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尽职调查补充报告 锦天城

锦天城尽职调查

关于对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律师尽职调查的补充报告

上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之委托,从20XX年X月XX日起对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进行律师尽职调查,并于X月X日向贵司出具了《关于对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律师尽职调查的报告(初稿)》(以下简称“报告”)。X月X日下午经与贵司领导层就该报告内容进行沟通和深入详谈后,贵司提出要求我所在该报告的基础上增加尽职调查内容(审核与银行的贷款合同、某某公司采购合同、债权债务等),并要求在X月X日出具补充报告初稿,我所接受贵司的上述委托。

针对上述新增加的调查内容,又鉴于本次调查的特殊性(详见“报告”),我所认真阅读某某公司新提供的文件(详见附件一A:文件目录)。其中某某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均为英文版,某某公司只在货物数量、价格、交货日期处进行了翻译,限于时间,我所仅对采购合同中某某公司翻译成中文部分进行了审阅。

鉴于以上的法律尽职调查范围和尽职调查手段及本案的诸多特殊性,基于“报告”中我们假定的内容,在提供本尽职调查补充报告的同时,我们假定:

1、某某公司提供的履行中合同是都是准确和完整的,并且是履行中合同的全部,并无遗漏;

2、某某公司提供的《履行中合同(20XX年X月X日结束)》清单上列明的数据和情况都是准确和完整的;

3、某某公司提供的与某国A公司《合同清单(履行期间:XXXX》清单中列明的数据和情况是准确和完整的;

4、某某公司除提供文件揭示的贷款情况外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贷款行为。

5、某某公司提供的员工《劳动合同》及《借用员工协议书》是真实和完整的。

6、某某公司提供的《应收帐款帐龄分析表》、《应付帐款帐面余额》中列明的数据和情况是准确和完整的;

7、同时,我们没有得到任何明示或暗示表明以上假设是不合法的。

基于以上的假设和我们在接受委托后的大量工作和多次讨论,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根据某某公司提供的文件和律师的工作经验,我们作出以下尽职调查补充报告内容:

一、关于所有贷款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及意见

所查阅的借款合同均作为某某公司正常流动资金所需而发生。无迹象表明贷款的目的及用途不属正常的运营范围。截止20XX年X月X日,某某公司贷款总计为X万A货币和X元人民币。

由于所提供的贷款合同均未附担保合同(虽贷款合同上有保证合同的编号),故

无法对担保事宜发表意见,仅就相关法律问题提请注意:

1、还款期限问题

a、编号XXX D银行X分行外币借款合同,其金额X万A货币已于X月X日到期,该合同是由上海某某公司担保及某某公司固定资产抵押,故不排除因违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可能。

b、与某国A银行贷款合同,其金额X万元A货币将于X月XX日到期(已部分还款),该合同由某国A公司担保,若到期不能及时还款,同样面临法律后果之可能。

c、编号XXX C银行X支行借款合同所贷金额人民币XXX万元将于XX月X日到期,该合同由股东按比例担保,可能产生的后果同上。

2、贷款合同部分条文对某某公司的股权变动具有限制性(虽相关文字有差异)或作前提设置;

(1)、一般规定:贷款合同均有下列内容的条款设定:发生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停业、解散破产股权变动或股份制改造、对外投资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等情况,应在30天前应通知贷款人,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偿债方案,或按贷款人要求落实好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按期足额偿还的保障措施。

(2)、特殊约定:在某国A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特殊约定若发生“B公司和上海某某公司所持股份直接分别低于XX%和XX%的情况则视为违约(见第X条违约条款X项)。另有条文规定 :借款人应提前X个月书面通知贷款人有关股份结构的变化以致其B公司和某某公司就借款人实缴注册资本中所持股份分别直接按低于XX%和XX%。)(见第X条承诺条款X项)。

上述一般及特殊的规定均对贵司的股权转让事宜作出了限制或前置性设定,即均需在符合上述时间点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否则可能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即使是某国A公司单独担保的贷款合同,所产生的后果将波及贵司。

