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验收程序

环保验收程序

一、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 

1、申请: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前,向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试生产申请。 

2、受理:环保主管部门收到试生产申请后,安排现场检查。

3、批准:符合试生产条件的项目,环保部门批准试生产。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二、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1、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完成后,向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 

2、现场检查:收到验收申请后,需要现场检查的,环保部门安排现场检查。 

3、委托监测或调查:对主要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编制验收监测方案,报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监测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监测,并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或环评单位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 

4、提交验收材料:建设单位需要提供的验收材料包括: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②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局审查批复文件;④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保意见;⑤其它相关材料。包括:环保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建设项目工艺流程图;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计方案、图纸;环保设施操作、维修规程等环境管理制度;试运行记录;治污工作总结。 

5、组织验收: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部门收到达到要求的验收材料后,30日内应组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进行现场验收。

6、批准:对符合验收条件,验收材料齐备,并经下级环保部门提出验收意见的项目,环保局批准验收。对不能验收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篇:环评及环保验收所需资料和程序

环评及环保验收所需资料和程序

一、环评报批所需资料:

(1)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直接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者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并通过国家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2)省环保局及以下审批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申报时,建设单位需报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和项目批准立项或备案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环评报批时,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审查意见的要求,报送《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者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并经组织审查后修改完善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

二、环保验收审批所需资料:

(1)验收申请(文字中应包括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环境保护措施是否按批准的环评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防治污染能力是否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环保设施安装质量是否符合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是否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

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环评文件提出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等)。

(2)《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表》或者《验收申请卡》。(分别对应环评时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3)委托环保验收监测单位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监测表》(污染型建设项目)或《生态调查报告》、《生态调查表》(生态影响型),编制《验收申请卡》的项目可不提供。

三、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办事程序:

(一)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环境影响评价甲级证书的单位,按照国家对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的规定,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可自行填写。

2、建设单位向国家环保总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省环保局及以下审批的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向环保部门申报建设项目。

2、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后,环保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确定环评等级,分别要求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

3、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建设单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符合要求后,环保部门批准《环境影响登记表》。

4、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本,经修改、完善并达到要求后,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环保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

5、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大纲》送审本,经修改完善并达到要求后,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批本,环保部门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评单位按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批复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本,经修改完善并达到要求后,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环保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

6、在各阶段报批件达不到要求的,由环保部门在时限内提出书面的整改或完善意见,建设单位整改或完善后,重新报件。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办事程序:

1、项目竣工后需试生产(试运行)的,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提出试生产报告。经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符合试生产条件后,同意予以备案,项目投入试生产(试运行),试生产期一般为3个月。不需试生产(试运行)的,直接进入提交验收申请。

2、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提交环保验收申请,环保部门确定建设单位编制《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表》或者《验收申请卡》(分别对应环评时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3、编制《验收申请报告》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保部门环境监测站编制《环保验收监测报告》(污染型)或者《环保验收调查报告》(生态影响型)。资料齐备后,经环保部门审查资料、现场检查并达到要求后,环保部门批准《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4、编制《验收申请表》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保部门环境监测站编制《环保验收监测表》(污染型)或者《环保验收调查表》(生态影响型)。资料齐备后,经环保部门审查资料、现场检查并达到要求后,环保部门批准《验收申请表》,项目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5、编制《验收申请卡》的项目,经环保部门审查资料、现场检查并达到要求后,环保部门批准《验收申请卡》,项目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6、试生产期内,项目必须完善环保验收手续。不需试生产(试运行)的,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7、在各阶段报批件达不到要求的,由环保部门在时限内提出书面的整改或完善意见,建设单位整改或完善后,重新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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