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13号(中文)

目录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 ............................................................................. 2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 ..................................................................................... 5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 8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 ........................................................................... 14

1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1

乔元芳 (译)

目标

1. 本准则的目标是明确在主体控制一个或多个其他主体情况下编制和列报合并财务报表

应遵循的原则。

目标的实现

2. 为了实现第1段所规定的目标,本准则:

(1) 要求控制了一个或多个主体(即子公司)的主体(即母公司)列报合并财务报

表;

(2) 界定了控制原则,并将控制作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

(3) 明确了如何运用控制原则来确定投资方是否控制了被投资方从而必须将被投资

方纳入合并范围;

(4) 确定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要求。

3. 本准则既不涉及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企业合并对合并财务报表影响的会计处理,也不

涉及企业合并所产生商誉的会计处理(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

范围

4. 属于母公司的主体应列报合并财务报表。除以下例外情况外,该要求适用于所有主体:

(1) 若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母公司不必列报合并财务报表:

①该母公司是另一主体的全资子公司,或者虽是另一主体的部分控股子公司,

但母公司的全部其他所有者(包括无投票权的所有者)已经知悉而且也不反对

母公司不列报合并财务报表;

②该母公司的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未在公开市场(包括地方性和地区性的国内

外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③该母公司没有因意在公开市场发行任何类别的(金融)工具而向证券委员会

或其他监管组织报送或正在报送财务报表;和

④该母公司的最终母公司或中间母公司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合并财务

报表且公众可供利用。

(2)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所规范的退休福利计划和其他长期雇

员福利计划。

1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xx年5月12日正式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10)、《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IFRS11)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IFRS12),从而宣告完成其对资产负债表表外活动和合营安排的会计准则改进。上述准则的发布,是IASB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实现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对资产负债表表外活动会计处理的基本一致。IFRS10、IFRS11和IFRS12自20xx年1月1日起生效,允许提前采用。其中,IFRS10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以及《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第12号——特定目的主体》中的合并财务报表要求。——译者注 2

控制

5. 任何投资方,不管其对被投资方的涉入性质如何,均应评估其是否控制被投资方从而确

定是否母公司。

6. 当投资方对于因涉入被投资方而产生的可变回报承担风险或拥有权利,且有能力运用其

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来影响上述回报时,投资方即控制被投资方。

7. 因此,当且仅当投资方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投资方才控制被投资方:

(1) 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见第10至第14段);

(2) 对于因涉入被投资方而产生的可变回报,投资方承担风险或拥有权利(见第

15段和第16段);

(3) 投资方有能力运用其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来影响回报的金额(见第17段和第18

段)。

8. 投资方在评估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考虑所有的事实和情况。如果事实和情况表明,

第7段所列示的控制三因素中的一个或多个发生改变时,投资方应重新评估是否仍然控制被投资方。

9. 当两个或多个投资方必须共同行动来掌控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时,则它们共同控制该被

投资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投资方的合作,没有任何投资方能够独立掌控这些活动,故任何独立的投资方都不能控制被投资方。每一投资方在被投资方中的利益,均应根据有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例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和合营中的投资》或者《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权力

10. 当投资方拥有现实权利从而具有现实能力掌控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时(是指对被投资方

的回报具有重大影响的那些活动),投资方即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11. 权力源自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对权力的评估简单易行。例如,如果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直接来源于且仅仅来源于股票等类似权益工具所授予的投票权,考虑源自股权的投票权即可作出对权力的评估。在其他情况下(例如,权力源自一份或多份契约安排),评估则较为复杂,要求考虑更多的因素。

12. 即使投资方尚未行使其掌控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权利,具有现实能力掌控被投资方相关

活动的投资方,依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投资方已经和正在掌控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证据,尽管有助于确定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但从本质上讲,确定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此类证据并非决定性证据。

13. 如果两方或者多方中的每一方均具有现实的权利,可以分别具有单方面掌控不同相关活

动的能力,则拥有掌控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实能力且对被投资方的回报具有最重大影响的投资方,拥有对投资方的权力。

14. 即使其他主体拥有现实的权利(例如,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从而具有参与掌控

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实能力,投资方也能够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但是,仅仅具有保障权的投资方,不具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参见应用指南第26段至第28段),从而不能控制被投资方。

回报

15. 当投资方源自其对被投资方涉入的回报,因被投资方的业绩而具有大幅度波动的潜在可

能时,则该投资方对于因涉入被投资方而产生的可变回报承担风险或者拥有权利。投资方的回报,可能是纯粹的正回报,可能是纯粹的负回报,甚至可能是正回报和负回报的 3

综合体。

16. 尽管只能有一个投资方控制被投资方,但分享被投资方回报的当事方却不止一个。例如,

非控制权益的持有人即可分享被投资方的利润或者分派。

权力与回报之间的关系

17. 如果投资方不仅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对于因涉入被投资方而产生的可变回报也同时承

担风险或拥有权利,而且有能力运用其权力影响其因涉入被投资方而获得的回报,该投资方就控制着被投资方。

18. 因此,拥有决策权的投资方应确定自己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根据应用指南第58段至

第72段属于代理人的投资方,在行使授予它的决策权时,它并没有控制被投资方。

会计处理要求

19.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类似情形下的相似交易或事项,应运用统一的会计

政策。

20. 在投资方获得对被投资方控制日,应开始将投资方纳入合并;当投资方丧失对被投资方

控制时,应停止合并被投资方。

21. 应用指南第86段至第93段规定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指南。

非控制权益

22. 母公司应在合并财务状况表的权益部分列报非控制权益,并与母公司享有的所有者权益

分开列报。

23. 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所有权利益发生变化但并未因此而丧失对子公司控制的,属于权益

性交易(也就是企业与所有者之间的交易)。

24. 应用指南第94至第96段规定了合并财务报表中非控制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

丧失控制

25. 如果母公司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母公司应:

(1) 在合并财务状况表中终止确认原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

(2) 在丧失控制时,应确认仍保留在原子公司中的投资并以公允价值计量。随后,

应根据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核算该项投资以及与子公司之间的应收应付款。上述保留投资的公允价值,应视作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初始确认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对联营或合营投资初始确认的成本。

(3) 确认与丧失控制相关且归属于原控制权益的利得或损失。

26. 应用指南第97段至第99段规定了丧失控制时的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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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

乔元芳(译)

目标

1. 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目标,是规定在共同控制安排(即合营安排)中拥有利益的主体编制财务报告的原则。

目标的实现

2. 为了实现第1段所规定的目标,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界定了共同控制的含义,要求作为合营安排参与方的主体,通过评估其在合营安排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确定所涉合营安排的类型,并按相应的合营安排类型对其权利和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范围

3. 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适用于所有参与合营安排的主体。

合营安排

4. 合营安排是由两方或多方共同控制的一项协议。

5. 合营协议具有下述特征:

(1) 参与各方由合同性协议予以约束(见应用指南第2段至第4段)。

(2) 合同性协议授予两方或多方共同控制该项安排(见第7段至第13段)。

6. 合营安排要么是共同经营,要么是合营企业。

共同控制

7. 共同控制是通过合同对一项安排的协议性共享控制,仅在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共享控制的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8. 参与安排的主体,应评估合同性协议是否规定所有各方(或一组主体)协同控制该协议。当所有各方(或一组主体)必须一致行动来掌控对一项安排的回报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即相关活动)时,所有各方(或一组主体)才协同控制着该安排。