二、应收帐款及应付帐款问题

根据《应收帐款帐龄分析表》(据了解,该余额为某某公司应付之货款,不包括贷款)反映:截止20xx年x月x日,某某公司应收帐款合计为人民币xxxx元。 根据《应付帐款帐面余额》反映:截止至20xx年x月x日,某某公司帐面应付帐款为人民币xxx元,折合A货币xx元。

以上数据显示,截止至20xx年x月x日某某公司帐面显示的应付帐款比应收帐款多出人民币xxxx元,请贵司予以关注。

三、有关在履行中的采购合同相关内容

(一)货款问题

根据某某公司提供的《履行中合同(20xx年x月x日结束)》清单及相关合同反映:截止目前,某某公司已收到了全部履行中合同约定货物。因上述货物的付款日期均未到期,某某公司尚未支付上述合同的货款,所以某某公司对供应商存在支付货款的义务。上述货物总货款为A货币xxxx元。

根据某某公司与某国A公司《合同清单(履行期间:20XX年XX月至20xx年x月)》清单反映:该清单中列明的合同中双方供货及付款的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

(二)货物价格问题

1、履行中合同的价格问题

根据某某公司提供的《履行中合同(20XX年XX月X日结束)》清单及相关合同反映:清单中第X、X、X序号的供货合同每吨货物价格的定价方式为合同约定月份X价格与每吨固定的贴水的价格之和;第X、X、X序号的供货合同每吨货物价格的定价方式为每吨固定价格。某国A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仅一份,且价格比同期与XX公司的供货价格便宜 A货币X吨。

2、长期订货合同中的价格问题

(1)某某公司与某国A公司签订的20XX年长期订货合同中的价格问题

某某公司与某国A公司签订的20XX年长期订货合同反映:货物价格为某地到货月X与每吨xA货币之和。某地每月X的价格会可能随国际市场价波动,所以只能掌握为变数,但按常理分析,如不发生影响价格的明显事件,则货物达到时间在同一个月份内的价格应大致相同。

根据某某公司提供的《履行中合同(20xx年x月x日结束)》清单反映:a.20xx年x月履行交易两次,XX价格分别为每吨XX A货币与 XXA货币;b.20XX年X月履行交易两次,XX价格分别为每吨XXA货币与XX A货币、XX价格分别为每吨XXA货币与XXA货币;c.20XX年X月履行交易三次,XX价格分别为每吨XXA货币、XXA货币与XXA货币,XX价格分别为每吨XXA货币、XXA货币与XXA货币,其中后两批货物的到货日为同一天;d.20XX年X月履行交易两次,X的价格每吨为XXA货币与X A货币、X的价格每吨为XXA货币与X A货币。根据长期订货合同的约定,同一月份内的价格应大致相同,但根据上述清单反映实际上有波动,有的波动较大。

本次尽职调查中没有获得长期订货合同期间某地到货月X的具体数据,因此对于货物价格是否适当,无法作出判断。

(2)某某公司与C公司20XX年X月X日至X月X日长期订货合同中的价格问题

某某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20XX年长期订货合同反映:货物价格为某地到货月X与每吨XA货币之和。与某某公司与某国A公司签订的20XX年长期订货合同

相比,每吨货物贴水的价格比某国A公司高XXA货币X吨。

3、《履行中合同(20XX年XX月XX日结束)》清单中列明的除20XX年长期订货合同外X份订货合同中的价格问题

本次尽职调查没有获得X份订货合同文本,对X份订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无法确定,因此对X份订货合同履行情况的合理性、依约性无法审核。

4、某某公司提供的合同及清单反映:某国A公司仅向某某公司供应X和X,没有其他供货协议。

四、关于几名某方委派或推荐员工的劳动关系问题

几名员工中X名与贵司签订了合同期限不同的《劳动合同》;另一名员工是从某国A公司 借用,贵司、某国A公司X 及该员工三方签订了《借用员工协议书》。

(一)X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劳动关系问题

1、劳动合同的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第X条“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中约定:有下列情形的,公司不得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辞退乙方:(X)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X)乙方因工负伤或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期间和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乙方如提出要求解除合同者除外);(X)实行计划生育的乙方(女性)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X)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X)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形外,某某公司可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第X条“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中约定结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如果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某某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征求公司工会意见,提前三十日(重要岗位的员工必须提前六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某某公司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通知劳动者的, 自通知之日起通知期内,某某公司仍应当对员工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2、某某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问题

