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读书笔记

背景:十七世纪英国爆发了历史上第一场资产阶级革命,洛克一生经历过整个革命时期,其一生的政治思想也主要受到这场资产阶级革命影响,同时也反向成为为议会制资产阶级国家辩护的工具。在《政府论》上篇中,洛克适时对封建王权进行了批判,指出“神还没有以任何超越其他人的自然权威的标志将某个人选出。”这样的解构为下文重新建构资产阶级议会制提供了基础。也由此引出了我们对该书《政府论(下)》的研究探讨。及我们需要为什么需要一个政府,我们需要怎样的政府,我们需要怎样的权利,我们如何在这样的政府下实现我们所要求的权利。

结构:

1.《序言—论洛克的政治思想》:作者联系英国当时的时代背景概述了洛克思想发展的进程,把洛克的思想基础划分为破坏性的和建设性的两方面,同时对洛克对于“自然法”的状态提出了自身的异议,认为其存在着反历史和唯心的因素,指出洛克作为资产阶级必然的维护其阶级利益的局限性。但是无可否认,洛克其关于对于人生而自由平等和权力需要加以分化和制约的概念为后期相关学者的理论基础,产生了深重的影响。

2.第一章:延续《政府论(上)》,驳斥君权神授的专职观念,提出政府的构建是为了保护公民财产。

方式:递进假设,以亚当作为例子,层层推翻,证明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追溯权力的根源从中获得权威。及人人生而平等。

3.第二章 第三章:论证了自然和战争的两种状态,分别论证其

不同,从自然法的角度阐述洛克理想中的自然状态,即享有自由,保护私有财产,正义的权利,但同时也提出自然状态中的弊端和不足促使战争状态的产生,进而成为人民缔结政府的起源。而战争状态则是一种与自然状态相反的情形,洛克提出:“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人处于敌对状态。”这其实是变相的对专制与强权的反对,对个体自由的呼唤,也是洛克对早起民主阐述的初露端倪。同时,洛克认为在一个没有公正法律约束及有效执行裁判下,必然导致随性战争状态。

方式:提出论点,同时对其加以具体阐释;将两个观点对比论述,如将战争状态与自然状态作对比,突出了战争状态不稳定性和暴力性。

4.第四章到第六章:从奴役,财产,和父权三个方面,进行对于自然人拥有基本的三项“自由,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三个权利的具体阐释。洛克区分了自然自由,社会自由和政府自由三种状态,阐明了公民需牺牲自己一部分自由去缔结政府和法律,但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同时,洛克认为劳动创造财产,“劳动使物品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而且在劳动下必须做到物尽其用,“一个人只要注意在它们(物品)未败坏前加以使用,否则他就取了多于他的应得部分,就是掠夺别人。”接着,洛克认为所谓的“父权”是源于自然法中父母具有保护,养育和教育儿女的责任,而当儿女拥有独立自主的意识和能力时,他们便可随意脱离这种依附状态而取得自由;同时父权不同于政治权力,因为父权具有统治

不基于天生而基于同意的特别,这有力地驳斥了把君权和父权混一谈,鼓吹君权神授,君权无限的理论。

方式:论证一个问题,从问题的起源开始层层推进分析;对一个定义进行分析归纳,阐释其中的相同与不同,并逐条解释;列举特例。

5.第七章到第九章:这三章主要围绕着政治社会而展开。从自然法中人们拥有的权利中分离出裁判和处罚他人危害自身的权力交由社会,由此缔结政府。认定法律的制定以保护财产为基础,从这可以体现出资产阶级对于资本积累的原始要求。在公众意志里面,洛克提出政治社会可依照大多数人一直而进行运作,“任何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必须行动一致,这就有必要使整体的行动以较大的力量的意向为转移。”并且要求政府的组织是以“公众福利”作为目的。政府在缔结中要求人民把自由和财产并入国家,享用财产的时候就被认为是默认同意该政府的契约。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人民存在于社会中被认为是对契约的认可。

方式:从美洲和以色列的例子中引出,军队的指挥者与统治者的区别,呼唤政府的建议需经过社会自由人的同意;论证一个问题的正确性之前,先论证其反面的缺陷所在(论证构建政府的必要,先从三个方面解释了处在自然状态下的缺陷)

6.第十章到第十二章:围绕着国家的建立而展开。指出立法权的归属决定国家形式,阐明立法权至高无上的观点。洛克虽然认为立法权应该归于全体人民所有,但他不否认存在一个至高无上的君主去保障立法权的实施,表现出其关于民主意义的局限所在。同时,立法的

