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机关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机关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公安行政案件卷宗

一、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分类

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分治安处罚案卷(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强制措施案卷)、交通处罚案卷、消防监督检查处罚案卷等。

二、卷宗材料内容及排列顺序

(一)治安行政处罚案卷

1、基本材料

(1)卷内材料目录

(2)受案登记表

(3)证明案件来源的材料(报案材料、当场抓获材料、投案自首材料、工作中发现线索、其他单位移交材料等,包括移送案件通知书、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及继续盘问笔录等)

(4)反映案件处理结果类文书(包括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治安调解协议书、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及涉外案件处理类文书等)

(5)收缴、追缴或没收物品清单

(6)传唤证(按时间顺序排列)

(7)对违法嫌疑人的询问笔录(与传唤证对应,按时间顺序排列)或违法嫌疑人自行提供的书面材料

(8)对被侵害人及证人的询问笔录,或被侵害人、证人自行提供的书面材料

(9)检查证

(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11)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登记或扣押物品、文件等清单(按办案时间顺序

排列装订)

(12)辨认笔录

(13)伤情鉴定,赃物或者被损坏物品估价证明等鉴定性结论

(14)违法嫌疑人户籍证明(包括网上人口信息查询记录等)

(15)违法嫌疑人前科证 明(包括电话查询记录等)

(1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笔录(听证告知笔录)

(17)违法嫌疑人书面申辩材料

(18)公安机关复核材料

(19)银行代收罚款凭证(回执)

(20)行政拘留执行回执

(21)被行政拘留人员申请暂缓执行材料(包括申请书或申请人签字笔录,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行政诉讼状等)

(22)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担保人保证书

(23)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24)退还保证金通知书或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25)调解赔偿所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单据、物品#5@p等等)

(26)送达、告知类文书(包括鉴定结论、行政处罚决定等)

(27)收缴后的物品作销毁或移交有关部门的记录

(28)各类内部呈请审批表(包括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传唤、检查、行政处罚等内部呈批表)

(29)、执法质量评析报告

(30)、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2、举行听证的案件,应当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之后增加以下材料:

(1)当事人书面听证申请

(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

(3)听证委托代理书

(4)听证笔录

3、对卖淫、嫖娼人员决定收容教育的案件,应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

(1)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

(2)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

(3)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

4、对吸食毒品人员责令社区戒毒或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案件,应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

(1)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

(2)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

(3)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4)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

(5)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二)交通处罚、消防监督检查处罚等案卷由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消防总队等部门结合本警种执法规范,参照治安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制定。

公安行政案件卷宗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机关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公安刑事侦查案件卷宗

一、公安刑事案件卷宗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

刑事侦查案件卷宗分为正卷(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和副卷(侦查工作卷、侦查保密卷)。刑事侦查卷中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卷,其正卷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退给公安机关的,由案件办理单位连同副卷一并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归档。交通肇事案件卷宗装订由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结合本警种卷宗装订标准,参照执行。其他刑事案件结案后,可单独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副卷归档。

(一)正卷 (可按照实际办案流程排序和增减)

1、卷内文书目录

2、继续盘问通知书

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4、立案决定书、不予立案通知书(副本)、复议决定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副本)

5、指定管辖决定书

6、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

7、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副本)、复议决定书

8、拘传证

9、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取保候审保证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副本)、通知书(回执),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副本)、通知书(回执),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副本),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副本),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副本),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副本)

10、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

11、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副本),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副本)

12、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副本),要求复议意见书,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复核决定书

13、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副本)

14、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需要的许可证明材料或报告、通报材料

15、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副本),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副本)

16、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7、释放通知书

18、释放证明书(副本)

19、提讯证

20、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21、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

22、传唤通知书(副本)

23、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述

24、未成年犯罪嫌疑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25、询问通知书(副本)

26、询问笔录,被害人、证人亲笔陈述

27、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副本)

28、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勘查照片

29、解剖尸体通知书(副本),尸体检验报告

30、检查笔录、复验复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及相关绘图或者照片

31、搜查证,搜查笔录

32、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调取证据清单

3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

处理物品、文件清单,销毁物品、文件清单

34、扣押/解除扣押通知书(回执)