虽然《劳动合同》中并未提到解除合同的补偿问题,但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某某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当根据员工在某某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员工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12个月,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竞业禁止问题

《劳动合同》第X条商业秘密约定:在公司的某某部门,乙方在离开公司X年内为另一公司服务时对同一产品销售给原公司销售对象的,则原乙方要承担经济

责任,赔偿额度为销售额的X%。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且期限最长不得超过X年。因此,在没有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没有要求其签订保密协议、没有将期限约定为X年以内的前提下,该条款是无效的,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没有约束力。建议某某公司根据员工岗位的不同,对需要竞业禁止的员工要求其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前,签订完善竞业禁止条款的补充内容(该条款可写入《保密协议》)。

(二)签订《借用员工协议书》员工的解除劳动关系问题

三方签订了《借用员工协议书》,因此,该员工实质是某国A公司的员工,某国A公司是该员工的真正用人单位。协议书的商借期已于19XX年X月X日到期,但因协议书第X条约定“商借到期后,如协议三方无异议,本协议书自然延长”,因此,该协议书至今有效。某某公司可以终止借用,将员工退回某国A公司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提醒贵司注意的是,协议书约定“借用期间,员工享受某某公司的劳保福利制度,办理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各项基金”,因此,某某公司应依约履行相应的义务。

五、关于保密协议问题

某某公司与几名员工均签订了《雇员保密协议》,但该保密协议的内容对于商业秘密范围约定太窄(仅限定在某某公司标明“秘密”字样或者公司向雇员声明保密的技术类资料),保密期限约定太短(仅X年)、违约责任没有约定(详见《尽职调查报告》),该份保密协议内容不足以起到保护某某公司商业秘密的作用。因此,建议某某公司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之前,重新起草并签订一份内容具体、能真正起到保护某某公司商业秘密作用的保密协议。

7、与D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编号X7)、D银行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编号X8)、D银行X分行外币借款合同(编号X9)、某国A银行借款合同、B银行X支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X1)、B银行X支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X2)、B银行X支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X3)、B银行XX万人民币借款凭证(编号X4)、C银行客户回单联(起始日20XX年X月XX日,到期日20XX年X月X日)、C银行X分行借款合同(编号20XX年X字第X1号)、C银行X分行借款合同(编号20XX年第X2号)、G 银行人民币银行信贷、D银行X分行授信协议书(编号X11)、C银行X分行授信协议(编号20XX年X第X号)(均为复印件)。

 

第二篇:一份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一份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致:甘肃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引言

1.1 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以下简称“本所”)张奋成律师受甘肃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司”)之委托,为其拟进行的对陇南市武都大元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元公司”)的股权收购事宜,对大元公司的相关法律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

1.2 本报告仅供贵司为本次股权收购之目的使用,除可为本次股权收购之目 的提供予其委聘的其他专业机构外,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用途,亦不得将其任何部分或全部披露于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

1.3 本报告依据以下资料出具(详见附件):

1.3.1 本所向大元公司的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工商调查所获取的文件资料;

1.3.2 大元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

1.3.3 大元公司或贵司所作的陈述及所出具的书面确认。

1.3.4 大元公司股东声明

1.4 大元公司以及贵司向本所陈述:大元公司系为开发武都大园坝水电站而设立的公司,是武都大园坝水电站建设项目唯一、排他业主单位。

1.5 为出具本报告,本所业已:

1.5.1 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工商调查;

1.5.2 为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所需要进行其它尽职调查,即:要求大元公司及股东向本所提供为本次股权收购所需要的资料或说明。

1.6 本报告仅就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本报告。

1.7 贵司及其他专业机构认为需补充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事项或需在正式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事宜,敬请及时告之本所。

