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计划管理的通知(送审版)

关于加强计划工作管理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计划工作作为管理的首要职能,在生产经营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工作计划制定与执行的好坏,往往可以决定一个工作项目的成功与失败,甚至会影响到整个企业的兴衰。为了切实将我公司由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型管理过渡,现将我公司月度计划制定工作和考核做如下规定:

一、关于原料采购计划

1、原料的采购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制约公司的生产经营,因此原料采购必须做到精确,将原料计划落实到天,我公司的原料采购计划主要是原料煤采购计划和燃料煤采购计划。

2、关于原料采购计划的规定及考核

(1)供销处每月24日前,按煤种、按日将下月的原料煤、燃料煤采购计划,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报综合管理办公室(附计划表)。每推迟一天扣综合考核分1分。

(2)综管办将对原料采购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原料采购必须保证原料供应的连续性,出现断料或因供应不足造成减产,除按减产进行考核外,将按未完成计划进行考核,因原料采购计划没能落实造成减产一次扣供销处5分;因原料采购计划没能落实造成系统停车一次扣供销处10分。

(3)按照原料采购的日计划逐日进行考核,白煤采购每±100kg,对供销处±0.5分;燃料煤采购每±100kg,对供销处±0.2分,月底对于考核结果进行汇总。

(4)每月因原料采购计划不能落实,作为补充的原料性价比 1

不能高于原计划原料性价比的10%,每高出1%扣供销处1分;为保证生产的稳定,补充原料的质量应与计划原料的质量偏差不应高于±5%。

(5)对原料采购的计划总考核处罚上线为30分,超出部分不再进行考核。

3、关于物资采购计划的规定和考核

(1)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和化工原材料的采购,要牢固树立为生产尽心尽力服务的原则,按时按量的完成生产所需的物资供应。

(2)物资采购计划每月的完成率应≥90%,每降低1%,扣供销处1分。

(3)物资采购计划应保证质量,物资质量的完好率应≥95%,每降低1%,扣供销处1分。

(4)各单位物资计划的准确率应≥80%,临时计划应≤20%,临时计划每增加1%,扣该单位0.5分。

(5)因物资采购没有及时落实造成生产系统减量,氨系统每减一机量扣供销处0.5分,尿素系统每减一机量扣供销处1分,,减量每延长+1小时,扣1分;因物资采购计划没有落实造成系统停车的一次扣供销处10分。

(6)因物资采购没有及时到位,造成技改项目、公司重点设备检修推迟完成工期,每推迟一天扣供销处1分。

(7)生产急需的物资、临时设备紧缺备件,供销处能够特事特办,迅速完成采购,满足生产需要的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供应处嘉奖1—10分。

(8)对物资采购的计划总考核处罚上线为30分,超出部分不再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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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销售计划

1、月度销售计划是指根据公司的历史销售记录和已有的销售合同,综合考虑公司的发展和现实的市场情况制定的针对部门、人员的关于任何时间范围的销售指标(数量或金额),公司以此为龙头来指导相应的资金计划、采购计划、生产作业计划以及相应的其他计划工作的安排和实施。

2、关于销售计划及发运计划的规定及考核

(1)销售计划在现有联储联销的运行模式下,确保销售资金的及时回收,月回收销售资金每±10万元,对销售处的考核±1分。

(2)应充分做好产品销售市场信息的调研,计划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的差异,应在市场同类产品主导价格的±2%范围内,实际成交价较市场价每±1%,考核供销处±1分。

(3)供销处应按照销售计划相应做好销售物资的发运,保证各个客户间均匀供应和销售物资的不胀库,产品的发运率应保证100%,每降低1%,扣供销处1分。

(4)因发运计划未能落实,而造成产品胀库影响生产,氨系统每减一机量扣供销处0.5分,尿素系统每减一机量扣供销处1分,减量每延长+1小时,扣1分。

(5)对销售和发运计划总考核处罚上线为30分,超出部分不再进行考核。

三、关于资金计划

月度资金计划就是为维持公司月份的财务流动性和适当的资本结构,以有限的资金谋取最大的效益,而采取的关于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的一整套计划。月度资金计划将按照财务处的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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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生产作业计划

