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Xxxx木工班组仓库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一、 事故概况

1、 事故工程概况

① 事故项目名称:

② 施工内容:主体结构施工、内外墙装修等

③ 项目概况:建筑面积 ㎡,地下二层局部地下一层,地上由xxx层非超限高层和xx超限高层组成。

2、 事故再现描述

经过事故现场勘察、现场证人证言得出事故发展概况:20xx年 x月x日上午x点x分左右,项目部管理人员xxx发现凤凰美地xxx班组仓库发生火灾,随后火苗向临边房间蔓延,最终火势蔓延至整个仓库,xxx发现仓库起火后第一时间通知项目部总指挥xxx,xxx立即将灭火人员分为两组,一组马上采用灭火器进行灭火,另一组立即启动xxxx路消防栓进行灭火。与此同时,项目部相关人员在第一时间拨打了火警电话,经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及消防部门全力进行扑救,火灾持续二十分钟,至7:30分火灾全部扑灭。经事后调查,本次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xxxm?,直接经济损失约xxx元。

二、 事故原因分析

1、 直接原因

Xxx(木工)早上七点进入仓库取工具准备去上班,进入仓库后不慎将烟头扔在仓库编织袋上,xxx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开

仓库,离开仓库后编织袋开始起火,并蔓延至仓库夹芯板,导致仓库起火。

2、 间接原因

①xxx作为班组长安全意识淡薄,吃烟头未熄灭后就随手丢弃。②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疏于对班组的管理,缺乏消防知识安全交底,仓库及仓库周围严禁携带火种。

三、 事故教训及整改措施

①尽管本次火灾得到了及时扑救,且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也给我项目部乃至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又一次敲响警钟,认真牢记本次事故教训,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②立即组织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班组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坚持事故“四不放过原则”。③由项目经理组织全体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进行专项检查,不留隐患死角,绝不能走过场。④对生活区宿舍及库房进行全面排查,大功率电器一律没收,对使用者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四、 事故处理建议

为了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同时对其他班组及管理人员再一次敲响警钟,对事故直接责任人xxxx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以儆效尤。

Xxxxx

Xx年x月xx日

 

第二篇:襄阳市“4·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襄阳市“4·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处室: 湖北省安监局 安全监督管理二处 发布时间:2013-10-10

20xx年4月14日5时40分许,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58号迅驰星空网络会所发生火灾,建筑物过火面积510㎡,造成14人死亡,4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51.78万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的规定,20xx年4月15日,在襄阳市成立了省政府襄阳市“4·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等单位参加,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xx年4月14日5时40分许,襄阳市前进路158号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以下简称“迅驰网吧”)包房区东南侧包房一的吊顶内因电气线路短路引起电线的绝缘层等可燃物发生缓慢燃烧,烟气通过吊顶内的孔洞向迅驰网吧西侧各房间蔓延。上网人员高琼分别于5时50分许、6时07分许在北侧的卫生间、收银台闻到了塑料燃烧的味道,卫生间内的味道较重,但未看到烟、火,离开迅驰网吧时也没有发现异常。因包房内无人,火情一直没有被发现。6时41分许,火先从包房的东南角突破,引燃其下方的沙发、布帘等物品。6时42分至44分有39人陆续从北侧大门离开迅驰网吧,期间无人报警,也无人呼喊。6时46分许,二层最后逃生的一名上网人员从窗口跳出,此时大厅屋顶彩钢板内的聚苯乙稀泡沫板被引燃,东、西两侧的窗口及北侧的通风口冒出大量浓烟。6时47分,正在一层餐厅上班的服务员庹凤芝看到二层迅驰网吧浓烟滚滚,东侧的彩钢板顶棚在燃烧,即拔打119电话报警。火灾迅速蔓延并形成大面积立体燃烧。火灾导致在酒店住宿或娱乐的人员共14人死亡(其中,3人跳楼当场死亡,7人窒息死亡,4人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47人受伤,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设施严重受损。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先后调集特勤一中队、樊东中队、樊西中队、襄城中队、特勤二中队、襄州中队共6个消防中队、1个战勤保障大队,16台消防车、126名官兵到场灭火救人。6时57分,第一台消防车到场后发现,二楼迅驰网吧全部处于猛烈燃烧状态,火势已从西侧4个窗口向外翻卷,三楼以上多间客房浓烟向外翻滚,4间客房、走廊及

