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各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企业)。

第三条 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条 企业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一般要求

第五条 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应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予以说明。

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未规定的会计报表项目,企业应根据该项目的重要性,单独列示或合并列示。

第六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制度的规定编制月份、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财务报告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数字要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八条 企业应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会计报表及其附注。

在编制会计报表时,企业应对持续经营的能力进行估计。如果已决定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或者已确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将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则不应再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会计报表。

如果某些不确定的因素导致对企业能否持续经营产生重大怀疑时,则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些不确定因素。

如果会计报表不是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则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此应首先予以披露,并进一步披露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及企业未能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会计报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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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会计报表项目的列示和分类,应当在各会计期间保持一致。只有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或变更后的会计报表项目列示和分类能更为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时,企业才可以变更会计报表项目的列示和分类。

当会计报表项目的列示和分类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化的项目和原因,以及假设未发生变化该项目原来的列示方法、分类和金额。

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未规定的重要项目,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重要项目的判断必须综合考虑项目的性质、金额,以及不单独列示该项目是否影响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条 除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或无法取得前期比较数据外,在列报当期会计报表及其附注的数据时,企业至少应当同时列报前一会计期间相同项目的比较数据。如果有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当期的会计信息及其从前期至当期的变化过程,企业还应当提供与当期会计报表附注中叙述性信息相关的前期资料。

当会计报表项目的列示和分类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当对一同提供的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要求进行重新分类,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重新分类的性质、金额和原因。如果无法对比较数据进行重新分类,企业应当披露不能重新分类的原因。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第十一条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报告说明书组成。 第十二条 会计报表的种类:

1、资产负债表(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

2、利润表(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

3、现金流量表(年报)。

4、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年报)。

5、利润分配表(年报)。

6、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年报)。

7、其他有关附表。

企业每月度、季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年度财务报表还应包括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和其他有关附表,

第十二条 会计报表的基本内容

1.报表名称、编号:企业编制会计报表的名称和编号。

2.编制单位名称:编制会计报表的企业,应按企业的全称填写。编制合并、汇总报表的企业要注明合并、汇总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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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量单位:会计报表的填对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至“分”。

4.报表日期:会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的日期,分月末、季末、半年末、年末。 第十三条 编制会计报表的方法:

企业会计报表应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的准则、制度编制。

第十四条 编制会计报表的要求:

1、各会计报表之间、表内各项目间有衔接关系的数字应相互衔接,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系的数字应相互衔接。

2、数字填写清楚、准确,出现差错应按规定的办法加以更正,并加盖制表人名章。

3、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的20%以上,或虽然占该单位注册资本总额不足20%,但有实质控制权的,应纳入合并报表编制范围,按财政部《合并报表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编制合并报表。

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

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公司内部重大交易和往来应予以抵消。

第十五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说明。必须披露会计政策的变更内容和理由、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及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理由。

3、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重大差错一般指金额较大,通常某项交易占该类交易的10%以上,则认为金额较大。会计差错是企业发现披露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差错。企业必须在附注中披露会计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4、或有事项的说明。企业必须披露或有负债的类型及其影响,包括: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企业应披露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或有负债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或有资产很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则应说明其形成的原因及其产生的影响。

5、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需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企业应就非调整事项披露其性质和内容,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作出估计应说明其理由。对于调整事项应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所属期间的收入、费用等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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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非货币性交易的说明。应说明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的资产类别、金额等。

7、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1)如与关联企业存在控制关系,应说明关联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2)企业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说明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类型相同的关联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说明。

8、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9、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企业合并、分立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因此披露这方面的信息有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及时了解企业的变化情况。

10.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企业应对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在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如应收账款及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存货的核算方法,投资核算的方法,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方法等。

11.合并报表的说明。企业应说明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本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如发生变更,企业应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12.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和利润实现及其分配情况的综合说明,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对下列情况做出说明: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应反映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及经营情况;企业所处的行业及其在本行业中的地位;企业员工的数量和专业素质情况;经营中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方案;经营环境的变化;影响年度业务发展计划及需要披露的其他业务情况与事项。