1、月度生产作业计划是生产计划工作的继续,是月份生产计划的具体执行计划,它是协调企业日常生产活动的中心环节。

2、关于生产作业计划的规定及考核

(1)根据原料计划和销售计划,安全生产处负责起草月生产作业计划,每月25日前完成月作业计划的起草,报综合管理办公室,每延长一天扣安全生产处1分。

(2)、生产作业计划将根据原料采购计划制定出原料煤的入炉计划和燃料煤的掺烧计划,计划要详细到天。综管办将按照计划逐天对吨氨耗入炉白煤和吨蒸汽耗煤进行考核,吨氨耗入炉煤每±10kg,考核安全生产处±1分;吨蒸汽耗煤每±10kg,考核安全生产处±1分,月底汇总

(3)、作业计划氨、尿素、硫磺、型煤、发电产量的完成率应高于95%,每±1%考核安全生产处±1分。

(4)、作业计划中吨氨耗蒸汽、吨尿素耗氨、吨尿素耗电、吨尿素耗蒸汽的指标完成率应该高于95%,每±1%考核安全生产处±1分。

(5)、生产作业计划中明确的重点设备大中修、重点技改项目的完工日期,完工日期每提前或推迟1天,考核安全生产处±1分。

(6)、对生产作业计划总考核处罚上线为30分,超出部分不再进行考核。

五、关于部门工作计划

1、部门月度工作计划是本部门对全年工作计划的分解,加强月度的前瞻性和执行性,能够充分的指导部门的工作有序的进行;周计划是对月工作计划的分解,通过分解后的分项工作进行具体、 4

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充分提高全员的执行力。

2、月、周工作计划的规定及考核

(1)建立有效的计划工作管理组织,计划工作由各单位一把手负责,并设立兼职计划员。

(2)每月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必须经过主管副总的审核才能上报,未经主管副总审核的扣考核分0.1分。

(3)每月的最后一天上报本月的月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每月的25日上报下月的工作计划,迟报一天扣考核分0.1分。

(4)每月6日前召开上个月的计划未完成情况的工作质询会,无故推迟一天扣综管办考核分0.1分。

(5)每周的最后一天,上交本周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和下周的工作计划,迟报一天扣考核分0.1分。

(6)月初第一周少于5天(含5天)的不必单独制定周计划,将本周的计划纳入第二周的工作计划,第一周天数多于5天的单独制定周计划;月末最后一周少于5天(含5天)的不必单独制定周计划,将本周计划纳入上一周的的工作计划,最后一周多于5天的要单独制定周计划。

(7)每周二早会,利用半小时时间对上一周未完成的工作计划进行质询,最后一周未完成工作的质询,纳入月工作质询会。周质询工作无故推迟一天扣综管办考核分0.1分。

(8)月计划的完成情况分为彻底完成、分步完成、延期完成、未完成四项,彻底完成指的是工作在计划时间内按质按量的完成;分步完成是指工作周期较长,要分步骤按工程进度进行完成;延期完成是指实际工作完成时间较计划工作时间长,需要延长工期才能完成;未完成项目是指所计划工作因为备件、人力或其它原因不具备条件而处于停滞状态或因为条件不具备根本就没 5

有进行开展。

(9)月计划中计划的彻底完成率不能低于50%,每升降1%,在该单位的综合考核中±0.01分;月计划的未完成率不得高于10%,每降低或升高1%,在该单位的综合考核中±0.02分。计划的延期完成和分步完成不纳入考核,但需要有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表,将按照时间时间节点对工作计划进行监督。

(10)周计划工作的完成情况只进行质询,不单独进行考核。但周计划的各项工作都将纳入月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统计中,并参与完成情况考核。