四楼、五楼部分走廊出现明火,整栋建筑内部已充满浓烟,各楼层房间窗口均有被困人员呼救。根据火场情况,现场指挥员采取“救人与灭火同步展开、内攻与外攻结合”的技战术措施,利用拉梯与挂钩梯联用方式在北面和东面开辟3个救生通道从外部窗口救人,通过西侧、东侧和东南角3部楼梯深入内部疏散、搜寻被困人员,利用云梯车在南侧直接靠近窗口救人,前后开辟7个救生通道,从火场中营救被困人员40人,疏散被困人员28人。同时,在东、南、西、北四个方向铺设6条水带干线,设置9支水枪、1门水炮,深入建筑内部强攻近战,全力控制火势,阻止火势蔓延。8时48分,明火基本扑灭。9时30分,现场清理完毕。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立即启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省委书记李鸿忠迅速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襄阳市委、市政府尽全力抢救伤员,最大限度减少死亡,周密细致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要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找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并举一反三,整改安全隐患。省委副书记、省长王国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消防局派员到现场指导督办。襄阳市委、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抢救伤员、应急救援工作。

襄阳市政府迅速成立由市区领导牵头的善后工作指挥部,组织对伤者进行全力抢救,对死者家属采取“一对一”包保的工作方式做好善后处置工作。20xx年4月22日,14名死者的善后处置工作结束,47名伤者病情稳定好转,社会秩序总体平稳。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房屋基本情况。

1.事故房屋权属及结构情况。

襄阳市前进路158号共有三栋楼房,属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起火建筑为其中一栋靠西北边呈“L”型的建筑。该建筑东面为停车场,南面为居民楼及一景城市花园酒店香榭楼,西面临前进路,北面为泰然新城小区。“L”型建筑的长边靠西,短边靠北,开口向东南。该建筑主体为五层,局部六层,建筑高度19.8米,占地面积947㎡,建筑面积4044㎡,砖混结构,二级耐火等级。起火建筑的“L”型长边一层为8间临街商铺及酒店大堂,二层为网吧、娱乐室、办公室、仓库、配电室,三至六层为酒店客房;“L”型短边一、二层为食尚坊餐厅,三至五层为酒店客房。

2.事故房屋租赁情况。

该建筑所有权人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由其下属的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七局四公司”)负责管理。20xx年10月,中铁七局四公司将其出租给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用于旅馆业经营,开设一景城市花园酒店。配电、消防、给排水等有关设施按当时状况一并租赁,但要求酒店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使用。合同约定房屋不能转租,对于消防责任没有明确约定。在酒店装修改造中,新增消防设施皆由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安装。 20xx年12月,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背合同约定,将“部分房屋”转租给徐苏开网吧。配电、消防、给排水等有关设施按当时状况一并租赁给网吧使用,但同样要求网吧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使用,并承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襄樊市有关规定。合同中租赁的具体范围未明确,只用“部分房屋”代替,而网吧在L型长边的一层屋顶平台上搭建的第二层大厅(实测面积205㎡)未明确租赁、改建、使用关系及管理责任。

3. 事故房屋消防设施情况。

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内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广播、声光报警器、防火卷帘等建筑消防设施;配置了32具应急照明灯,28具疏散指示标志,80具4KG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消防供水由12m的屋顶水箱、160m消防水池及消防水泵组成,消防水泵包括消火栓泵和消防喷淋泵各2台(分别为一主一备)。20xx年12月28日,樊城区公安消防大队核发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事故发生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处于手动状态。

