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派遣协议书20xx版

人才派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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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乙方本着为甲方服务,提高员工素质,促进甲方发展的原则,依据有关政策法规,乙方为甲方提供甲方所需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双方同意就乙方负责派遣、甲方使用、甲乙双方共同管理派遣员工一事建立合作关系。

第二条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章、严格履行本协议,共同维护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

第四条 派遣岗位、派遣员工数量、派遣期限(派遣期限最短为两年)见附表一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派遣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甲方应尊重派遣员工正当的工作与人身权益,向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如派遣员工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甲方应负责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为其采取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二条  甲方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当月的人才派遣费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  甲方负责对派遣员工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针对派遣员工违反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扣除派遣员工相关薪酬并停止相关工作,并及时将派遣员工违反规定的情况通知乙方。

第四条  甲方因特殊事宜发生变化,需增加员工时应提前2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候选员工,同时甲方相应增加支付给乙方的人才派遣费。

第五条  甲方负责派遣员工的工作安排、岗位管理,进行考勤考核和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制订各岗位工作职责及规章制度,并负责指导、监督派遣员工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及规章制度。甲方在接收派遣员工后,应立即安排派遣员工学习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并将已培训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由派遣员工签字确认,交乙方备案。

第六条  甲方应对乙方派出的员工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甲方安排派遣员工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对派遣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并在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上岗。

第七条  甲方改变派遣员工岗位时,应先征得派遣员工的同意,并及时通知乙方变更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第八条  若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即可向乙方退回派遣员工: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内部规章制度的;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严重损害并证据确凿的(甲方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除外);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 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其撤回或调换,但甲方必须提前40日书面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派遣员工一个月工资。

1、派遣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者完成工作的质量不能满足工作需求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派遣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条 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要求撤回或调换:

1、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派遣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不能与派遣员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甲方根据业务需要有权向乙方推荐有关员工,但应向乙方推荐无任何未清之法律纠纷的人员,并提供该批人员的名单及具体情况清单;若该批人员出现各类纠纷与乙方无关;在经乙方同意后,办理派遣人员相关手续,其待遇和其他派遣员工一致。

第十二条  甲方如有员工增减变化应提前将增减员工名单盖章后报给乙方,收到增减名单后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员工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次月费用表前办完人事增减手续的员工,乙方在次月为其办理社保增减手续。

第十三条  甲方除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需退回派遣员工(含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必须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后方可要求乙方办理减员手续,乙方应同时与派遣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因甲方是实际用工单位,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因乙方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应向派遣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医疗补助等费用,并依法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退回派遣员工或终止用工应提前40天通知乙方,否则视为同意继续用工。

第三章  乙方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所派遣人员,按甲方要求进行体检合格后并经甲方书面通知,方可办理派遣手续。

第二条 乙方应教育派遣员工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维护甲方的单位形象。

第三条 乙方协助配合甲方对派遣员工进行管理和考核,如派遣员工在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到达现场协助处理。

第四条 乙方确保每月按规定代甲方为其派遣员工发放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如有)。

第五条 乙方负责派遣员工的人事管理,办理入职手续、职业鉴定、定职定级、工资发放、管理档案、开具人事介绍信、出具政审材料、代办职称评审、代办各类人事考试、学历管理、组织关系转接,劳动合同的鉴证、续签、解除,代为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结算生育医疗费等。

第六条 乙方确保建立健全派遣员工管理制度,更换派遣员工必须书面经甲方同意。   

第七条 乙方负责处理甲方退回派遣员工发生的劳动纠纷。

第四章  违约责任及经济赔偿

第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提供的作业工具及作业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造成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如不能合理安排工作,违章指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每月5日前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包括派遣员工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如有)和派遣管理费)。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派遣管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50 元。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部分金额的5‰的违约金,违约金须于违约之日起10日内支付,否则乙方有权停止甲方的派遣委托,停缴派遣员工的各种费用,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须按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及时为其派遣员工办理用工手续(包括招工、改派、代签合同及办理保险),如果乙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将按甲方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二)因乙方原因造成派遣员工迟发工资,乙方每天按工资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派遣员工支付利息,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章  费用支付及结算

    第一条 甲乙双方本着方便、简捷、有效的原则处理所有发生的费用往来。甲方应于每月5日前将当月社保、公积金等相关费用拨付乙方。如果需要乙方代发工资,应在每月5日前将当月的工资明细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报给乙方。

第二条 乙方收到款项后及时开具相应发票。

   

