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法律案例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结课论文】

 

 

对盗窃罪(盗取无形财产)的思考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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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有形财产,如具体的货币、物品等,也包括无形财产,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热气、电信号码等。有线电视管理部门向社会公众提供有线电视信号,收取有线电视收视费,以下案例中的有线电视信号便是一种无形财产。

案情介绍:被告人王某、刘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某市非法制作、贩卖、安装盗版有线电视机顶盒,在三个月的时间内,他们在该市安装机顶盒60余台,获利5万余元。被告人王某先购买正版电视机顶盒硬件,然后将从互联网上下载的软件程序复制到其购买的机顶盒芯片中。组装完成盗版的有线电视机顶盒以后,被告人王某、刘某将盗版机顶盒非法销售给该市市民牟利。经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告人王某、刘某制作的盗版的有线电视机顶盒中的条件接收系统终端软件与M公司的数字电视条件接收系统终端软件的二者功能相同。二被告人未经作为数字电视条件接收系统终端软件著作权权利人的M公司授权,擅自制作并销售包含该公司数字电视接收系统终端软件复制品的盗版电视机机顶盒。而使用该盗版机顶盒的用户,不通过向有线电视管理部门交纳有线电视收视费,便可免费观看有线电视节目。

本案的被告人王某、刘某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制作销售盗版有线电视机顶盒芯片,接收数字电视信号。使用该盗版机顶盒的用户免费观看有线电视节目,偷逃有线电视管理部门收视费,严重侵犯了有线电视管理部门的公共财产所有权。因此。本案的被告人王某、刘某构成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

根据查相关刑法,得知: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此案如何处理,涉及到刑法理论中牵连犯、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和盗窃罪的相关基本问题。以下是搜集的相关资料,关于这三者的法律条文,让我们来加以区分。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著作权的范围包括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的行为。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或者结果行为有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目的行为和方法行为的牵连,另一种是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为: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处罚方式外,一般情况下,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犯罪行为不以数罪论,而是“从一重罪处断”。被告人王某、刘某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制作、销售盗版的有线电视机顶盒。其结果行为是以平和的方式窃取有线电视资金及其载体的收视费,侵犯了有线电视管理部门的公共财产所有权。因此,被告人王某、刘某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罪和盗窃罪的牵连犯形态,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处理原则定罪处罚。相比较而言,盗窃罪的法定刑重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刑,盗窃罪为重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从理论上讲,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有形财产,如具体的货币、物品等,也包括无形财产,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热气、电信号码等。有线电视管理部门向社会公众提供有线电视信号,收取有线电视收视费,此处的有线电视信号便是一种无形财产。盗窃罪的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既包括积极减少,也包括消极不增加。因此本案的被告人王某、刘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我认为:就本案而言,从作为数字电视条件接收系统终端软件著作权人的 M公司的角度而言,被告人王某、刘某未经权利人该公司的授权,擅自将从互联网上下载的软件程序,制作盗版的机顶盒销售他人谋取利益且二被告获利数额较大,其行为实质上是对正版软件的违法复制与发行,对正版软件的著作权利人构成侵权,其行为完全符合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从有线电视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有线电视用户通过使用盗版机顶盒,可以逃避缴纳有线电视管理部门收视费,免费观看有线电视节目。其行为是通过平和的秘密窃取方式取得了应属于有线电视管理部门的收视费,侵犯了有线电视管理部门的公共财产所有权。

结论观点:综上所述,我认为本案的被告人王某、刘某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二被告擅自制作并销售盗版电视机机顶盒的行为可以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盗窃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 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具体如下: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 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 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刘某在三个月的时间内在该市安装机顶盒60余台,获利5万余元。按照盗窃罪的立案标准,由于盗窃金额在45000-52000之间应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盗窃金额在520##-60000之间应判处有期徒刑九到十年。考虑到这些,所以本案中的被告应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到九年。

通过学习经典法律案例分析,我从中学到了好多法律相关知识,更进一步培养了对法律的兴趣。对充实自己有很大的帮助,可以说是受益匪浅!