网吧未与酒店一起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仅配置了干粉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器材。20xx年2月8日,樊城区公安消防大队核发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xx年6月8日在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号为420600000143017,住所为襄阳市前进路与三元路交汇处,成立时注册资金200万元,由刘涛和李向东按60%、40%的比例共同出资,法定代表人为刘涛。经营范围为饮食服务、住宿、美容美发、洗浴服务、日用百货销售、票务代理、酒店管理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咨询服务。20xx年12月19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出资比例不变。该公司下设3个酒店,分别是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即受灾酒店)、一景快捷酒店和一景假日酒店。公司章程明确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刘涛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股东、监事李向东负责日常业务运作。

2.一景城市花园酒店。

一景城市花园酒店于20xx年6月13日在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工商注册号420600000174056,营业场所为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58号,负责人为刘涛。经营范围为住宿、公共浴池、中型餐馆餐饮服务。酒店为外廊式建筑,共有客房58间,其中三至五层各有18间,六层有4间。走道和客房的地面铺有地毯,墙面均贴墙纸,顶部为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吊顶内相互连通。客房均为木质房门,电视机背景墙的墙面有部分木质装修材料,每间房内均有铝合金玻璃窗。走道的外墙上装有铝合金玻璃窗,“L”型短边(北)的房间外墙窗户安装有不可开启的金属防盗网。

3.迅驰网吧。

“迅驰星空网络会所”由“阿炳网吧”变更而来。20xx年4月10日,经原襄阳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为其核发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为42FA00190,单位名称由“阿炳网吧”变更为“迅驰星空网络会所”。经营范围为计算机上网服务,核准的电脑台数为100台(发生事故时该网吧共有电脑148台)。20xx年3月29日,徐苏在襄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樊城分局登记注册,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20606000002008,企业住所为樊城区前进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徐苏,日常管理工作由店长负责,发生事故时店长为彭晨。迅驰网吧总建筑面积为396.74㎡,分为大厅区和包厢区,中间以走道分隔。大厅区在走道东侧,是在二楼露天平台上搭建的违法建筑,采用钢架搭建,建筑面积205平方米,屋顶为彩33

钢夹芯板,大厅东侧为玻璃外墙并装有窗帘。包厢区在走道西侧,为砖混结构,内设包房、2间竞技场、机房和卡座,均未设门。其中包房被走道和隔墙分为南、北、东、西四个部分,分别为东南侧的包一、西南侧的包二、西北侧的包三、东北侧的休息区,入口设在休息区;隔断采用轻钢龙骨、双面贴石膏板。经调查,迅驰网吧为24小时营业。

4. 中铁七局四公司。

中铁七局四公司于20xx年8月20日由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42xxxxxxxxxxxx,住所为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茅店山西路2号,注册资本为1亿元,法定代表人为李秉林。经营范围为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市政公用、管道、桥梁、隧道、水利水电、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房屋、机械及场地租赁。作为火灾房屋的管理方,日常管理工作实际由下属部门襄阳劳务中心承担。

三、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经过调查组的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排除人为放火、遗留火种等原因引起火灾,认定火灾原因为二层网迅驰吧包房区东南侧包房一,即包房区南墙往北0至

3.5米、东面玻璃隔墙往西0至3米范围的吊顶内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责任认定。

1.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固定消防设施作用未发挥;火灾发生后组织疏散不力。 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刘涛,股东、监事李向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2.迅驰网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迅驰网吧消防安全制度、用火用电操作规程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缺失;违章搭建、违规使用装修材料,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日常管理不到位。

迅驰网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迅驰网吧法定代表人徐苏、合伙人陈云、时任店长彭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当班网管程潜、收银员李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3.中铁七局四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中铁七局四公司未按照租赁合同的要求及时有效阻止一景酒店的转租和违章搭建行为,资产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力。

中铁七局四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该公司时任总会计师、工会主席熊传荣,劳务中心主任李国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4.襄阳市文化管理部门违规审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不力。

