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 期 供 货 合 同 范 本

长 期 供 货 合 同

签 约 日 期: 年 月 日 合 同 编 号: 合 同 期 限: 签 约 地 点: 采 购 方 :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供 货 方 :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经双方友好协商,作为买方的(以下简称“甲方”)和作为卖方的(以下简称“乙

方”)达成如下买卖协议:

一、定义

1.1、“合同”指本合同以及与其相关的订单、附件和补充规定。

1.2、“价格”指由双方商定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

1.3、“产品”指相关订单所列产品。

1.4、“服务”指相关订单所列的服务。

1.5、“订单”指甲方发给乙方的包含产品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条款、支付条款等内容的正式订货通知,是唯一授权乙方按照本合同履行交货义务的文件。

1.6、“生效订单”指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的订单。

二、合同组成

1、依据本合同所制定的订单、补充订单及相关修订书,与合同构成一个统一的

整体,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价格条款

3.1、价格:乙方按照一定的价格向甲方提供产品和服务。生效订单中被甲方确

认的价格是甲方应付给乙方货款的唯一凭证。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订单价格以外的其他任何款项。

3.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价格不能高于同条件下其提供给其他用户的产品价

格。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产品价格,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同时,对于已结算部分的货款,在按照调整后的价格重新计算货款后,甲方有权乙方将甲方多支付的货款返还给甲方。相同时期及类似合同条款下,乙方不能将甲方所享有的专有价格提供给其它第三方。通过其它渠道了解到真实情况后,甲方有权取消余下的订单

和乙方的供货资格。

3.3、报价:乙方接到甲方询价单后,需尽快报价,尽量按照询价单中要求报价的日期之前向甲方报价,乙方应以最优惠价格向甲方报价。在供货数量发生较大增长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调整产品的价格。乙方对甲方的报价必须基于诚实的基础。

3.4、双方可以就一段时间内执行的产品价格进行磋商,达成协议的,该价格协议对该期限内下达的订单具有约束力。该价格协议期满后,在双方未达成新的价格协议之前,双方可协商延长该价格协议的期限,或协商达成临时加价格协议,或就单个订单达成价格协议。

四、订单

4.1、采购量预测:甲方将在每月 5 日前滚动向乙方提供未来 3~6 个月的产品采购量预测,该预测对甲方没有约束力的,乙方只能按照生效订单供货。

4.2、订单确认:收到甲方发出的订单后,乙方应在当日确认是否收到订单,并应在收到订单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经乙方确认的订单,乙方应全面履行。

4.3、执行订单: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等技术要求,乙方应严格按照要求安排生产、供货。

4.4、交货期:除非甲方要求或同意,乙方的交货时间不得提前、迟延,否则,均视为乙方不按时交货,甲方有权拒收,甲方同意提前收货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仓储费及其它费用。

4.5、取消订单:由于市场变化或其他不可预测因素导致甲方对产品需求发生变化,甲方有权取消生效订单。在此情况下,双方将协商取消订单前产生的成品、半成品的处理方案以及对乙方可能造成损失的补偿办法。

五、交货

5.1、交货:本合同下的交货指乙方将产品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交付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并同时提供有关产品的单证和资料,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

5.2、乙方应按照生效订单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生效订单对交货时间没有约定的,乙方默认在该生效订单生效之时以甲方需求为准交货。

5.3、交货前 3 日,乙方应以通知甲方,该通知应包括订单号码、乙方名称、交货日期、产品、数量等内容。

5.4、交货数量不能满足订单的,乙方应当提前 5 日通知甲方,甲方按实际交货数量进行接收。否则,甲方可根据乙方交货情况,决定取消或调整订单,由此产生乙方的二次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5、交货数量多于订单数量的,乙方应当提前 5 日通知甲方,甲方同意接收的,双方按实际交货数量进行接收,否则,甲方不承担接收多余产品的责任。

5.6、收货数量、收货时间以货物经甲方或其指定收货人的接收部门检验合格入库为准。

六、风险及所有权转移

6.1、在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将产品交付给甲方之前,产品的所有权依然为乙方所有,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在甲方指定的接收部门收货人检验合格、交接之后,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甲方,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七、包装

7.1、除甲方指定特殊包装方式外,包装物应由乙方提供并自负费用。包装物上的装运标志应包含乙方名称、产品名称、型号、数量、箱号等内容。每件包装物上应附有详细装箱单,装箱单要有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和箱号。运输包装、小包装及封装形式必须符合甲方要求(如甲方未作要求,包装物应保证符合运输、产品安全的要求)。