范围被限定在“自然法”的限度之内。在立法的过程中,洛克也粗略地提到了固定的司法和执法,从而维护立法的公正性。洛克要求法律应该被当做一种确定,稳定,公开的行为准则。而为保障其正确被运用和实施,就需要对法律加以限制,这就引出了洛克理论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分权”理论: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统归人民,行政权和对外权交由君主掌管。这是早期权力彼此分立相互制约的雏形,为后来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的产生产生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洛克的理论中,显然低估了司法权力的作用,而高估了作为行政和外交掌握者—--君主的能力。当然,这也是受洛克建立的是议会制君主立宪的政体的理论所限。

方式:确定一个论点之后,从各个方面加以补充和完善,实现其观点的严谨性和完整性(立法权作为最高权力,有明确的可为范围和不可为范围);反推法,从构建国家的目的谈起,指出一旦国家不为公共福利工作,即已丧失目的,就不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在提出一个观点之后,提出其具体的可为方法(权力需要加以分化,然后将权力具体划分为三个部分并且阐述其如何运用)。

7.第十三章到第十五章:以“权力”为主题,分别阐述了国家权力,特权,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国家的权力当中,洛克认为“最高执行者的最高权仅仅是对法律意志和法律权力的代表。”—--这也构成了洛克君主立宪理论的基础。同时指出了执行机关和立法机关各自的工作范围,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接着洛克谈到了特权的问题,即他所认为“严格、呆板执行法律反而有害”,这就是

现实中对法律的滞后性和僵硬性的认识,洛克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执行机关是能够实现超越法律的特权的,但特权的实行必须建立在公众福利的基础之上。父权的论述中,洛克承认父权享有的自然统治,但不能拓展到政治方面的目的和管辖范围。政治权力的论述中,洛克认为它起源于契约,基于同意,是一种出让自然法状态下的自然权力交由社会共同处理的权力。专制权力,在洛克眼中,就是“人权的丧失。”是一种需要加以抵制的并且不被社会所承认的。

方式:在前章略微提出一个观点,便于承上启下后文长篇的阐述;有特例推导出其一般共性(由战争状态下的俘虏,在受到强力危害时,基于保护可以进行反抗,推导出人的自然权利中有反抗专制权力的要求)。比较几个概念的不同时,从其起源、范围、和目的等多个方面进行具体有效地分析(父权,政治权力,专制权力的比较)

8.第十六章到第十九章:指出了动荡社会下的多个状态,如征服、篡夺、暴政、和最后政府的解体。洛克否认不义战争的征服者能够拥有使征服者臣服和顺从的权利,因为从不义的战争状态开始,“双方都已经放弃了他们各自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而即使是正义的征服者,也不能够支配:1.一同出战的人;2,无辜人民;3,被征服者的财产、子女。与征服主要是由外界所带来的对国家政府的影响不同,篡夺和暴政主要是国家内部产生的败坏。通过对篡夺和暴政的分析,洛克得出了如下结论:1.统治者的确立应基于法律指定(人民认可);

2.专制政府必然为人民察觉且加以推翻。再前三章的分论后,洛克总结了政府解体的种种要素,重申了拟定社会契约的观点,指出人民可

以反抗政府,享有重建政府的自由,从而使自己的权利得以保护。 方式:先假设一个错误的观点,然后顺着错误观点往起点推论,得出悖论,从而加以否定;引用他人的言论并加以解释(引用詹姆士一世关于君主应承担义务的言论);在论据不足的情况下,回溯历史,从历史的大多数的状况下加以审视。

(一)关于“君权神授”论的批判

洛克通过对上篇“君权神授”论的层层批驳,否定了当时社会上持有“君权神授”的人的观点。因此,人类要抛弃“君权神授”论,“而去寻求另外一种理论来阐述政府的产生、政治权利的起源以及确认谁享有这种权利的方法”,接下去,自然而然地提出讨论政治权力的相关问题。他指出,“一国之君”、“一家之父”和“一船之长”是迥异的。最后他给出了政治权力的概念:“政治权力就是为了确认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有关死刑及各种较轻处罚的法律的权利,以及为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免受外来侵略而使用共同体力量的权利,而这所有的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这里暗示了政治权力包括了“惩罚权”、“奴役”、 “法律”、“共同体”、“公众福利”等等在内的有关内容,为后文的论证埋下了伏笔。这个概念同时指出了政治权力的目的和功能,以及为公众谋福利的最终目标。这里的公众是否指所有的民众?如果明白这篇文章的背景,知道洛克是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言人,这点就不用多加解释了。洛克的思想虽然代表的是少数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和立场,但是还是具有民主进步的历史意义。因为洛克主张自由、平等

(二) 论自然状态

1.洛克的自然状态

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自由、平等的世界,正是反映资产阶级渴望一个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和平安定的环境。

