案的理由不能成立。仲裁庭在审理此案过程中,由仲裁申请人宣读了仲裁申请书,对证据组织了质证,由于此案系合并审理,对同一种类仲裁申请书的宣读和同一种类证据的质证应及于全部,且裕恒公司在仲裁庭审时未提出异议,故裕恒公司关于此方面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裕恒公司称乔和栓未与其签订仲裁协议,不应当进入仲裁程序的理由,由于乔和栓等4人撤回了仲裁申请并获得准许,故对该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裕恒公司称仲裁裁决系枉法裁决的理由,许昌仲裁委员会结合本案的相关证据和审理情况按照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对该合同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认定,由于合同目的没有实现即无法进行供暖裁决裕恒公司退还收取的暖气开口费不属于枉法裁决,对该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裕恒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河南裕恒置业有限公司撤销许昌仲裁委员会许仲裁(2010)第12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河南裕恒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 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 谢新旗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怡雯(代)

 

第二篇:劳动仲裁申请

劳 动 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请人:黄永益,男,19xx年x月x日生,原系西安市北大青鸟毕诚授权培训中心教员,住陕西省西安市

智慧诚小区9号楼103# 电话:139xxxxxxxx

被申请人:北大青鸟西安毕诚授权培训中心, 地址:西安市长安中路111号(通讯地址:长安中路1110号嘉汇大厦

9、10、11层)

法定代表人:陈xx 电话:0355-7xxxxxx 136xxxxxxxx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xxxx元;

2、支付克扣申请人应得出差补贴及申请人出差垫付款xxxx元;

3、支付经济补偿金xx个月(每月工资xxxxx元,工资报酬的百分之二十五)共xxxxx元;

4、被申请人承担劳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x月正式到被申请人xxxxx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班,担任其副总经理一职,当时由于 公司经营不规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职期间兢兢业业为公司出谋划策,在总经理审批后举办了一 系列活动使公司逐步从最初的几辆车发展到现在的七十余辆车。

今年又为公司完成春运,由于公司新车上牌耽误等原因,导致没有按预约的时间到达,预定任务为xxx万 元,实际回收xxx万元,除去费用,不算来回载客赢利,每台车的净利仍能达到xx万元,对于这样的利润对于 被申请人xxxx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来说,还是史无前例的,但被申请人却以此为原因克扣我的工资、补助 、应报销的业务款项不予发放。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的相关规 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x市xxx区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徐 x x

二O O六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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