2. 假定

在出具本报告时,本所假定:

2.1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文件资料均为真实有效;

2.2 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盖章均为真实,所有在有关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均为真实,签字人均有权,或已被适当授权签署该等文件;

2.3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文件资料上所描述的情况均准确、真实;

2.4 大元公司及贵司已就所有可能影响本报告的事实及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及提供,

并无任何重大隐满、遗漏及误导;

2.5 向本所所作的陈述及提供予本所的书面确认均为真实准确;

2.6 于本报告出具之日,所有提供予本所的文件资料及其所披露的事实均未发生任何变更。

3. 大元公司的基本情况

3.1 大元公司名称、经营范围

3.1.1 大元公司现时名称:陇南市武都大元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武都县大园坝水电站筹建处,20xx年11月4日经陇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都分局以(甘)名称预核武工商字(2004)第06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批准成立组建;20xx年11月9日经陇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都分局核准成立。

3.1.2 经营范围如下: 水力发电、电能销售;经营其它发电设备及技术咨询服务

3.1.3 本所认为大元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业经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属合法有效。大元公司前身系武都县大园坝水电站筹建处,成立后经营范围涵盖大园坝水电站开发建设,大元公司与大园坝水电站之法律关系清晰明确。

3.2 大元公司注册成立的日期、现时注册号、经营期限及注册地址

3.2.1 大元公司的成立日期、现时的注册号、经营期限及注册地址如下: 公司成立日期:20xx年11月9日

成立地点: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外纳乡透防村

现时注册号:621202200001133

营业期限:20xx年11月9日至20xx年11月8日

注册地址 :陇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都分局

3.2.2 本所认为大元公司的注册号、注册地址、营业期限均已依照中国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获审批机关的批准,并持有审批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属合法有效。并且属地管理有利于大园坝水电站项目的建设运营。

3.3 执行董事、监事及公司经理

3.3.1 于本报告出具之日,大元公司的执行董事为王叔平;监事为王方、王广;公司经理为王叔平,具体情况见下表: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

姓名 性别 职务 住所 身份证号码 产生方式

王叔平 男 执行董事、经理 武都区城关镇梁园村49号 62xxxxxxxxxxxx 全体股东选举产

王方 男 监事 武都区城关镇西关街梁园村 62xxxxxxxxxxxx 全体股东选举产

王广 男 监事 武都区城关镇西关街梁园巷6226211973072600全体股东选举产

0077号 39 生

3.3.2 本所认为大元公司之执行董事人选及监事人选和公司经理人选已经过公司股东会决定,并且依法在其主管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应属合法有效。

3.4 大元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

3.4.1 大元公司20xx年成立时的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如下表所列:

注册资本 实缴资本

68万元

68万元

3.4.2 大元公司20xx年成立时的实缴资本业经陇南经纬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到位,并于20xx年11月5日向予大元公司出具陇经会验字[2004]53号《验资报告》;陇南海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陇海评报字(2004)第3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大元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实物验资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3.4.3 大元公司20xx年6月1日变更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如下表所列:

注册资本 实缴资本

3760万元 3760万元

3.4.4 就大元公司20xx年6月1日变更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大元公司没有向本所提供

验资报告及评估报告书文本,本所律师在工商档案中也没有发现相关资料。

3.4.5据此,本所确认:大元公司20xx年成立时注册资本已依照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实际缴付68万元;而20xx年变更注册资本虽然经过了工商登记,但缺乏验资报告,该登记存在瑕疵,存在法律风险。

3.5 大元公司股东及股权比例情况

3.5.1 大元公司20xx年成立时的股东情况如下表所列:

大元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

姓名

(万元)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出资额 出资百分比(%) 方式

王叔平

武都县梁园村49号 62xxxxxxxxxxxx 58 实物85.3

资产

王红霞 武都县梁园村49号 62xxxxxxxxxxxx 3 实物4.41

资产

王方

武都县城关镇西关街梁园村 62xxxxxxxxxxxx 2 实物2.94

资产

王广

武都县城关镇西关街梁园巷62xxxxxxxxxxxx 2

77号 实物2.94 资产

王翰

武都县城关镇西关街梁园巷62xxxxxxxxxxxx 2

077 实物2.94 资产

徐胜利

武都县城关镇旧城山105号 62xxxxxxxxxxxx 1 实物1.47

资产

上表所列情形经陇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都分局核准,并办理了股权登记手续。

3.5.2 历次股东及股权变更

大元公司没有提供历次股东及股权变更之详情,于本报告出具之日,工商登记

中最近发生股东及所持股权比例变更变化情况发生在 20xx年5月30日前后,变更变化情况如下表所列:

变更项目 变更前

王叔平 43.56% 王红霞 8.51% 王方 7.71% 王广 7.82% 王翰 10.00% 出资比例变更 徐胜利 0.29%

王进成 0.29%

赵晓斌 0.27%

韩成 7.45%

黄荣智 6.91%

陆明 7.18%

王叔平

王翰

赵晓斌

投资者名称(姓名)变更 陆明

王红霞 徐胜利 韩成 变更后 王叔平 53.19% 王红霞 8.51% 王方 7.71% 王广 7.82% 王翰 20.41% 徐胜利 0.29% 王进成 0.29% 赵晓斌 0.27% 秦小平 1.00% 夏荣伟 0.50% 王方 王广王 叔平王进成王 广 黄荣智王进成 小平 王红霞 王方 王翰 徐胜利 赵晓斌 秦夏荣伟

上表所列情形经陇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都分局备案,有股份转让协议、大元公司章程修正

案;并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办理了股权登记手续。20xx年12月31日,大元公司股东会决

议同意韩成、陆明、黄荣智等3人退出大元公司全部股份,计8100000元,退出股份划入公司

股东王叔平、王翰名下,但却将该8100000元变为大元公司借款。

3.5.3 本所认为: 大元公司于20xx年成立时的股东及股权比例经过工商登记备案,

有验资及评估报告,客观真实,符合法律规定;20xx年12月31日,大元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

韩成、陆明、黄荣智等3人退出大元公司全部股份,计8100000元,退出股份划入公司股东王

叔平、王翰名下,但却将该8100000元变为大元公司借款,是违反公司法的行为,也不符合

退股程序规定,混淆了公司权益与股东权益的界限,虽然经过工商变更登记,仍然是无效行

为。律师提醒贵司在收购时注意风险防范。

3.6 大元公司存续情况

3.6.1 大元公司自成立以来,均已依照有关中国法律的规定,办理及通过了历

次年度的工商年检。最后一次参加并通过的工商年检是20xx年年度的工商年检。

3.6.2 本所认为大元公司系合法存续的内资企业法人,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存续期内经营范围明确,符合法律的规定。律师同时也要指出,大元公司系家族式企业,

内部管理方面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贵司要充分考虑合作后的磨合问题及可能的风险。

3.7 大元公司经营状况

3.71 大元公司20xx年公司年检报告书显示:20xx年末资产总额39204543.48元,年末负

债总额0.00元;而 20xx年12月31日,大元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韩成、陆明、黄荣智等3人退

出大元公司全部股份,计8100000元,退出股份划入公司股东王叔平、王翰名下,但却将该

8100000元变为大元公司借款, 两者对比,互相矛盾。大元公司在本次律师尽职调查中未提

供公司债务情况。

3.7.2 本所认为, 大元公司可能存在债务风险,公司债务风险与股东个人债务风险并存

要求贵司选择恰当的收购模式来规避风险。

4. 大园坝水电站工程的建设许可及其他政府批文情况

4.1大园坝水电站已经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甘发改能源【2009】1290号《甘肃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陇南市武都大元水电开发公司白龙江大园坝水电站项目核准批复》核准,

核准日期为20xx年10月27日,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 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该批复同意建

设白龙江大园坝水电站工程,项目单位为大元公司。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2008】甘

发改能源函字第10号《关于同意白龙江大园坝水电站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复函》同意由大元