文章一开始就指出,正确很好地理解政治权力以及其起源就必须研究人类原来处于什么状态。洛克提出“自然状态”的概念,他说,人处在“一种完美的自然状态之中”,在“自然法规定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人人权利平等,不存在奴隶、从属或奴役。但同时指出,虽然自由,但绝对不放任。在自然状态里,不能任意地处置或毁灭人身和财产,要想处置,必须有充分的说服理由(譬如有更高贵的用途),必须遵循自然法。自然状态由自然法调整。随即指出自然法的概念。“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愿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每个人都是平等和独立的,所以任何一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有惩罚权和求偿权。自然法赋予了人们人身权、平等权、自由权、财产权、自卫权等等。最后指出,“独立社会的所有统治者都生活在自然状态中,无论他们是否同他人联合。因为,并不是所有契约都可以终止人们之间的自然状态,只有大家一起同意加入同一社会从而构成一个国家契约,才会结束自然状态。”

洛克的自然状态下的社会类似于无产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理论渊源是否和自然社会有关系?自然社会是有洛克提出来的吗?

(1)自然状态的渊源

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霍布斯假设了一个自然状态,他认为在国家成立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具有同等的自然权利,不仅是平等的,而且每个人又都是自由的,但人们有趋利避害的利己本性,这种自由又平等的状态就充满了战争。因此,人们通过自然法的规诫作为行动指南,走出战争状态,成立国家。

自然法是什么?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2)洛克的自然状态特点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理性状态,受自然法的统治,也就是理性的统治。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力的人世间的共同尊长。 “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根据自然法(洛克把自然法等同于理性),

每个人都有义务保存自己,每一个人都有义务保存全人类,“正因为每一个人必须保存自己,不能擅自改变他的地位,所以基于同样理由,当他保存自身不成问题时,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而除非为了惩罚一个罪犯,不应该夺去或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于保存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的事物。”

(3)洛克眼中的自然状态在什么时候存在的?洛克是这样界定自然状态的,“不存在具有权力的共同裁判者的情况使人们都处于自然状态”, “人们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力的人世间的共同尊长,他们正是处在自然状态中。”也就是,只要人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那么他们就是处于自然状态中,而无论人类是否处于文明社会和拥有政治经验。很明显,洛克的自然状态无时间的限制,同样,洛没有历史的痕迹。

2.财产权的产生。洛克把财产权看作是自然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其他权利都是以财产权为基础的。洛克认为,根据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下私有观念、财产权就已经存在了,“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自然自发地生产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而没有人对于这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但是,这些既是给人类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于某一个人有用处或者有好处。”财产权的获得是通过劳动,“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 “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

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

“财产权的获得是通过劳动”是不是劳动创造价值论的源泉?

洛克认为,私有观念和财产权根源于自然理性,“上帝既将世界给予人类共有,亦给予他们以理性,让他们为了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处而加以利用”。

3、战争状态

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是战争状态。洛克把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作了比较,他是这样论述战争状态的,“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因此凡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其宣告这种意图的人处于战争状态”, “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人处于战争状态”, “凡在社会状态中想夺去那个社会或国家的人们的自由的人,也一定被假设为企图夺去他们的一切,并被看作处于战争状态”, “对另一个的人身用强力或表示企图使用强力;而又不存在人世间可以向其诉请救助的共国尊长,这是战争状态”,不基于权利以强力加诸别人,不论有无共同裁判者,都造成一种战争状态”。

“如果有法律的公正裁决,可能能阻止伤害、暴力、战争。但想有公正的裁判,必须正确地运用法律,否则只能“求诸上天”,这样人就

组成社会,脱离自然状态。这里洛克用假设的方式论证人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

4.论奴役

在这章,洛克第一次明确地提出“天赋自由”的思想,“自由的人只以自然法作为行为的准则。”但自由必须遵守法律,由法律限制和约束。人不能放弃自由,不能放弃生命和权利。“??随便放弃自己的生命和自由交给别人,就沦落为了最完全的奴役状况,是合法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战争状态的继续。??”如果双方订立了契约、权限、日期??战争和奴役的状态就消失了。“任何人都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把自己所没有的东西,即支配自己的生命的权力,交给另一个人。”也就是不要轻易地放弃自己的自由和生命,被别人奴役。

5.论政治社会的起源

政治社会形成了,那它的起源是什么呢?