第六章  其他约定

第一条 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因工(公)死亡、致残、负伤及发生其他受损事故的,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做好相关事宜的处理工作。有关费用属于政策规定报销范围内的,由乙方按工伤保险规定负责办理申报手续;有关费用属于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因甲方为实际用工单位,由甲方负责支付。

第二条 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非因工(公)负伤、致残、死亡及发生其他受损事故的,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做好相关事宜的处理工作:有关费用属于政策规定报销范围的,由乙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有关费用属于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因甲方为实际用工单位,由甲方负责支付。

第三条 国家政策规定的涉及到需要由用人单位为派遣员工支付或缴纳的其它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乙方派遣员工在外地发生工伤及其它事故,需要乙方前去处理的,所涉及到交通、住宿等相关费用,应由甲方支付。

第五条  乙方派遣员工在外地发生工伤需要到潍坊做工伤认定等相关事宜时,所涉及的交通、住宿等相关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第六条 双方之间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与本协议有不同约定时,以本协议为准。

第七条 如因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履行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发生的其他业务出现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以前如有不同约定的,以本条约定为准,以后如无不同约定时,均适用本条约定。

第八条 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后果由派遣员工承担。

第九条 乙方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待遇,有关费用属于政策规定报销范围的,由乙方按规定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有关费用属于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因甲方为实际用工单位,由甲方负责支付。

第十条 在乙方未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之前,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提前二个月向对方提出,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两 年,并自动续签至在甲方工作的全部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之日。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附表一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人才派遣合同书

人才派遣合同书

甲方: 市人才服务中心

乙方:(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 市人事局《关于试行人才派遣深化人事代理制度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就甲方派遣乙方到 单位工作的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签定以下合同:

一、甲方、乙方及用人单位三方之间的关系

(一)甲方为人才派遣机构,按用人单位提供的拟租人员的条件、租赁项目、租赁时间、工资待遇等为其选聘推荐拟租人员,并提供相关的人事管理服务。

(二)乙方为受派遣人员或被租赁人员,接受甲方派遣到租赁单位工作。

(三)用人单位为租赁单位,合理使用乙方完成约定工作任务。

二、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1、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其中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方式

(一)甲方根据用人单位工作需要,招聘并派遣乙方到用人单位从事 岗位工作。

(二)乙方应服从租赁单位的工作安排,按照其岗位职责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具体岗位工作职责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依法确定。

(三)试用期内,如租赁单位按工作标准考核、考评后,确认乙方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可以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也可以将乙方退还。本合同履行期内,用人单位因业务发生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也可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

四、工作安全、卫生

(一)甲方应当要求租赁单位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施市规定的工作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二)甲方应当要求租赁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乙方进行工作安全卫生教育。

(三)乙方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岗位工作,甲方应当要求租赁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发放保健补贴。

(四)甲方应当要求租赁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施市有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乙方在工作中,如遇租赁单位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租赁单位安排租赁人员执行 工时工作制。 1、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租赁单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与租赁单位协商安排。

(二)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乙方不得以应休假为由拒绝租赁单位的工作安排。

(三)甲方应当要求租赁单位按照国家、施市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当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国家、施市规定的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等带薪休假待遇。

六、工作纪律

(一)乙方应遵纪守法,遵守租赁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爱护租赁单位的财物。如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租赁单位造成损失,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应保守租赁单位的商业秘密,未经单位同意,不得非法向外界提供租赁单位的任何文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否则,乙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工资福利和支付方式

(一)乙方的工资标准由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工作的性质、要求及难易程度与租赁单位协商确定,并征得乙方的认可。

(二)乙方的工资采取下列 方式支付。

1、租赁单位按月将工资直接支付给乙方。

2、租赁单位将工资按月在次月5号前支付给甲方,然后由甲方在10号前支付给乙方(需要缴纳所得税的由甲方代扣代缴)。

(三)甲方应当要求租赁单位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及考核情况,对工作表现良好的人员,每月给予元以上的奖励(试用期间不享受奖励),奖金可由租赁单位支付给乙方;也可由租赁单位提供给甲方,由甲方随工资一同支付。

(四)每年年终,甲方应当要求租赁单位根据效益情况,发放适当的效益奖金。奖金额由租赁单位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考核情况确定。效益奖可由租赁单位直接支付给乙方;也可由租赁单位提供给甲方,然后由甲方代付给乙方。

