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贷记卡征信记录解读

征信知识:为什么要单独把“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标识出来?

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是指该张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还的余额。从该张准贷记卡首次透支日开始计算的透支天数超过180天(不含180天) 时,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为全部透支余额及其产生的利息之和。如果从首次透支日开始计算的透支天数未超过180天,则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等于0。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商业银行视准贷记卡客户在60天内还款为正常还款,不会影响客户新的授信申请。但当持卡人超过180天未还款,则说明其还款意愿不强或还款能力有问题。将此余额标识出来,有利于银行判断持卡人的信用状况,控制信用风险。

解读准贷记卡透支及其还款记录

近日,因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笔者与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了“第一次亲密接触”,没想到这次亲密接触并非特别顺利,问题出在一张工商银行“准贷记卡” 上。20xx年,笔者办理了一张准贷记卡。记得当时的工商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的透支最长期限为30天,因此笔者也养成了透支后30日内还本付息的习惯。而 按照20xx年2月22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规定“准贷记卡透支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透支利率计收单利,透支期 限最长为60天。”

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笔者按要求打印了一份《个人信用报告》。其中“信用卡最近24个月每个月的还款状态记录”栏目出现了大量的 “1”。按照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员解释,此栏目中出现“1”,即为负面信息或不良信用记录,而出现“1”连续三次或者24个月内出现六次,则拒绝发放 公积金贷款。为此,笔者不得不研究这一问题。因本人所持有的卡均系工商银行信用卡,本文仅以工商银行为例。

一、“1”的含义解读

我国《征信管理条例》于20xx年10月13日首次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xx年7月23日第二次征求意见,迄今并未出台,而且该征求意见 稿中,仅使用了“不良信用记录”一词,并未加以界定。那么,《个人信用报告》是不是所有的“1”都属于“不良信用记录”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在《个人信 用报

告》中,准贷记卡的“1”是表示透支1-30天;而对于在贷记卡,“1”表示未还最低还款额1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解释,《个人信用报告》 中的数据,只是代表所收集的事实,而对于这一事实的属性的判断,则由阅读报告者自行判断。

首先,我们来分析下贷记卡还款记录中的“1”。贷记卡是允许透支的,而且具有免息期、最低还款额等优惠措施,实际上是很宽松的透支—还款政策。 贷记卡的“免息期”,即为从透支之日起至次月25日为止,最长56日,最短26日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内全额还款,则合同之债消灭,且不产生任何违约责 任。所谓“未还最低还款额1次”,即是在免息期届满之内,未还款或者还款数额没有达到最低还款额。

其次,就准贷记卡而言,虽然也属于信用卡,但是其还贷方式却与贷记卡有所不同。贷记卡是不具有“免息期”的,从透支之日起就计算利息。但是,准贷记卡同样有一个期限,即“最长透支期限”在此期限中还本付息,合同之债同样归于消灭,同样不产生违约责任的问题。

第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邵伏军同志主编的《百姓征信知识问答》一书,其中,明确指出:“准贷记卡的24个月还款状态出现“1”或 “2”,为什么不能说是负面信用记录?这是由准贷记卡的性质决定的,24个月还款状态中出现“1”或“2”,并不意味着准贷记卡处于不正常状态,实践中, 多数商业银行视准贷记卡客户在60天内还款为正常还款,不会影响该客户新的授信申请。客户当月只要使用了准贷记卡,并且没有在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 中心报送数据前还清,在还款状态中就被记为透支,即还款状态表示为“1”。

二、两种“1”的本质不同

透支,是一种合同法上的借款合同,由于出借方为金融机构,且采用格式合同,故各商业银行一般采用“章程”的形式加以规定。其实,在《个人信用报告》中还款记录中,贷记卡的“1”与准贷记卡的“1”本质上确实是完全不同的,但是其理由,征信中心表达的并不清楚。兹试叙如下:

首先,贷记卡的“免息期”与准贷记卡的“最长透支期限”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即一种法律期间。这种法律期间是基于格式合同而产生,因透支行为发 生而开始计算。虽然这一期间的届满二者有所不同:贷记卡的免息期届满,是在每个月的固定期日,而准贷记卡的最长透支期限,在期间达到60日后届满。无论透 支是否计息,本质上,二个期间都属于合同的履行期间。

