蟠龙信用社宣传农信银

蟠龙信用社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强服务

由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发建设的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完成了与全国农村合作金融系统近80000家机构网点的联网工作,可以使客户在遍布城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网点(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实现异地实时资金清算。在方便广大客户的同时,也促进了业务的快速发展。

在武乡县蟠龙信用社遇到了正在那儿办理农信银业务的王先生。王先生现在蟠龙镇一家企业打工,他的老家在四川省一个地处偏远的小村庄。王先生多年来一直在外做工,一年难得回家几次,赶上家里有事急用钱,常常要到邮局或其他银行给家里汇钱,而老家地处偏远,家里人去附近的镇上取钱需走很远的路,非常不便。一次,王先生在单位门口看到信用社工作人员上门宣传后得知了全国农村信用社80000家机构网点全面联网的消息后,他在镇上的信用社开办了一张卡,赚了钱后就直接在当地找个信用社的网点把钱存上,家里人需要用钱的时候,直接在老家用卡支取就行了,用他的话说,真是方便的不得了。

蟠龙信用社主任豆主任说,在联社财务部门的统一安排下,通过两项举措,既:“村连村上门宣传,手把手亲手引导”,达到三个到位,即:“宣传到位,服务到位,普及到位”,确确实实实现农信银服务全覆盖。据统计,仅一季度蟠龙信用社存款就净增13294万元。开通农信银业务后,员工们在向客户营销信心倍增,完全可以自豪地跟客户讲,我们的业务可以延伸到全国近80000家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网点,有着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无法比拟的网点优势,实现一卡通天下。(申一君)

供稿单位:蟠龙信用社

电子邮箱:wxlsbgssyj@163.com

 

第二篇:2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银行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银行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试 行)

第一部分 业务处理手续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银行汇票是出票社(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二条 参加农信银系统的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在签发银行汇票时,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汇票、汇票专用章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统一确定的编、核押系统。

第三条 出票社(行)在办理签发银行汇票业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印、押、证”分管制度。

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营业网点。

第二章 会计科目设置

第五条 资产类科目及账户

1124科目下设置“112401存放农信银中心款项”二级科目。用于核算省中心存放在农信银中心清算的款项。本科目增加时记借方,减少时记贷方,余额反映在借方。

第六条 负债类科目及账户

(一)262124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

2621科目下设置“262124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二级科目。

262124科目设置“262124-2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银行汇票款”账户,用于核算办理银行汇票业务过程中收到的待解付的款项以及其他临时性存款。本账户增加时记贷方;减少时记借方,余额反映在贷方。

262124科目设置“262124-3农信银汇票解付、退票应付款”账户,用于核算办理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过程账户无法入账而临时挂账的款项,属于临时性过渡账户。本账户增加时记贷方,减少时记借方,余额反映在贷方。

(二)244103汇出汇款:

244103科目设置“244103-1农信银系统汇出汇款”账户,用于核算签发农信银银行汇票移存到省中心的款项。签发银行汇票时记贷方,汇票结清或汇票退款时记借方,余额反映在贷方,此账户为省中心专用户。

第三章 银行汇票的签发

第七条 出票社(行)签发银行汇票的账务处理

(一)出票社(行)签发转账汇票时,会计分录:

借:2011活期存款

或相关科目(申请人户)

贷: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

贷:51110201结算手续费收入

(二)出票社(行)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时,会计分录:

借:101101网点现金

贷:243102应解个人汇款

贷:51110201结算手续费收入

借:243102应解个人汇款

贷: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

(三)省中心会计分录:

借: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

贷:244103-1农信银银行汇票款项

第四章 银行汇票的解付

第八条 代理付款社(行)办理银行汇票解付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持票人在本社(行)开户的,会计分录:

借: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实际结算金额)

贷:2011活期存款(实际结算金额)

或相关科目(持票人户)

(二)持票人未在本社(行)开户的,需通过同城交换等方式转入持票人开户社(行),需通过“262124-3农信银解付、退票应付款”过渡,会计分录:

借: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实际结算金额)

贷:262124-3农信银解付、退票应付款(实际结算金额)

借:262124-3农信银解付、退票应付款

贷:同城交换科目

或相关科目

持票人持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支取现金的,会计分录:

借: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实际结算金额)

贷:243102应解个人汇款(实际结算金额)

借:243102应解个人汇款(实际结算金额)

贷:101101网点现金(实际结算金额)

(三)汇票解付后,省中心会计分录:

借:112401存放农信银中心款项

贷: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

第九条 出票社(行)经办人员接收解付通知,按是否全额结算分别进行结清处理:

(一)解付时,省中心会计分录:

借:244103-1农信银银行汇票款项(全额)

贷:112401存放农信银中心款项(实际结算金额)

贷: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多余款)

(二)有多余款时,出票社会计分录:

借: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多余款金额)

贷:2011活期存款(转账汇票多余款)

或相关科目(申请人户)

或243102应解个人汇款(现金汇票多余款)