9. 一旦确定所有各方(或一组主体)协同控制该安排,只有涉及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协同控制该安排的各方一致同意时,方存在共同控制。

10. 对于一项共同控制安排,没有任何单一的一方能够独自地控制该项安排。共同控制安排的任一参与方,均能够阻止其他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控制该项安排。

11. 即使共同控制一项安排的参与方不是全部参与方,该项安排也可以成为一项共同控制安排。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参与合营安排的主体分划为两类:一类是合营安排的共同控制方(即共同经营者或合营者),另一类是参与合营安排但不参与共同控制的参与方。

12. 主体必须通过判断来评估所有主体(或一组主体)是否共同控制一项合营安排。主体评估时,必须考虑所有的事实和情况(见应用指南第5段至第11段)。

13. 如果事实和情况发生变化,主体应重新评估是否依然共同控制一项安排。

5

合营安排的类型

14. 主体应确定其所涉合营安排的类型。一项合营安排属于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取决于

安排参与方的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5. 共同经营是共同控制安排的各方对与该安排相关的资产拥有权利、对与该安排相关的负

债承担义务的合营安排。参与的各方称作共同经营者。

16. 合营企业是共同控制安排的各方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参与的各方称

作合营者。

17. 主体评估一项合营安排属于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应运用判断,要考虑源自所涉安排

的权利和义务。对权利和义务的评估则要考虑该安排的结构、法律形式以及在合同性协议中由各方同意的条款。必要时,还要考虑其他事实和情况(见应用指南第12段至第33段)。

18. 有时,各参与方由一个框架协议加以约束。该框架协议规定从事一项或多项活动的一般

性合同条款,也可能规定主体建立不同的合营安排以便处理构成该安排一部分的特定活动。即使这些合营安排与同一框架协议相关,如果参与方在该框架下从事不同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不同,合营安排的类型也可能不同。因此,当主体从事构成同一框架协议的不同活动时,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可以同时存在。

19. 如果事实和情况发生变化,主体应重新评估其所涉合营安排的类型是否发生变化。

合营安排参与方的财务报表

共同经营

20. 对于共同经营中的利益,共同经营者应确认:

(1) 资产,包括共同持有的资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2) 负债,包括共同发生的负债中应承担的份额;

(3) 出售属于自身份额的共同经营产品而取得的收入;

(4) 共同经营出售产品取得的收入中归属于自身的份额;

(5) 费用,包括共同发生的费用中应承担的份额。

21. 共同经营者核算与共同经营利益相关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应遵守适用于这些特

定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相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22. 主体与其作为共同经营者的共同经营之间发生的诸如资产出售、资产捐赠和资产购买交

易,应用指南第34段至第37段规定了其会计处理方法。

23. 参与共同经营但未对共同经营形成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如果享有与共同经营相关的资

产、承担与共同经营相关的负债,也应该根据第20段至第22段的规定核算其在该项安排中的利益。参与共同经营但未对共同经营形成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如果对与共同经营相关的资产不享有权利、对与共同经营相关的负债不承担义务,对于该参与方在该共同经营中的利益,应根据适用于该利益的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合营企业

24. 合营者应将其在合营企业中的利益确认为一项投资,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

—联营和合营中的投资》的规定运用权益法核算,除非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的规定可以豁免使用权益法。

6

25. 参与合营企业但未对合营企业形成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应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

号——金融工具》的规定,核算其在该项安排中的利益,除非其对合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20xx年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单独财务报表

26. 在单独财务报表中,共同经营者或者合营者应:

(1) 根据第20段至第22段的规定,核算其在共同经营中的利益;

(2)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第10段的规定,核算在合

营企业中的利益。

27. 在单独财务报表中,参与合营安排但未对合营安排形成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应:

(1) 根据第23段的规定,核算其在共同经营中的利益;

(2)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规定,核算其在合营企业中的利益,除非其

对合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应采用20xx年修订后的国际会计

准则第27号第10段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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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乔元芳(译)

目标

1. 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目标是要求主体披露信息,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评估:

(1)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和相关的风险;

(2) 该权益对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目标的实现

2. 为了实现第1段所规定的目标,主体应披露:

(1) 确定在其他主体或安排中所享有权益性质的重要判断和假设、确定拥有权益的

合营安排类型的重要判断和假设(第7段至第9段);以及

(2) 与在子公司中的权益(第10至第19段)、在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第

20段至第23段)以及在主体未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

2)中的权益(第24段至第31段)有关的信息。

3. 如果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要求的披露以及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要求的披露,不能

实现第1段所要求的目标,主体还应披露能够满足目标要求的所有其他信息。

4. 为满足披露目标,主体应考虑所需要的详细程度,应考虑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每一披

露要求应强调到何种程度。为避免有用的信息被大量无足轻重的细节或者因归并不同性质的项目所掩盖,披露既可以汇总归并,也可以分解细化(见应用指南第2段至第6段)。

范围

5. 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适用于在子公司、合营安排(即共同经营或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和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拥有权益的所有主体。

6. 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适用于:

(1)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所规范的退休福利计划和其他长期雇员

福利计划。

(2)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所规范的、由主体编制的单独财务

报表。但是,如果主体在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拥有权益且所编制的单独

财务报表系该主体的唯一财务报表,则主体在编制单独财务报表时应采用第24

段至第31段的要求。

(3) 主体参与但未形成共同控制的合营安排中的权益,除非该权益导致对合营安排

形成重大影响,或者该权益属于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

(4) 在其他主体拥有的、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

理的权益。但是,下述情况适用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2 结构化主体(structured entity)是指被何方控制非由投票权和类似权利来决定的主体。例如,与行政管理任务相关的所有投票权仅通过合同安排确定、相关活动仅通过合同安排来管控。——译者注

8

①该权益系《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中的投资》所规范的联营企

业或者合营企业中的权益,且该权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或者

②该权益系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的利益。

重要判断和假设

7. 主体应披露确定下述事项时所作的重要判断和假设(以及改变上述判断和假设)方面的

信息:

(1) 控制另一主体(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第5段和第

6段所称的被投资方);

(2) 在一项合营安排中拥有共同控制或者对另一主体具有重大影响;以及

(3) 在合营安排已经通过单独的工具被结构化时确定合营安排的类型(即共同经营

或合营企业)。

8. 根据第7段所披露的重要判断和假设,包括报告期间内因事实和情况发生变化而由主体

作出的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变更。

9. 为遵守第7段的规定,主体在确定下列事项时应披露其重要判断和假设:

(1) 拥有另一主体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仍未控制该主体。

(2) 拥有另一主体不到半数的表决权但仍控制该主体。

(3) 自身是代理人或委托人(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应用指南第58段至第

72段3)。

(4) 拥有另一主体20%甚至更多的表决权但仍未对该主体形成重大影响。

(5) 拥有另一主体不到20%的表决权但仍对该主体具有重大影响。

在子公司中的权益

10. 主体披露的信息应使合并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能够

(1) 理解:

①集团的构成;以及

②非控制权益在集团活动和现金流量中的权益(第12段);以及

(2) 评价:

①对接触或运用集团资产能力、结算集团负债能力形成重大限制+的性质和程度

(第13段);

②与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风险的性质及其变化(第14段至第17

段);

③未导致丧失子公司控制权的权益变化情况(第18段);以及

④报告期间导致丧失子公司控制权的情况(第19段)。

11. 如果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使用的子公司财务报表日期或期间不同于合并财务报表(见国

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应用指南第92段和93段),主体应披露:

(1) 该子公司财务报表报告期结束日;以及

(2) 使用不同日期或期间的理由。

非控制权益在集团活动和现金流量中的权益

3 原文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第92段和93段”,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没有第92段和93段。经查,估计此处误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应用指南第92段和9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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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于存在非控制权益且对报告主体比较重要的每一子公司,主体应披露:

(1) 子公司名称。

(2) 子公司主要经营地(如果主要经营地不同于公司注册国,还要披露公司所注册

地的国家名称)。

(3) 非控制权益拥有的所有权比例。

(4) 非控制权益的投票权比例(如果投票权比例不同于所有权比例)。

(5) 报告期间归属于子公司非控制权益的利润或损失。

(6) 报告期末子公司非控制权益累计。

(7) 子公司财务信息摘要(见应用指南第10段)。

重要限制的性质和程度

13. 主体应披露:

(1) 对接触或运用集团资产能力、结算集团负债能力的重大限制(例如,法定限制、

合同限制和管制限制),例如:

①对母公司或其子公司向集团内其他主体转移(或收取)现金或其他资产能力

的限制。

②可能限制向集团内其他主体支付(或收取)股利或其他资本性分配、发放或

偿还贷款或预付款的保证或要求。

(2) 对主体接触或运用集团资产能力、结算集团负债能力形成重大限制的非控制权

益所拥有的保护性权利的性质和程度(例如,母公司有义务在结算自身负债之

前先结算子公司负债,或者主体接触子公司资产、结算子公司负债须经非控制

权益同意)。

(3)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受限制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与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利益相关的风险性质

14. 主体应披露要求母公司或其子公司向已合并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的所有合同安

排条款,包括可能导致报告主体产生损失的事项或情况(例如,与购买结构化主体资产或向其提供财务支持义务相关的流动性安排或者信用评级触发点)。

15. 在报告期间内,如果母公司或其任一子公司在没有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向已合并的结构化

主体提供了财务或其他支持(例如,购买结构化主体的资产或者购买由结构化主体发行的金融工具),主体应披露:

(1) 所提供支持的类型和金额,包括母公司或其子公司向结构化主体提供支持的背

景情况;

(2) 提供支持的理由。

16. 在报告期间内,如果母公司或其任一子公司在没有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向原未纳入合并的

结构化主体提供了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且该支持导致主体控制了该结构化主体,对于形成该决策的相关因素的说明,主体应予披露。

17. 主体应披露向已合并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所有当前意图,包括帮助

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意图。

未丧失子公司控制权的母公司权益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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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于未丧失子公司控制权的权益变动,主体应通过一览表列示对母公司权益的影响。

报告期间丧失子公司控制权

19. 主体应披露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第25段规定计算的利得或损失(如果存在的

话),并且披露:

(1) 归属于按丧失控制日公允价值计量的在原子公司剩余投资的利得或损失;以及

(2) 已确认利得或损失所在的损益行项目名称(如果未单独列报)。

在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

20. 主体披露的信息应使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能够评价:

(1) 在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中所拥有权益的性质、大小和财务影响,包括合营安

排和联营企业的共同控制方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性

质和影响(第21段和第22段);以及

(2) 与主体在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权益相关的风险性质及其变化(第23段)。

主体在合营安排和联合企业所拥有权益的性质、大小和财务影响

21. 主体应披露:

(1) 对报告主体重要的每一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

①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的名称。

②主体与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关系的性质(例如,描述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活

动的性质以及它们对主体的活动是否具有战略意义)。

③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的主要经营地(如果主要经营地不同于公司注册国,还

要披露注册地国家名称)。

④主体持有的所有权比例或分享份额以及投票权比例(如果投票权比例不同于

所有权比例且披露可行)。

(2) 对报告主体重要的每一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①在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投资是否以权益法或公允价值计量。

②应用指南第12段和13段所规定的有关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摘要财务信

息。

③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的公允价值(在运用权益法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

业投资进行会计处理且该投资存在公开市场报价时)。

(3) 对于主体在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单项非重要投资,应用指南第16段规定的

财务信息:

①单项非重要合营企业的总计和单独情况。

②单项非重要联营企业的总计。

22. 主体还应披露:

(1) 所有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以现金股利、偿付贷款或者退还预付款等形式而向

主体转移资金的能力形成重大限制的性质和大小(例如,这些限制来自借款安

排、管制要求或者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者之

间的合同安排)。

(2) 如果运用权益法核算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财务报表日期或期间不同于主体 11

的报告日或报告期间:

①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财务报表报告期末日;以及

②使用不同日期或期间的理由。

(3) 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损失中尚未确认的本期份额和累计份额(如果在运用权益

法情况下主体已经停止确认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损失)。

与主体在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权益相关的风险

23. 主体应披露:

(1) 与合营企业有关但不属于应用指南第18段至第20段承诺金额的承诺。

(2)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规定确认的、

与在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权益有关、应与其他或有负债金额分别披露的或有负

债(除非极小可能发生),上述或有负债包括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形成共同

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者共同发生的或有负债中应分摊的份额。

在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

24. 主体披露的信息应使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能够:

(1) 理解其在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所拥有权益的性质和大小(第26段至第

28段);和

(2) 评价与其在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所拥有权益相关的风险的性质和变化

(第29段至第31段)。

25. 第24段(2)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以前期间因主体与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的牵

连而面临的风险(例如,创设结构化主体),即使在报告日主体与结构化主体已不存在任何合同性涉入也应披露。

权益的性质

26. 主体应披露与其在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有关的定性和定量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结构化主体的性质、目的、规模和活动,以及结构化主体如何融资。

27. 如果主体创设了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但未提供第29段所要求的信息(例如,报告

日在该主体中未拥有权益),主体应披露:

(1) 创设主体是如何决定的;

(2) 报告期间来自结构化主体的收益,包括对所列报收益类型的描述;以及

(3) 报告期间向结构化主体所转移的所有资产在转移时的账面价值。

28. 除非其他形式更为合适,主体应以表格形式列报第27段(2)和(3)的信息,并将创

设的活动按相关的类别进行分类(见应用指南第2段至第6段)。

风险的性质

29. 除非其他形式更为合适,主体应以表格形式汇总披露:

(1) 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与在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账面价值金额。

(2) 财务报表中确认上述资产和负债的行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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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最能代表主体源自在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最大损失金额,包括最

大损失的确定过程。如果主体无法定量确定源自在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

权益的最大损失,则应披露该事实及其原因。

(4) 主体与在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主

体所可能承担的最大损失的比较。

30. 如果在没有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主体在报告期间向前期或当期拥有权益的未纳入合并的

结构化主体提供了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例如,购买资产或结构化主体发行的金融工具),主体应披露:

(1) 提供支持的类型和金额,包括主体帮助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背景情况;

以及

(2) 提供支持的原因。

31. 主体应披露向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所有当前意图,包括

帮助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意图。

13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

乔元芳(译)

目标

1. 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1) 定义了公允价值;

(2) 规定了公允价值计量框架;以及

(3) 要求披露公允价值计量。

2. 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的计量,而非基于特定主体的计量。对于某些资产和负债而言,

存在可供利用的市场交易或市场信息;而对于其他资产和负债,没有可以利用的市场交易或市场信息。但是,对于上述两种情形,公允价值计量的目标却完全相同,即估计计量日在现行市场条件下的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价格(即持有资产或承担负债的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的脱手价格)。

3. 如果没有相同资产或相同负债的价格,主体计量公允价值应使用其他估价技术,并

尽最大可能使用可观察输入变量,尽最小可能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变量。因为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的计量,所运用的假设是市场参与者对资产或者负债进行估价时将会使用的假设(包括风险假设)。因此,计量公允价值时,主体持有一项资产或者结算(或履行)一项负债的意图,与公允价值计量并不相关。

4. 公允价值的定义时之所以主要关注资产和负债,是因为它们是会计计量的主要对象。

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适用于主体自身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权益工具。

范围

5. 除第6段和第7段规定的情形以外,当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或允许公允价值

计量或者披露公允价值计量(以及基于公允价值的计量以及对该计量的披露,如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时,应遵守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6. 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计量和披露要求,不适用于:

(1)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所规范的股份支付交易;

(2) 《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所规范的租赁交易;以及

(3) 类似于公允价值但又不是公允价值的计量。《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中

的可变现净值、《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中的使用价值就是类似公允价值的例子。

7. 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披露要求,不适用于:

(1)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中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计划资产;

(2) 《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退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中规定以公允价值计

量的退休福利计划投资;以及

(3)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规定可回收金额为公允价值减处置成本的资产。

8. 在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或允许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所规定的公允价值计量框架,既适用于初始计量,也适用于后续计量。

14

计量

公允价值定义

9. 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市场参与者之间

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的价格或者转移一项负债将会支付的价格。

10. 应用指南第2段概述了公允价值计量法。

资产或者负债

11. 公允价值计量针对的是特定的资产或者负债。因此,计量公允价值时,对于市场参

与者在计量日对资产或者负债进行估价时会考虑的那些资产或者负债的特征,主体应予考虑。例如,这些特征包括:

(1) 资产状况和所处位置;以及

(2) 对出售和使用资产的限制(如果存在)。

12. 市场参与者如何考虑上述特定的特征,对计量的影响差异颇大。

13.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者负债,可能是:

(1) 单项资产或者负债(例如,一项金融工具或者一项非金融资产);或者

(2) 一组资产、一组负债或者一组资产和负债(例如,一个现金产出单元或者一项

业务)。

14. 从确认或披露角度看,资产或者负债到底是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还是一组资产、

一组负债或者一组资产和负债,取决于计量单位。除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外,资产或者负债的计量单位应按照要求或允许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来确定。

交易

15. 公允价值计量假定,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现行市场条件下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

有序交易中交换资产或者负债。

16. 公允价值计量假定,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交易发生在:

(1) 资产或者负债的主要市场;或者

(2) 资产或者负债的最有利市场(在没有主要市场时)。

17. 主体辨识主要市场或者最有利市场(在没有主要市场时),不必详尽搜罗所有可能的

市场,但应考虑所有可供合理运用的信息。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主体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交易所通常进入的市场就是主要市场或者最有利市场(在没有主要市场时)。

18. 如果资产或者负债存在主要市场,公允价值计量就应反映该市场的价格(不管该价

格是直接可观察的价格还是运用其他估价技术估计得到的价格),即使与主要市场不同的市场在计量日的价格潜在地更为有利也是如此。

19. 在计量日主体必须已经进入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因为每一主体(或主体内的

业务部门)可能从事不同的活动,而不同的主体(或主体内的业务部门)又可能进入不同的市场。因此,对于不同的主体(或这些主体内的业务部门),即使是相同的资产或者负债,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也可能不同。所以,必须从主体的角度来确定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以及相应的市场参与者。因此,允许不同活动在 15

不同主体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存在差异,也允许不同活动在同一主体内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存在差异。

20. 尽管主体必须进入市场,但基于该市场的价格计量公允价值,并不需要在计量日能

够出售某项资产或者转移某项负债。

21. 即使在计量日出售一项资产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没有可观察的市场从而无法提供估价

信息,公允价值计量也应该假定计量日已经发生了交易,并从持有资产或者负有债务的市场参与者角度来考虑这一交易。假定的交易为估计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价格提供了基础。

市场参与者

22. 主体计量一项资产或者一项负债的公允价值,应运用市场参与者对资产或者负债估

价时将会使用的假定,并假定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符合他们自身的最大经济利益。

23. 主体没有必要通过辨识特定的市场参与者来确定这些假定,而应考虑下列所有特定

的因素来辨识不同市场参与者的一般特征:

(1) 资产或者负债;

(2) 资产或者负债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以及

(3) 主体在该市场与之交易的市场参与者。

价格

24. 公允价值是在计量日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的现行市场条件下进行的有序交易

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的价格或者转移一项负债将会支付的价格(例如,脱手价格),而不管该价格是直接可观察的价格还是运用其他估价技术所估计的价格。

25. 不得使用交易成本来调整计量资产或者负债公允价值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

上的价格。交易成本应根据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交易成本不是资产或者负债的特征,它与特定的交易相关,资产或者负债的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成本也不相同。

26. 交易成本不包括运输成本。如果地理位置属于资产(例如,商品可能就是这样一个

特例)的一个特征,从当前地点到市场的运输成本(如果存在),就应调整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上的价格。

运用于非金融资产

非金融资产的最佳最优运用

27. 计量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应考虑市场参与者通过资产的最佳最优运用获取经济

利益的能力,或者是出售给能够最佳最优运用资产的其他市场参与者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

28. 非金融资产的最佳最优运用,应考虑资产运用在实物上可能、法律上允许以及经济

上可行,即:

(1) 资产运用的实物可能,应考虑市场参与者估价该资产时将考虑的资产实物特征

(如地理位置或者实物大小)。

(2) 资产运用的法律允许,应考虑市场参与者估价资产时将会考虑的对资产的所有 16

法律约束(如对财产的地域管制)。

(3) 资产运用的经济可行,应考虑运用一项在实物上可能、法律上允许的资产,能

否获得足够的收益或现金流量(包括将资产转换为该用途所需的成本),以便产生市场参与者投资并按该用途运用该资产所要求的投资回报。

29. 应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来确定最佳最优运用,即使主体的使用意向不同也应如此。

但是,主体对非金融资产的当前运用应推定为最佳最优运用,除非市场因素或其他因素表明,市场参与者进行不同的运用可以使该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30. 为保护其竞争地位或出于其他考虑,主体可能无意积极主动地运用所取得的非金融

资产,也可能无意最佳最优地运用该资产。例如,主体为阻止其他方使用一项无形资产而对取得的该项无形资产进行保护性使用,即属此例。但是,计量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假定市场参与者最佳最优地运用资产。