3、周、月工作计划内容要求

(1)各单位、各部门要首先将公司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部门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公司相关会议提出的重点工作和公司领导关注的具体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计划,以上工作在各单位的工作计划中每拉一项扣责任单位1分。

(2)各生产车间的月、周工作计划要包括,生产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环保、岗位建设、技改技措、学习培训、纪律检查、制度执行这八个方面。月计划的工作总数不得少于8项,周计划数不能少于6项,每少一项扣综合考核分1分。

(3)职能处室的工作计划,除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外,计划中必须包括检查、督导、管理、培训内容,工作计划中缺少对工作的检查项扣1分。

(4)财务处要将资金收入、支出大于500万元/项的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月、周工作计划。

(5)供销处原料采购要将采购量超过1000吨/项的白煤、原煤采购,纳入月、周工作计划。

(6)供销处供应采购要将货款总额超过30万元/项的采购 6

任务,纳入月、周工作计划。

(7)供销处要将销售货款50万元/项的销售工作纳入月、周工作计划。

(8)机动处要对工期超过20天或总工程款超过100万元的工程项目都要制定出详细的工程施工计划。

(9)机动处要对公司控制的单体设备大中修,都要制定详细的检修计划并纳入工作计划中。

(10)安全生产处负责全公司的技革技改,预算超过5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都要制定详细的技改计划并纳入工作计划中。

(11)以上关于计划内容的特殊规定,在工作计划中各单位每落一项,扣该单位综合考核分0.1分。

(12)系统大修或设备整顿期间,月、周工作计划暂停执行,将周、月工作计划纳入系统大修计划或设备整顿计划。

4、计划完成的标准及确认

(1)综合管理办公室作为周、月计划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周、月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凡涉及生产消耗计划的完成情况,具体数据以产量消耗日报表为准。

(3)供销的备件采购和原料采购计划的完成情况,以备件和原料的实际到货时间和数量为准。

(4)设备的大中修和技术改造以及工程施工计划的完成情况,以检修结束完成验收为准。

(5)销售的资金入账和财务的收入、支出计划的完成情况,以财务的实际入账和支出为准。

(6)制度、方案、考核计划完成情况以批准执行日为准。

(7)其它的特殊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

计划的实际完成时间。

(8)周、月计划的执行完成情况由综管办负责统计,每月5日前完成统计并纳入各单位的考核。

六、综合管理办公室是本办法的制定和考核单位,负责对本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疑惑条款进行解释和修改。

七、要以实事求态度制定各项计划,计划制定后要将任务明确到人,认真负责的将计划落实好、完成好。各项计划的制定和上报上绝不搞文字游戏、弄虚作假,说的天花乱坠做的却是一塌糊涂,凡是谎报、虚报工作计划或刻意夸大、言过其实的计划,发现一项扣该单位综合考核分1分。

八、结束语

本通知中对采购计划、销售、发运、资金、生产作业计划、工作计划的进行具体的规定和考核,望各部门接此通知后充分做好以上各项计划,加强计划的可行性、操作性、执行性,切实提高部门的工作水平。

附件1:原料煤采购日计划表

附件2:燃料煤采购日计划表

附件3:原料入炉煤日计划表

附件4:燃料煤掺烧日计划表

附件5:月度计划编制流程

附件6:月周计划编制审批流程

综合管理办公室

20xx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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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

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3]196号国科发计字[国科发计字[200320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司(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切实落实专利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家科技计划进展,促进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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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家科技计划成果情况,促进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对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系指科技部归口管理并由中央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和课题(以下统称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重要进展和验收成果(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置、计算机软件和生物、矿产新品种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其中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在国际上处于领先水平,或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产业化前景及经济效益显著的属于重大成果。