人生而自由、平等、独立,每个人惟有“通过同其他人达成一致意见,加入并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以便实现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平的生活,安全地享用他们的财产,并且有可靠的保障来抵御共同体以外的任何人的侵犯。”当任何数量的人们同意通过这样一个方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的时候,就能够组成一个政治实体了。这样的政治实体能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但大多数人同意就是合法合理的吗?洛克说,取得全体人的同意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总会有人因为各种

原因而缺席。所以说,洛克的“大多数人愿意”的理论是可行的。还指出,政府并不必然是君主制的,属于父权的。

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战争状态的继续。??”如果双方订立了契约、权限、日期??战争和奴役的状态就消失了。但完了会怎么样?书里没说。只是希望“任何人都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把自己所没有的东西,即支配自己的生命的权力,交给另一个人。”也就是不要轻易地放弃自己的自由和生命,被别人奴役。

6.论财产

财产权是自由人的很重要的一项权利。

洛克认为财产权是一切自然权利的核心和基础,是最基本的权利。在这里可以找到“资产阶级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源(有点唯心主义)。洛克告诉我们要用上天所赋予我们的理性来获取生活的最大好处和各种便利。包括水、土地,以及其他一切资源。通过理性法则获得的资源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并不是想占有多少就能占有多少。在进行占有的人中间有“勤劳有理性的人”,也有“喜好吵闹的纷争的懒惰的人”,因此会导致财产占有的多寡不同,于是私有财产就出现了。

7.本书还论证了劳动创造价值理论。这构成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来源之一。

 

第二篇: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政府论》两篇作为洛克在政治领域的重要著作,其中的上篇是洛克对当时保皇派的代表菲尔曼“君权神授”思想的批判,而下篇才是对自己政治思想的论述。

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首先提出了自然状态这一概念,这是一种自然法约束下的平等并且完全自由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只受自然法的约束,拥有自由处理自身与财产的权利,并且没有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但洛克马上就指出了这一理想状态的缺陷,即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缺少具有足够权威的仲裁者,以及人们由于利害关系产生的偏见会导致冲突的发生。从而推导出了人们脱离自然状态,进入公民社会的必要。而人们组成公民社会是通过契约的方式,同意将自己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让渡给社会而得以实现,这就从权力来源出发证明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既不能超出社会公民让渡给它的权力的范围;同时也从政府产生原因出发证明了政府存在的目的,即保障社会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也就是说,政府的一切权力都应处于并且只能出于这一目的。

对于洛克学说中的自然状态,被认为是先验的,其存在性受到普遍的质疑,但洛克在当时世界中找到了自然状态的实例,即不同王国的两位君主。

而对于人们走出自然状态步入公民社会的实例,洛克坦言找不到,但他详细的论述其中的原因。在他看来,人类在进入公民社会是文字还没有产生,并不能对此有记载;另一方面,人类一定是在公民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会产生追溯本源的想法,但往往在那时有关社会起源的种种传说也已经很难寻觅。基于这两点原因,洛克认为不能因为现实中找不到这样的事例,历史上没有相关的文献记载,就断定公民社会不是以如他所说的方式产生的。确实,在历史上从来就没有一个国家是通过契约的方式产生的,相反,几乎所有国家在建立洛克所说的政府前都处于专制统治之下,都是通过暴力斗争才得以实现洛克所谓的政府形式。那么,难道说专制统治下的社会就是洛克所谓的自然状态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对此,洛克指出,专制主义之所以能大行其道,其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将自然状态下的父权与专制制度下的绝对权力等同起来,人们在专制社会建立之初对专制权力的拥有者是非常信赖的,就如同子女对父亲一般,事实往往也确实如此,每一个国家的开国君主总是英明、廉政、爱民,与后世的暴君、昏君有很大不同,因此民众也没人意识到他们的权利在这样一种制度不断发展的后期会受到严重的侵害。

这段解释,在我看来,可以理解为自然状态由于其种种缺陷按理说确实应该促使人们不入公民社会,但人们由于个人政治远见的缺乏,出于种种原因,将对父亲的信赖、对父权的认同转移到了与父亲具有类似特质的某一位专制统治者身上,并没有考虑到将来遭遇到一位暴虐、昏庸的君主的可能性,从而导致了人们脱离自然状态步入专制统治下的畸形社会中。这是理论与现实的差距,但对于政府的产生我们应考虑的是应然的情形,因此从应然情形出发推导出的一系列结论依旧是有说服力的。

对于政府的权力,洛克除了强调其有限性、“不是绝对的权力”以外。还对政府为了实现其目的而应拥有的权力进行了分类,即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并同时指出了分权的必要——人都心存私欲,很难经受住权力带来的财富与地位的诱惑。洛克认为,立法权是最高权力,应专门由一批人来掌握,并且这批人不能再掌握行政权与对外权。而行政权与对外权由于其本身的紧密相关,为了保证处理事务时的效率应交予同一个睿智的领导者。

这种分权方式显然是不成熟的。由于立法权在洛克的理论中是高于行政权和对外权的,而本身紧密联系、并且由一人同时拥有的行政权和对外权从实质上可以看成是一种权力,因此洛克的分权体系实质是两种地位有高低之分的权力的分立,这从分权的根本目的——相互制衡角度来看,意义并不大。但这种分权思想的进步意义却依旧不容忽视,从某种意义上说,洛克的这一思想为日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主张奠定了基础,对英、美、法等国家的宪政建设也都有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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