7.2、乙方应采用合适的安全措施,妥善包装产品,达到防潮、防湿、防震、防尘的要求,乙方应对未采取适当充分的包装保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

八、品质控制

8.1、乙方应建立适宜、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管理体系,在质量保证体系方面应符合:ISO9001:2000的要求。

8.2、甲方将不定期对乙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稽核,乙方应提供有关资格认定的文件和资料。

8.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确认的图纸、技术说明及质量标准等质量要求供货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合格证、产品说明及售后保障服务,乙方提供的产品均应通过甲方的检验。

8.4、乙方应在产品达到交货地点后通知甲方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被甲方接受,否则,甲方有权予以拒收。属于批次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全部退货。

8.5、生产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可要求乙方退货、更换合格产品或退还相应价款,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6、甲方产品投入流通后,甲方发现乙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合格产品,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7、乙方为其产品提供国家要求的质量保证期限,自产品的所有权转移到甲方之日开始起算。在此期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不包括甲方使用不当、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承担免费售后服务。

8.8、针对每个交货批次的产品,乙方均应附上出厂常规检测报告、合格证,以供甲方IQC确认。

8.9、乙方提供的产品不合格的,如甲方认为可让步接收的,甲方可采用折价方式接收,折价金额需经乙方确认。

8.10、为了进一步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双方可协商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8.11、关于产品中有害物质的控制以及环境体系管理的问题,双方可协商签订相关协议。

8.12、基于相关产品认证对产品一致性的要求,在通过甲方的验收后,对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发生变更的,包括原材料供应商的变更、产品工艺改进、产品封装尺寸更改、产品标识更改、生产环境变更、外协厂家变更等,乙方均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确认,未经甲方确认擅自更改的,甲方有权利立即停止乙方的供货资格、取消订单,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十、付款

10.1、本月结束后 七 日内,双方对本月月初至月末乙方向甲方各项目供货的清单、数量及价款进行汇总,签字确认无误的,双方签署应付款确认书挂账(或各自生成应付款、应收款数据)。

10.2、甲方将在本月结束后的第 三 个月的15日以前,将本月的货款50℅

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当在该付款日向甲方开具专用#5@p作为付款提示。

10.3、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同意提前付款的的,甲方将按照其制定的经营政策中的利率从应付给乙方的货款中扣除提前付款期间的利息。

10.4、甲方的任何付款均将汇入乙方事先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十一、保证条款

11.1、乙方做出下列陈述和担保:

11.1.1、对本合同的执行不会违反与其相关的任何合同条款、责任、法律、法规和法令;

11.1.2、提供的产品不存在设计上(甲方提供书面设计,且设计本身不是完全基于乙方技术规范的除外)、材料上和制造工艺上的缺陷,符合本合同的产品质量条款、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且在这种要求下使用是安全的;

11.1.3、遵守“价格条款”的有关规定,不进行欺诈性报价。

十二、商标使用

12.1、应甲方要求,乙方的产品上使用甲方商标的,则乙方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将甲方的商标使用在甲方所采购的产品及其包装上;并且,乙方只能将这些产品及其包装提供给甲方。除此之外,乙方不得为其它目的、以任何方式使用甲方的商标,也不得将包含甲方商标的产品及其包装提供给任何其三方。

12.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为执行本合同,甲方也不得为其它目的以任何方式使用乙方的商标。

十三、 知识产权

13.1、甲方向乙方提供部件的,乙方只能将这些部件用于为甲方所生产的产品上,并用以履行本合同。

13.2、甲方不承担任何因乙方违背相关知识产权规定所引致的法律责任。因乙方引起法律纠纷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保密

14.1、事先未得到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广告或其它方式泄露其向甲方提供产品的事实。

14.2、除了那些乙方可从公开渠道或以正当途径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外,对任何从甲方得到的与本合同相关的保密信息或甲方经营/技术方面的信息,在任何时候,即使在本合同终止后,乙方也不得透露给任何人。当甲方有要求时,乙方应将包含这些信息的所有文件和材料退还给甲方。

14.3、乙方不应向甲方泄露任何被乙方认为是保密的信息,包括手册、图纸和文件等;除非乙方对此有保密标志和要求,甲方对收到的任何信息进行使用或将其公开是不受限制的。

十五、合同解除

15.1、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取消订单:

不按照履行到期义务,导致甲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不按照履行到期义务,经甲方催告后5 天内仍不履行的;