其次,所谓不良信用记录,实际上是一种违约事实的记录。在贷记卡中,“1”所代表的“未还最低还款额1次”,即代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后的违约责 任发生一次。而在准贷记卡中,“1”所代表的,仅仅是仍处于合同履行期间的一次透支行为。准贷记卡的透支行为没合同履行期间实际上是60日,只有60日届 满后仍未还款,即出现还款记录出现“3”的时候,才能完全确定为违约责任发生一次。因此,正如征信中心所解释“1”或“2”,根本不能说是负面信用记录。

第三,在准贷记卡问题上,征信中心的这种设计是不科学的,大致记录本身存在大量问题。客户当月只要使用了准贷记卡,并且没有在商业银行向中国人 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数据前还清,在还款状态中就被记为透支,即还款状态表示为“1”。按照“报送数据”(似乎是每月8日)时间为准这种设计,违约行为发生 后,很可能不被记录。如,在8日之前产生违约状态,但是在也8日之前又延迟履行完毕的一些违约记录,是不可能被记录下来的。

三 余论

个人信用报告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是,目前在征集、管理和利用中,确实存在大量不科学的问题。对“不良信用记录”明确加以界定,就是其中一个 即为重要的方面。而这者不单单是银行业或者征信中心本身的问题,也与信息利用者的素质密切相关。最后谈几个于此问题相关的问题,作为“余论”。

1、《信用报告》只是作为基础数据的作用,在证据体系中仅仅相当于事实,而对事实的评判,则是利用者的工作。我国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法律地位应当 属于法律授权的组织,尽管相关法律尚未完善,但是,其贷款为行政合同之给付,其行为应当受行政法制约。以行政权判读《信用报告》其行为性质虽然与商业银行 行使经营自主权不同,但是,对于“负面信息”“逾期”“恶意透支”等现象的判断标准应该统一,即以违约责任发生为准绳,这也是征集和利用信用信息的唯一准 绳。

2、应当加速有关立法进程。各商业银行如何掌握松紧(即违约次数多寡),固然是其经营自主权,但是,作为不是商业银行、而应当受行政法约束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这一标准,必然需要加速立法进程,制定类似《社会保障法》的法律。

3、对于是否放贷这一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决定,必须给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有关申请表格居然赫然写着类似 “对住房公积金中心是否放贷,不得提出异议”这一类词句,以规避纠纷,实在是不明智之举。其实在社会保障领域,退休人员对于退休金有疑义的,也应该进行行 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毕竟,法律授权的组织行使的乃是行政权,不受制约的行政权才是最可怕的。

准贷记卡透支期限是60天,超过60天即属于逾期状态。但银行会给你一个月的时间,也就是说90天以后会进行催收。而且会将你的信息自动放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每个月更新一次。到你超过180天以后,你就会正式进入黑名单。如果还完透支,24个月以后才能取消污点。

你现在透支1300元,银行的利息是万分之五(日息)每天利息0.65元,一个月是19.5元,每月还400元,其中380元还本金,三个多月就换完了,基本上不会影响你的个人信用。

准贷记卡是信用卡的一种,一般额度是5000(普卡)和10000(金卡)元人民币,因为是存款有利息的所以很多单位用作工资卡。准贷记卡无论消费还是取现金及转账(透支)都会产生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同时欠款需要在第一次产生欠款后60天内还清,否则有可能影响正常用卡,导致逾期冻结。虽然准贷记卡没有每月固定还款期,没有滞纳金不会进入黑名单,但是长时间透支都有可能会影响到在人行的征信情况,建议楼主以后尽量减少此卡透支,因为有利息。拒卡一般都是先和人行征信部门调阅申请人相应记录后审核的,如果楼主对自己的征信有疑问可以和当地人行部门去查阅一下。

为什么要单独把“准贷记卡透支

180天以上未付余额”标识出来?

