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圣泉乡郑腰庄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幼儿园名称:萧县圣泉乡郑腰庄幼儿园。
地址:萧县圣泉乡郑腰庄村。
第二条 幼儿园的性质:个人出资,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
第三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举办学前教育。
第四条 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办学条件招生。实行全日制学前教育。
第五条 幼儿园资产由举办者个人投入50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幼儿园的业务范围:招收三周岁以上、六周岁以下的儿童,设立小,中,大班的全日制学前
教育,经区教育局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首界董事长由举办者郑新平担任。
董事会的人员组成:董事长郑新平、付董事长李振国、董事:张永珍、郑金金、苏慧。董事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度幼儿园发展规划,批准幼儿园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园长;
(三)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幼儿园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这些事项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 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的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
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幼儿园设园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园长对董事会
负责,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动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幼儿园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幼儿园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园长指定教师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人代表
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郑新平担任,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幼儿园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幼儿园行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举办者个人出资。
第十五条 幼儿园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幼儿园的资产为幼儿园法人资产,在幼儿园
存续期间,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十六条 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管理
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之处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 幼儿园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园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幼儿园章程修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幼儿园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幼儿园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名称 ,层次 ,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条 幼儿园章程规定以下情况终止办学:
(1)举办者不办;
(2)举办者资金收支失衡,资不低债;
(3)突发事件无法办学。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审批机关
批准;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幼
儿园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董事会
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二条 在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幼儿园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幼儿园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幼儿园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及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终止。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幼儿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20xx年8月26号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金太阳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 金太阳 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 水城县滥坝镇高林路 。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 水城县教育局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水城县教育局 。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可按照自行确定的内容表述)。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吴金华 (联合办园的注明成员姓名)。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查阅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100 万元。出资人 吴金华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教育;
(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 学制:4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 办学规模: 5 个班共 500 人。
(六) 招生区域: 水城县滥坝片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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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一) 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二)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 )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四) 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五) 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六)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八) 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九)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园长审阅、签名。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
第十条 本单位法人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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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吴金华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并在教材选用和课程设置上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第十四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
第十五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该条自己确定是否注明)。 3
第十八条 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该条如有前置条款的需注明)。
第十九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情形之一, 4
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法人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法人代表。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申办人(签字):吴金华
20xx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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