(1)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在办理迅驰网吧变更登记时(“阿炳网吧”变更为“迅驰星空网络会所”),未发现并制止违规交易行为;违规为迅驰网吧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超时经营未及时研究;对迅驰网吧日常监管不到位。

(2)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内部管理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管理混乱,迅驰网吧法定代表人、名称、营业场所变更档案资料缺失。

(3)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迅驰网吧超时、超规模经营监管不到位。

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范宏跃、副支队长陈翔,借调到该支队工作的襄阳市体育运动中心工作人员甘泉、凌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时任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局长、党组书记陈乐一,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李维艾,副局长向远南,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周国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5.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审批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力。

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对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开业前的消防验收把关不严,违规许可;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监管不到位,对消防安全隐患失察失管;档案管理混乱,迅驰网吧消防验收档案缺失。

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时任大队教导员严宏文,时任副大队长钟江群,时任市消防支队司令部轮训队长、大队消防监督员陈道兴,时任大队正连职参谋王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时任大队长刘冬年,现任大队长潘舜,大队副营职参谋、消防监督员陈涛,大队副连职参谋、消防监督员陈俊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6.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违建查处不力。

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迅驰网吧违规搭建行为未依法依规组织查处,执法监管不到位。

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该局机动中队中队长雷学谱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副局长郭秀健、法规科工作人员杭亮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襄阳市“4·14”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刘 涛,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严重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20xx年4月1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xx年6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2.李向东,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监事。严重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20xx年4月1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xx年6月 9日由樊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3.徐 苏,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法定代表人。严重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20xx年4月1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xx年6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4.陈 云,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合伙人。严重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建筑

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20xx年4月1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xx年6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5.彭 晨,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店长。未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职责, 20xx年4月 23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xx年6月9日由樊城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6.程 潜,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网管员。未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职责,作为事故当晚网管值班员,在事故发生时既未组织疏散,又未报警,导致事故后果扩大,20xx年4月 23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xx年6月9日由樊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7.李 杨,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收银员。未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职责,作为事故当晚值班收银员,在事故发生时既未组织疏散,又未报警,导致事故后果扩大,20xx年4月2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xx年6月 9日由樊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二)检察机关已立案调查、采取措施人员。

1.雷学谱,男,中共党员,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机动中队中队长。20xx年6月至20xx年3月,在担任樊城区城管局中原城管中队中队长期间,对迅驰网吧违规搭建未依法依规组织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 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以后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2.严宏文,男,中共党员,20xx年4月转业(副团职,自主择业)。20xx年6月至20xx年4月任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大队政治教导员期间,负责樊城辖区内消防安全许可法制审核,同时牵头负责事发地(中原街道)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审核把关不严格,违规越权许可,在网吧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的情况下,未经大队长同意,擅自指示王波为网吧核发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造成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及迅驰网吧长期存在的诸多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 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以后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3.王 波,男,中共党员,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漳中队政治指导员,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在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大队工作,具体负责事发地(中原街道)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消防许可申请受理工作,违规为迅驰网吧办理消防许可,日常检查存在流于形式,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 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以后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4.范宏跃,男,中共党员,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负责网吧、娱乐场所等文化行业的执法监管工作。工作职责不明,对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纠正,对网吧超时、超规模经营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 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以后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5.凌 云,男,中共党员,襄阳市体育运动中心工作人员,20xx年7月至20xx年3月期间抽调到原襄樊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期间,作为具体经办人,违规实施行政许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 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以后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企、事业单位人员。

1.中铁七局四公司相关责任人员。

(1)熊传荣,男,中共党员,中铁中产置业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20xx年1月至20xx年6月任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工会主席,期间分管公司财务、审计、法务和劳务中心工作,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掌握不全不实,对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转租和迅驰网吧违章搭建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李国平,男,中共党员,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中心主任,具体负责中铁四公司在襄阳的资产管理工作,在发现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转租和迅驰网吧违章搭建行为后,没有采取措施坚决制止,也未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未尽到资产监管的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襄阳市文化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员。