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是指该张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还的余额。从该张准贷记卡首次透支日开始计算的透支天数超过180天(不含 180天)时,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为全部透支余额及其产生的利息之和。如果从首次透支日开始计算的透支天数未超过180天,则透支180天以上未付 余额等于0。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商业银行视准贷记卡客户在60天内还款为正常还款,不会影响客户新的授信申请。但当持卡人超过180天未还款,则说明其还款意愿不强或还款能力有问题。将此余额标识出来,有利于银行判断持卡人的信用状况,控制信用风险。

作为一种支付工具的银行卡,按性质可以分为借记卡、准贷记卡和贷记卡三种,其中借记卡不能透支,所对应的帐户内有多少钱只能用多少钱,准贷记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卡,在社会征信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往往需要凭担保或存保证金才可以有条件有限度地透支消费,目前正逐渐退出金融领域,而贷记卡是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卡,和准贷记卡最大的区别在于,申办无须担保无须保证金、透支消费具有免息期。

借记卡最大的优势就是电子管家功能,消费者可以用它去缴水、电、煤、电话等公用事业费,甚至还可以办理银证转账和银券通炒股业务。现在不少银行都给借记卡赋予了强大的管家功能,消费者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利用率,尽可能把保留目标落在功能涵盖面较广、实用性较高的借记卡上。

但是以前的借记卡给了广大的消费者方便和优惠,而现在方便没有增加,优惠却没有了,从今年九月分开始,国有四大银行开始对借记卡实行收费的标准:5元的开卡费,10元的年费,还有每笔2元的同诚跨行ATM取款费。所以现在用借记卡应该要想到在最实惠的情况下办理。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其形式是一张正面印有发卡银行名称、有效期、号码、持卡人姓名等内容,背面有磁条、签名条的卡片。我们现在所说的信用卡,一般单指贷记卡

 

第二篇: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准贷记卡征信记录解读使用情况的问题探讨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准贷记卡征信记录

解读及使用情况的问题探讨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犍为县支行 先闵

最近,接到我行几个持准贷记卡的人反映,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时,因“准贷记卡最近24个月每个月的还款状态记录”栏目出现6次“1”、“2”,被以“人行征信记录”中有不良记录为由拒绝,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拿出《人行个人信用报告解读》和《个人信用报告》,两种都在卡类型为“准贷记卡”时的标识,“1”表示透支1-30天,“2” 表示透支30-60天,都是在农银川发[2013]259号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第二十三条:准贷记卡的最长透支期限为60天内,是在合约中的正常借贷还的关系。住房公积金的人又以“N”-正常,即透支后还清,为什么征信中不把在正常合约中的表示的“1”、“2”换成“N”呢?总支是差钱,是不良记录;客户又到银行打出《准贷记卡》一年来的透支明细表,进行形象准确的“1”、“2”的解读:透支并还清贷款在报盘(记账)前表示“N”,在报盘前透支未还清并且在30天内还清的用“1”表示,在报盘前透支未还清并且在30-60天内还清的用“2”表示,超过60天的则是“3”以上,才是逾期、违约。公积金中心又说,银行术语我们不懂,我们以《人行征信》为准,上面的“1”、“2”就是不良记录,只要我们重新查询《人行征信》,你的征信上面的是“N”,“1”不超过6,我们就可以审批。客户为此百方求助,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走访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查找提取相关记录、制度、办法规定等依据佐证,试图说明并未有负面的征信行为,但都被住房公积金中心以还款记录有“1”、“2”为由一口咬定予以拒绝。对此客户十分苦恼,带来很大的精神压力和财务负担。如若处置不善,将严重影 一

响发卡行声誉,导致持卡人对发卡银行信用卡及相关产品的不信任和抵触,影响和制约业务发展。目前,客户仍被拒绝。

依据相关规定,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准贷记卡征信记录应按以下几点正确解读使用。