非金融资产的估价前提

31. 非金融资产的最佳最优运用,确立了公允价值计量的估价前提,具体地:

(1) 如果非金融资产的最佳最优运用是将该非金融资产与其他资产进行组合(安装

或配置),或者将该非金融资产与其他资产及负债进行组合(例如,业务)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最大价值。

①如果一项资产的最佳最优运用是与其他资产进行组合使用,或者与其他资产及负债进行组合使用,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基于以下假定在现行交易中出售资产所收取的价格:该资产将与其他资产或者与其他资产及负债一并使用;市场参与者能够运用那些资产和负债(即与该项资产相配合的资产和负债)。

②与该资产相关的负债以及与配合性资产相关的负债,包括筹集营运资本的负债,但不包括为筹集资产组以外的资产所产生的负债。

③一项非金融资产的最佳最优运用假设,应与使用该项资产的资产组或者资产及负债组内的所有资产(即与最佳最优运用相关的资产)保持一致。

(2) 如果非金融资产的最佳最优运用是独立地使用该非金融资产为市场参与者提供

最大价值。在一项资产的最佳最优运用是独立使用的情况下,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就是向独立地使用该资产的市场参与者出售该资产的现行交易中将会收取的价格。

32. 计量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假定资产按照与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的一致计

量单位予以出售(也可能是一项单独的资产)。即使公允价值计量假定一项资产的最佳最优运用是与其他资产或与其他资产及负债组合使用也是如此,因为公允价值计量假定市场参与者已经持有相匹配的资产和相关负债。

33. 应用指南第3段描述了非金融资产估价前提概念的应用方法。

运用于负债和主体自身的权益工具

一般原则

34. 公允价值计量假定,金融负债、非金融负债或主体自身权益工具(例如在企业合并

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权益)在计量日转移给市场参与者。转移一项负债或一项主体自身权益工具时假定:

(1) 负债尚未偿付,要求接受债务的市场参与者履行偿债义务。在计量日,负债 17

既未与对方结算,也未灭失。

(2) 主体自身权益工具依然发行在外,接受权益工具的市场参与者将行使权利并

承担与该工具相关的义务。在计量日,工具既未作废,也未灭失。

35. 转移一项负债或者主体自身权益工具,即使没有可观察的市场提供估价信息(例如,

因合同或其他法律限制而妨碍了这些项目的转移),如果这些项目被对方作为资产持有(例如,公司债券或主体股票看涨期权),这些项目也可能存在可观察的市场。

36. 为实现公允价值计量的目标(即估计在计量日现行市场条件下的有序交易中,市场

参与者之间转移一项负债或一项权益工具的价格),在所有情形下,主体均应尽最大可能使用相关的可观察输入变量,尽最小可能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变量。

其他方作为资产持有的负债和权益工具

37. 当转移一项相同或相似的负债或者转移一项相同或相似的主体自身权益不存在公开

报价但相同的项目被其他方作为资产持有时,主体应以计量日持有相同项目作为资产的市场参与者角度来计量一项负债或一项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38. 在这种情况下,主体应按下述规定计量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1) 如果其他方作为资产持有的相同项目,在活跃市场上存在公开报价,则使用该

公开报价。

(2) 如果不存在公开报价,则使用其他可观察的输入变量。例如,其他方作为资产

持有的相同项目在不活跃市场上的公开报价。

(3) 如果(1)和(2)的可观察价格均不存在,则使用其他估价技术,例如:

①收益法(即考虑市场参与者持有负债或权益工具作为资产期望收到的未来现

金流量的现值技术,参见应用指南第10段和第11段)。

②市场法(即使用其他方作为资产持有的相似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公开报价,见

应用指南第5段至第7段)。

39. 只有存在仅与被其他方持有作为资产相关的特别因素,且这些因素不适于计量负债

或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时,主体方可调整被其他方作为资产持有的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开报价。主体应确保资产的价格没有反映限制资产出售的影响。以下是可能表明资产的公开报价应予调整的部分因素:

(1) 与被其他方作为资产持有的相似(但不是相同)负债或权益工具相关的资产公

开报价。例如,负债或权益工具可能具有特别属性(如发行方的信用质量),

而该属性不同于持有作为资产的相似负债或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所反映的属性。

(2) 资产的计量单位与负债或权益工具的计量单位不同。例如,就负债而言,在某

些情况下,资产的价格反映的是由应收发行方金额和第三方信用增级金额组成

的资产包的混合价格。如果负债的计量单位与资产包的计量单位不同,而目标

是计量发行方负债的公允价值而非计量资产包的公允价值,故在这种情况下,主体应调整资产的可观察价格,以排除第三方增级的影响。

其他方未作为资产持有的负债和权益工具

40. 当转移一项相同或相似的、不存在公开报价的负债或者转移一项相同或相似的不存

在公开报价的主体自身权益工具,且该项目未被其他方作为资产持有时,主体应从负有偿债义务的市场参与者或发行了权益要求权的市场参考者角度,采用估价技术来计量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18

41. 例如,当运用现值技术时,主体或应考虑下列因素之一:

(1) 市场参与者履行义务预期将会发生的未来现金流出,包括市场参与者承担债务

所要求的补偿(参见应用指南第31段至第33段)。

(2) 市场参与者订立或发行相同的负债或权益工具将会收到的金额,所使用的假定

应该是市场参与者对发行具有相同合同条款的负债或权益工具的主要市场(最有利市场)上的相同项目进行估价时将会使用的假设(即具有相同的信用特征)。

非业绩风险

42. 负债的公允价值应反映非业绩风险的影响。非业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自身

的信用风险(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中的定义),并假定非业绩风险在负债转移前后维持不变。

43. 计量负债的公允价值时,主体应考虑其自身的信用风险(信用状况)以及可能影响

债务履行或不履行可能性的所有其他因素。负债不同,信用风险的影响可能差距颇大,例如:

(1) 一项负债的义务是支付现金(金融负债)还是交付商品或服务(非金融负债)。

(2) 与该负债相关的信用增级条款(如果存在)。

44. 负债公允价值反映非业绩风险的影响,应基于该项负债自身的计量单位。如果负债

发行方发行的一项负债含有不可分离且独立于该负债单独进行核算的第三方信用增级,则该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得包括信用增级(如第三方债务担保)的影响。如果信用增级独立于负债单独核算,发行方在计量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自身的信用状况,不应考虑第三方保证人的信用状况。

负债或主体自身权益工具的转让限制

45. 计量负债或主体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时,主体既不应增加单独的输入变量,也

不应调整与业已存在的限制项目转移相关的其他输入变量。限制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转移的影响,已经潜在地或明确地包含在公允价值计量的其他输入变量中。

46. 例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交易日均接受了负债的交易价格,充分知悉债务转移存在

限制。由于交易价格已经包含了限制因素,在交易日就不再要求考虑单独的输入变量或者调整业已存在的输入变量来反映限制转移的影响。与此相似,在后续计量日,也不要求考虑单独的输入变量或调整业已存在的输入变量来反映限制转移的影响。