35、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

36、鉴定聘请书(副本),鉴定结论,鉴定结论通知书

37、辨认笔录及照片

38、通缉令,关于撤销 号通缉令的通知

39、撤销案件决定书

40、起诉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

见书,复核决定书等

41、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抓获经过)

42、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照片,前科材料

43、附带民事诉讼材料

44、其它需要保存的相关材料

(二)副卷(公安机关内部审批及办案中形成的有关文书)

1、卷内文书目录

2、侦查终结报告

3、继续盘问审批表、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继续盘问登记表

4、呈请立案报告书或呈请不予立案报告

5、呈请传唤报告书,呈请拘传报告书

6、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

7、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

8、呈请破案报告书

9、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

10、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

11、呈请拘留报告书

12、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

13、呈请逮捕报告书

14、呈请变更强制措施报告书

15、呈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17、办案协作函 补充侦查报告书

18、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

19、呈请搜查报告书

20、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

21、呈请辨认报告书

22、呈请鉴定报告书

23、呈请人身检查报告书

24、呈请解除扣押电报报告书

25、呈请复验复查报告书

26、呈请查询存款报告书

27、呈请冻结汇款报告书

28、呈请解除冻结汇款报告书

29、呈请尸检报告书

30、呈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31、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32、讯问及侦查工作方案

33、讯问计划

34、办案协作函

35、提请批准逮捕书(底稿)

36、起诉意见书(底稿)

37、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

38、破案告知书

39、命案进展回告

40、刑事大要案件侦查记录

41、案后反思

42、阅卷笔录

43、办案质量评析报告

44、其它需要保存的相关材料

(三)未侦破的案件,办案单位应当在各项侦查工作暂时停止后,将已收集的材料立卷归档。案件侦破后,再将有关案件材料补充齐全。

(四)刑事案件转行政处理的案件,卷宗材料分别按刑事、行政和劳动教养案件卷宗装订标准执行。

刑事案件卷内文书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机关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案件卷宗

一、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案件立卷说明

劳动教养案件卷宗由劳动教养审批机关负责立卷归档。不予劳动教养退卷作其他处理的,仅归档呈报、合议、审议材料。所外执行的,在所外执行完毕后立卷归档。

少年收容教养案件卷宗参照劳动教养案卷顺序装订

二、卷宗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

1、卷内材料目录

2、劳动教养决定书

3、劳动教养呈批报告

4、审核报告

5、补充调查通知书

6、律师代理告知材料

7、聆询告知书

8、聆询通知书/不聆询通知书

9、聆询笔录

10、聆询报告

11、审议纪要

12、不予或免予劳动教养通知书

13、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回执

14、被劳动教养人员送交执行回执

15、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呈批表

16、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或不予所外执行决定书

17、撤销所外执行、减少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呈批表

18、撤销所外执行投送场所执行决定书

19、减少劳动教养期限或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

20、解除劳动教养鉴定表

21、主证复核讯问笔录(按照时间先后排列)

22、其他呈报的证据材料(按照行政、刑事案件卷宗装订标准装订)

23、其他材料(复议、诉讼材料等)

 

第二篇:案卷装订规范

一、刑事卷宗

(一)刑事诉讼卷宗(指报捕、起诉的卷宗):凡需要报捕、起诉的案件必需将卷宗所有材料分为三卷装订。

1、诉讼文书卷(正卷),指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批捕、起诉的诉讼案卷。包括法律文书。诉讼文书卷材料卷排列顺序详见附件1。

2、证据材料卷(正卷),指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批捕、起诉的诉讼案卷。包括讯问、询问、侦查措施、鉴定材料。证据材料卷材料排列顺序详见附件2。

3、侦查工作卷(附卷),指移交公安机关档案管理部门保管以备查阅的案卷。包括案件侦办过程中形成的内部呈请类文书、秘密侦查材料和不宜公开的秘密材料等应归入副卷。侦查工作卷材料排列顺序详见附件3;《案情说明表》填写方法详见附件5;《涉案人员名单》填写方法详见附件6。