一、根据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说明,准贷记卡24个月还款状态栏的代码“1”、“2”和贷记卡、贷款24个月还款状态栏的代码“1”、“2”具有实质性不同。准贷记卡的“1”表示透支1---30天,“2”表示透支31---60天,均属于在与发卡行约定的正常用卡期限内的透支。在不超过“最长透支期限”(60天)内还本付息,属于正常履行合约且合同之债归于消灭,不产生违约责任。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邵伏军同志主编的《百姓征信知识问答》一书中明确指出:准贷记卡的24个月还款状态栏出现“1”、“2”并不是负面信用记录。商业银行在相关信用卡发卡章程中已明确准贷记卡客户在60天内还款为正常还款,不会影响该卡额度的循环使用和客户新的授信申请。客户只要使用了准贷记卡,就会在还款状态中被记为“1”或“2”。而贷记卡的“1”或“2”则分别表明贷记卡超过免息期后未清偿且逾期1---30天、31---60天,贷款的“1”或“2”则分别表示,贷款逾期1---30天、31---60天。

二、准贷记卡不超过60天的透支行为属于合同履行期间的正常透支行为。客户使用准贷记卡刷卡透支或刷卡消费与发卡行是一种借贷关系,合同为格式合同,一般采用“章程”形式加以规定。如《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等发卡银行章程中均明确约定了准贷记卡最长透支期限(60天),这个期限类同于一般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不清偿归还的,才属于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所以,准贷记卡的透支行为属于合同履行期间的正常透支行为,只有60天届满后仍未还款,即还款记录状态栏为“3”时,才能确定违约责任发生一次。因此,征信记录中准贷记卡还款状态栏为“1” 二

或“2”时,根本不是负面记录,如认定为负面记录,则说明对人行征信报告解读使用错误。这种误判会导致准贷记卡持卡人因为对自己过去的用信情况和征信记录不清晰、不了解,未经查实便无奈地接受这一误判,接受公积金贷款的拒绝发放,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如不得不承担较高的商贷利率或放弃贷款购房的行为)。如客户在合同约定的60天内正常使用准贷记卡透支或消费,并不意味着他有违约行为,他的信用等级仍然可为A级(无其它贷款、贷记卡等不良记录影响前提下)。A级为我国个人征信等级ABCD四个等级中的最优等级。

1准贷记卡存款 三、准贷记卡和贷记卡的主要区别:○

2准贷记卡不享受免息还款期,有息,贷记卡存款不计息。○

无论提取现金透支还是刷卡消费,从第一天起就要向发卡行

3准贷记支付利息,而贷记卡有免息还款期,最长56天。○

卡额度较小,一般免担保普卡5000元,金卡10000元,而贷记卡则按申办人资信程度而定,低的50元,高的可以上百万元。准贷记卡的所谓短期小额消费信贷,就是金额不大

四、住访公积金中心,只以数字代码为依据,以数字出现的多少次为标准判定该不该审核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而不以《人行个人信用报告解读》和《个人信用报告》中的标识结合来判定,以普遍性来判断个别性,中文解读是银行的事,与我们判定无关。

五、建议:

(一)、改进准贷记卡征信记录方式,统一以逾期、违约为判定标准,当客户使用准贷记卡刷卡透支或消费,且透支和还款在最长透支期限(60天)内还清借款,即以前的“1”(透支1-30天),“2”(透支30-60天)也应以“N”表示,(正常);虽然人行解读说明已比较清楚,但正如本文所述,如此记录,还是很容易引起歧义和误读误判,特别是未经办过准贷记卡的机构(如地方性银行、信用社以及如住房公积金中心、小贷公司、担保机构等)。建议人行征信管理中心 三

改进信用信息记入方法,将且仅将违约行为在报告中加以记录和标注,使之与其他信贷信息的记入一致,为使用方提供清晰、便捷、准确的个人信用报告,这也是征集和利用信用信息的唯一准绳。

(二)、在使用方使用人行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对于“负面信息”、“逾期”、“恶意透支”等现象的判断认定出现偏差时,人行应向该单位作出正确的解释。即以违约责任发生为准绳。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业务应属于行政合同之给付,其行为应受行政法制约,以行政权判读《信用报告》,也应按统一标准执行。在发生歧义时,人民银行有义务出面协商、解释、说明,用信单位和部门有权利向人民银行提出咨询申请,以达到统一认识,避免因误读带来不良后果的目的。

二○一三年十月十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