具有活期特征的金融负债

47. 具有活期特征金融负债(如活期存款)的公允价值,不低于要求偿付时的应付金额

从可以要求支付这一金额的第一天起进行折现后的现值。

运用于在市场风险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具有对冲头寸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48. 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的主体要承受市场风险(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

中的定义)和每一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中的定义)。如果主体以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的净头寸为基础来管理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 19

则主体可豁免应用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规定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本豁免允许主体以计量日的现行市场情况下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出售特定市场风险净多头(即资产)或者转移特定市场风险净空头(即负债)所收取的价格为基础,来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的公允价值。因此,主体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的公允价值,应与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对承担的净风险进行估价的方式保持一致。

49.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条件,主体才可运用第48段的豁免条款:

(1) 根据主体的风险管理或投资战略文件,主体以所承担的特定市场风险或特定交

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净风险为基础来管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

(2) 基于上述基础向主体关键管理人员(见 《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

露》中的定义)提供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的信息;以及

(3) 在每一报告期末的财务状况表中,要求主体或主体自行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这

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50. 第48段的豁免条款不涉及财务报表列报。在某些情况下,财务状况表列报金融工具

的基础不同于计量金融工具的基础,例如,如果一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未要求或不允许按净值基础列报金融工具。在这种情况下,主体可能需要将投资组合层次上的调整(参见第53至第56段)分配至组成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且基于主体所承担净风险管理的该组合中的个别资产或者负债。主体所进行的分配应建立在合理、一致的基础之上,采用的方法应适合特定的情况。

51. 主体运用第48段的豁免条款,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和差错》的规定作出会计政策决策。在可行的情况下,运用该豁免条款的主体应就特定投资组合在各期一致地运用会计政策,包括分配出价-要价调整的政策(参见第53段至55段)和信用调整的政策(参见第56段)。

52. 第48段的豁免条款,仅适用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或者《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范围内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承担的市场风险

53. 对基于主体所承担的特定市场风险的净值管理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当运用

第48段的豁免条款计量其公允价值时,主体应使用在其承担市场风险净值情况下最能代表公允价值的出价-要价差额范围内的价格(参见第70段和第71段)。

54. 运用第48段的豁免条款时,主体应确保组合内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承担相同的市场

风险。例如,主体不会把与金融资产相关的利率风险以及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商品价格风险进行组合,因为这样组合既不降低主体所承担的利率风险,也不会降低主体所承担的商品价格风险。运用第48段的豁免条款计量组合内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由不同市场风险因素导致的所有基本风险。

55. 类似地,由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而导致且由主体所承担的市场风险的时间跨度也应

该相同。例如,主体用一项12个月期的期货合同,对冲一个组合(该组合仅由这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成)内一项5年期金融工具12个月市场利率风险等值的现金流量,12个月利率风险的公允价值应以净值基础计量,剩余的利率风险(即第2年至第5年)应以总额基础计量。

承担的特定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56. 当运用第48段的豁免条款计量与特定交易对手签订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时, 20

主体应将所承担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净值的影响包括在内。当市场参与者考虑用来降低违约信用风险的所有现行安排时(例如,与交易对手签订一份净值结算主协议,或者基于每一方承担的其他方信用风险净值的担保交换安排),主体还应考虑交易对手承担的主体进行公允价值计量的信用风险净值。公允价值计量应反映违约事件发生时市场参与者对于此类安排法定强制可能性的预期。

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

57. 通过资产或者负债的交换交易取得资产或者承担负债时,交易价格是取得资产所支

付的价格或者承担负债所收取的价格(入账价格)。相反,资产或者负债的公允价值是出售资产将会收到的价格或者转移负债将会支付的价格(脱手价格)。主体没有必要以取得这些资产时所支付的价格出售资产。同样,主体也没有必要以承担负债时所收取的价格转移负债。

58. 在多数情况下,交易价格就是公允价值(交易日购买一项资产的交易所在的市场将

是出售资产的市场,即属此例)。

59. 确定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是否等于交易价格时,主体应考虑与交易以及与资产或者

负债相关的特定因素。应用指南第4段描述了交易价格可能并不代表初始确认时资产或者负债公允价值的情形。

60. 如果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或允许主体对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按公允价值进行

初始计量,但交易价格不同于其公允价值,除非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存在特别规定,主体应利得或损失确认为损益。

估价技术

61. 主体应运用恰当的估价技术,应有足够可用的数据计量公允价值,尽量多地使用可

观察的相关输入变量,尽量少地使用不可观察的输入变量。

62. 运用估价技术的目标是估计计量日现行市场条件下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出

售一项资产或者转移一项负债的价格。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是广泛使用的三项估价技术,应用指南第5段至第11段概括了它们的主要特点。主体应一致地运用一项或多项估价技术来计量公允价值。

63. 在某些情况下,单一的估价技术即恰如其分(例如,使用活跃市场上相同资产或相

同负债的公开报价对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进行估价)。在其他情况下,运用多种估价技术将更为合适(对现金产出单元进行估价即属此例)。如果运用多种技术计量公允价值,应对估价结果(即公允价值的各项指标值)进行评估,并考虑估价结果所揭示的价值范围的合理性。一项公允价值计量就是特定情况下最能代表公允价值的范围内的一个具体值。

64. 如果交易价格是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而后续期间计量公允价值所运用的估价技

术使用的是不可观察输入变量,则应校正估价技术,使初始确认时所运用估价技术的结果等于交易价格。对估价技术进行校正,是为了确保估价技术反映现行市场条件,帮助主体确定是否有必要调整估价技术(例如,估价技术没有捕捉到资产或者负债的一项特征)。初始确认以后,当运用一项或多项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变量的估价技术计量公允价值时,主体应确保这些估价技术反映了计量日的可观察市场数据(例如,相似资产或者负债的价格)。

65. 计量公允价值所运用的估价技术应一致地加以使用。但是,如果变更估价技术或者 21

改变其应用(例如,在运用多种估价技术的情况下变更权重,或者变更一项估价技术的调整量)能使一项计量等于或更好地代表特定情况下的公允价值,变更就是恰当的。例如,下述任一情形的发生就属于这种情况:

(1) 开发了新市场;

(2) 获得可用的新信息;

(3) 原来使用的信息无法继续使用;

(4) 改进了估价技术;或者

(5) 市场条件发生了变化。

66. 因估价技术变更或估价技术应用变更而导致的修正,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的会

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有关会计估计变更的披露,对于因估价技术变更或估价技术应用变更而导致的修正不作要求。

估价技术的输入变量

一般原则

67. 计量公允价值的估价技术,应尽最大可能使用相关的可观察输入变量,尽最小可能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变量。

68. 部分市场的输入变量对某些资产和负债(即金融工具)而言是可观察的,此类市场

包括交易所、经销商市场、经纪人市场和直接交易市场(参见应用指南第34段)。

69. 主体选择的输入变量应符合资产或者负债的特征,这些特征应是市场参与者在进行

资产或者负债交易时考虑的特征(参见第11段和第12段)。在某些情况下,这些特征导致某些调整,如溢价或折价(例如控制权溢价或非控制权折价)。但是,如果溢价或折价不符合要求或允许公允价值计量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规定的计量单位(参见第13段和第14段),则溢价或折价不得纳入公允价值计量。反映主体持有量规模特征(特别是如第80段所述,因市场日常的正常交易量不足以吸收主体持有量而调整资产或负债公开报价的阻塞因素)而非资产或者负债自身特征(例如计量控制权益公允价值的控制溢价)的溢价或折价,不得纳入公允价值计量。在所有情况下,如果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存在活跃市场的公开报价(即第一层级的输入变量),除第79段规定的情形外,主体在计量公允价值时应使用未经调整的公开报价。

