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为加强经理部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质量事故的范围及类别。

1、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严重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3、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二、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1、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

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发现部门应于当天立即填报质量事故单,报送质量检验部门,不得隐瞒。

质量检验部门收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初步查明事故原因,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单位负责人在调查的基础上,召集会议,对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及责任者,责成责任部门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

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一般规定在三天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一周内写出质量事故书面报告,送上级主管部门。

重大质量事故的全部材料,汇总后作为产品质量档案归档保存。

2、质量事故调查

项目经理在事故发生的三天内,需组织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深入现场查清事实,分析质量事故发生原因。

一般事故由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技术、质量监察人员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严重质量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行政主管部门。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3、质量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4、质量事故处理

(1)质量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2)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

一般质量事故由经理部组织评审,技术负责人提出处置方案,经项目经理审批后并组织实施备案。

(3)对工程中发生的严重质量事故,项目部质检员按规定上报上级部门,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调查、分析、评审、提出处置方案,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当发生10万元以上重大质量事故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执行。

(5)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5、质量事故处罚

对于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部门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上报主管部门,对于直接责任者要给予处罚。

(1)凡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政府监督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对工程质量进行投诉或曝光的,每发生一起,罚责任人(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各500~3000元。

(2)质检员对玩忽职守、粗制滥造、偷工减料和违章作业的有权制止,并根据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负责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3)质检员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可对责任部门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施工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处500~1000元罚款,并填写《工程质量问题罚款通知单》,递交经理部有关部门处理。

(4)应填写工程检查证的工程没填写或填写不全者;工程未检查填写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者;原材料、成品无产品合格证或试验报告单及现场原材料不做标识或标识不全者;涂改、伪造试验报告单者;检验、试验和测量设备未建台帐或未按规定进行检验者,对责任人均处以500~2000元罚款。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制度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篇: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流程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1 目的

严肃质量事故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质量事故的处理。

3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事故划分标准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

(2).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4 职责

4.1 项目部经理为质量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4.2 工程部负责事故处理的具体实施。

5 制度内容

(一)、发生轻微不合格事件时,由工地技术或质检人员进行评定和确定处理方案并实施。由质检人员验证,并在施工日记中做好记录。   

(二)、故发生后,岗位人员必须及时口头或电话报告项目部负责人或工程部、安质部。由安质部门组织,进行评定和确定处理方案,报总工程师或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由安质部填写《质量台帐》,工程部负责整改措施。

(三)、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用电话或电传以最快的速度(不得超过12小时)上报局及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同时项目经理部应立即报业主及哈大质量安全监督分站等,通知设计、咨询、监理。发生严重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到集团公司安质部、工程部,并按以下处置: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安质部组织评审,经理分部领导主持,提出处置方案,上报据经理部安质部备案。处置方案由分部工程部组织实施,分部安质部组织验证,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置记录》,并将结果上报局经理部安质部。

(四)、在保修期内的发现的不合格品,由承担施工的集团/公司技术部门负责评审、处置、验证,并将相关情况报集团公司/公司安质部门备案。

(五)、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必须配合调查组在二十小时内向其上级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情况;原因的初步分析;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事故报告单位。延时不报按隐瞒处理。

(六)、在施工过程涉及设计责任的质量事故,应邀请设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共同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在明确各方的责任后,共同签认“工程质量事故报表”上报。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如有异议,可报请上级机关仲裁。

(七)、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做到“四不放过”,即,查不出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放过;找不出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者不放过;拿不出解决办法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未得到处罚不放过。

(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做到: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失情况;组织技术鉴定;查明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者,以及责任性质;提出工程处理方案;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九)、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必须对整个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归档,填写“工程质量事故结案表”。

事故发生单位应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1.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或虽上报而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2.事故发生后,自行修改变更设计或使用其它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

3.人为隐瞒事故损失,降低事故等级或擅自处理者;

4.混凝土、砂浆试件强度不合格而未上报或不按规定进行试验者;

5.其他隐瞒事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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