第五章 银行汇票退票

第十条 原申请人要求退款时的账务处理

省中心会计分录:

借:244103-1农信银银行汇票款项

贷: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

出票社(行)会计分录:

借: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

贷:2011活期存款(转账汇票)

或相关科目(申请人户)

或243102—应解个人汇款(现金汇票)

第十一条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的账务处理

(一)银行汇票超期付款时,省中心的会计分录:

借:244103-1农信银银行汇票款项

贷: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

(二)银行汇票超期付款时出票社的会计分录:

借: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

贷:2011活期存款

或相关科目(持票人户)

或243102应解个人汇款(现金汇票实际结算款项)

第二部分 银行汇票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 签发银行汇票

2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银行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 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申请人需填写一式三联“结算业务委托书”。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办理现金银行汇票,出票社(行)也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第二条 经办员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结算业务委托书”,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委托日期”是否为当天日期。

(二)“委托人户名”、“账号”是否相符。

(三)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四)如申请人办理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是否填写代理付款社(行)名称。

(五)申请人为单位的申请办理银行汇票时,是否在“结算业务委托书”第一联签章,其所加盖的印章是否为预留银行印鉴。

(六)办理转账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其账户余额是否足以支付银行汇票款项。 对于办理现金银行汇票的客户,经办员应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三条 经办员审核“结算业务委托书”内容填写无误后,从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处领取空白银行汇票,使用“银行汇票签发”交易,录入银行汇票签发信息。录入员在“结算业务委托书”上加盖个人名章,并将交易流水号标注在“结算业务委托书”第二联右上角,交复核员复核。

第四条 复核员复核已录入的银行汇票签发业务信息。复核交易必须由复核员进行,不得由同一操作员同时进行录入和复核。

第五条 对于复核未通过的银行汇票签发交易,属于复核时录入错误的,由复核员再次进行复核。属于录入员录入有误的,退回录入员进行修改。银行汇票签发信息的修改人必须是原录入员,修改完毕后再次交复核员复核。

第六条 对于录入无误的,通过农信银系统将业务信息发送至密押服务器加编密押后,再发送至农信银中心进行处理。系统返回交易成功信息后,根据系统提示打印银行汇票及业务收费凭证。

第七条 在签发银行汇票过程中如出现打印作废等情况,致使已完成签发交易的银行汇票无法交付申请人时,录入员需使用“银行汇票撤销”交易,撤销已签发的银行汇票。

撤销交易必须由签发银行汇票时的录入员发起,需经授权后方可发送。完成撤销交易后,打印作废的银行汇票剪角,并逐联加盖“作废”戳记,与打印的“农信银银行汇票撤销确认书”作传票附件。客户原填写的结算业务委托书仍有效,无需另行填制。录入员根据原结算业务委托书重新发起签发交易。

第八条 复核员将打印的银行汇票交压数机操作员,压数机操作员根据银行汇票票面上打印的大写金额使用压数机压印出银行汇票的小写出票金额。

第九条 压数后,将银行汇票交汇票印章保管员,印章保管员审核票面要素齐全后,在银行汇票第二联上加盖汇票专用章和个人名章。

第十条 经办员将汇票第二联和第三联(解讫通知联)一并交给申请人;汇票第一联(卡片联)和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联)由出票社(行)专夹保管。

2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银行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持票人持签发社(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到同城或异地农村信用社办理提示付款,需向经办人员提交银行汇票的第二、三联和三联进账单。

第十二条 银行汇票解付时审核内容

一、经办员收到同城票据交换提入的银行汇票,应审核以下内容:

(一)审核银行汇票的票面真实性。

(二)审核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三)审核银行汇票的第二、三联是否齐全,两联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四)审核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栏是否填写,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填写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实际结算金额”栏是否涂改。

(五)审核“多余金额”栏是否已填写,结计是否正确,“多余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之和是否等于汇票的票面金额,如果全额进账,是否在“多余金额”栏元位填写“-0-”。

(六)审核银行汇票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七)审核收款人是否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

(八)审核密押是否正确。

(九)汇票其他必需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十)汇票是否加盖提出行的票据交换章。

二、持票人在柜台办理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经办员除需要审核同城审核内容一至九项外,还应审核以下内容:

(一)审核进账单上填写的收款人是否与银行汇票记载的最终收款人相符,是否在本网点开户,进账单填写的金额是否与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一致。

(二)对于现金银行汇票,持票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名或盖章,并填写“身份证件名称”、“发证机关”、“证件号码”等内容,经办人员审核客户填写内容与证件是否相符。

三、对于汇票票面压数不清、汇票专用章不清、密押有误或存在其他疑问的银行汇票,代理付款社(行)应通过农信银系统向出票社(行)发出查询,待收到查复后再办理解付。

第十三条 录入员使用“银行汇票解付”交易录入解付信息,如遇签发时已指定代理付款社(行)的,必须由指定的代理付款社(行)解付。

完成录入后,录入员将交易流水号记载在银行汇票第二联的正面右上角,并将银行汇票第二、三联及进账单交复核员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复核员在系统中复核解付信息,核对无误后提交系统处理,对于大额汇票解付往账,需经授权后方可发送。

