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合作协议

招商引资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山东金桥高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加快推动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区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甲方与乙方愿在“加强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实现双赢”的前提下,开展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合作。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与服务:

1、以济南高新区作为招商引资载体,利用自身资源为乙方的招商项目进行推介。

2、负责提供外商投资信息、邀请外商、投资机构来济南高新开发区考察洽谈并针对具体情况跟踪和推进工作。

3、根据乙方韩国产业城土地及标准厂房的规划开展对韩国企业的招商工作。

二、乙方的责任与服务

1、负责提供济南高新区及金桥集团韩国产业城等有关招商项目资料,定期与甲方交流项目信息。

2、根据甲方提供的外商投资信息,负责安排投资方在济南高新区的考察及洽谈活动。

3、负责甲方引进项目在济南高新区的跟踪、落实和全面服务。

三、合作推进机制

1、双方主要负责同志每半年举行一次会晤,研究扩大合作事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2、甲方的               和乙方的招商合作部作为双方的日常联络机构,具体负责双方合作的联络与衔接,包括情况汇总、信息交流、活动组织、项目洽谈等工作的推进落实。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联络部门立即展开工作,包括制订合作规划、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规程、积极推进合作项目进行实质性运作。

四、招商奖励:

1、通过甲方推荐的进区企业,项目和资金落实后,按照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济南高新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和相关规定,给予甲方奖励兑现。

2、甲方推荐项目购买乙方拥有的厂房,乙方按照出售厂房实际取得成交价的1%给予甲方奖励;

3、甲方推荐项目租赁乙方拥有的厂房,租赁期限超过1年的,按照实际取得的租赁协议中租金价格,乙方将其中1个月的租金给予甲方奖励;

4、其他项目若给予特殊奖励的,另行商议。

五、本协议涉及甲、乙双方提供的服务和责任,均不需支付费用。

六、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合作期暂定壹年,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山东金桥高新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 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二O##年   月    日                二O##年   月    日

 

第二篇:中科招商XXXX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合作协议

XXXX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合作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特订立本投资合同。

第二章 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第二条 在                   引进下,乙方在          (开发区、工业园、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投资兴办           项目,主要生产经营          

                         

乙方项目总投资为    万元/万港元/万美元,注册资本    万元/万港元/万美元,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万港元/万美元(其中设备投资    万元/万港元/万美元,建设投资     万元/万港元/万美元)。该项目分    期投资建设,首期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万港元/万美元,二期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万港元/万美元,整个合同约定投资确保____年内完成。

第三条 根据项目类别,乙方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   万元,建筑容积率达到   以上,建筑系数达到   以上,预期效益    万元。

第四条 乙方投资项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章 项目用地

第五条 甲方提供    园区内    亩工业项目生产用地给乙方,地点位于                (四界和实际面积以本合同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项目用地作为工业生产用地,出让期限为50年。

第六条 乙方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取得本合同第五条所述土地,土地出让具体事项由乙方与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认。

第七条 乙方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可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乙方在完成本合同约定投资前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须向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交投资承诺书。

第四章 工程建设和验收

第八条 甲方承诺于         日前向乙方提供具备“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水、路通到企业界址边,企业厂区外围距供电主干线最长不超过300米的供电线路由企业自行负责架设)的项目用地。

第九条  经甲方对乙方开工建设事项进行初审认可后,乙方可边开工建设,边按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报批。

乙方确保在         日前一期建设投资到位并竣工投产;乙方必须在          日前启动二期工程建设,确保在        日前二期建设工程竣工并投资到位。

第十条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经甲方审核盖章的项目规划平面图、施工图进行施工建设。

第十一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乙方必须办理工程报建、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乙方建设工程竣工和设备安装后应申请甲方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综合验收。

第五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维护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协调兑现本市/县出台的招商引资各项优惠及奖励政策;

(三)在乙方配合的前提下,协助乙方办理企业立项、审批和其他相关的证照手续;

(四)协调配合乙方在本地招收工人;

(五)有权对乙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投资的企业拥有法律赋予的财产、经营自主权和劳动用工自主权等权利;

(二)乙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享受当地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

(三)自愿遵守和执行甲方各项管理规定;

(四)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服从本地政府领导,执行本地政府以及园区管委会不违背合同条款和法律法规的各项工作安排;

(五)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进行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并确保合同约定投资额到位;乙方因客观原因确需延期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并取得甲方的认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之规定,若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提请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项目用地:(一)未经允许,乙方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二)乙方超过本合同约定开工期限无特殊原因3个月以上仍未开工的;(三)乙方超过本合同约定竣工时间6个月以上仍未竣工的;(四)乙方擅自改变甲方审核批准的企业用地规划的;(五)竣工投产达1年以上乙方仍未达到本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第十七条 乙方投产之后每年所享受的各项补贴和奖励总额与乙方所缴纳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挂钩,不得超过乙方所缴纳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

第十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将追究甲方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或单方解除合同:(一)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改变项目用地面积的;(二)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将合同约定的项目用地另作它用的;(三)甲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能履行合同第八条约定的。

第十九条 合同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一方违约转让的,另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应积极主动配合对方工作,互通信息,相互支持,促进双方合作顺利进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特别事项,可以由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执行合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都有提请仲裁或直接诉讼的权利。提请仲裁的,双方应达成仲裁协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     县(市、区)外经贸局、     县(市、区)建设局、    县(市、区)国土局、项目引进单位各执一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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