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xx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xx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村[2012]87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切实做好20xx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与改造任务

20xx年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范围是中西部地区全部县(市、区、旗)和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省全部县(市、区)。任务是支持完成400万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其中:优先完成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13万贫困农户危房改造,支持东北、西北、华北等“三北”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试点范围内13.08万农户结合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各省(区、市)危房改造任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

二、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 1

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20xx年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贫困农户、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500元补助。各省(区、市)要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20xx年中央安排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318.72亿元(含中央预算内投资35亿元),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达。中央补助资金根据试点地区农户数、危房数、地区财力差别、上年地方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试点工作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地方各级财政要将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各地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

[2011]8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的使 2

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四、科学制定试点实施方案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20xx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范围、政策措施、任务分配、资金安排、监管要求,并于今年7月初联合上报3部委。危房改造任务分配要综合考虑各试点县的实际需求、建设与管理能力、地方财力、工作绩效等因素,优先支持陆地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适当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倾斜。各试点县要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乡(镇)、村改造户数。

五、合理选择改造建设方式

原则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危房改造方式,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危房较集中的村庄可优先安排任务。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 3

庄人居环境。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六、严格执行建筑面积标准

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每户40至60平方米。地方政府要积极引导,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的问题。各地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指导农户先建40至60平方米的安全房,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扩建。农房设计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要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要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主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

七、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各地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积极探索抗震安全检查合格与补助资金拨付进度相挂钩的具体措施。地方各级尤其是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开展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设防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防常识。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 4

程纠纷调解服务。各地要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可以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也可使用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还可由承担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抗震安全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现场记录。

八、完善农户档案管理

各地要按照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管理。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此基础上,严格执行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录入情况及相关数据是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各地要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并逐步向社会公开农户档案有关信息。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九、推进建筑节能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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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示范地区各试点县要安排不少于五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每个乡镇要安排一个示范点(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总结近年建筑节能示范经验与做法,制定和完善技术方案与措施;充实省级技术指导组力量,加强技术指导与巡查;及时组织中期检查和竣工检查,开展典型建筑节能示范房节能技术检测。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建筑节能示范监督检查要求,实行逐户施工过程检查和竣工验收检查,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民学习节能技术和建造管理,做好宣传推广。

十、健全信息报告制度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并上报有关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落实、资金筹集、监督管理等情况。各地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时组织对年度危房改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于20xx年1月底前将20xx年任务落实检查情况、年度总结报告以及20xx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申请报3部委。

十一、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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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和其它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发改稽察机构将对各地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年度绩效考评制度,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健全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绩效考评办法,全面监督检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各试点省份实行年度绩效考评,综合评价各地政策执行、资金落实与使用、组织管理、工程质量与进度、建筑节能示范管理监督检查等情况,公布绩效考评结果与排名,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改造任务的重要依据。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各地要加强对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多种方 7

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xx年6月29日 8

 

第二篇:河北省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流程

河北省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流程

为指导各地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拟订有关工作流程,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一、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主要工作流程

(一)受理任务并逐级分解。

(一)改造农户确定及档案信息录入(系统)。

(三)设计与施工。

(四)工作督导。

(五)竣工验收与工程评价。

(六)补助资金管理使用。

(七)年度工作总结

二、受理任务并逐级分解

(一)省确定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指标,结合各地农村危房底数、上年度改造任务及资金配套情况等进行综合平衡,然后向有关市分解。

(二)市县乡逐级分解任务。各市根据省分解的改造任务,结合所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以下简称“试点县”)不同情况,将任务逐级分解到县;试点县政府根据改造任务总量和各乡镇农村危房底数、改造申请情况等因素,将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乡镇,乡镇分解到村组。

(三)人员培训、政策宣传。省主要培训有关设区市和试点 -1-

县有关负责同志和骨干技术人员;设区市、试点县主要培训乡镇工作人员和一线技术人员;县、乡(镇)政府在落实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计划的同时,向农民群众开展有关政策宣传工作。

