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木买卖协议

出售树木协议书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自己的承包林地内的杉木、松木、栎木出售给乙方,经双方共同协议特立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己位于 的承包林地内的已成材的杉木、松木、栎木出售给乙方采伐,四界以林权证为准,乙方在砍伐中不得越界。

二、乙方买甲方树木价人民币 元整( 000.00元)砍伐到一半时乙方一次付清全款。

三、从订立本协议之日起,乙方必须在201 年 月份砍伐完毕,越期不得继续砍伐。

四、乙方负责向当地林业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合法的出售手续,甲方提供相关配合。乙方负责向当地林业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并办理合法的运输手续。

五、砍伐过程中所有的工伤事故与甲方无关。乙方保证进场施工不得损伤他人树木。

六、乙方不得采伐未成材的小树木。因放成材树的需要的除外。

七、以上树木买卖的相关费用支出,由乙方承担,甲方所收树木价款为净得价款。此协议自双方鉴字后生效,双方互不反悔,如有哪方反悔后果自负。 未尽事宜和纠纷问题双方协商解决。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201 年 月 日

 

第二篇:树木砍伐及修剪协议2

关于危及输电线路安全运行树木的

砍伐协议

协议双方: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楚雄(市)县鹿城镇河前村民委员会上三村 (以下简称乙方)

位于35kV西中线路10+3号至11号杆(塔)下,所有权属 楚雄市(县)河前村民委员会上三村 的树木,危及楚雄市供电有限公司管辖线路的安全运行,为确保云南省及楚雄州各县的生产、生活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规定: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110kV为10米、35kV为10米、10kV为5米)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必须对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竹子等进行砍伐。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协议内容:

一、砍伐范围:35kV西中线路10+3号至11号杆(塔)线路下保护区范围内属乙方所有的树木。

二、补偿标准:按省政府云政发(2002)第27号文件的标准,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补偿及修砍费金额:¥ 元,人民币(大写: 整)。

三、相关责任:

1.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补偿后,乙方负责将协议砍伐范围内的树木、竹子一次性砍除,乙方不得再种植高杆树木、竹子等。

若协议砍伐范围内的树木、竹子仍影响甲方的线路安全,乙方负责对危及安全的树木、竹子进行修剪直至砍除,确保甲方的线路安全,甲方不再给予任何补偿。

2.对于只作修剪处理的超高树木,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补偿后,由乙方进行清理,以满足树木等对导线(110kV:5m、35kV:4m、10kV:3m)以上的的安全距离;在今后的线路运行过程中,乙方保证树木等对导线距离保持(110kV:5m、35kV:4m、10kV:3m)以上的安全距离,满足不了时由乙方自行清理,若乙方不及时清理,由甲方进行清理时,不再给予任何补偿。

3. 安全责任:乙方自行砍除或修剪超高树木、竹子等时,甲方不对其负任何安全责任。乙方在自行砍除或修剪超高树木、竹子等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

4.本协议于20xx年10月12日签订。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代表:

乙方:楚雄(市)县鹿城镇河前村民委员会上三村

代表:

签定日期:20xx年10月 12日

收款收据

兹收到楚雄 有限公司 线路通道树木清理补偿费¥ 元(大写:人民币 )。

此据。

收款人(签字、手印):

经办人:

见证人:

年 月 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