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报告编号:2003第139号   

  

 

第二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

办理对象 网上申办到现场不超过 2 次

承诺期限

(工作日) 5

面向企业

办理条件

在莞经营业绩登记及鉴定报告备案具备条件(不具备以下条件的,不予备案):

(一)鉴定对象应为竣工2年以上并已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筑。

(二)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会议纪要同意补办相关手续的(不受第(一)条条件的限制)。

(三)涉及房屋改建、扩建、加层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房屋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建、扩建如超出批准用地红线范围的,还应当经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房屋改建、扩建、加层或装饰装修,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市住建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所需材料

二、在莞经营业绩登记及鉴定报告备案

企业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一)网上申报。登陆东莞建设网(www.dgjs.gov.cn/信用管理),按照提示在网上填写《信用管理手册》的“承接业务记录”一栏,确定参与业务人员。主要专业人员应包括现场勘查、报告编写、校核(校对)、审核、审定等人员;参与业务人员均应登记备案在《信用管理手册》上,其中审定人须为一级注册结构师,现场勘查人员(至少有2名)必须取得《企业职业资格培训证书》(具体详见:东建技[2009]99号《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二)书面申报。

网上申报后,持以下资料到办事窗口办理:

1、房屋安全鉴定合同;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2、鉴定报告正本1份(一般工程备案);

注:鉴定报告要求各项签章齐全,且鉴定对象应为竣工2年以上并已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筑,鉴定报告应在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否则不予受理。

3、《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核查记录表》原件(具体详见:东建技[2009]99号《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4、属于校舍安全工程或需作抗震鉴定的工程,还需提交抗震鉴定报告正本1份;

注:抗震鉴定报告要求各项签章齐全,且鉴定对象应为竣工2年以上并已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筑;鉴定报告应在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否则不予受理;已在我局办理鉴定报告备案的校舍安全工程不予受理。校舍工程是指中小学工程。

5、涉及房屋改建、扩建、加层、装饰装修、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还需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三、备案凭证变更(只限笔误勘误等特殊情况):

□1、委托单位或鉴定机构出具的变更申请报告(仅限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和建筑面积笔误);

注:需加盖委托单位、鉴定机构公章,由属地规划建设办加具意见并盖章,否则不予办理。

2、原领取的备案凭证原件1份;

3、已变更的鉴定报告正本1份;

注:鉴定报告要求各项签章齐全;

4、相关证明材料。

四、备案凭证遗失补发:

1、委托单位或鉴定机构关于遗失补发的申请报告;

注:需加盖委托单位、鉴定机构公章,由属地规划建设办(局)加具意见并盖章,否则不予办理。

2、刊登遗失声明的《东莞日报》(报纸原件)。

3、鉴定报告正本1份;

注:鉴定报告要求各项签章齐全。

窗口办理流程

二、在莞经营业绩登记及鉴定报告备案

(一)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6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二)5个工作日内,市住建局对书面资料和参与业务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资格进行复核,对符合要求的,市住建局通过东莞建设网企业信息中《信用管理手册》(电子版本)的“承接业务记录”一栏公示,并签发《备案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确认“承接业务记录”,并说明理由。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预约流程: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申报网上预约的,住建局在收到预约申请的两个工作日内回复。到市住建局办事大厅办理时,出示申报回执,无需取号排队,优先办理。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说明: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说明:5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东莞市住建局一楼办事大厅1-6号办事窗口

工作时间:法定办公时间

办事地址:东莞市莞龙路下桥段79号

联系电话:22671661

交通指引:无

收费标准

办理依据

一、《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将信用记录信息与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数据库相结合,实现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

二、《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市府令第106号)

第六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房屋改建、扩建、加层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房屋使用性质,应当依法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建、扩建如超出批准用地红线范围的,还应当经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房屋改建、扩建、加层或装饰装修,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市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房屋安全状态经鉴定分为A、B、C、D四类,并根据不用类别的房屋安全状态规定相应的限期检查时间:

A类指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10年;

B类指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5年;

C类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2年;

D类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限期使用或拆除。

三、《关于切实做好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管函[2009]416号)

第三点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把实施校舍安全工程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责任……

四、《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东建技[2009]99号)

2009年12月1日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送交市建设局备案时,应提交镇(街)规划建设办出具的《现场检测核查记录表》,否则不予受理鉴定报告备案申请。

五、《东莞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指南》第二条“鉴定程序 ”第(七)款:

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后,应当在3日内将下列资料送市住建局备案。

1、鉴定报告书(正本);

2、鉴定报告电子文档。

六、《东莞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技术审查工作讲解内容 》第二章第六点

备案凭证发出后,除了建筑物的工程名称、地址、面积三项信息可申请变更外,其余信息(如竣工时间等)不能变更。变更应有业权人或鉴定机构任一方提出书面申请,由另一方及属地规划建设办加具意见并盖章。当变更面积与鉴定面积相差较大时,应同时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的测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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