不按照履行到期义务,经甲方催告后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提出破产申请或被他人提起破产申请的;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行为;

丧失诚信信誉;

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的其它情形。

15.2、解除本合同的,不影响甲方提起损失赔偿的权利。

十六、不可抗力

16.1、不可抗力系指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并且它的发生及后果是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不可抗力的事故)。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履行、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事件发生方应当在此等事件发生后,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向对方发出事件发生地点有关政府部门或商会出具的证明,以证实不可抗力的存在。

16.2、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6.3、在此条件下,乙方仍有义务竭尽全力尽快交货。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四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七、违约责任

17.1、乙方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更换、退货、修理、减少或者退还货款。甲方提出更换的、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补送新的合格品,超过合同交货期的,仍将判定为延期交货。

17.2、对于不合格产品、多余产品及被取消订单下的产品(即甲方可退还给乙方的产品),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取走;超出规定时间仍未取走的,甲方可为乙方办理退还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此期间发生产品丢失、损坏、减量、变质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7.3、乙方已预见到其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可能作为部件被用于甲方制造的成品中,乙方提供的产品的质量或功能不符合要求,不论此类瑕疵发现于甲方生产其成品过程中,还是于甲方将成品售出或最终用户使用过程中,乙方均应承担更换或维修的义务,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甲方除扣除乙方提供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货款外,必要时,还要按照有问题产品的货值的 30℅ 对乙方处罚。

17.4、甲方售出或最终用户使用甲方的成品过程中,因为乙方提供的产品存在瑕疵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因此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7.5、乙方不能按期交货,乙方应将不能按期交货的情况或更改后的交货日期和交货数量立即通知甲方。在无其他特殊情况的前提下,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到货,每日按生效订单未交货(或未及时交货)部分金额的 3‰ 赔付,同时,乙方还应赔偿由于甲方向第三方采购同类产品所造成的采购差价损失,或赔偿甲方停产待料所造成的损失。

17.6、因产品包装不符合规定,乙方应当重新包装,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不要求重新包装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低于合同标准包装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要求造成产品毁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八、合同期限

18.1、本合同有效期: 18.2、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在此之前生效的、但未履行完毕的订单仍应得到继

续履行。

18.3、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希望继续合作的,双方将协商订立新的合同,在未订立新的合同之前,双方确定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十九、法律适用

19.1、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二十、纠纷解决

20.1、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通过友好协商不能得到解决的,双方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不成的提交由当地人民法院解决。 二十一、一般条款

21.1、修订:本合同的修订仅能以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盖章的书面文件进行,该类文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1.2、转让: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附属机构或第三方。

21.3、乙方人员:乙方须确保其人员在甲方场所进行服务时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21.4、不正行为: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及其家属提供任何酬金、礼物、馈赠,包括娱乐、宴请、私人服务或其他各种优惠服务。甲方认为此类行为是试图不适当地影响甲方的员工,这将损害甲方与乙方间的业务关系。

21.5、劳工标准:乙方应当遵守当地的劳工法规,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21.6、部分失效: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司法机关裁定在某些方面无效,且这种不可执行性不会对双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则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21.7、弃权:本合同的有效弃权须经弃权方书面签署和对方确认;一方对另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责任的某些事件放弃追究但并不表示对以后发生的事件也放弃追究。

21.8、信息传递:当一方的有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如地址、账号、法定代表人等),可能对双方的合作产生影响时,应将变化信息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传递。 21.9、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或盖章生效。

21.10、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肆 份,双方各执 两 份,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采 购 方: 供 货 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电 梯 供 货 合 同

电 梯 供 货 合 同

甲方:中国十七冶集团市政工程技术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马鞍山市安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中冶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与甲方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甲方和乙方双方就电梯供货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文件内容如有抵触,以后形成的文件为准):

①招标文件 ②乙方的投标文件

③附件资料:乙方在评审答疑时及投标有效内的补充的所有书面文件;乙方投标时随同投标文件一起递送的资料及附图。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及数量

电梯供货合同

于原材料工本或其它条件的价格浮动而导致的全部额外费用。

4.合同总金额、交货期及交货地点

合同的总金额为(大写):陆拾玖万壹仟玖佰元整;

交货期:合同签订接甲方通知后45天(日历天)内交货。

交货地点 :马鞍山市花山区安置房二期工程5#地块工地 。

5.设备款支付:

(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包干,合同签订前三日缴纳合同价款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并以人民币付款。

