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建议书

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建议书

农六师:

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近期对你师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井进行了多次现场检查,发现该矿井存在+735米水平回采工作面上端头隅角瓦斯浓度达到1.2%-3%等隐患,20xx年8月9日,该矿井发生伤亡事故后,我分局分别于8月10、12日对事故现场及井下有关作业场所进行了检查,再次发现该矿井+735米水平回采工作面上端头隅角瓦斯浓度达到2%-3%等隐患,从发生的伤亡事故及现场检查存在的隐患分析,暴露出你师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麻痹思想。

一是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兵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未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对煤矿重要场所、重点部位和重要环节存在的隐患排查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治理整顿不到位;二是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责任不到位;三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混乱;四是未认真吸取七号井向井下放电缆造成的伤亡事故教训,没有组织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对+858米水平大型设备撤出、搬运等环节可能存在隐患进行专题研究,未按照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大型材料、设备出入井安全专项技术措施:五是“三违”行为时有发生,未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是存在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的行为,在突出矿井高瓦斯煤层瓦斯超限隐患未彻底根治的情况下,一味强调生产的重要性,对有关停产整顿命令执行不力,回采工作面带病推进;二是安全设施投入不足,现有提升绞车能力不能满足大型材料、设备出入井的需要,未及时更换,选用调度回柱绞车提升大型材料、设备,且安全保护、防护设施不全,带病运行;三是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执行不严,走过场或流于形式,致使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不能在动态中保持,甚至已取得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成效严重退步;四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对每次检查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研究、安排部署、制定措施、落实责任,不能进行认真整改;五是对矿井存在的提升运输系统绞车提升能力不足、运输人员的斜井人车“非标”产品、井筒内无防护设施设备及煤层瓦斯抽采时间不足、煤层瓦斯基本参数不清、工作面上端头瓦斯超限等引不起足够重视。

三、现场安全管理严重滑坡

一是合作企业由于安全生产管理理念、重心、方式、方法的不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浮躁,对一些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往往被忽视,特别是对影响安全生产工作深层次的问题研究不够,认识不足,分管领导、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协调统一性差,存在业务管理扯皮或真空现象,安全生产工作管不到位、管不彻底;二是存在怕担责任、怕得罪人的思想,安全生产工作不敢管、不去管现象存在,隐患整改时效性差,甚至出现隐患整改任务落实应付差事或难以执行;三是部分安全管路人员思想麻痹,对一些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习以为常、熟视无睹;四是部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职责难以落实,对标准把握不好,安全检查不严、不细、不实,存在安全检查流于形式、走马观花现象。

四、技术管理体系不完善

一是没有建立技术管理责任体系,编制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设施内容不全;针对性、实用性、指导性不强,甚至存在严重错误;二是没有严格落实会稿、审批责任制度,对一些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产生的原因未进行深入分析,提出的一些防范措施不符合规程、标准的要求;三是未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化管理制度,对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不严格审核,审批把关不严,对其中存在的明显不足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如下:

一、建议你师在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井停产整顿期间,组织调研组(工作组)对其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调研,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

二、建议你师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井提升运输系统、瓦斯防治等重点环节的可靠性、安全性进行评估。

三、建议你师加强对所属煤矿的监察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兵团安监局

 

第二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09〕14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煤炭局(行业办),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近期,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当前煤矿建设安全工作存在着诸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建设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煤矿建设报批程序,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建设。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要求,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报批程序。凡未经核准、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以及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规项目一律禁止开工建设,已经开工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因违规审批、批小建大等新增的煤炭生产能力,一律不予认可。

二、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与建设项目相符的资质条件,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同类型项目的施工业绩。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以有利于施工安全为前提,合理划分工程标段,严格控制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数量。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落实煤矿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建立煤矿建设项目施工“信息畅通、优势互补、统一指挥、反应灵敏、控制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必须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按专业配备足够的安全、技术人员,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要负责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与施工、监理单位密切配合,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施工方案和方法,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不得随意压减建设工期和工程价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项目部必须配备矿井相关类型灾害所需要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现场安全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开采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方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如瓦斯等级升级、水文地质条件变复杂,应重新考核施工单位业绩,确保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

煤矿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四、切实提高施工现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配置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其中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患严重的矿井进入二期(指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车场施工前,下同)工程,其它矿井进入三期(指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下同)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 1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低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应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所有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同时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设计有瓦斯抽采系统的,必须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形成瓦斯抽采系统。

五、加强联合试运转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并按规定报批(大中型项目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小型项目报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联合试运转:煤矿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完工,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矿长具备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入井人员培训合格,矿井建立矿山救护队或已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制定联合试运转方案。

建设单位必须统筹安排联合试运转与竣工验收工作,不得超期组织联合试运转。未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或者联合试运转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的,不能组织竣工验收。

六、认真做好煤矿建设应急救援工作。各煤矿建设和施工单位都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同时加强管理人员乃至全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定期演练,使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七、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辖区内煤矿在建项目加强监管监察,对不符合条件擅自开工的,必须责令停止施工;对超期联合试运转的,应责令停止试运转;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责令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确保施工安全。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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