收到系统返回交易成功信息后,打印“农信银银行汇票解付确认书”。若解付转账汇票,则将实际结算金额转入收款人账户或同城票据交换相应科目;若解付现金汇票,则将实际结算金额转入应解汇款科目。

(一)未在本社(行)开户,进账单第一联加盖受理凭证专用章,交客户,第二、三联加盖业务公章,同城提出。

(二)在本社(行)开户,第一联作废,第二、三联加盖清讫章,第二联作为信用社的贷方凭证,第三联交客户作为收款通知。

(三)银行汇票解付确认书、银行汇票第二联、第三联加盖“附件”章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解付现金汇票时,现金支票作为“应解汇款”科目的借方凭证。

第十五条 对于复核未通过的银行汇票解付申请,属于复核时录入错误的,由复核员再次进行复核。属于录入员录入有误的,退回录入员修改。

银行汇票解付信息的修改人必须是原录入员,修改完毕后再次交复核员复核。

第二节 出票社(行)

第十六条 出票社(行)经办员接收来账并打印来账凭证,

抽出专夹保管的银行汇票第一、四联,核对无误后作为来账凭证附件。

如有多余金额,银行汇票第一联作为来账凭证附件,经办员在银行汇票第四联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作为将多余款退回申请人账户的入账回单。

第三章 银行汇票退款

第一节 未用退回

第十七条 银行汇票未用退回时,需由汇票申请人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申请人为单位)或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人为个人),与银行汇票第二、三联一并提交出票社(行)。

第十八条 出票社(行)经办员审核后,还应与专夹保管的卡片进行核对,并检查是否曾收到代理付款社(行)关于此银行汇票的查询,如曾接收过查询,必须在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可办理退款。对于缺少银行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联)要求退款的,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退款。

出票社(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方可退付现金。

第十九条 经办员使用“银行汇票退票”交易录入退票信息发送到农信银中心。交易成功后,即在汇票和解付通知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写栏填写“未用退回”字样,第一联卡片联加盖清讫章作为出票社(行)贷方凭证,汇票第二联、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和客户出具的证明加盖“附件”章作附件,办理转账,汇票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的多余金额栏填入原出票金额并加盖清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申请人。

第二节 超期付款

第二十条 汇票申请人或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要求付款的,应当向出票社(行)说明原因,并提交汇票和解讫通知。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出票社(行)经与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多余金额结计正确无误,即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备注栏填写“逾期付款”字样,核对密押后办理付款手续。具体处理同“未用退回”。

第四章 银行汇票挂失与解挂

第二十一条 填明“现金”字样及填明代理付款社(行)的银行汇票方可挂失。银行汇票丧失后可由持票人向出票社(行)或代理付款社(行)申请挂失。

第二十二条 持票人办理挂失止付时,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提交至出票社(行)或代理付款社(行)。经办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审核以下要素是否填写齐全: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住所以及联系方式。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出票社(行)或代理付款社(行)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代理付款社(行)受理的挂失申请后,经办员应检查该银行汇票是否在本社(行)已办理解付。对于尚未解付的银行汇票,应在 “挂失止付通知书” 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联凭证用于登记挂失登记簿,第三联凭证代理付款社(行)凭以通过农信银系统使用“自由格式报文”交易向出票社(行)发出挂失申请,在报文中注明汇票的要素及丧失原因等,并附在打印的自由格式报文后定期装订保管。

第二十四条 出票社(行)经办员收到代理付款社(行)发出或持票人提交的挂失申请后,取出专夹保管的卡片进行核对,并另行保管;使用“银行汇票挂失解挂”交易录入挂失信息,经授权后,发送至农信银中心,打印“农信银银行汇票挂失确认书”,作当日传票附件。

挂失申请人应于12日内将法院出具的公示催告书提交至出票社(行)。 第二十五条 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以及实际结算金额的证明,可向出票社(行)请求付款。

第二十六条 失票人找到丧失的银行汇票后,可向受理挂失止付申请的出票社(行)或代理付款社(行)提出解挂申请。

第二十七条 代理付款社(行)受理解挂申请后,经办员应检查该银行汇票是否在本社(行)办理挂失。对于确实在本社(行)挂失的银行汇票,代理付款社(行)通过“自由格式报文”交易向出票社(行)发出解挂申请,在报文中注明汇票的要素及挂失时间、解挂原因等。

第二十八条 出票社(行)经办员收到代理付款社(行)发出或持票人提交的解挂申请后,应取出专夹保管的已挂失银行汇票卡片进行核对;使用“银行汇票挂失解挂”交易录入解挂信息,经授权后,发送至农信银中心,打印“农信银银行汇票解挂确认书”,作当日传票附件。如为出票社(行)受理挂失,应在挂失登记簿上登记业务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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