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名词解释

解释题

1.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及劳改机关等)、公证机关、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2.侦查文书--所谓侦查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参与刑事诉讼,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制作或者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

3.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接受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该文书为一式一联表格文书。

4.刑事立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条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它是公安机关内部审批案件使用的一种书面报告。经县经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即成为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的依据。 5.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办案部门经过侦查,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查明,且认定了犯罪嫌疑人,并取得了确凿证据的刑事案件,报请领导批准破案时制作的法律文书。该文书也是公安机关内部审批案件使用的是书面报告。

6.通辑令--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通辑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7.呈请拘传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呈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审批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8.拘传证--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案讯问时制作的凭证文书。该文书具有法定的强制力。

9.取保候审决定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10. 保证书--是指保证人向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出具的保证犯罪嫌疑人在取

保候审期间遵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的担保性法律文书。

11. 监视居住决定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12. 监视居住委托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对其活动进行监视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13. 呈请拘留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填写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法律文书。

14. 拘留证--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执行拘留时制作的凭证性法律文书。 15. 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16.逮捕证--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签发的一种凭证文书。

17. 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羁押期限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18. 呈请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是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办案单位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依法呈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书面报告。

19.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就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20. 撤销案件通知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对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过侦查,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撤销案件时,制作告知原批捕的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 21. 补充侦查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补充侦查决定,对案件中需要查明的

问题,经过调查核实,将查明的情况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22. 要求复议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不起诉决定有错误,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重新复议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23. 提请复核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要求复议的意见未被同级人民检察院接受,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24.检察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简称为检察文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实现法律监督的职能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书。 25.立案、侦查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由报案、 控告、举报、自首和其他途径得到的材料,经过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决定使用或解除侦查措施和履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手续时所制作的各种文书。

26. 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是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批准延长时所制作的文书。

27. 刑事案件强制措施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审查批准逮捕手续和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时所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格式,此类文书分为诉讼文书和工作文书两部分。

28.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

29.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30. 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所制作的文书。 31. 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发现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而公安机关没有提请批捕时,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追捕意见的工作文书。 32.起诉、 出庭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

起诉、出席法庭执行职务等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所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格式,此类文书分为诉讼文书和工作文书两部分。

44. 刑事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在审理终结后或者在审理过程中,依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

54. 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按 33.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34. 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35.公诉意见书--是出席第一审法庭的公诉人, 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调查结束后,依法首先发表的支持公诉的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公诉意见书正式规定为出庭工作文书。

36. 纠正违法通知书--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关机关的立案、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况,为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向违法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时所制作的文书。

37.通知立案书--是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工作中, 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时所制作的文书。

38. 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39. 民事(行政)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予以纠正时所制作的文书。

40. 复核决定书--是指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下一级公安机关的提请,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复议决定,进行复核后,作出复核决定,答复下一级公安机关,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时所制作的文书。

41. 刑事赔偿决定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刑事赔偿请求,作出赔偿决定时所制作文书。 42. 批准聘请律师通知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要求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经过审查,依法批准其聘请律师时所制作的文书。

43. 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过程中,经过审查,批准受托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所制作的文书。

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所作的书面处理决定,包括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等。

45.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构成何种罪名,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46.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就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或者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时作出的书面决定。

47. 再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后作出新的改判判决的法律文书。再审刑事判决书包括适用第一审程序的刑事判决书和适用第二审程序的刑事判决书。

48. 第一审裁定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有关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49. 终止审理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而终结案件审理时制作的书面决定。

50. 中止审理用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致使审理无法进行而暂时中断时制作的书面决定。

51.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为解决有关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52.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适用普通程序的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审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就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53.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 依法进行调解,根据

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就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55. 民事决定书--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就解决诉讼中的某些特定事项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56.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经审理终结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第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决定。

57.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者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就实体问题进行重新审理后所作出的书面决定。

58.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依照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59. 行政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有关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60. 监狱法律文书--是指我国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和教育改造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监狱法律文书在过去也被称为执法文书或劳改文书。 61.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是监狱、 未成年犯管教所依法在对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减刑或假释时而制作的文书。

62.监狱起诉意见书--是指监狱、 未成年犯管教所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63. 对死缓罪犯提请执行死刑意见书--是指监狱对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依法提请高级人民

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时制作的文书。

64.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复查函--是指监狱在执行刑罚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复查处理时制作的文书。 65. 罪犯奖惩审批表--是指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基层组织在依据监管法规给予服刑罪犯行政奖惩时填写的呈请上级审批的表格式文书。