基于报价和要价的输入变量

70. 如果按公允价值计量的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存在报价和要价(即来自经销商市场的

输入变量),计量公允价值应使用此种情形下最能代表公允价值的出价-要价差范围内的价格,而不管该输入变量被划分为公允价值的哪一层级(即第一层级、第二层级或者第三层级,参见第72段至第90段)。允许对资产头寸使用报价,对负债头寸使用出价,但不是强制要求。

71. 作为实务上的权益之计,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不排除市场参与者使用报价-要价差

范围内的中间市场定价或其他估价惯例计量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层级

72. 为增强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披露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建立了公 22

允价值计量层级(参见第76段至第90段),将输入计量公允价值估价技术的输入变量划分为三个层次。在公允价值层级中,给予活跃市场中相同资产或者负债的公开报价(未经调整)最优等级(第一层级输入变量),把不可观察输入变量作为最低等级(第三层级输入变量)。

73. 在某些情况下,用来计量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公允价值的多个输入变量,可能被划

分到公允价值层级的不同层次。在另外一些情况下,由于最低等级的输入变量对于整体计量至为重要,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被划分为最低公允价值层级。需要考虑与资产或者负债相关的特定因素并通过判断来评价一项特定输入变量对于整体计量的重要性。在公允价值基础上通过调整而达成的计量(例如,计量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时的处置费用),在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应划分的公允价值层级时,调整因素不予考虑。

74. 相关的输入变量是否可被利用以及这些输入变量的相对主观性大小,可能影响合适

估价技术的选择(参见第61段)。但是,公允价值层级划分的是估价技术输入变量的等级,而不是划分计量公允价值估价技术的等级。例如,一项使用现值技术的公允价值计量,到底是划分为第二层级还是第三层级,取决于输入变量对于整体计量的重要性以及这些输入变量所处的公允价值层级。

75. 如果一项可观察输入变量需要用一个不可观察输入变量进行调整,而且调整的结果

是产生了显著地更高或更低的公允价值计量,由此而形成的计量应划分为公允价值计量的第三层级。例如,市场参与者在估计一项资产的价格时,可能会考虑限制资产出售的影响,从而主体也应该调整公开报价以反映该限制的影响。如果该公开报价属于第二层级输入变量,而调整使用的是不可观察输入变量且对整体计量影响重大,则该计量应划分为第三层级公允价值计量。

第一层级输入变量

76. 第一层级输入变量是指计量日主体能够进入的活跃市场中,相同资产或者负债的公

开报价(未调整)。

77. 活跃市场的公开报价为公允价值提供了最为可靠的证据。因此,除第79段规定的情

形外,只要存在公开报价,即应不加调整地用来计量公允价值。

78. 大部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均存在第一层次输入变量,部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还

可能在多个活跃市场进行交易(例如在不同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因此,第一层级输入变量应重点确定:

(1) 资产或者负债的主要市场,或者最有利市场(在没有主要市场时);以及

(2) 主体在计量日能否以该市场上的价格从事资产或者负债的交易。

79. 除以下情形外,主体不得对第一层级输入变量进行调整:

(1) 主体持有巨量相似(但不相同)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者负债(例如债务

证券),活跃市场的公开报价能够取得,但不能方便地获得单项资产或者负债的公开报价(即主体持有巨量相似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计量日可能难以获得每一单项资产或者负债的估价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实务上的权益之计,主体可以使用并非单纯依赖公开报价的备选估价方法(例如矩阵估价)来计量公允价值。但是,使用备选估价方法的结果是公允价值计量被划分为公允价值层级的较低层次。

(2) 活跃市场上的公开报价不代表计量日的公允价值。例如,在计量日前,市场闭

市后发生了重大事件(例如发生在直接交易市场上的交易、发生在经纪人市场上的交易以及通知市场上的交易)就属于这种情况。主体应建立并一致地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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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识此类可能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政策。但是,如果使用新的信息调整公开报价,结果是公允价值计量被划分为公允价值层级的较低层次。

(3) 使用活跃市场上作为资产交易的相同项目的公开报价计量一项负债或主体自身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但公开报价须依该项目或该资产的特定因素进行调整(参见第39段)。如果不要求对资产的公开报价进行调整,公允价值计量的结果划分为公允价值层级的第一层次。但是,对资产公开报价的任何调整,结果都是公允价值计量被划分为公允价值层级的较低层次。

80. 如果主体在某一单项资产或者负债中持有头寸(包括组成巨量相似资产或者负债的

头寸,如持有金融工具头寸)且该资产或者负债在活跃市场中进行交易,则该资产或者负债的公允价值应在第一层级内计量,其金额是相似资产或者负债的公开报价与主体持仓量的乘积。即使市场正常的日常交易量不能吸收这些持仓量以及在单项交易中下单出售该持仓量可能会影响公开报价,也应按上述方法计量公允价值。

第二层级输入变量

81. 第二层级输入变量是除第一层级中可直接或间接观察的资产或者负债公开报价以外

的输入变量。

82. 如果资产或者负债存在一项特定的(合同性)条款,第二层级输入变量必须实质上

可观察该资产或者负债的全部条款。第二层级输入变量包括:

(1) 活跃市场上相似资产或者负债的公开报价。

(2) 非活跃市场上相同或相似资产或者负债的公开报价。

(3) 公开报价以外可观察的资产或者负债输入变量:

① 通常报价间隔期内可观察的利率和收益率曲线;

② 隐含波动率;以及

③ 信用价差。

(4) 市场证实的其他输入变量。

83. 由于资产或者负债的特定因素不同,对第二层级输入变量的调整差异很大。这些特

定因素包括:

(1) 资产状况和所处位置;

(2) 资产或者负债可比项目输入变量的相关程度(包括第39段所描述的那些因素);

以及

(3) 所观察输入变量所在市场的交易活动量或活动水平。

84. 如果对第二层级的调整对整体计量具有重大影响,且调整使用了重要的不可观察变

量,结果是公允价值计量可能被划分为公允价值层级的第三层次。

85. 应用指南第35段描述了特定资产和负债使用第二层级输入变量的方法。

第三层级输入变量

86. 第三层级输入变量是资产或者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变量。

87.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变量计量公允价值,仅限于相关的可观察输入变量无法取得的情

况。因此,对于资产或者负债在计量日存在市场活动但市场活动稀少的情形,允许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变量计量公允价值。但是,公允价值计量的目标维持不变,即计量日从持有资产或者负有债务的市场参与者视角的脱手价格。所以,不可观察输入变量应反映市场参与者对资产或者负债估价将会使用的假定,包括风险假定。 24