 

第二篇: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1、【案情】

19xx年7月,王某因实施暴力强奸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xx年7月被假释。20xx年3月的一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万元多元)而未被发现。20xx年4月,王某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的行为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题】

(1) 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

(2) 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3) 对王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4) 对王某上述敲诈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5) 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6) 假设王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表现正常。现20xx年4月,其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王某其实真实姓名为“汪某”,因为在19xx年的元月份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性爆炸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而成为被通缉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侦查而改名为“王某”。请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依法如何处理?为什么?

1、【参考答案】(1)对王某适用是合法的。因为对王某暴力强奸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97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根据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

(2)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但同时要考虑王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王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5)撤销假释后,将强奸罪剩余的3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其中,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敲诈勒索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

(6)在此情形下依然应当追究其爆炸罪的刑事责任。因为该犯罪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犯罪嫌疑人王某逃避侦查的,依法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此时,应以爆炸罪同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因为爆炸罪属于漏罪且不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故假释不能撤销)。

2、【案情】

被告人熊某,男,19xx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因涉嫌绑架罪被羁押。

20xx年1月27日下午,熊某跟踪其妻子马某至本市某宾馆,直入607房间。熊某在服务台查询得知该房间登记入住者是张某(男)后,立即打电话约其好友某甲,并让甲又邀约某乙、某丙等三人赶往该宾馆门口会合,五人会面后,即一起闯入607房间,发现其妻马正和张某躺在一起,即对张某一通拳打脚踢(后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维轻微伤甲级)。之后,熊某责问张某如何解决此事,张某表示不知马某已婚,并提出给熊某2万元了解此事。熊某则表示要了解此事,至少得拿出10万元,威胁张某立即打电话去筹钱,并强迫张某当场写下10万元的欠条。张某只得打电话给朋友黄某,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让黄某送5万到朋友程某处再转交给熊某。随后,在熊某的安排下,将张某带到甲租住的一房间内看押,由乙前往程某处取走送来的5万元。由于张某的朋友报案,熊某被抓获,张某被放回,其他同案人潜逃。

【问题】

请分析熊某的行为性质。

【参考答案】被告人熊某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首先,敲诈勒索罪和以胁迫为手段的抢劫罪之区别关键在于二者所采取的威胁方式、内容和占有财物的时空性。熊某勒取张某的钱财,既非当场取得,所采用的手段也非暴力威胁(熊某的暴力伤害也是一时激愤的单纯的伤害行为,而非出于抢劫故意的暴力)。即本案中熊某虽有暴力相威胁,但其获取钱财的手段并不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是抓住被害人的“短”进行敲诈,所获钱财也非当场取得,故不符合抢劫罪特征。

其次,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实现勒索目的方式不同。(勒索型)绑架罪是向被绑架人的亲友或者其他相关第三人索要财物,所采用的威胁手段主要是以杀伤被绑架人为内容,属于暴力威胁范畴。而敲诈勒索则不以绑架行为为前提,其威胁或者要挟以及索财命令的直接对象基本上为同一人,即被勒索人。本案中,熊某以张某与其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相要挟,迫使张某写下借据,勒索张某钱财10万元,但熊某并没有杀伤张某为威胁,其勒索行为是发生并完成在控制张某人身自由之前的。尽管勒索既遂的5万元是由张向其朋友借的,但仍是张某以自己急需要用钱为由向朋友借来的。熊某要挟和勒索的直接对象都是张某本人,而没有以控制张某的人身自由或伤害、杀害张某为内容直接向他人发出勒索指令。总之,熊某勒索成功所凭借的手段仍是张某的“把柄”,勒索的对象也仅是张本人。故不构成绑架罪。

