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验收程序

环保验收程序

一、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

1、申请: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前,向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试生产申请。

2、受理:环保主管部门收到试生产申请后,安排现场检查。

3、批准:符合试生产条件的项目,环保部门批准试生产。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二、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1、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完成后,向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

2、现场检查:收到验收申请后,需要现场检查的,环保部门安排现场检查。

3、委托监测或调查:对主要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编制验收监测方案,报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监测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监测,并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或环评单位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

4、提交验收材料:建设单位需要提供的验收材料包括: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②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局审查批复文件;④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保意见;⑤其它相关材料。包括:环保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建设项目工艺流程图;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计方案、图纸;环保设施操作、维修规程等环境管理制度;试运行记录;治污工作总结。

5、组织验收: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部门收到达到要求的验收材料后,30日内应组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进行现场验收。

6、批准:对符合验收条件,验收材料齐备,并经下级环保部门提出验收意见的项目,环保局批准验收。对不能验收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流程:

建设项目建成 → 提交试生产申请 → 现场检查 → 试生产 → 验收申请 →委托监测 → 监测方案 → 验收监测 → 编制监测报告 → 提交验收资料 → 验收组验收 → 验收批复

 

第二篇:环保验收程序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程序

(工业类项目)

一、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条件

建设单位已按照项目环评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期生态破坏已得到修复或补偿。

2、需配套的各项环保设施(水、气、声、固废、应急)已建成并投入试运行,经现场验收监测,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符合环评批复要求。

3、建立了环保管理机构,明确了各环保岗位职责和人员。

4、建立了环保管理制度并得到实施。包括环保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年度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的环保管理制度等。

5、建立了环保档案。包括环评、环保设施及运行记录、环保制度及实施记录、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时间

环保部门试生产审查决定文件同意开始试生产的时间起原则上3个月之内,经申请同意可延长到1年之内。

三、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程序

1、建设单位符合环保验收条件后到莆田市环境监测站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委托手续,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见附件1)。

2、市监测站进行现场踏看,符合验收监测条件的(划横线部分),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签订验收监测合同,在达到验收监测工况条件的前提下(生产正常且生产负荷达75%以上(分期验收除外),环保设施运行正常),进行现场验收监测和调查,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报告)》提交建设单位;不符合验收监测条件的,市监测站出具《环保验收监测现场踏看记录表》,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并退回所有材料。建设单位整改到位后以书面形式报告市监测站并重新委托。

3、建设单位向市局监督科提出环保验收申请,报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报告)》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一式五份。

4、材料经审核基本符合验收条件的,市局监督科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召开验收现场会,验收组提出现场验收意见,包括整改要求。

5、建设单位按照现场验收整改要求逐项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把整改情况形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整改报告》报市局监督科。

6、材料齐全后,市局监督科正式受理,于7个工作日内审批

    


附件1

申请环保验收需提供的材料一览表

申请环保验收需提供的材料一览表

注:1、打★为必备材料,其它需提供的材料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打√;

2、以上材料建设单位自存档1份现场验收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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