2、利润实现与分配情况。企业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及其分配情况,如实现净利多少;利润分配中提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多少;累计可分配利润多少。企业还应反映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股本)的情况。

3、资金的增减和周转情况。主要反映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利润构成项目的增减情况及其原因。

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财务报告的审核及报送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会计报表正确无误,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必须对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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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认真审核:

1、会计报表的种类是否按要求填制齐全,要求填列的项目是否全部填制。

2、会计报表各项目数字是否与有关账簿的数字相符。

3、报表有衔接关系的数字是否衔接。

4、报表附注资料是否反映齐全。

5、财务情况说明书文字是否清楚,反映内容是否准确全面。

6、制表人、复核人、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和企业负责人签名并盖章是否齐全,是否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必须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要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制表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臵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企业向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月份财务报告于月度终了后5日内报送;季度、半年度财务报告于季度、半年度终了后 10日内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如有关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上报时间,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负责另行通知。

第二十条 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统一聘请(上市公司除外),企业应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连同本企业财务报告一并报送公司财务年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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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财务会计制度(06.10.25)

第一章 总则及基本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充分

发挥财务会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以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为一会计年度,以月、季、年作为会计核算

期间,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核算原则遵循《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第三条 会计机构人员实行职能分离和财、钱、物分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产管理及核算

第四条 本企业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按银

行、其他金融机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不坐支,不以白条抵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五条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投资成本计量。其投资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

十六条的方法确认。

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和利息,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成本按实际成本计量。

外置短期投资时,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

益。

第六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款项户名分别设置明细账,进行

明细核算。

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按期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

坏账损失采用直接转销法进行核算。

第七条 待摊费用按其受益期限在一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某项待摊费

用已经不能使本公司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待摊。

第八条 存货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方法。

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周转材料等在领用时摊销,摊销方法采用一次摊销法。

第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二条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 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三条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

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根据固定资产的定义,结全本公司具体情况,按固定资产目录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

预计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为5%。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具体划分为二类:

(1) 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

(2) 电子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及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预计使用年限

为5年。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公司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

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作为原值登记入账。

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的方式核算。

由于出售、报废或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

支出。

公司对固定资产在会计年度末进行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股东会会议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

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

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按上述规

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

的金额不一致,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进、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

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固定资产期末按账面价值计量。

第十二条 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第十四条 长期待摊费用单独进行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长期待

摊的费用项目不能在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 除购建固定资产外,所有的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先在开办费中归集,待企业开

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分五年摊销。

第三章 负债管理及核算

第十六条 本企业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

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他暂收应付款项、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各项流动负债按实际发生额入账,按各项目分户进行核算。

短期借款按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

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时,按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 本企业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各项长期负债按实际

发生额入账,按各项目分别进行核算。

长期负债按负债本金或债券面值,据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并按本制度的规定,

分别计入工程成本或当期财务费用。

第十八条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按借款费用会计准则进行会

计核算。

除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

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管理及核算

第十九条 实收资本按《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规定确认。

第二十条 资本公积按《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二条规定核算。

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税后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按10%比例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同时

按5%比例计提法定公益金。

任意盈余公积的计提由股东会会议决定。

第五章 收入管理及核算

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

户代收的款项。

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收入按《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第八十

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确认。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及核算

第二十三条 本企业的费用包括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成本包括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用的各项材料,应按实际耗用的数量和账面单价

计算,计入成本、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企业应支付职工的工资,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工时、产量记录等资料,计

算职工工资,计入成本、费用。按规定给予职工的各种工资性质的补贴,也计入各工资项目。

本企业根据国家规定,计算提取应付福利费,计入成本、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企业的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

期损益,并在利润表中分别项目列示。

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二十七条 利润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第二十八条 本企业按月计算利润,所得税费用采用应付税款法原则核算。

企业实现的利润和利润分配分别核算,利润构成及利润分配各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真

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条 本企业财务先实行手工记账,视企业经营状况考虑是否采用财务软件。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更改,经股东会会议批准,方可变动。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从20xx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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