公司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

本所认为:大园坝水电站已经省发改委核准,大元公司系大园坝水电站唯一、排他之业主;但省发改委文件要求“未经我委同意项目法人不得对项目进行转让、拍卖或采取其他方式变更和投资比例。”因此对大元公司股权之收购存在政策性风险,贵司应选择符合政策要求的合作方式。

4.2 20xx年12月2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拨文件以甘政国土发【2006】13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陇南市武都区大元坝水电站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同意将陇南市武都区外纳乡、桔柑乡集体农用地0.4994公顷(全部为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集体未利用地5.2601公顷。 同意使用国有未利用地0.4944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6.1735公顷,以有偿方式处让给武都大元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大园坝水电站建设用地;该项目建设单位已全额缴纳了耕地开垦费。大元公司提供了土地规划许可证。甘肃省国土资源厅20xx年2月12日以甘国土资储函【2006】74号《关于武都区大园坝水电站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意见》确认:经审查,武都区大园坝水电站建设项目用地选址范围内无矿业权设立,无查明资源储量矿产地被压覆。

本所认为,大元公司以严格依法履行了征地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符合要求。由于大元公司没有向本所提供土地征用批复后具体实施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大院公司法人代表在律师询问时曾谈到与当地农民因征地补偿问题发生过纠纷。律师提醒,大园坝水电站在后期建设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好与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纠纷。

4.3 在《陇南市武都区大园坝水电站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备案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认为:该区分布的地质灾害,由于规模小且距离较远, 对拟建工程威胁不大,危险性小。 场地适宜于改水电站项目建设。

20xx年4月27日,“武都区大园坝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会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认为:大园坝水电站工程选址及布置符合《白龙江干流沙川坝-苗家坝河段梯级开发规划调整报告》。由甘肃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编制的《武都区大园坝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88-2003)的要求, 报告书工程介绍基本清楚,报告书内容全面,评价重点突出,环保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可信。 报告书经补充、修改、完善后可上报省环保局审批。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20xx年以甘环自发【2008】66号《关于对<武都区大园坝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确认:原则同意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

本所认为:大园坝水电站工程建设项目已履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审批程序、环境影响报告评审及批复程序,符合开发条件。

4.4 20xx年4月27日甘肃省水利厅以甘水函发【2009】51号《甘肃省水利厅关于白龙江武都区大园坝水电站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确认:大元公司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0xx年4月27日至20xx年4月26日。

20xx年3月18日陇南市水利局以陇水河许字【2009】01号核发《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有效期自20xx年3月至20xx年3月。

本所认为:大园坝水电站已履行工程取水许可申请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申请由主管部门核发《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符合施工条件,可以组织施工。

4.5 其它施工许可及主管部门批复

4.5.1 20xx年7月23日,甘肃省电力公司以发展【2008】77号《关于下达武都大园坝水电站接入系统一次审查意见的通知》同意武都大园坝水电站系统一次方案,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两年。

4.5.2 20xx年6月10日,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关于武都大园坝水电站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的函》对《甘肃武都区白龙江大园坝水电站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专家组评审意见》予以备案。

4.5.3 20xx年3月25日,甘肃省物价局以甘价函【2009】26号《省物价局关于陇南市武都大园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大园坝水电站上网电价的函》同意白龙江大园坝水电站(装机容量2×1.3万千瓦)建成投产后的上网电价, 按照国家规定的甘肃省新投产水电机组上网标杆电价执行, 其具体上网电价,待电站投产发电后, 由我局根据国家河省上电价政策的有关规定下达。

4.5.4 20009年3月13日,陇南市武都区文化体育局证明:大园坝水电站建设范围内没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水下文物。20xx年3月12日,陇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证明:大园坝水电站建设中, 无移民搬迁和土地淹没问题。

4.5.5 本所认为:大园坝水电站建设审批手续齐全,各政府批文及核准都在有效期内,符合法律之规定。

5.大元公司提供合同的审查情况

5.1 20xx年7月29日,武都大园坝水电站筹建处与陇南地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签订《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协议书》,20xx年12月13日,武都大元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陇南地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签订《补充协议》。大园公司没有向本所提供该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否已实际履行的相关资料。