二、实行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成果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填写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报告表(附件1),并按计划管理渠道向科技部的计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计划管理机构”)报告,报告中要重点说明成果应用及产业化前景情况。计划管理机构审查后确定为重大成果的向科技部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成果管理机构”)报告。对确定为取得重大成果的项目,计划管理机构应及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加强成果的管理。

对于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及未取得预期成果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有关情况通过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按计划管理渠道向计划管理机构报告。

国家科技计划通过验收的成果必须严格执行《科技成果登记办法》,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验收后1个月内履行登记手续。计划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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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验收成果的登记执行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进行成果登记。计划管理机构应汇总年度项目重大成果验收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成果名称、所属计划名称和计划项目编号、承担单位名称、验收结论、验收日期),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重大成果验收情况报成果管理机构。各地方、各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已登记的国家科技计划成果应及时汇总并报送成果管理机构。

三、实行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发布制度。科技部负责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发布及管理,定期或按需发布重大成果新闻。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产生后,需要对外宣传发布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填写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发布申请表(附件2),并按计划管理渠道经计划管理机构汇总审核后向成果管理机构申请。成果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及时研究是否发布并予以回复。对未能安排发布的,经成果管理机构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可自行发布。未向计划管理机构申报,并经成果管理机构同意,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发布。科技部新闻宣传主管机构会同成果管理机构和计划管理机构筹划组织重大成果的新闻发布。

国家科技计划成果进行新闻发布时应注重客观、准确和时效性,所发布的成果必须声明得到何种国家科技计划支持及计划项目编号。成果归属关系存在争议或成果发布、发表将影响专利申请或其它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得先行对外发布、发表。成果的发布、发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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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的发表。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在进行对外公开发表时,无论个人或单位,必须标注所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资助字样和计划项目编号,且不得影响项目的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公开发表后,应将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的名称、发表刊物名称以及著作权人等基本情况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涉及重大成果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公开发表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计划管理渠道将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的名称、发表刊物名称以及著作权人等情况在编制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时向计划管理机构报告。

五、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要切实落实专利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财政投入数额巨大的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计划管理机构应通过合同约定国家和项目承担单位各自对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并指定机构对项目执行中的成果和知识产权保护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和监督。重大项目的承担单位在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时对于产生的成果情况和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要予以重点说明。国家科技计划一般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按《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重相关技术标准的研制。对于已通过合同约定技术标准目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时对标准研制情况要予以重点说明;项目验收时,计划管理机构应按合同要求对约定的技术标准目标进行验收。对于合同中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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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技术标准目标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验收后产生的成果有望形成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计划管理渠道报告计划管理机构,计划管理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支持项目承担单位积极开展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工作。

六、认真管理和应用国家科技计划形成的科学数据、档案和仪器设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和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管理规定要求将项目实施所取得的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及其它形式的科学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档案。项目验收时,计划管理机构应检查项目实施产生的科学数据和档案是否系统、完整和准确,并以此作为项目通过验收的基本条件,以便于按相关规定和约定进行查询共享。重大成果的档案清单及其管理情况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在项目验收结束后1个月内通过计划管理渠道向计划管理机构报告。

在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对于用国家资助的项目经费购置的单台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仪器设备,项目承担单位应将仪器设备清单(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商和购买价格)通过编制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按计划管理渠道向计划管理机构报告。其中单台价值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要附运行使用状况和主要应用领域说明,同时注明能否对外开放使用,并提交相应的管理办法。

七、各地方、各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科技部的统一要求加强科技计划成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健全和完善国家科技计划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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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平台,同时,要加强宣传,扩大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社会影响,促进其推广应用。

八、国家科技计划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各方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九、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方、各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科技部督促、检查本规定的执行。计划管理机构应将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信用记录系统,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用管理。对于不按要求执行本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人员,计划管理机构可提出警告,并视情况决定1-2年不受理其申报或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于执行本规定信用记录好的单位和个人,计划立项时,在同等条件下,计划管理机构可予以优先考虑。

十、地方和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所属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具体办法及措施。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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