4、《卷内文件目录》填写方法详见附件4;《备考表》填写方法详见附件7。

注:公安机关内批表(指呈请ⅹⅹ报告书)不得装订在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批捕、起诉的诉讼文书卷或证据材料卷中。

(二)未破、未结刑事卷宗(指未破案件及采取拘传、刑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但未侦查终结的案件),所有材料装订成一本卷宗。

1、卷宗的前半部分为法律文书(相关的法律文书逐份按内

批表在前,正式法律文书在后。例:采取刑拘措施的材料排序为①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②拘留证;③拘留家属通知书;④延长拘留审批表;⑤延长拘留通知书),后半部分为证据材料。

2、前半部分法律文书装订顺序参照附件1,后半部分证据材料装订顺序参照附件2。

二、行政卷宗

行政案件所在材料装订成一本卷宗,行政管理处罚案卷材料排列顺序详见附件8;《卷内文件目录》填写方法详见附件9;《案情说明表》填写方法详见附件10;《涉案人员名单表》填写方法详见附件11;《备考表》填写方法详见附件12。

从即日起,各办案单位必需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对刑事、行政卷宗进行规范装订,否则,按照《建瓯市公安局执法质量细则》进行扣分。

附件1、诉讼文书卷材料排列顺序(刑事)

2、证据材料卷材料排列顺序(刑事)

3、侦查工作卷材料排列顺序(刑事)

4、卷内文件目录(刑事)

5、案情说明表(刑事)

6、涉案人员名单表(刑事)

7、备考表(刑事)

8、行政管理处罚案卷材料排列顺序(行政)

9、卷内文件目录(行政)

10、案情说明表(行政)

11、涉案人员名单表(行政)

12、备考表(行政)

附件1:

诉讼文书卷材料排列顺序

一、诉讼文书卷案卷封面

二、卷内文件目录

三、卷内文件材料

1.移送案件通知书;

2.指定管辖决定书;

3.不予立案通知书(副本)、复议决定书、(人民检察院)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书;

4.立案决定书;

5.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书面材料或相关记录、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副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驳回申

请回避决定的复议申请材料、复议决定书;

6.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副本)、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副本);

7.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人民检察院)复核决定书;

8.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副本);

9.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

10.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副本)、(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副本);

11.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

12.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副本)、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

13.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取保候审保证书或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责令具结悔过通知书(副本)、悔过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副本)、对保证人罚款复核决定书(副本)、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副本)、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回执)、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副本)、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副本)、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回执);

1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书面材料、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副本);

15.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

16.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的许可证明材料或报告、通报材料;

17.省级公安机关同意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扣留护照的批复文件;

18.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副本)、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副本)、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副本);

19.解剖尸体通知书(副本);

20.鉴定聘请书(副本)、各类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和DNA检验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文件检验鉴定、痕迹检验鉴定、理化检验鉴定、伤情鉴定、估价鉴定、会计鉴定、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专业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机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进行鉴定所形成的鉴定结论和文书)、鉴定结论通知书;

21.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的结论;

22.死亡通知书;

23.附带民事诉讼文书材料;

起诉意见书随案卷移送,不装订入卷。

(四)备考表

(五)案卷封底

强制措施文书可以按照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先后排序。

对2名(含)以上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应将对每名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文书集中在一起按上述顺序排列;各犯罪嫌疑人的顺序则按其在

共同犯罪中作用和地位的不同由主到次排列,先主犯、后从犯等。

附件2:

证据材料卷材料排列顺序

一、证据材料卷案卷封面

二、卷内文件目录

三、卷内文件材料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右上贴照片);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的有关材料,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

3.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

4.传唤通知书(副本);

5.拘传证;

6.提讯证;

7.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副本);

8.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9.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辨认笔录(对同一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材料一般按时间顺序排列);

10.询问通知书(副本);

11.未成年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副本);

12.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13.被害人控告材料、询问笔录、辨认笔录;

14.询问通知书(副本);

15.未成年证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副本);

16.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17.询问笔录、证人亲笔证词、辨认笔录;