本所认为:该协议及补充协议签约主体适格,协议内容系签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合同。该协议是否已实际履行有待进一步调查。

5.2 20xx年2月29日,大元公司与福建东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武都大园坝水电站工程引水隧洞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大元公司没有向本所提供该协议是否已实际履行的相关资料。

本所注意到:该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xx年8月30日,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协议履行期限已过。协议是否已实际得到履行及大元公司有无因该协议形成债务有待进一步调查。望贵司在收购股权时予以注意。

5.3 20xx年11月2日,大元公司与MGM碳资产投资组合S.a R.L. (MGM CARBON PORTFOLIO S.a R.L.) 签署《核证的减排量销售协议》(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SALE AGREEEMENT). 20xx年9月25日,大元公司与MGM碳资产投资组合S.a R.L. (MGM CARBON PORTFOLIO S.a R.L.) 签署《核证的减排量销售协议补充条款协议》(SIDE-LETTER TO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SALE AGREEEMENT)。

20xx年国家发改委以发改地区[2006]125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甘肃省武都区大园坝水电站项目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批复》同意该项目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本所认为:双方签署的《核证的减排量销售协议》(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SALE AGREEEMENT)及《核证的减排量销售协议补充条款协议》(SIDE-LETTER TO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SALE AGREEEMENT)为合法有效合同,并得到国家发改委批准,该协议的履行将提高大园坝水电站收益水平。

6.大元公司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

6.1 经本所律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及向大元公司法人代表问询,同时律师查阅大元公司20xx年《公司年检报告书》,大元公司无对外投资,也无分支机构。

7.大元公司(包括大园坝水电站)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7.1 土地使用权

7.1.1 大元公司向本所提供了武国用(2007)第053号《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该证书显示:

土地使用权人 陇南市武都大元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座落 武都区外纳乡透防村、椒园村

地类(用途) 工业

使用权类型 出让

终止日期 20xx年6月14日

使用权面积 21899.0平方米

独用面积 21899.0平方米(无分摊面积)

大元公司向本所提供了武国用(2007)第057号《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该证书显示:

土地使用权人 陇南市武都大元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座落 武都区桔柑乡桔柑村

地类(用途) 工业

使用权类型 出让

终止日期 20xx年6月14日

使用权面积 39836.0平方米

独用面积 39836.0平方米(无分摊面积)

大元公司向本所提供了编号为62xxxxxxxxxxxx《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该证书显示:

用地单位 陇南市武都大元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用地项目名称 大园坝水电站

用地位置 武都区桔柑乡、外纳乡境内

用地面积 61735平方米

附图及附件名称 陇地计项(2004)21号

7.1.2 本所认为:大元公司及大园坝水电站土地使用权手续合法,证照齐全,符合法律程序,享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

7.2 房屋所有权

7.2.1 大元公司未向本所提供房屋所有权属凭证。

7.2.2 大元公司没有提供公司及大园坝水电站项目相关房屋所有权证明,律师提醒:大元公司房屋所有权权属不确定会影响到其价值,亦有法律风险存在。

8.. 知识产权

8.1 大元公司向本所说明:大元公司未持有任何注册商标及专利等知识产权。

9. 债务及或有债务

9.1 大元公司未向本所披露存在债务及抵押情况,律师查阅工商档案,大元公司20xx年度《公司年检报告书》显示:至20xx年12月31日,大元公司负债计0元。大元公司未向本所说明负债情况,但在本报告3.5.2及3.5.3中,显示20xx年12月31日,大元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韩成、陆明、黄荣智等3人退出大元公司全部股份,计8100000元,退出股份划入公司股东王叔平、王翰名下,但却将该8100000元变为大元公司借款。对此问题,贵司在股权收购中应进一步核实。

9.2 或有债务,大元公司于20xx年12月24日向本所出具声明,确认:在与贵司合作之前,大元公司未对外抵押资产或对外提供担保,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10..员工及劳动合同