(2)设备费:开工前60天内需提货设备总价的5%订金,到货7日内支付设备价的65%,电梯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验收合格货物总额的25%,余款待免保期满(2年)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3)付款方式为:现金或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比例不低于当期付款总额的40%)。

(4)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供应合同约定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履约保函。若甲方分批次或分阶段要求乙方供货,按实际供货数量分批次或分阶段予以退还。

6、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拒付货款的 ,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5% 的违约金。

(2)甲方延期付款(有正当拒付理由除外),应向乙方偿付拖欠款项的违约金,金额每日按逾期款金额的万分之一计算。

(3)乙方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5% 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甲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中获得经济上的赔偿,其标准为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一计算。

①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

②乙方送交的货物经验收不合格的;

(4) 如果乙方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

的违约金。

(5)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影响甲、乙双方履约,可不执行违约责任条款,由双方协商解决。

(6)上述违约金不能补偿对方损失时,双方有权向对方追索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7、其他约定:

(1)现场使用甲方统一的安全帽、工作服。

(2) 非甲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治安事件等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有甲方先前垫付的费用,在支付给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3) 如业主、政府相关部门关于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罚款,或甲方以及甲方上级公司对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罚款,乙方承担其全部的罚款。

(4)上述费用在支付给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8、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9.本合同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本合同与招标文件有相矛盾的地方,以本合同为准。

10.争议的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提交马鞍山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1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四份。在甲方、乙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电 梯 安 装 合 同

甲方:中国十七冶集团市政工程技术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马鞍山市安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中冶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与甲方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甲方和乙方双方就电梯安装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文件内容如有抵触,以后形成的文件为准):

①招标文件

②乙方的投标文件

③附件资料:乙方在评审答疑时及投标有效内的补充的所有书面文件;乙方投标时随同投标文件一起递送的资料及附图。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安装内容:

注:安装服务费包含:安装费、设备安装完毕进行的调试费、验收费、培训费(3~5人)、装修

期防护板安装费(含材料)及拆除费、土建配合施工费用(安装费用的2%)、各种保险费、税金、质保期内的备品备件费和维保费、进口零部件和材料的关税、技术监督局、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验收费等直至交付业主使用的一切费用,及由于政策性有关人工费调整导致的其它费用。电梯安全防护由安装单位自行防护,安装费用中包括该防护费用。

4.合同总金额、安装工期及安装地点

合同的总金额为(大写):壹拾肆万捌仟壹佰元整; 安装工期:在具备安装条件后30天内安装调试完毕; 安装地点: 马鞍山市花山区安置房二期工程5#地块工地。 5. 设备安装款支付:

(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包干,合同签订前三日缴纳合同价款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并以人民币付款。

(2)施工队伍进场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安装费的50%,待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安装费的45%,余款待免保期满(2年)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3)付款方式为:现金或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比例

电梯供货合同

不低于当期付款总额的40%)。

(4)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组织特种设备检测部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6、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后7天内,由甲方组织特种设备检测部门验收。

7、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拒付合同款的 ,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5% 的违约金。

(2)甲方延期付款(有正当拒付理由除外),应向乙方偿付拖欠款项的违约金,金额每日按逾期款金额的万分之一计算。

(3)乙方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5% 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甲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中获得经济上的赔偿,其标准为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一计算。

①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装调试完毕;

②乙方未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安装。

(4) 如果乙方不履行维保服务承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5)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影响甲、乙双方履约,可不执行违约责任条款,由双方协商解决。

(6)上述违约金、不能补偿对方损失时,双方有权向对方追索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8、其他约定:

(1)乙方所有安装调试人员均应持证上岗,并向甲方出示相关证书原件。

(2)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对安装过程的全程监督,所有货物及安装材料进场后,都应经过甲方及有关部门的认可,所有隐蔽工序在覆盖前,都应经甲方或有关部门的验收认可。

(3)乙方人员、材料进场后必须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并积极配合相关工作。现场材料、设备放置必须服从甲方调度。

(4)乙方必须配备专门安全管理人员,配发劳动保护用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如果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和不利影响,乙方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

(5)现场使用甲方统一的安全帽、工作服。

(6) 非甲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治安事件等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有甲方先前垫付的费用,在支付给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7) 如业主、政府相关部门关于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罚款,或甲方以及甲方上级公司对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罚款,乙方承担其全部的罚款。

(8)上述费用在支付给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9、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0、本合同与招标文件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本合同与招标文件有相矛盾的地方,以本合同为准.

11、争议的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

商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提交马鞍山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1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四份。在甲方、乙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代表签字: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