3、【案情】

某县酒店承包人章某(男,19xx年12月生),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遂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主意。经考察,章某选定了本县个体户吴甲之子吴乙(7岁)为绑架对象,并对吴乙的活动规律进行了跟踪了解。20xx年9月14日上午,章某对本酒店的服务员王某(女,19xx年12月生)说:有人欠债不还,咱们去把他孩子带来扣押,逼其还债。王某同意。当日中午,章某将王某用车带到吴乙的学校并将吴乙指认给王某。随后,王某将吴乙骗出。章某与王某一起将吴乙带回酒店,将吴乙关押于贮藏室内。16时许,章某打电话给李某(女,19xx年5月生,系章某外甥女),告诉她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她帮助自己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并告知李某吴家的电话号码以及勒索50万元人民币,并表示事成之后必有好处。李某同意。随后一个多小时内,李某共3次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次日,章某赶到李某住处,再次要求李某继续打电话向吴家勒索,李某予以拒绝。9月17日,因被害人家属报案,三被告人被抓获。

【问题】

(1)分析上述有关人员的构成何罪以及共同犯罪情形。

(2)分析本案中的犯罪停止形态及刑事责任。

(3)如果本案中章某见勒索未成杀死吴乙,则章某构成何罪,如何处罚?

【参考答案】(1)章某构成绑架罪,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李某构成绑架罪。对于绑架吴乙的行为,章某与李某属于共同犯罪情形,其中章某作为该绑架罪的主犯,李某属于绑架罪的从犯。

(2)章某与李某的绑架罪均属于既遂。李某虽然后来拒绝了章某的要求,但一方面由于绑架罪是行为犯,一旦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将被害人实力控制起来,就构成既遂,是否实现了勒索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既遂;另一方面,作为共犯中的帮助犯,李某的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不能成立中止。 在刑事责任方面,王某与李某犯罪时候均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李某属于绑架罪共犯中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则此时章某仍构成绑架罪,依法适用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案情】

姜某于10月21日商场闲逛时,正好遇到在门市部任售货员的高中同学金某,姜某看货架上摆满了高档电器,遂起盗窃之心。姜某对金某说:“没想到这儿东西还挺多!”金某漫不经心地说:“还行!”当晚,姜某到金家,密谋盗窃某商场门市的电器一事。金某开始不太同意,后来在姜某的鼓动下终于同意了,并让姜某上心点,准备充分点。第四天晚12点多,姜某、金某撬开商场后,偷得电器数十件,价值3万余元。在逃离现场时,金某为破坏现场,从柜

台里拿出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子。在逃跑的路上,金某说:“我把电炉插上了。”姜未吱声,事后才知道电炉是为了放火。当夜,该市场被火烧毁。

【问题】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姜某构成什么罪?金某构成什么罪?两人之间有无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

(2)如果当时姜某看金某将电炉插上,并问金某:“干吗?”金某回答:“破坏现场呀!”姜某夸道:“还是你老兄厉害。”接着两人离开现场,大火烧毁了该门市部,此时,姜某与金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3)如果金某在插电炉时,姜某并不知道,只是站在商场大门处等姜某出来。此时,正巧该门市部主任到市场有事,看见姜某站在该市场门口身边一大堆电器且商场的后门半开着,便查问姜某:“你在这儿干什么?”姜某很害怕,操起事先准备好的铁棍朝商场主任头上砸去,主任当即倒地。后经查验,主任为重度脑震荡。金某放火后与姜某匆匆带着赃物逃离了现场。综观全案,姜某、金某各构成什么罪?

