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司工伤案件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末公司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默默,职务:执行董事

因申请人XXX与答辩人末公司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作出如下答辩:

答辩人对于申请人工伤认定的事实和伤残等级没有异议,但申请人提出的赔偿项目金额过高,依法应当予以调整。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本人遭受事故伤害前的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所以每月应为1880元,而非3948元。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所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该为1880元/个月×13个月=24440元。

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照《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统筹地区最后平均公布平均寿命应为72岁,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平均工资为3525元/月;所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72-51)岁×0.4=8.4个月(按最低要求10个月计算),10个月×3525元/月×2=70500元。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

四、住院护理费:按照三明地区护理标准应以每天80元为宜,所以应为80元/天×26天=2080元。

五、停工工资:按照《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相关左股骨粉碎性骨折的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应以八个月为宜,且吴联久的平均工资为2000元左右。所以应为2000元×8个月=16000元。

六、交通费和住宿费:根据案件应以正式#5@p为准,申请人并未提供正式#5@p,所以根据案件事实情况酌情考虑应为1000元,具体由仲裁庭裁决。

七、复查、后续治疗费:应以后续发生所花费的费用的正式#5@p为准,申请人提供的#5@p共为2052元。

八、取内固定物费用;根据申请人的伤情考虑应为8000元为宜。 综上系答辩人的几点答辩观点,仅供参考,并希望贵局依法驳回申请人对答辩人的不合理请求。

此致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辩人:末公司有限公司

代理人:

 

第二篇:交故案件保险公司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保险公司(系京××号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

负责人:××(总经理);

住所:----------;

电话:×××××××。

被答辩人:尹正明,男,汉族,×年×月×日生,北京市××区人,身份证号码:××××××,住____________,电话:159xxxxxxxx。

被答辩人:尹畅含,女,汉族,×年×月×日生,北京市××区人,身份证号码:××××××,住____________,电话:159xxxxxxxx。

因被答辯人尹正明、尹畅含诉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对保险情况予以认可

被告人马跃新驾驶的车牌号为京××号机动车,在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20万,发生事故时尚在保险期内。

二、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费用不予赔付

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于20xx年10月11日,被答辯人尹畅含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xx年11月21日出院,依上述的事实,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一百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从事故发生之日,即被答辯人尹畅含受伤害之日起算或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至今早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且不存在因客观原因不能行使权利的情形。据此,对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答辩人不同意承担保险责任。

三、被答辯人主张的以下不合理费用答辩人不予赔付

1、误工费

被答辩人尹正明是石化二厂的职工且已退休,其主张误工费不合理。被答辯人尹正明也未提供与其他收入相关的劳动合同、工资单和完税证明,因此,误工费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2、营养费

营养费的计算,医嘱没有明确需要加强营养的天数,二被答辯人主张5000元数额过高。

3、护理费

二被答辯人护理费的计算参照的标准是20xx年北京市一般护理人员工资的标准,而事故发生是在20xx年,应当参照20xx年事故发生时的标准,以实际支出为准。其次,被答辩人尹正明的护理期计算重复。

4、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

根据被答辩人所受伤情及伤残等级,其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合理的费用应该是5000元。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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