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_百人引才计划享受生活及待遇规定

四川省百人引才计划享受生活及待遇规定 为进一步营造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川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根据中组部等部委联合制发的《关于为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提供相应工作条件的若干规定》、《关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9\]5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我省“百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在生活、工作等方面所享受的特定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出入境与居留。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中国的合法身份证件,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和义务;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但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可申请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需长期居留的,可申请办理2—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中国籍引进人才可向省人事厅申请办理《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享受我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引进人才凭其住在国获得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在我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尽可能提供便利。

二、资助。对纳入“百人计划”的引进人才,由省委组织部依托“天府英才”工程专项资金,给予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资助(资助办法另行制订),主要用于科研启动、成果转化、创业资助、生活补助等。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配套其他资金,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

三、任职。引进人才可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中级以上的领导职务(外籍人士担任法人代表的和安全、保密、外事等岗位除外)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大工程和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引进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进行调整;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本单位现有编制、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对引进人才的职称认定,可根据其学历、学术、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直接报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其任职年限、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

四、薪酬。用人单位可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来川)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根据其能力、业绩、贡献,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引进人才个人专利、发明等科技成

果转让给企事业单位的,可实行买断、利润提成、作价入股等收益分配方式。引进人才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转化成功后,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成果完成人给予奖励,奖励比例最高可占成果转化效益的50%;经与单位协商同意,职务发明成果由完成人转化成功的,可按不低于65%的比例享受转化后的收益。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五、创新创业。探索实行国际通行的科学研究和科技研发、创业机制,为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良好条件。引进人才可申请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科研基金项目、科技资金及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用于在省内开展科学研究或生产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各用人单位应提供一定的匹配经费;对我省经济、科技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重点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可专门立项,以特别项目形式给予支持。省内各类产业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等应为引进人才来川创新创业提供特殊政策支持。有关部门应注重吸收引进人才参与国家、省重大项目咨询、重大科研计划和行业标准制定、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

六、税收。引进人才回国来川时取得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

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引进人才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引进人才取得的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引进人才来川创新创业,进境少量的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税收;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七、医疗、保险。引进人才在川工作期间,凭“百人计划”批复意见,由省卫生厅办理《特约医疗证》,享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部分优秀专家医疗待遇的暂行规定》的医疗待遇。用人单位在为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八、住房。引进人才愿意购买住房的,可参照当地居民购房优惠政策,购买自用商品住房一套。引进人才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要为其租用便于其生活、工作的住房,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

九、配偶安置。引进人才配偶一同回国(来华)并愿意在我省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其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确有困难的,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应积极帮助推荐就业。

十、子女入学。引进人才的子女就读中小学,无论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可按《省教育厅关于对高层次引进人才的子女就读中小学实行特殊优惠的办法》规定,在所工作(居住)市(州)范围内一次性选择中小学(包括公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就读,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优先办理入学手续。引进华裔人才的子女报考国内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可参照川教

[2006]74号、川侨[2006]27号文件予以加分照顾。引进人才的中国籍子女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外国籍子女报考国内高等院校的,按照接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十一、评价激励。引进人才可作为各类政府奖励候选人。对作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可推荐参加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四川杰出创新人才奖、四川省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四川金顶奖、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等评选。对爱党爱国、代表性强、贡献突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在政治上作适当安排。按照国际惯例评价引进人才的工作绩效,避免多头评价、重复评价。

上述规定由专项办负责解释。

四川省百人引才计划享受生活及待遇规定 为进一步营造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川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根据中组部等部委联合制发的《关于为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提供相应工作条件的若干规定》、《关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9\]5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我省“百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在生活、工作等方面所享受的特定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出入境与居留。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中国的合法身份证件,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和义务;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但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可申请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需长期居留的,可申请办理2—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中国籍引进人才可向省人事厅申请办理《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享受我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引进人才凭其住在国获得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在我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尽可能提供便利。

二、资助。对纳入“百人计划”的引进人才,由省委组织部依托“天府英才”工程专项资金,给予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资助(资助办法另行制订),主要用于科研启动、成果转化、创业资助、生活补助等。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配套其他资金,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

三、任职。引进人才可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中级以上的领导职务(外籍人士担任法人代表的和安全、保密、外事等岗位除外)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大工程和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引进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进行调整;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本单位现有编制、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对引进人才的职称认定,可根据其学历、学术、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直接报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其任职年限、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

四、薪酬。用人单位可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来川)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根据其能力、业绩、贡献,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引进人才个人专利、发明等科技成

果转让给企事业单位的,可实行买断、利润提成、作价入股等收益分配方式。引进人才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转化成功后,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成果完成人给予奖励,奖励比例最高可占成果转化效益的50%;经与单位协商同意,职务发明成果由完成人转化成功的,可按不低于65%的比例享受转化后的收益。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五、创新创业。探索实行国际通行的科学研究和科技研发、创业机制,为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良好条件。引进人才可申请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科研基金项目、科技资金及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用于在省内开展科学研究或生产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各用人单位应提供一定的匹配经费;对我省经济、科技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重点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可专门立项,以特别项目形式给予支持。省内各类产业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等应为引进人才来川创新创业提供特殊政策支持。有关部门应注重吸收引进人才参与国家、省重大项目咨询、重大科研计划和行业标准制定、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