88. 风险假定包括计量公允价值的特定估价技术的内在风险(如估价模型)和估价技术

输入变量的内在风险。如果市场参与者在资产或者负债估价时考虑风险调整,则未经风险调整的计量不代表公允价值计量。例如,当计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即象应用指南第37段至第47段所描述的那样,相对于资产或者负债的正常市场活动,或者相似资产或者负债的正常市场活动,交易活动量或活动水平显著下降,且主体已经明确交易价格或公开报价并不代表公允价值),就必须包括风险调整。

89. 主体应使用当时情况下的最佳信息来设计不可观察输入变量,这也包括主体自身的

数据。主体设计不可观察输入变量,应以自身数据为起点。但是,如果合理可用的信息表明,其他市场参与者将会使用不同的数据,或者主体存在一些其他市场参与者不存在的特定因素(如特定主体的协同效应),就应调整主体自身的数据。主体不必通过过度努力来获得市场参与者的假定。但是,主体应考虑所有合理可用的市场参与者假定信息。按上述方式设计的不可观察输入变量考虑了市场参与者假定,满足公允价值计量目标。

90. 应用指南第36段描述了特定资产和负债使用第三层级输入变量的方法。

披露

91. 主体应披露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下述两类内容的信息:

(1) 财务状况表中初始确认后以重复和非重复基础计量公允价值的资产和负债、计

量所使用的估价技术和输入变量。

(2) 使用重要不可观察输入变量(第三层级)以重复基础的公允价值计量及其对期

间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影响。

92. 为了实现第91段所规定的目标,主体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 满足披露要求所必须的细化水平;

(2) 对各种不同要求每一细节的强调程度;

(3) 汇总和分解程度;以及

(4) 财务报表使用者是否需要其他信息来评价所披露的定量信息。

按照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进行的披露,如果不能充分满足第91段所规定的目标,主体应披露满足这些目标的必须的其他信息。

93. 为了实现第91段所规定的目标,对财务状况表中初始确认后以公允价值计量(包括

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范围内的基于公允价值的计量)的每一类资产和负债(参见第94段的信息来确定恰当的资产和负债类别),至少应披露下述信息:

(1) 报告期末重复和非重复公允价值计量的公允价值计量以及非重复公允价值计量

的理由。资产或者负债的重复公允价值计量,是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或允许在每一报告期末财务状况表中重复进行的公允价值计量。资产或者负债的非重复公允价值计量,是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或允许特定情况下在财务状况表中进行的公允价值计量(例如,主体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的规定,以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计量持有待售资产,是因为资产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低于账面价值)。

(2) 重复和非重复公允价值计量在公允价值层级中的层次(第一层级、第二层级还

是第三层级)。

(3) 报告期末持有的以重复基础计量公允价值的资产和负债在第一层级和第二层级

之间进行的任何转换金额、转换理由以及主体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在层级之间转换的政策(参见第95段)。每一层级的转换进入应与转换退出分别披露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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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描述划分为公允价值第二层级和第三层级的重复和非重复公允价值计量的估价

技术和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变量。如果估价技术发生了变更(例如,从市场法变更为收益法或者运用了其他估价技术),主体应披露该变更以及变更理由。对于划分为公允价值层级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主体应披露为计量公允价值所使用的重要不可观察定量输入变量的信息。如果主体在计量公允价值时未曾开发不可观察的定量输入变量(例如,主体使用未作调整的前期交易价格或第三方估价信息),不要求主体通过创造定量信息来遵守本披露要求。但是,当提供该披露时,主体不得忽略对公允价值计量影响重大且合理可获得的不可观察定量输入变量。

(5) 将划分为公允价值层级第三层次的重复公允价值计量的期初余额调节为期末余

额,并单独披露本期归属于下列原因的变化:

① 本期确认为损益的全部利得或损失以及所确认利得或损失所在的损益

行项目名称。

② 本期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的全部得利或损失以及所确认利得或损失所

在的其他综合收益行项目名称。

③ (单独披露变更的每一类别)购买、销售、发行和结算。

④ 从公允价值层级第三层次的所有转入或转出的金额、转换的原因以及主

体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在层级之间转换的政策(参见第95段)。进入第三

层级的转换应与退出第三层级的转换分别披露与讨论。

(6) 划分为公允价值层级第三层次的重复公允价值计量,按上述第(5)小段①中确

认为损益的利得或损失金额中,归属于报告期末持有的资产和负债未实现利得或损失变动的利得或损失金额,以及该未实现利得或损失所确认的损益行项目名称。

(7) 描述主体对划分为公允价值层级第三层次的重复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估价过

程(例如,包括主体如何确定其估价政策和程序、分析不同期间公允价值计量的变动)。

(8) 划分为公允价值层级第三层次的重复公允价值计量:

① 对于此类计量,如果改变不可观察输入变量的金额会导致计量的公允价

值显著上升或下降,应对公允价值计量对不可观察输入变量变动的敏感

性进行文字描述。如果这些不可观察输入变量与公允价值计量中使用的

其他不可观察输入变量具有相关关系,主体应描述存在的相关关系以及

改变不可观察输入变量对公允价值计量的放大或缩减效应。为遵守该披

露要求,描述不可观察输入变量变更的敏感性,至少应包括按照上述第

(4)小段要求所披露的不可观察输入变量。

② 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如果改变一项或多项不可观察输入变量来合

理反映可能的替代假设会导致公允价值发生重大改变,主体应陈述和披

露此类变更的影响。主体应披露通过变更来合理反映可能备选假设的效

果是如何计算的。为此,重要性应根据损益、资产总额或者负债总额来

判断。如果公允价值变动确认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重要性则应根据权益

总额来判断。

(9) 对于重复和非重复公允价值计量,如果非金融资产的最佳最优运用不同于当前

的运用,主体应披露这一事实以及非金融资产非以最佳最优方式进行运用的理由。

94. 主体应基于下述基础确定恰当的资产和负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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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产或者负债的性质、特征和风险;以及

(2) 公允价值计量所处公允价值层级中的层次。

划分为公允价值层级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所必需的分类更多,因为此类计量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要求通过判断来确定恰当的资产和负债类别所应提供的公允价值披露。相对于财务状况表中列报的行项目,资产和负债的分类通常要求更为详细的分解。但是,主体应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可以调整为财务状况表中所列报的行项目。如果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了资产或者负债的类别而且满足本段的要求,主体可以使用该分类进行披露。

95. 主体应根据第93段第(3)小段以及第(5)小段④来披露并一贯地遵守何时转换公

允价值层级层次的政策。转换进入层级与转换退出层级所运用的确认转换时间政策应该相同。确定转换时间的政策示例如下:

(1) 导致转换的事项发生日或情况变化日。

(2) 报告期初。

(3) 报告期末。

96. 如果主体运用第48段的豁免条款制定会计政策,则应披露这一事实。

97. 对于财务状况中未以公允价值计量但披露了公允价值的每一类资产和负债,主体应

披露第93段第(2)小段、第(4)小段和第(9)小段所要求的信息。但是,对于按第93段第(4)小段因使用重大不可观察输入变量而划分为公允价值层级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不要求主体进行定量披露。对于这些资产和负债,主体不必提供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要求的其他披露。

98.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使用不可分离的第三方信用增级发行的负债,发行方应披露

信用增级的存在以及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是否反映了信用增级。

99. 除非其他形式更为合适,主体应以表格形式列报本国际财务报告所要求的定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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