(四)正式下达年度改造任务。国家正式下达计划任务和补助资金后,省有关部门调整计划并启动相关工作程序向下拨付补助资金。

(五)制订工作方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制订年度改造工作方案,明确危房改造目标任务、补助对象、补助标准以及领导机构、工作措施等。各试点县在制定分类补助标准时应结合基层和群众的意见,以使政策更合理,补助资金更好发挥助困作用。

三、改造农户确定及档案信息录入(系统)

(一)试点县应根据本县实际制定危房改造户申请审批具体办法,其中应包括“农户申请、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县级审批”等主要内容和步骤。

(二)农户申请。农户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户籍证明、收入证明和危房证明等。

(三)村级评议。村委会收集农户申请,组织比对核实,进行民主评议和补助对象基本信息、评议结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农户填表、拍照(改造前房屋),并上报乡镇政府。本村内所有申请危房改造贫困农户的名单,要一同上报乡镇政府

(四)乡级审核。乡镇政府组织对村委会申报材料的真实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和鉴定,提出明确意见。核查与鉴定结果公示3天以上。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根据农户贫困类型和危房等级 -2-

提出改造排序意见报县政府。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原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可先汇总各村上报的实际申请农户情况报县有关部门,便于其掌握全县实际申请数量和分布,平衡各乡镇指标分配。

(五)县级审批。县政府有关部门复核各乡镇政府危房改造申请审核意见。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并组织做好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包括确定开工时间和施工周期;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在此过程中,根据各乡镇改造户集中程度等因素,选择确定建筑节能示范户和示范点(村)。审批结果应在县级媒体或政府网站以及各村予以公布。同时,对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农户,建立规范的纸质档案,并分类归档整理。已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名单等信息逐级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备案。

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和县级审批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办结。“乡级审核”和“县级审批”两项工作经协调,也可同步进行,争取将申请审批时间压缩,使项目尽早开工。

(六)农户档案信息录入系统。每户的档案表必须按照《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此基础上,由县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安排专人,将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系统。其中,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

四、设计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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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有关方案。各市、县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探索研究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

(二)农户施工。已审批确认的危房改造户具备所要求开工条件,并筹集了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即可开工建设。

(三)建筑节能示范。严格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采取节能措施;成立农房建筑节能技术指导小组,加强对口指导。

五、工作督导

(一)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展月通报制度。有关部门将通过实地督导调研并依据系统数据信息、各地上报情况,定期汇总工作进展,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步要求。

(二)督导检查。省有关部门将不定期组织督导组赴各地进行督导检查。在工作调度时,考虑安排一些实地参观和交流学习;各市、试点县尤其是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和工作指导,加强施工管理。可以请有关建筑、节能等方面专家进行技术讲解和实地辅导;县建设部门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免费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乡镇政府应委派经培训的技术人员或村委会人员不定期到改造现场进行质量监督。

(三)接受群众监督。试点县应设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投诉或举报公开电话,并责成有关部门受理群众投诉或举报。 -4-

(四)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竣工验收与工程评价

(一)竣工验收。危房改造完成后,县级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建筑节能示范户实行逐户竣工验收)。验收标准及办法由各市有关部门或试点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不同改造方式制定,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验收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1)符合村庄规划,完成改造工程全部设计与合同约定内容,农户能够直接安全入住;(2)经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建筑工匠)联合评价,确认质量合格;(3)建筑节能示范户达到相应的节能要求。验收合格的,准予交付使用;不合格的,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应责任。

(二)农户评议和后期服务。县建设部门要在搞好危房改造技术咨询的同时,强化工程纠纷调解服务,主动征求改造户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农户发现改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县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要派员实地查看,确有问题的责成施工单位限期维修处理等。

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完全由政府提供或出资新建,免费提供给无房户或分散供养五保户居住的住房,其产权归乡镇政府所有。

七、补助资金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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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助资金筹集与拨付。各市、试点县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将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试点县要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管理和拨付使用办法,并予以公布。在资金拨付具体操作中,切实按照上述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由县财政向乡镇政府拨付,再由乡镇一次性或按照改造进度分批转发给各农户(或施工单位)。

(二)整合其它资金统筹使用。试点县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使之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年度工作总结

各市、试点县可结合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于年底前将年度总结报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将汇总全省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附: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流程图(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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