1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19.搜查证、搜查笔录;

20.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销毁物品、文件清单;

21.扣押/解除扣押通知书(回执);

22.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

23.通缉令、关于撤销通缉令的通知;

2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勘查照片;

25.检查笔录、复验、复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包括照片);

26.物证、书证(包括照片);

27.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包括自然人主体的户籍及特殊身份的证明,单位主体的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负责权限的证明);

28.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前科劣迹以及其他法定或酌定加重、从重、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材料;

29.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收缴物品决定书、没收财物收据及没收违禁品收据;

30.同案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需移送起诉的相关文书;

31.工作说明材料;

32.附带民事诉讼证据材料;

33.其他需要移送的证据材料。

(四)备考表

(五)案卷封底

对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或多起案件且材料较多的,每个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及相关文书可分别立卷;其他材料以每起案件为一个完整的组成部分分别立卷,重罪在前,轻罪在后,同等罪的以时间先后排列。

对于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在补充侦查完毕后,可另设补充侦查卷,连同原案卷一并移送起诉。

补充侦查卷按下列顺序排列装订:

1.卷内文件目录;

2.(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书;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事项或提纲;

4.补充侦查报告书;

5.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

附件3:

侦查工作卷材料排列顺序

一、侦查工作卷案卷封面

二、卷内文件目录

三、案情说明表

四、涉案人员名单表

五、卷内文件材料

1.呈请案件侦查终结报告书;

2.继续盘问审批表、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

3.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呈请立案报告书;

4.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撤销案件决定书;

5.协查通报;

6.呈请通缉报告书、呈请撤销通缉令报告书;

7.呈请边控报告书、边控对象通知书、呈请撤销边控报告书、关于撤销边控的通知;

8.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移送、接收证明;

9.呈请破案报告书;

10.破案告知书(副本);

11.呈请传唤报告书;

12.呈请拘传报告书;

13.呈请拘留报告书、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

14.呈请提请批准逮捕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底稿;

15.呈请要求复议报告书、呈请提请复核报告书(不批捕);

16.呈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17.呈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18.呈请变更强制措施报告书;

19.呈请释放报告书;

20.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呈请责令具结悔过报告书、呈请对保证人罚款报告书、呈请没收保证金报告书、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呈请退还保证金报告书;

21.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

22.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律师事务所函、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涉密案件聘请律师申请表、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23.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

24.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

25.呈请检查报告书;

26.呈请复验、复查报告书;

27.呈请搜查报告书;

28.呈请辨认报告书;

29.呈请扣押邮件、电报报告书,呈请解除扣押邮件、电报报告书;

30.呈请查询存款/汇款报告书、呈请冻结存款/汇款报告书、

呈请解除冻结存款/汇款报告书;

31.呈请鉴定报告书;

32.呈请回避/驳回回避报告书;

33.换押证(看守所退接收单位留存联);

34.讯问计划;

35.案件汇报提纲;

36.案件讨论记录;

37.(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

38.起诉意见书底稿;

39.(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

40.呈请复议报告书、呈请复核报告书(不起诉);

41.(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复核报告书;

42.(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43.其他需要保存的有关材料。

六、备考表

七、案卷封底

上述卷内文件材料排列顺序为概括式列举,组卷时应根据案件实际选择适用;未列出的文件材料需要入卷的,根据其性质、类别归入卷内合适的位置。

附件4:

卷 内 文 件 目 录

案卷装订规范

附件5:

案 情 说 明 表

案卷装订规范

填表人:胡×× 20xx年2月15日

附件6:

涉案人员名单表

案卷装订规范

附件7

备 考 表

案卷装订规范

附件8:

行政管理处罚案卷材料排列顺序

一、行政案卷封面

二、卷内文件目录

三、案情说明表

四、涉案人员名单表

五、卷内文件材料

案件处理结果、受理、回避、调查、告知、听政、执行等法律文书的审批材料应当归在相关文书材料之后。

(一)案件处理结果的相关文书材料

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没收违

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责令限期 通知书等;