(五)乙方若是从事特种职业(驾驶、一线施工、焊接等)的人员,出工补助执行租赁单位规定,由租赁单位直接支付给乙方。

八、保险福利待遇

(一)租赁单位同意给乙方按每月元的基数为其缴纳(①基本养老保险;②失业保险;③工伤保险;④生育保险)项保险;以每月元的基数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二)若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属(①一般②特种)职业,租赁单位 (①同意②不同意)为其办理 (①意外伤残保险 ②重大疾病保险)等辅助性保险。

(三)乙方的各类保险费用中,应由单位缴纳的,由租赁单位按月在次月5号前支付给甲方;应由乙方个人缴纳的,由租赁单位或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甲方每月10号前为其办理保险手续,并将办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乙方。

(四)如乙方因公伤、亡,由租赁单位会同甲方,通过政府社保机构,按照国家、施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社保之外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需租赁单位支付的部分,由租赁单位承担。

(五)在合同期内,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由租赁单位按照国家、施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在合同期内,如乙方患有与其从事的工作相关的职业病,由租赁单位按照国家、

施市有关规定,保证乙方治疗,其工资和保险待遇由租赁单位按国家、施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如乙方系女性,在合同期内,其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由租赁单位按国家、施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被派遣人员的退还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和租赁单位可提前辞退乙方,并且不受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限制。

1、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租赁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故意损害租赁单位合法利益的;

4、泄露租赁单位商业秘密,给租赁单位造成损失的;

5、拒绝向甲方提供其人事档案去向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6、无理取闹给甲方声誉造成损失的;

7、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和租赁单位可以辞退乙方,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租赁单位按照国家、施市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租赁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因租赁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租赁单位不得退还乙方: 1、乙方患病或负伤,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系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租赁单位按照国家、施市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一次性经济补偿,同时解除本合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租赁单位召回乙方:

1、在试用期内的;

2、租赁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3、租赁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作报酬或提供合同规定的工作条件的;

4、租赁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人才租赁管理服务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被派遣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及户籍管理 (一)甲方依照有关规定,管理乙方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内容包括:

1、负责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清理、归档、保管等工作,按规定负责人事档案的查阅、借用、转递工作;

2、认定乙方参加工作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3、为乙方办理转正定级,代办初聘职称,核定、记载档案工资。

4、为乙方代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报考);

5、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证明;

6、管理、接转乙方党组织关系;

7、认定并保留乙方原身份,流动时按国家规定办理流动手续;

8、协助租赁单位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9、办理乙方(大专以上)户籍迁至_______或落入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迁移手续,并负责乙方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0、为乙方建立个人诚信档案;

11、其他与档案、户口有关的代理服务。

(二)乙方遵守现行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和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合甲方和租赁单位做好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协助甲方和租赁单位将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转入甲方,以便办理托管手续;

2、乙方因特殊原因不能将其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转入甲方的,应配合甲方与其原单位签订借用合同,并提供与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以便为其建立个人临时档案和诚信档案;

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户籍所在地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并协助甲方和租赁单位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4、若乙方在租赁单位特殊岗位上工作(如会计、出纳、营销等),还需提供担保材料;

5、乙方系党员的,如租赁单位有党组织,应积极参加组织活动,按时缴纳党费;如租赁单位无党组织,其党费缴给甲方党组织。党员还应于每年底向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交一份政治思想及业务工作汇报材料,如实反映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乙方系预备党员的,由甲方或租赁单位党支部按照党章规定为其办理转正手续。

6、乙方应积极参加年度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送交甲方存档。

十一、派遣人员管理费的分担

(一)乙方的人事档案管理费、户籍管理费和租赁人员管理服务费由租赁单位承担;

(二)乙方办理流动手续的费用由乙方个人承担;

(三)由甲方为乙方代办的单项人事代理业务(如职称评审或职称资格考试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合同续签和解除

(一)本合同期满前,乙方如愿意续签合同,至少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

(二)如租赁单位通知甲方不再租赁乙方,本合同终止,乙方到甲方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

(三)如甲方主管部门要求不再开展人才派遣业务,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本合同解除。

(四)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的善后事宜。

十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在合同期内无故辞退乙方,应按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根据约定的工资、保险费标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如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给甲方、租赁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其他约定

(一)乙方与甲方解除或终止派遣合同之前,要与租赁单位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持租赁单位通知单,到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二)乙方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后 个月内,应保守租赁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乙方与甲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后,可以向甲方申请派遣新的单位,也可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定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和租赁单位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件: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甲方: 市人才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租赁单位: (盖章)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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