【参考答案】(1)姜某行为构成盗窃罪。金某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姜某和金某和盗窃的共同故意,并共同实施了盗窃电器的行为,因而是共同犯盗窃罪。而金某在放火时,并没有与姜某商量,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放火犯罪故意,而且姜某也没有实施放火行为,所以姜某不能构成放火罪的共犯。

(2)姜某、金某应构成共同犯罪,构成共同放火罪和共同盗窃罪。因为二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有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

(3)姜某构成抢劫罪,金某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

刑法经典案例分析和参考答案

[案情]1

19xx年7月,王某因实施暴力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xx年7月被假释。20xx年3月的一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万元多元)而未被发现。20xx年4月,王某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的行为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题]

(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3)对王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上述敲诈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5)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6)假设王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表现正常。现20xx年4月,其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王某其实真实姓名为“汪某”,因为在19xx年的元月份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爆炸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而成为被通缉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侦查而改名为“王某”。请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依法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对王某适用是合法的。因为对王某暴力强*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97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根据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

(2)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但同时要考虑王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王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5)撤销假释后,将强*罪剩余的3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其中,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敲诈勒索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

(6)在此情形下依然应当追究其爆炸罪的刑事责任。因为该犯罪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犯罪嫌疑人王某逃避侦查的,依法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此时,应以爆炸罪同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因为爆炸罪属于漏罪且不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故假释不能撤销)。

[案情]2

被告人:童某,男,36岁,原系某国有工厂采购员。被告人:林某,女,34,同厂工人。童某因贪污罪于19xx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xx年5月,童又起意强*厂里的女青年平某,并同其姘妇林某商量,由林以请平某帮助修理缝纫机为名,将平某诱至林某家中。晚饭时,童、林二人设法用酒将平某灌醉,林某故意离家去别处睡觉。童某正欲行*时,平某惊醒,大喊救命。童某惟恐被邻居发觉,用手扣住平某的嘴,被平某狠咬一口。童某又生恶念,用双手猛扼平某的颈部,致平某窒息死亡。林某次日回家,发现平某已死,惊恐之余,

答应为童某掩盖罪行。当晚,童、林二人将平的尸体装入麻袋运送到郊外,投进了江里。

[问题]

(1)童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林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3)对童某与林某依法应当如何处罚?

[参考答案]

(1)童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强*罪(未遂)、故意杀人罪。

(2)林某的行为构成强*罪(未遂)、帮助毁灭证据罪。

(3)童某与林某构成强*的共同犯罪,其中童某应为主犯,林某为从犯(帮助犯),所以,对于林某的强*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童某,因其强*罪与故意杀人罪发生在贪污罪缓刑的考验期内,故应撤销缓刑,把贪污罪3年有期徒刑与强*罪(未遂)、故意杀人罪三罪实行数罪并罚;对林某则应以强*罪(未遂)、帮助毁灭证据罪两罪进行并罚。

[案情]3

姜某于10月21日商场闲逛时,正好遇到在门市部任售货员的高中同学金某,姜某看货架上摆满了高档电器,遂起盗窃之心。姜某对金某说:“没想到这儿东西还挺多!”金某漫不经心地说:“还行!”当晚,姜某到金家,密谋盗窃某商场门市的电器一事。金某开始不太同意,后来在姜某的鼓动下终于同意了,并让姜某上心点,准备充分点。第四天晚12点多,姜某、金某撬开商场后,偷得电器数十件,价值3万余元。在逃离现场时,金某为破坏现场,从柜台里拿出一个电炉***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子。在逃跑的路上,金某说:“我把电炉***上了。”姜未吱声,事后才知道电炉是为了放火。当夜,该市场被火烧毁。

[问题]

(1)姜某构成什么罪?金某构成什么罪?两人之间有无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

(2)如果当时姜某看金某将电炉***上,并问金某:“干吗?”金某回答:“破坏现场呀!”姜某夸道:“还是你老兄厉害。”接着两人离开现场,大火烧毁了该门市部,此时,姜某与金某的行为如何定***?

(3)如果金某在***电炉时,姜某并不知道,只是站在商场大门处等姜某出来。此时,正巧该门市部主任到市场有事,看见姜某站在该市场门口身边一大堆电器且商场的后门半开着,便查问姜某:“你在这儿干什么?”姜某很害怕,操起事先准备好的铁棍朝商场主任头上砸去,主任当即倒地。后经查验,主任为重度脑震荡。金某放火后与姜某匆匆带着赃物逃离了

现场。综观全案,姜某、金某各构成什么罪?