(3)甘 泉,男,中共党员,襄阳市体育运动中心工作人员,20xx年4月至20xx年元月期间抽调到原襄樊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期间,作为具体经办人,违规实施行政许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中国共 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相关责任人员。

(4)杭 亮,男,中共党员,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法规科工作人员。20xx年8月至20xx年12月,在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中原城管中队工作期间,负责中队辖区内重大案件办理,对迅驰网吧违规搭建行为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郭秀建,男,中共党员,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对城管执法工作领导不力,管理不严,对迅驰网吧违规搭建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行政机关人员。

1.襄阳市文化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员。

(1)陈 翔,男,民革成员,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在20xx年9月至20xx年4月任市文化局市场管理科科长期间,负责文化市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工作。未发现并制止网吧违规交易行为,违规审批许可,对超时、超规模经营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

分。

(2)周国云,男,中共党员,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对支队管理中的问题没有及时纠正,对网吧超时、超规模经营执法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向远南,男,中共党员,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xx年7月至20xx年4月任原襄樊市文化体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期间,分管原襄樊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对行政审批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李维艾,男,中共党员,20xx年6月至今任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文化市场日常监管和综合执法工作。未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超时经营问题组织研究,对网吧监管工作情况不清,对执法支队内部责任分工不明确的问题没有提出整改意见,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陈乐一,男,中共党员,20xx年4月至今任襄阳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20xx年5月至20xx年4月任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未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超时经营问题组织研究,对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违规审批和执法监管工作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襄阳市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相关责任人员。

(6)钟江群,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副大队长、大队党委委员、大队部党支部书记,分管事发地(中原街道)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中国共 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副大队长职务,撤销大队党委委员、大队部党支部书记职务处分。

(7)陈道兴,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后勤处副处长(正营职),转业待分配。20xx年9月至20xx年6月任襄阳市消防支队司令部轮训队队长(正营职)期间,实际在樊城区消防大队工作,并担任消防监督员,对一景酒店、迅驰网吧开业前的消防验收把关不严,对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流于形式,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潘 舜,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大队长(副团职)。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辖区重点防火单位监督检查不力,日常消防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刘冬年,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政治委员(副团职),转业待分配。20xx年9月至20xx年12月任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大队长期间,未能全面履行职责,消防监管不力,对内管理不严、制度落实不到位,迅驰网吧消防许可档案资料缺失,对事故

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陈 涛,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副营职参谋、消防监督员。在协助副大队长钟江群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存在的消防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1)陈 俊,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大队副连职参谋、消防监督员。在协助副大队长钟江群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存在的消防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整改等,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如发现上述人员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责成襄阳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厅、省安监局。

2.责成襄阳市政府对樊城区政府、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3.责成省消防总队对襄阳市消防支队在系统内通报批评。

4.由省安监局对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和中铁七局四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提高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

襄阳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明确并督促落实各相关部门消防监管职责,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将消防工作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不断提升消防工作水平;建立完善有关部门参加的消防安全协调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加大对社会公众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管,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襄阳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形成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合力;要督促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履行消防设施验收职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消防安全隐患,督促相关单位彻底消除隐患;文化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文化市场执法检查,对辖区内的网吧等公共文化单位实行有效监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城市管理职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三)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消防安全基础。

襄阳市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保障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真正构建起“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及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强化社会消防安全基础。各类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职责;严格执行建筑物室内装修竣工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要求;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编制、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演练;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排查和治理火灾隐患;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门的建设和管理,严格依法实施消防监管。

省消防总队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消防队伍的管理,强化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要指导、督促基层消防队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尤其是各类消防单位的建审、验收档案管理;要强化监督指导,适时监督、及时指导基层消防队伍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包括消防设施验收在内的各类行政许可;要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将更多的力量投入到一线、投入到基层,加大消防监督检查的力度,全面排查整治隐患。

省政府襄阳市“4·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xx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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