10.1 大元公司于20xx年12月24日向本所提供了20xx年10月25日至11月25日员工名册及工资发放表,大元公司计有员工14人;未向本所提供劳动合同等其他员工资料。

10.2. 本所认为,员工安置问题属于股权收购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所建议,贵司应就股权收购前,就大元公司员工安置问题与股权转让方进一步磋商确定。

11. 税务

11.1大元公司已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了陇南市武都区地方税务局于20xx年颁发的甘地税字第62120276770826-6号《税务登记证》及陇南市武都区国家税务局于20xx年颁发的税字第622621767708266号《税务登记证》。税务手续齐全,符合法律规定。

12. 诉讼或仲裁

12.1本报告出具之日止,大元公司未向本所披露有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及行政调查、处罚案件。大元公司于20xx年12月24日向本所出具说明,确认:本公司无对公司造成

影响的诉讼或潜在诉讼风险,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本报告谨供贵司参考。

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

经办律师: 张奋成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大元公司律师尽职调查报告附件

附件一:律师查阅工商档案复印件

1、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委托书

3、 公司章程

4、 验资报告

5、 资产评估报告

6、 选举执行董事的决定

7、 选举监事的决定

8、 聘用经理的决定

9、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 场地使用证明

11、 租赁合同

12、 土地使用证

13、 县发展计划局文件

14、 地区发展计划处文件

15、 县水保局便函

16、 职工花名册

17、 公司内设机构

18、 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

19、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0、 委托书

21、 股东会决议

22、 转让股份协议

23、 股东情况表

24、 公司章程修正案

25、 企业登记颁证及归档纪录表

26、 私营企业变更通知书

27、 20xx年度公司年检报告书

28、 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大元公司律师尽职调查报告附件

附件二:大元公司提供材料复印件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地区[2006]125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甘肃省武都区大园坝水电站项目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批复》

2、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发改能源[2009]1290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陇南市武都大元水电开发公司白龙江大园坝水电站项目核准的批复》

3、 陇南地区行政公署发展计划处陇地计项[2004]21号《关于〈甘肃省武都区大园坝水电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4、 陇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函

5、 陇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陇发改项[2007]24号《陇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武都区大园坝水电站增加装机容量的报告》

6、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甘发改能源函字第10号《关于同意白龙江大园坝水电站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复函》

7、 甘政国土发[2006]13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陇南市武都区大元坝水电站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8、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甘国土资储函[2006]74号《关于武都区大园坝水电站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意见》

9、 陇南市武都区大园坝水电站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0、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甘环自发[2008]66号《关于对〈武都区大园坝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11、 武都区大园坝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会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

12、 甘肃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甘水利水保发[2009]70号《关于白龙江大园坝水电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13、 甘肃省电力公司文件发展[2008]77号《关于下达武都大园坝水电站接入系统一次审查意见的通知》

14、 甘肃省水利厅甘水函发[2008]96号《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白龙江武都区大园坝水电站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15、 甘肃省水利厅甘水函发[2009]51号《甘肃省水利厅关于白龙江武都区大园坝水电站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16、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

17、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18、 《关于武都区大园坝水电站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的函》

19、 甘肃省武都区白龙江大园坝水电站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专家组评审意见

20、 甘肃省物价局甘价函[2009]26号《省物价局关于陇南市武都区大元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所属大园坝水电站上网电价的函》

21、 陇南市武都区文化体育局《证明》

22、 陇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证明》

23、 陇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武都大园坝电站自行组织招标的函》

2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6、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7、 《贷款意向函》

28、 农发行甘肃分行甘农发行函字(2009)38号《关于对陇南市武都大元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大园坝水电站项目贷款意向承诺函》

2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0、 组织机构代码证

31、 税务登记证

32、 土地使用证

33、 《核证的减排量销售协议》(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SALE AGREEEMENT)

34、 《核证的减排量销售协议补充条款协议》(SIDE-LETTER TO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SALE AGREEEMENT)

35、 水利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3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37、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