[参考答案]

(1)姜某行为构成盗窃罪。金某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姜某和金某和盗窃的共同故意,并共同实施了盗窃电器的行为,因而是共同犯盗窃罪。而金某在放火时,并没有与姜某商量,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放火犯罪故意,而且姜某也没有实施放火行为,所以姜某不能构成放火罪的共犯。

(2)姜某、金某应构成共同犯罪,构成共同放火罪和共同盗窃罪。因为二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有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

(3)姜某构成抢劫罪,金某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

[案情]4

某县酒店承包人章某(男,19xx年12月生),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遂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主意。经考察,章某选定了本县个体户吴甲之子吴乙(7岁)为绑架对象,并对吴乙的活动规律进行了跟踪了解。20xx年9月14日上午,章某对本酒店的服务员王某(女,19xx年12月生)说:有人欠债不还,咱们去把他孩子带来扣押,逼其还债。王某同意。当日中午,章某将王某用车带到吴乙的学校并将吴乙指认给王某。随后,王某将吴乙骗出。章某与王某一起将吴乙带回酒店,将吴乙关押于贮藏室内。16时许,章某打电话给李某(女,19xx年5月生,系章某外甥女),告诉她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她帮助自己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并告知李某吴家的电话号码以及勒索50万元人民币,并表示事成之后必有好处。李某同意。随后一个多小时内,李某共3次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次日,章某赶到李某住处,再次要求李某继续打电话向吴家勒索,李某予以拒绝。9月17日,因被害人家属报案,三被告人被抓获。

[问题]

(1)分析上述有关人员的构成何罪以及共同犯罪情形。

(2)分析本案中的犯罪停止形态及刑事责任。

(3)如果本案中章某见勒索未成杀死吴乙,则章某构成何罪,如何处罚?

[参考答案]

(1)章某构成绑架罪,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李某构成绑架罪。对于绑架吴乙的行为,章某与李某属于共同犯罪情形,其中章某作为该绑架罪的主犯,李某属于绑架罪的从犯。

(2)章某与李某的绑架罪均属于既遂。李某虽然后来拒绝了章某的要求,但一方面由于绑架罪是行为犯,一旦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将被害人实力控制起来,

就构成既遂,是否实现了勒索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既遂;另一方面,作为共犯中的帮助犯,李某的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不能成立中止。 在刑事责任方面,王某与李某犯罪时候均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李某属于绑架罪共犯中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则此时章某仍构成绑架罪,依法适用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案情]5

董某在某纺织公司做工期间,因违反公司纪律被开除。某年12月12日下午,公司总经理发现董某被开除后仍滞留公司并住公司宿舍,于是训斥和驱赶董某,董某便怀恨在心,欲行报复。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董某拿了一盒火柴离开留宿的宿舍,走到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结果酿成大火,烧毁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仓库货物燃烧时放出大量毒气,通过气窗进入仓库外侧的女工宿舍,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毒死、熏死,15名女工受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问题]

(1)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

(2)如果董某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逃跑以后,由于纱料受了潮,燃烧慢,被守仓库的职工及时发现扑灭了,则董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遂?

(3)如董某在点燃了纱料之后,因害怕造成的后果太严重,而极力灭火并呼叫他人来救火,但最终因火势太大,而造成了案例中的损失,则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为什么?

(4)如果董某在上述纺织公司生产车间里从事生产时,乘机吸几口烟,将划燃的火柴随意一抛,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以致引起案例中的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则董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参考答案]

(1)构成犯罪,构成放火罪。

(2)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放火罪是危险犯,放火行为只要致使对象物能够独立燃烧就可以认为足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一危险状态,从而属于既遂。

(3)不属于犯罪中止,因为放火行为实行终了之后犯罪既遂状态出现之前,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并且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等既遂状态出现的,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况且,本案中点燃对象物后,对象物可能已经独立燃烧,已经达到既遂状态)。

(4)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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