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鉴证)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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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鉴证)报告

**专字[**]第*****号

******有限公司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及有关编制说明,特出此《贵公司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一、管理层的责任

企业管理层的责任是在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框架下,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有关规定,如实编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具体责任包括:

(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

(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4)恰当界定研究开发项目的具体范围。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及有关说明实施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注册会计师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的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相关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做出相关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已在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框架下,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在所审计期间的研究开发费用情况。

四、编制基础及使用限制

我们注意到贵公司《**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及编制说明是在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框架下,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编制,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目的。

本专项审计报告仅供贵公司申报软件企业认定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附送:

1、《**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

2、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的编制说明。


附送:1

      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

企业名称:(盖章)                                  单位:元


附送2:

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的编制说明

**年**月**日至**年**月**日

一、公司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成立于**年**月**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登记,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其中,货币出资*万元,截至审计基准日止,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未超过注册资金25%,符合财税[2006]1号规定的新办企业标准。

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经营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的编制基础

本公司在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框架下,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编制《**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

三、公司采用的编制原则和方法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是指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直接耗用材料、燃料和动力所发生的费用。

**年度:

公司共发生材料费***元;

公司共发生燃料费***元;

公司共发生动力费用***元;

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及奖金。

**年度:

公司共发生工资、薪金***元;

公司共发生津贴、补贴***元;

公司共发生奖金***元;

3、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是指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专用的仪器、设备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费用,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除外。

**年度:

公司共发生仪器折旧***元;

公司共发生设备折旧***元;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是指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租入仪器、设备所发生的租赁费用。

**年度:

公司共发生仪器租赁费***元;

公司共发生设备租赁费***元;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是指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专用的无形资产按规定应分摊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年度:

公司共发生软件摊销费***元;

公司共发生专利权摊销费***元;

公司共发生非专利技术摊销费***元;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是指企业在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而开发、制造模具、工艺装备发生的费用。

**年度:公司共发生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元;

7、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是指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完成后,对研发成果进行论证、鉴定、评审、验收所发生的费用。

**年度:公司共发生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元;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是指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和资料翻译费。

**年度:

公司共发生新产品设计费***元;

公司共发生新工艺规程制定费***元;

公司共发生技术图书资料费 ***元;

公司共发生资料翻译费 ***元;

9、委托研究开发的费用

**年度:

公司共发生委托研究开发费用***元

四、其他说明

本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为**元,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为**元,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为**%。

*****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第二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国家在鼓励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的同时,对研发费用税前扣除进行了非常严格的规范管理,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才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稍有不慎就可能会造成涉税的风险。

一、防止规定对象之外的企业误作加计扣除

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并不是适用于所有企业,有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研发费的优惠,一是非居民企业;二是核定征收企业;三是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那么这三类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不能申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根据该政策的规定,申请加计扣除不需要事前在税务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备案、审批等手续,也不要求研发费用事先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的审计、审核或鉴证,仅需要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只有在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由此可以看出,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属于一种自主申报式的扣除,但企业应当对照加计扣除对象的适用范围进行申报,对不属于加计扣除对象范围的企业,则不能盲目申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以免给事后税务检查遗留下涉税的风险。

二、防止对规定范围之外的研发项目申报

这里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并且企业这些研究开发活动还必须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 年度)》规定的项目,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项目范围的研发费用,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三、防止超范围归集用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即使是有关税法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也并不是都允许实行加计扣除,只有在税法特定范围之内的研究开发费用才可以实行加计扣除,企业一定要把握好允许加计扣除的界限。

目前按照规定允许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可以归纳为以下十项内容:一是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是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五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是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是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是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鉴定费用;九是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十是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四、防止因未按规定核算而失去优惠待遇

税法对研发费的财务核算有特殊的要求,如果企业未按照规定方法核算研发费用,就会失去加计扣除研发费的优惠待遇。因此,企业要捋清税法在财务核算上的要求,然后按照正确方法进行财务核算,避免由于财务核算方法不当而造成不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后果。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对研发费用的财务核算主要有三方面的要求:一是对研发费用要与其他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二是对研发费用要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

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三是对不同开发项目要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五、防止未按规定报送资料造成不能加计扣除

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因此,企业要认真对照本办法规定所需要提供的各项资料,重视对各项资料的准备工作,确保内容真实、资料齐全,力争在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能够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这些资料,避免由于未能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而导致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后果。研发方式分为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项目、委托研发、集中研发。企业应当针对不同的研发方式,要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财税[2013]70 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针对不同的研发方式,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自主研发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包括: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研究开发费预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和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还需要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2.合作研发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包括: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研究开发费预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还需要提供地市级(含)以士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3.委托研发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包括: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研究开发费预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还需要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4.集中研发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包括:被分摊方应当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以及由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还需要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上述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应当遵循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另外,企业还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该资料虽然不是税法规定的必报资料,但是该资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等方面都具有很强的证明力,有助于企业顺利实现加计扣除研发费的目的。

六、防止对应资本化的在当年全额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研发费用计人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 年。

一些企业为了尽快实现扣除研发费用的目的,对符合资本化条件、应该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没有作为无形资产处理,而在当年全额申报加计扣除,这样违规操作虽然一时对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利,但是却留下了很大的涉税风险,一旦将来被税务机关查处,结果将是得不偿失。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要确认一项无形资产,不仅要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还要符合无形资产确认的条件,一是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因此,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费用,按照规定作为无形资产摊销这些费用。另外,在研发无形资产时,需要注意不要把已经费用化的研究支出又计入资本化费用中,导致重复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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