重新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判的法律文书。

75. 支付令申请书--是指债权人以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请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催促其履行支付义务命令的法律文书。 76.公示催告申请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被盗、 遗失和灭失的情况下,为使票据上标示的权利与实际权利相分离,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得以依法重新确认,仲裁申请中所提出的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所作出的书面答复与反驳。 86.仲裁调解书--是由仲裁庭制作的, 记载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调解书既是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仲裁庭认可调解协议的证明。

87.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对申请人提交仲裁的请求事项依出的予以支持或驳回,或 66. 罪犯评审鉴定表--是指监狱等机关在年终对罪犯进行评审、鉴定时填写的表格式文书。

67. 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是指监狱在对服刑期间患病的罪犯,依法实行保外就医时填写报送上级领导机关审批的表格式文书。该审批表经领导机关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是办理罪犯保外就医手续的依据。

68. 民事上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裁判或请求重新审理的诉讼文书。

69. 反诉状--是指民事案件的被告或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针对原告或自诉人指控的同一纠纷事实或行为事实,提出相反指控内容的法律文书。

70. 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指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再审的法律文书。

71.刑事上诉状--是指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原裁判的书面请求。 72. 刑事答辩状--是指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或被上诉人根据刑事自诉状或刑事上诉状的内容,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答复,并依据事实与法律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 73.刑事申诉书--是指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时制作并使用的文书。

74. 行政上诉状--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裁判,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限期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逾期不申报时,判决利害关系人丧失该项权利的法律文书。 77.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法律文书中确认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应当承担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

78. 宣告失踪申请书--是指符合宣告失踪法定条件的公民的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从法律上确认并宣告该公民失踪,并为其设定财产管理人的法律文书。

79. 宣告死亡申请书--是指符合宣告死亡法定条件的公民的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从法律上确认并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法律文书。

80. 民事授权委托书--是指民事诉讼活动当事人单方面出具的,明确代理律师在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代理权限的法律文书。

81.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要求, 针对某项非诉讼法律事务,根据掌握的事实和材料,运用法律进行阐述和分析,作出肯定或否定结论后出具给当事人的书面意见。

82. 仲裁文书--是仲裁法律关系主体在仲裁活动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83. 仲裁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84.仲裁申请书--是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了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协议中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该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文书。 85. 仲裁答辩书--是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针对申请人在

者部分支持、部分驳回的书面决定。 88.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认为裁决存在法律规定应予撤销的情形,从而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裁决的书面请求。

89. 公证文书--是国家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业务时制作的各种具有国家证明效力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90. 公证申请书--即当事人请求公证机关对一定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予以公证的申请文书。 91.合同公证书--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法人、 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村民、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营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书。

92. 继承公证书--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根据我国继承法产生的继承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

93. 亲属关系公证书--是指申请人向公证机关请求确认其与关系人之间确实存在某种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书。其目的的确认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发生的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合法性。

94. 有奖活动公证书--是公证机构依法对有奖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当场证明有奖活动程序和中奖结果真实、合法所出具的公证书。

95.赛事公证书--是指公证机关对有关科学、技术、 文艺、体育等群众性比赛活动的各项内容进行现场监督,并依法证明其比赛结果真实、合法,比赛成绩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

96.笔录--在法律活动中, 凡是以实录的形式记录下来的文字材料,均可被统称为笔录。

97.讯问笔录--是指侦查人员或者预审人员为了查清案情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犯罪嫌疑人就案情所作的供述和

辩解的文字记载。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98.调查笔录--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诉讼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情和核实证据,依法向了解情况的人进行调查、询问时所作的文字记载,被称为调查笔录(公安机关则称为询问笔录)。

99.庭审笔录--在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各类诉讼案件时,由书记员当庭记录全部法庭审理活动的文字材料,称为法庭审理笔录,又称法庭笔录或庭审笔录。 100.评议笔录--是指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评议时所作的文字记载。评议笔录又称合议庭评议笔录。 101.死刑临场监督笔录--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对罪犯执行死刑的时候,派员临场监督所作的文字记录。 102.执行死刑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在奉命依法对罪犯执行死刑时,将执行死刑现场的有关情况予以记录的文字材料。执行死刑笔录是了解检查执行死刑情况的文字凭据,应入卷备查。

103.法庭演说词——是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法庭论辩阶段的系统发言,辩护人或代理人为了维护所代理的一方的合法权益而提出的理由和意见,又称辩护词或代理词。

104.辩护词——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庭发表的系统性法庭发言。

105.代理词--是民事、行政案件的原被告、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为维护其所代表的一方的合法权益,发表的指控、答辩的系统发言,统称为代理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代理词对于法庭作出公正的裁决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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