2.调解协议(治安调解协议书)、协议履行情况、调解委托书;

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4.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5.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

6.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

7.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

8.遣送出境决定书、缩短停留期限决定书、取消居留资格决定书、限期离境决定书、扣留/收缴护照、证件决定书;

9.送达回执(归在相关的决定书、通知书之后)。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予以行政拘留的许可证明材料或报告、通报材料应当归在处理结果的相关文书材料之后。

(二)案件来源、受理情况及回避的相关文书材料

1.案件来源、受理情况的文书材料,包括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外单位移送到本单位的通知书)、《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和《撤销案件决定书》(《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和《撤销案件决定书》仅适用于刑事案件转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其他证明案件来源的有关材料;

2.受理案件后给举报人、控告人、报案人、扭送人出具的受理案件回执;

3.回避情况的文书材料,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书面材料或相关记录、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相关文书材料、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申请材料、复议决定书等。

(三)案件调查的相关文书材料

1.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前形成的文件材料;

2.当场盘问、检查笔录/继续盘问笔录、继续盘问审批

表、继续盘问通知书、延长继续盘问审批表;

3.传唤证、传唤通知书;

4.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出入境管理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

5.出入境管理监视居住/延长监视居住决定书、出入境管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6.违法嫌疑人陈述、申辩、违法嫌疑人的辩认笔录(对违法嫌疑人的询问笔录、违法嫌疑人的自我陈述等书面材料;多名违法嫌疑人的笔录以先主后次的顺序排列;同一违法嫌疑人的笔录以时间为序排列)。依法为违法嫌疑人聘请翻泽人员的,立卷时,聘请通知书、聘书、相关资质证明应当归在对违法嫌疑人的询问笔录前;

7.被侵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多名被侵害人的笔录以先主后次的顺序排列;同一被侵害人的笔录以时间为序排列);

8.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多名证人的笔录以先主后次的顺序排列;同一证人的笔录以时间为序排列);

9.检查证、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10.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登记清单;

1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登记清单;

12.扣押物品清单;

13.鉴定委托书(有多种鉴定、检测的,委托书分别附结

论之前)、鉴定及检测机构人员资质证明、鉴定意见、检测结论、告知或者送达鉴定意见的凭证,属对人身伤情鉴定的可将医院诊断证明附在鉴定委托书之后;

14.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

15.调解记录;

16.书证;

17.获取视听资料或电子证据的情况说明及反映视听资料或电子证据证明内容的文字说明材料;

18.物证(照片及其说明);

19.民警对查获情况、现场情况等的证明。

(四)行政处罚告知、听证的相关文书材料

1.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2.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3.行政拘留通知书;

4.听证申请书、举行听证通知书,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五)执行情况的相关文书材料

1.执行回执,罚款、收缴、赔偿收据;

2.暂缓行政拘留申请书、担保人保证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退还保证金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恢复执行行政拘留的相关决定;

3.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材料(包括依法自行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和人民法院的受理凭证以及

强制执行的裁定)。

(六)其他应当存入案卷的文书材料

1.被处罚人(单位)基本情况的相关文书材料;

(l)被处罚人(包括被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证明、前科劣迹。被处罚人的身份证明可以使用省厅综合信息查询系统中下载的户籍信息。如果户籍信息中没有被处罚人照片的,办案单位应当采集被处罚人的照片入卷。被处罚人的前科材料应当采用原决定书的复印件,无法获取原决定书复印件的,可以从公安机关信息系统中下载相关决定书,注明来源,并由被处罚人确认。

(2)被处罚单位证照的复印件。

2.行政复议决定书;

3.行政诉讼判决书;

4.其他材料。

六、备考表

七、案卷封底

上述卷内文件材料排列顺序为概括式列举,组卷时应根据案件实际选择适用;未列出的文件材料需要入卷的,根据其性质、类别归入卷内合适的位置。

附件9

卷 内 文 件 目 录

案卷装订规范

附件10:

案情说明表

案卷装订规范

填表人:肖×× 20xx年6月20日

附件11:

涉案人员名单表

案卷装订规范

附件12

备 考 表

案卷装订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