六、税收。引进人才回国来川时取得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

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引进人才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引进人才取得的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引进人才来川创新创业,进境少量的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税收;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七、医疗、保险。引进人才在川工作期间,凭“百人计划”批复意见,由省卫生厅办理《特约医疗证》,享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部分优秀专家医疗待遇的暂行规定》的医疗待遇。用人单位在为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八、住房。引进人才愿意购买住房的,可参照当地居民购房优惠政策,购买自用商品住房一套。引进人才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要为其租用便于其生活、工作的住房,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

九、配偶安置。引进人才配偶一同回国(来华)并愿意在我省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其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确有困难的,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应积极帮助推荐就业。

十、子女入学。引进人才的子女就读中小学,无论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可按《省教育厅关于对高层次引进人才的子女就读中小学实行特殊优惠的办法》规定,在所工作(居住)市(州)范围内一次性选择中小学(包括公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就读,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优先办理入学手续。引进华裔人才的子女报考国内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可参照川教

[2006]74号、川侨[2006]27号文件予以加分照顾。引进人才的中国籍子女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外国籍子女报考国内高等院校的,按照接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十一、评价激励。引进人才可作为各类政府奖励候选人。对作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可推荐参加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四川杰出创新人才奖、四川省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四川金顶奖、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等评选。对爱党爱国、代表性强、贡献突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在政治上作适当安排。按照国际惯例评价引进人才的工作绩效,避免多头评价、重复评价。

上述规定由专项办负责解释。

 

第二篇:四川省百人引才计划享受生活及待遇规定

四川省百人引才计划享受生活及待遇规定 为进一步营造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川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根据中组部等部委联合制发的《关于为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提供相应工作条件的若干规定》、《关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9\]5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我省“百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在生活、工作等方面所享受的特定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出入境与居留。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中国的合法身份证件,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和义务;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但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可申请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需长期居留的,可申请办理2—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中国籍引进人才可向省人事厅申请办理《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享受我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引进人才凭其住在国获得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在我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尽可能提供便利。

二、资助。对纳入“百人计划”的引进人才,由省委组织部依托“天府英才”工程专项资金,给予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资助(资助办法另行制订),主要用于科研启动、成果转化、创业资助、生活补助等。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配套其他资金,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

三、任职。引进人才可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中级以上的领导职务(外籍人士担任法人代表的和安全、保密、外事等岗位除外)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大工程和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引进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进行调整;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本单位现有编制、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对引进人才的职称认定,可根据其学历、学术、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直接报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其任职年限、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

四、薪酬。用人单位可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来川)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根据其能力、业绩、贡献,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引进人才个人专利、发明等科技成

果转让给企事业单位的,可实行买断、利润提成、作价入股等收益分配方式。引进人才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转化成功后,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成果完成人给予奖励,奖励比例最高可占成果转化效益的50%;经与单位协商同意,职务发明成果由完成人转化成功的,可按不低于65%的比例享受转化后的收益。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五、创新创业。探索实行国际通行的科学研究和科技研发、创业机制,为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良好条件。引进人才可申请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科研基金项目、科技资金及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用于在省内开展科学研究或生产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各用人单位应提供一定的匹配经费;对我省经济、科技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重点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可专门立项,以特别项目形式给予支持。省内各类产业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等应为引进人才来川创新创业提供特殊政策支持。有关部门应注重吸收引进人才参与国家、省重大项目咨询、重大科研计划和行业标准制定、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

六、税收。引进人才回国来川时取得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

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引进人才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引进人才取得的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引进人才来川创新创业,进境少量的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税收;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七、医疗、保险。引进人才在川工作期间,凭“百人计划”批复意见,由省卫生厅办理《特约医疗证》,享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部分优秀专家医疗待遇的暂行规定》的医疗待遇。用人单位在为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八、住房。引进人才愿意购买住房的,可参照当地居民购房优惠政策,购买自用商品住房一套。引进人才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要为其租用便于其生活、工作的住房,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

九、配偶安置。引进人才配偶一同回国(来华)并愿意在我省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其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确有困难的,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应积极帮助推荐就业。

十、子女入学。引进人才的子女就读中小学,无论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可按《省教育厅关于对高层次引进人才的子女就读中小学实行特殊优惠的办法》规定,在所工作(居住)市(州)范围内一次性选择中小学(包括公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就读,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优先办理入学手续。引进华裔人才的子女报考国内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可参照川教

[2006]74号、川侨[2006]27号文件予以加分照顾。引进人才的中国籍子女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外国籍子女报考国内高等院校的,按照接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十一、评价激励。引进人才可作为各类政府奖励候选人。对作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可推荐参加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四川杰出创新人才奖、四川省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四川金顶奖、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等评选。对爱党爱国、代表性强、贡献突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在政治上作适当安排。按照国际惯例评价引进人才的工作绩效,避免多头评价、重复评价。

上述规定由专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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